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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甲诉高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甲,男,70岁。

委托代理人罗某乙,男,郑州市航宇交通运输公司经理,住(略)。

被告高某某,女,47岁。

委托代理人曹立东,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某甲诉被告高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邻居。2004年5月份,被告未经批准在新建房屋上非法加盖一层,并将土地使用面积非法扩建32平方米。原、被告两楼之间的间距只有65公分,被告的违法行为使得原告无法正常采光、通风、日照,且被告没有妥善处理自己房屋的排水问题,将雨水排入原告宅基地。现原告起诉要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害;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明确为要求被告拆除违章建筑。

被告辩称:原告要求被告拆除违章房屋的诉讼请求,已经过法院审理并已做出判决,原告如果不服判决应当申请再审,不应当另行起诉,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东西邻居。2000年前后,原告将自己的住房予以翻建(共三层)。2004年,被告将购买他人的房屋也予以翻建(翻建三层);在被告翻建房屋过程中,从2004年6月到9月,双方在辖区民警和社区民调的协调下曾就相邻关系的排水、修建门楼等问题达成协议,但纠纷没有解决。

2005年1月,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拆除妨碍原告采光、通风、修复在施工中砸坏原告大门,强行在狭窄的公用胡同(65公分宽)安装下水管道拆除,由于胡同狭窄,窗户相对被告应向北错移”。(本院以相邻采光、通风纠纷为案由受理该案)。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诉请为“要求判令被告拆除违章房屋、排水管道和空调,修复被高某某盖房损害的大门,并将窗户向北错移”。在该案中,高某某反诉主张要求罗某甲拆除影响高某某家采光、通风的违章房屋,并为其修复大门”。该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双方的矛盾争执没有得到解决。

2009年7月,原告以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害”为由诉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明确为要求被告拆除(共三层的)违章建筑。

在本次诉讼中,经本院多方协调、调解,但调解无果。

本院认为,原告在2005年到本院起诉时的诉讼请求,与本次起诉的诉讼请求有所区别,应属两个不同的案件。被告翻建的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应由相关的行政部门予以确认并加以解决。原告本次以“排除妨害”提起的民事诉讼,其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罗某甲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荆向丽

审判员杨兵

人民陪审员蔡玉林

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梁雅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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