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商丘市展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豫法民一终字第2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展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涛,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侯向辉,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商丘市展业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商丘展业公司)与被上诉人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暨阳建设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一案,暨阳建设公司于2004年1月12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商丘展业公司支付工程款13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及各项损失共计126万元。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8日作出(2004)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商丘展业公司不服此判决,于2008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商丘展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涛、王某,暨阳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侯向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1999年12月25日,暨阳建设公司(原称浙江省诸暨市第五建筑公司,乙方)与商丘展业公司(甲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主要约定:1、工程内容为京港花园三栋商住楼的基础、主体、水、电、暖、装饰等图纸设计内容;2、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先预算后决算,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3、开工日期为2000年1月1日,竣工日期为2000年12月1日,总日历天数为334天;4、合同总价款暂定340万元,后按国家二类工程取费,按实决算;5、工程量增减时由双方协商,相应调整工期;6、暨阳建设公司按施工工期,每延期一天,商丘展业公司罚该公司3000元,按累计天数计算;每提前竣工一天,商丘展业公司奖励该公司3000元,按累计天数计算;7、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商丘展业公司奖励暨阳建设公司每平方米20元,达不到优良标准商丘展业公司罚该公司每平方米20元;8、暨阳建设公司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工程施工内容全部完工后,商丘展业公司接到该公司竣工验收报告后,尽快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时间不得超过一周;9、由于一方违反有关规定和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为承担对方损失。合同签订后,暨阳建设公司即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商丘展业公司将已经发包给暨阳建设公司的铝合金门窗、屋面防水、立邦漆等部分工程肢解发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又将原设计图纸上的四原水暖工程变更为中央空调另行发包,造成工程交叉施工。2001年3月16日,暨阳建设公司向商丘展业公司递交了竣工报告,同年3月20日,监理公司在该报告上签署“同意竣工验收”的意见并加盖了公章。2003年3月27日,双方及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的代表在京港花园4、5、X号商住楼工程竣工验收情况表上签字,同意将该工程质量等级定为合格。

另查明:经原审法院委托商丘市应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争议工程进行鉴定,结论为:京港花园4、5、X号商住楼工程价款为x.15元,主材差价在此基础上调增x.42元;价款中包含商丘展业公司自建项目x.56元(含定额直接费x.42元),另包含商丘展业公司自建屋面广场砖x.42元(含定额直接费x.19元)。暨阳建设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商丘展业公司已向该公司支付工程款x.5元,为暨阳建设公司代垫定额费7140元,代垫材料款x.2元。

原审法院认为:暨阳建设公司与商丘展业公司于1999年12月2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暨阳建设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商丘展业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并对所发包的工程进行了肢解分包,已构成违约,故暨阳建设公司诉请商丘展业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计算商丘展业公司拖欠工程款数额,应在鉴定的工程价款和主材价差调增款的基础上,减掉商丘展业公司自建项目和自建屋面广场砖,并减掉商丘展业公司已付工程款以及为暨阳建设公司代垫的定额费和材料款,即x.15元+x.42元-x.56元-x.42元-x.5元-7140元-x.2元,经计算为x.89元。商丘展业公司迟延支付工程款,应赔偿因此给暨阳建设公司造成的自工程竣工之日起的利息损失,利息数额按照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关于商丘展业公司是否肢解分包工程问题。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商丘展业公司将争议工程的“基础、主体、水电、暖、装饰等图纸设计内容”全部发包给暨阳建设公司建设施工,但在实际施工中,商丘展业公司将已发包给暨阳建设公司的部分工程,包括铝合金门窗、屋面防水、立邦漆等项目,又另行发包给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显属肢解分包工程的行为,商丘展业公司在本案庭审中辩称另行发包已经过暨阳建设公司同意,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对此辩解理由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商丘展业公司将已发包给暨阳建设公司的工程又另行发包给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已构成违约,由此造成工程交叉施工,商丘展业公司应向暨阳建设公司支付相应的配合费。《河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一九九五)解释》中,对于“实际施工中,铝合金门窗等由甲方另外发包,如何计算配合费”规定,“按照建设单位不得将单位工程肢解分包的规定,主体承建单位应按单位工程的完全定额直接费取费,再退出肢解分包部分的定额直接费,但主体施工单位应提供必要的配合,……,其中包括交叉施工因素”,故对于已鉴定出造价的铝合金门窗等分包项目,其配合费数额应为x.56元+x.42元-x.42元-x.19元,经计算为x.37元,对暨阳建设公司的该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因无基础鉴定资料而未鉴定出造价的中央空调、楼宇对讲、隔墙等分包项目,因暨阳建设公司未提供足以认定该部分工程配合费数额的证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双方争议的工程竣工日期问题,商丘展业公司在庭审中辩称未收到暨阳建设公司于2001年3月16日递交的竣工报告,经查,监理公司于同年3月20日,在该报告上签署“同意进行竣工验收”的意见并加盖了公章,鉴于监理公司从事对工程的监理工作系接受商丘展业公司的委托,与该公司之间系委托关系,故监理公司的签字行为应由商丘展业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另外,商丘展业公司虽然辩称从未见过2001年3月16日的竣工报告,但在庭审中,明确认可曾收到暨阳建设公司于2002年12月底递交的竣工报告,但至一审庭审结束,该公司一直未能向原审提交该证据,不能证明存在另外一份不同的竣工报告,从而可以印证暨阳建设公司所提交的竣工报告的真实性,故原审认定争议工程的竣工时间为2001年3月16日。关于工期延长问题,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开工日期为2000年1月1日,竣工日期为2000年12月1日,总日历天数为334天”,而暨阳建设公司的实际竣工日期为2001年3月16日,比约定工期延期105天。经查,双方约定的工程造价为340万元,,并约定“工作量增减时由双方商定,相应调整工期”,而在实际施工中发生了四原水暖工程变更为中央空调设计变更,工程造价亦增加至900余万元,对此变更双方并无书面协议确认应如何增减工期,故争议工程的工期应当按实际竣工日期认定,双方以该变更的日期为由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均无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暨阳建设公司起诉判令商丘展业公司赔偿停工损失,既无合同依据,又未向法院提交能证明其损失数额的证据,原审法院对其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争议工程是否已经验收问题,2003年3月27日,商丘展业公司组织施工方及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的代表填写了京港花园4、5、X号商住楼工程竣工验收情况表,该行为属于验收行为,但鉴于国家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和优良工程申报制,商丘展业公司因未办理争议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故其并未完全履行组织验收的法定义务,从而导致暨阳建设公司对所施工的工程无法申报优良工程。在本案庭审中,商丘展业公司明确表示同意继续履行组织竣工验收的义务,完善竣工验收手续,然而至今仍未办理验收备案,故确认本案涉案工程尚未完成竣工验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甲方奖励乙方每平方米20元,达不到优良标准,甲方罚一方每平方米20元”,鉴于本案涉案工程能否被评为优良工程,现尚无法确定,双方依据合同约定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均无事实依据。故暨阳建设公司以商丘展业公司不履行组织验收义务,致使暨阳建设公司无法申报优良工程为由,要求商丘展业公司支付优良工程奖励款20余万元,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如下:一、商丘市展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x.8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01年3月16日起至本判决限定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二、商丘市展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配合费x.37元;三、驳回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x元,财产保全费8020元,共计x元,由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x元,由商丘市展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x元;鉴定费1万元,由商丘市展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商丘展业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项内容;诉讼费由暨阳建设公司负担。上诉理由为:一、原审判决认定争议工程竣工时间有误,与事实不符;二、判令向暨阳建设公司支付配合费,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三、原审判决对工程价款认定错误,应撤销向该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判决。

暨阳建设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的争议工程竣工时间和判决商丘展业公司支付配合费、工程价款及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商丘市建设监理公司系接受商丘展业公司的委托,对争议工程进行现场监督,工程竣工后,其于2001年3月16日收到暨阳建设公司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于同年3月20日签署同意进行竣工验收意见并加盖公章,监理公司的行为应由商丘展业公司承担。商丘展业公司肢解分包工程,构成合同违约,由于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交叉施工,给施工单位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依据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支付配合费,由于迟延支付工程款,给施工单位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应当支付相应的利息。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院归纳并经当事人认同本案二审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审判决认定工程竣工时间是否有误;二、商丘展业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工程配合费、工程价款及相应利息。

本案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相同。另查明:一、暨阳建设公司和商丘展业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内容不尽相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就工程款的拨付时间,依据商丘展业公司提交的合同文本补充条款中第三条执行,即:商丘展业公司不预付工程款,暨阳建设公司垫付资金施工基础±0至主体首层开始拨付基础工程款。每次拨付款数额,按形象进度完成工程量,剩余工程款待整体工程正式验收后,除扣留保修金外二个月内结清。二、暨阳建设公司同意从2003年3月28日开始起,要求商丘展业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利息。

本院认为:商丘展业公司与暨阳建设公司就本案工程于1999年12月2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一、关于暨阳建设公司承包工程竣工时间问题。暨阳建设公司于2001年3月16日出具工程竣工报告,同年3月20日,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同意进行竣工验收并加盖监理单位印章,暨阳建设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将该份竣工报告送交给商丘展业公司,由于商丘展业公司并未委托监理单位代收竣工报告,因此监理单位在竣工报告上签署意见不能推定和视为商丘展业公司已收到竣工验收报告。2003年3月27日,双方与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四方共同参加对暨阳建设公司所建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并共同签署意见将该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工程,该验收时间应当视为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可的工程竣工日期。二、关于商丘展业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工程配合费、工程价款及相应利息问题。暨阳建设公司依照合同内容履行了相应的承建义务,但商丘展业公司在履行合同中违反约定,将发包给暨阳建设公司承包建设的铝合金门窗、屋面防水等工程,另行分包给他人施工,商丘展业公司行为已构成违约,且分包施工行为会造成交叉施工,同时也要求暨阳建设公司在其他分包单位施工过程中给予配合,依据相关规定,商丘展业公司应当向暨阳建设公司支付相应的施工配合费。在原审中,法院依据当事人申请,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双方争议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进行了评估鉴定,经计算商丘展业公司欠付工程款x.89元,商丘展业公司上诉称不欠工程款,与事实不符,其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建设工程于2003年3月27日竣工验收后,依据双方共同认可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条款中的约定,剩余工程款待整体工程正式验收后,除扣留保修金外二个月内结清。照此约定商丘展业公司应在2003年3月28日至同年5月28日期间支付剩余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由此给暨阳建设公司造成的迟延付款利息损失,利息的计算时间应从2003年5月29日起计算。

综上所述,商丘展业公司关于工程竣工时间的上诉理由和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他部分上诉内容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变更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商丘市展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x.8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03年5月2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一审案件受理费x元,财产保全费8020元,合计x元,由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x元,由商丘市展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x元;鉴定费1万元的负担不再变动。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商丘市展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9000元,由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3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韦贵云

审判员宋丽萍

代理审判员赵某

二○○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6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