上诉人(一审原告)漯河市召陵区X街小学。住所地:漯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女,校长。
委托代理人刘文奇,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漯河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漯河市X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局长。
委托代表人王中英,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谷某某,男,汉族,25岁,中专文化,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将泮文,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漯河市召陵区X街小学(以下简称万祥街小学)与被上诉人漯河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产管理局)、被上诉人谷某某房产纠纷一案,万祥街小学于2008年8月18日向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郾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房产管理局为谷某某颁发的漯河市房权证召陵区字第x号房产证,并由一审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郾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7日作出(2008)郾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万祥街小学不服原裁定,于2008年10月26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2月9日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万祥街小学委托代理人刘文奇、被上诉人房产管理局委托代理人王中英、谷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蒋泮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万祥街小学与房产管理局、谷某某达成如下协议:1、万祥街小学愿意一次性补偿谷某某人民币x元,协议生效后立即交给市中院代为保管,待谷某某向郾城区法院申请撤回对撤销漯河市人民政府、漯河市召陵区X街小学的起诉后再转交给谷某某。2、协议生效后,谷某某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漯河市人民政府为漯河市召陵区X街小学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的起诉。同时,谷某某向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漯河市召陵区X街小学侵权纠纷一案的起诉。3、协议生效后,漯河市召陵区X街小学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漯河市房产管理局、谷某某国有土地使用证纠纷一案的起诉。4、协议生效后,谷某某、漯河市房产管理局不得以该宗土地和漯河市召陵区X街小学发生任何纠纷,双方从此之后互相不再追究,漯河市人民政府颁发给漯河市召陵区X街小学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合法有效,谷某某、漯河市房产管理局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交由法院保管。同时漯河市召陵区X街小学撤回对漯河市人民政府、漯河市房产管理局、谷某某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纠纷。5、协议一式四份,自三方签字盖章后有效。三方各执一份,同时市中院持有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生效后,谷某某已经按照协议的约定分别向召陵区人民法院撤回了对万祥街小学的侵权起诉和向郾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了其对万祥街小学的土地使用权纠纷的起诉,同时万祥街小学已向郾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了对漯河市人民政府、谷某某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一案的起诉,并于2009年3月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撤回了对漯河市房产管理局、谷某某房产纠纷一案的起诉和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中依法享有起诉权、上诉权、撤诉权等诉讼权利,上诉人万祥街小学在二审期间因房产使用权纠纷已与谷某某、市房产管理局自愿达成协议,并且彼此已经依照协议约定履行了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万祥街小学因此撤回对谷某某、市房产管理局的房产使用权一案的起诉和上诉,其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原审判决不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漯河市召陵区X街小学撤回对漯河市房产管理局为谷某某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一案的起诉和上诉;
二、郾城区人民法院(2008)郾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不再执行。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漯河市召陵区X街小学负担。
审判长茹重岩
审判员李冲
代理审判员任黎
二OO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亚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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