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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海德电脑有限公司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6-03-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九民初字第2319号

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九民初字第X号

原告(反诉被告)重庆海德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桥铺高创锦业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肖某,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昆、黄某,重庆雾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原名中某通西南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高新科园1路X号X号一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伍季、罗某某,重庆钧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重庆海德电脑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及被告(反诉原告)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诉原告(反诉被告)重庆海德电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合并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昆、苏茜,被告(反诉原告)委托代理人蒋伍季、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重庆海德电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海德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签订了一份合作伙伴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以不高于当时市场价格向被告提供电脑产品。2003年5月13日,原告向被告提供了一台价值(略)元的电脑,但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未付款,原告起诉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略)元,支付违约金665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反诉原告)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网通重庆分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合作伙伴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电脑等办公设备。2003年2月10日,被告向原告提出供货要求,原告按惠普D310品牌机(惠普D310主机+惠普17寸液晶显示器)报价1。48万元/台。后因被告对显示器颜色的要求,原告供货时将惠普液晶显示器改为优派17寸液晶显示型号(略)型)。2003年2月21日,被告按惠普D310品牌机的价格1。48万元/台支付了货款。事后,被告得知原告的此次报价明显偏高,但原告没有明确告知被告差价。2003年5月13日,被告又向原告提出供货要求,原告报价1。35万/台的惠普D320品牌机(惠普D320主机+惠普17寸液晶显示器),但实际供货的台式电脑是惠普D320主机+优派17寸液晶显示器(型号(略))。由于原告的报价高于当时的市场价格,遂提起反诉,要求被告给付(略)元的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海德公司与被告网通重庆分公司签订合作伙伴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自2002年12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起,原告为被告提供笔记本电脑,台式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产品,原告为被告提供的产品价格为当时当地市场最好的价格,要比当时被告所了解的市场价格要低;原告向被告所提供价格有过高情况,一旦双方查实核准,则在下次供货的贷款中扣除高出部分的两倍。合同中还对合作产品的质量要求及保证、产品的验收及检验、货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货物的运输和包装、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等作了约定。原、被告双方在该协议书上均有签章。

合同签订后,2003年2月10日,被告向原告提出供货要求,要求原告提供二台惠普D310品牌机(惠普D310主机+惠普17寸液晶显示器),原告对上述机型的报价为1。48万元/台(惠普D310主机的价格为6000元/台,惠普17寸液晶显示器的价格为8800元/台);但在供货时,因被告对惠普17寸液晶显示器的颜色不满意,原告根据被告对显示器颜色的要求,将惠普17寸液晶显示器改为优派17寸液晶显示器(型号为(略)),但在价格上并没有作出相应的调整,被告按1。48万元/台的单价支付了货款。2003年2月13日,被告又向原告提出供货要求,要求原告提供一台惠普D320品牌机(惠普D320主机+惠普17寸液晶显示器),原告对该

机的报价为1。35万元/台(惠普D320主机的7500元/台,惠普17寸液晶显示器的价格为6000元/台);在供货时,原告提供的显示器为优派17寸液晶显示器(型号为(略))o嗣后,被告得知原告所报的优派17寸液晶显示器(型号为(略))价格高出当时市场价格4000多元,故被告要求原告给付违约金(略)元。

庭审中,因原、被告对惠普D310主机、惠普D320主机的价格均无异议,但对优派17寸液晶显示器(型号为(略))的价格争议很大,故本院委托重庆市X区价格认证中心对2003年2月一5月期间优派17寸液晶显示器(型号为(略))重庆市场的价格作出认证。重庆市X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为:委估物2003年2-5月期间的重庆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850元/台(单价)。

上述事实,有合作伙伴协议书、电脑商品销售单、价格认证结论书等证据在卷为凭,并经庭审质证,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合作伙伴协议书是原、被告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该合同对原、被告双方均有约束力,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向被告供货后,被告应当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因合同约定原告所提供给被告的产品价格为当时当地市场最好的价格,原告亦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惠普液晶显示器变更为优派17寸液晶显示器(型号为(略))时,价格应当作相应的调整。原告应当就高出部份双倍向被告支付违约金。原告应当支付被告的违约金为(略)元,计算公式如下:1、(8800-3850)*2台*2=(略)元:2、(6000-3850)*2=4300元:3,(略)+4300=(略)元。上述违约金和货款相品迭后,原告应支付被告违约金(略)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给付原告重庆海德电脑有限公司货款(略)元。

二、原告重庆海德电脑有限公司给付被告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违约金(略)元。

上述款项相品迭后,原告重庆海德电脑有限公司给付被告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违约金(略)元,此款由被告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鉴定费1500元由原告重庆海德电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因被告已垫付,由原告连同违约金一并给付被告)。

本诉案件受理费576元,其他诉讼费201元,共计777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因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反诉案件受理费668元,其他诉讼费233元,共计901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因被告已预交,由原告连同违约金一并给付被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樊亚琴

审判员陈黎

审判员钟定容

二00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马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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