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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甲等人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务农。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7月2日被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5年7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8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中牟县看守所。

被告人朱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务农。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23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中牟县看守所。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毅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1月20日14时许,路某丁、宋某戊(二人已判刑)到中牟县X镇X村北地弘景中药饮片公司施工工地,要求承揽工程,遂与该工地负责人发生争吵,后和施工工人发生冲突,引起厮打,宋某戊当场指使路某丁叫人过来,路某丁用电话联系路某丙(已判刑),路某丙纠集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等来到工地,与施工人员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将被害人赵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所受伤已构成重伤。

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没有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20日14时许,路某丁、宋某戊(二人已判刑)到中牟县X镇X村北地弘景中药饮片公司施工工地,要求承揽工程,遂与该工地负责人发生争吵,后和施工工人发生冲突,引起厮打,宋某戊当场指使路某丁叫人过来,路某丁用电话联系路某丙(已判刑),路某丙纠集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等来到工地,与施工人员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将被害人赵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所受伤已构成重伤。

另查明,本院在审理被告人路某丁、宋某戊故意伤害中,二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赵某某经济损失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不持异议,且有被害人赵某某陈述,证人路某丙、路某丁、宋某戊、蒋某某、赵某某、翟某某、纪某某、赵某某、崔某某、詹某某、王某某、杜某某、宋某己、薛某某、李某某等证言,中牟县公安局勘验检查笔录,中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结论,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本院已生效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证明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据此,应对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在该条规定幅度内定罪量刑。本案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在法庭上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本案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得到弥补,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乙系初犯,亦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等综合酌定,依法对被告人朱某乙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朱某甲在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且不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8日起至2013年11月7日止)。

二、被告人朱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刘书兰

审判员王某生

人民陪审员贾惠明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姬皓静附:本案适用刑法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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