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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天泉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及赵某甲返还投资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三终字第1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郑市天泉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原新郑市始祖山天泉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X镇X村。

法定代表人赵某甲,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乙。

原审被告赵某甲。

上诉人新郑市天泉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及原审被告赵某甲返还投资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08)新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天泉公司于2009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王某某投资款x元,逾期偿还,自2010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二、天泉公司以该公司的净水设备抵押担保。

三、本调解书生效后,王某某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将冻结的x.74元作为天泉公司支付王某某的投资款。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王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天泉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4773元减半收取2386.5元,由天泉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焦小英

审判员童铸

代理审判员秦宇

二OO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王某(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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