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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迈科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林州市林海除尘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民立终字第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迈科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中区软件园二期X栋X。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州市林海除尘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X街X村。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深圳市迈科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林州市林海除尘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08)林民二初字第X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以双方签订的是采购合同,合同履行地在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林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请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或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虽然是采购合同,但合同约定的内容表明,被上诉人是根据上诉人提供的产品技术参数和规格型号,为其制作x和x低压长袋脉冲袋式除尘器各一台,因此,本案实为承揽合同。制作低压长袋脉冲袋式除尘器的主要工作在河南省林州市完成,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林州市,林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深圳市迈科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爱民

审判员秦成义

审判员王荣拴

二○○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段新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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