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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卡尔塑料制品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高行终字第1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阿-卡尔塑料制品公司,住所地以色列国拜特宰拉。

法定代表人伊迪丝•福雷德曼•外斯,财务总监。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人廖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程某,该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北京滨特尔洁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X路X号B座309D。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中知法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略)。

上诉人阿-卡尔塑料制品公司(简称阿-卡尔公司)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9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阿-卡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某某、董某某,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程某,原审第三人北京滨特尔洁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简称滨特尔洁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阿-卡尔公司是第x.X号“逆流旋转清洁液体过滤器”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滨特尔洁明公司于2007年4月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于2007年12月10日作出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x号无效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的特征和所限定的特征(a)(b)(c)(d)均已被对比文件所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在于本专利的所述芯部件是一体形成的。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由于对比文件已经公开了所述芯部件的各结构部件,也公开了这些部件的相互连接关系,在此基础上为了制造和安装方便,可以显而易见地想到将这些部件直接成型在一起,而且该种改进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中的环状隔膜相当于本专利的单向阀装置,虽然对比文件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圆锥形腔,但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实现过滤水和清洗水的走向,在对比文件公开了环状隔膜及其位置的基础上,容易想到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而且两者所具有的功能相同,这种改进也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本专利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由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公开的隔膜作用及其两个位置状态并考虑到水压力,容易想到为单向阀设置支撑夹紧装置,而且上述特征没有给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本专利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本专利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在本专利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本专利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无效决定。

阿-卡尔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b)没有被对比文件所公开,对比文件1的肋18无论从结构和功能都与本专利偏离中心位置的管状导管有着实质上的不同,本专利管状导管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特征部分的特征(d),本专利限定的是在芯部件上一体形成细长管;特征(a)、(c)均采用芯部件一体成形,与对比文件中两个独立的部件连接在一起显然是不同的结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一审判决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芯部件一体成形”是显而易见的认定是错误的。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圆锥形腔”、“漏斗形形状单向阀装置”与对比文件公开的环状隔膜相比,在反向冲洗过程某具有更好的关闭效果,防止水流泄漏,具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对比文件没有给出本专利权利要求3“支脚”和相应的“凹入部分”的技术启示,本专利权利要求3也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进一步限定也没有被对比文件所公开,具备创造性。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无效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滨特尔洁明公司服从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本专利是名称为“逆流旋转清洁液体过滤器”的发明专利,其申请日是1998年12月15日,优先权日是1997年12月18日。本专利于2004年3月1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权,专利号是x.1,专利权人是阿-卡尔公司。本专利的权利要求是:

“1、一种液体过滤器装置,尤其是用于水灌溉设备中的那类液体过滤器装置,该液体过滤器装置包括:

-一个带有入口(16)和出口(20)的圆柱形壳体(11,12);

-一个安装在壳体中的圆柱形过滤器部件(70),以便在正常的过滤作业中,从入口(16)流到出口(20)的水沿着径向方向进入过滤器部件(70)并从出口(20)排出,而在一个逆向的过滤器清洗流动循环过程某,反过来也是一样地;

-一个居中地安装在由过滤器部件(70)限定的圆柱形空间中的结构,该结构形成过滤器部件(70)的支承,以便在逆流清洗循环过程某使过滤器部件能自由转动;

-一个在过滤器部件(70)一轴向侧支撑过滤器部件(70)的固定部件(36);

-一个安装到所述结构上的缸-活塞组件(28),该组件包括一个通常在过滤器部件(70)另一轴向侧支撑过滤器部件(70)的可移动部件(60);

-起作用的单向阀装置(90),单向阀装置(90)在其第一工作位置使得水从由过滤器部件(70)限定的圆柱形空间流到出口(20),而在其第二工作位置使得水从出口(20)流入所述空间;

-用于使加压流体进入组件(28)的装置,该装置使加压流体进入组件(28),从而使可移动部件(60)移离固定部件(36)以进行所述的自由转动;以及

-用于在所述逆向清洗流动循环过程某产生射向过滤器部件的射流的装置,射流用于清洗过滤器部件;

其特征在于,设置有一个一体地形成的芯部件(24),芯部件(24)包括:

(a)所述固定部件(36);

(b)偏离中心地沿着过滤器部件(70)的一条内母线延伸的至少一个管状导管(30a、30b和30c),管状导管设置有多个喷嘴,喷嘴用于在所述逆向过滤器清洗流动循环过程某沿着过滤器部件(70)的方向喷射所述射流;

(c)一个形成组件(28)的活塞(58)的缸的腔(40),可移动部件(60a)结合到活塞(58)上;

(d)一个在其一端与腔(40)连通并在其另一端与加压流体进入装置连通的细长管(26)。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芯部件(24)形成有一个设置有多个通道(S)的圆锥形腔(34),腔(34)形成单向阀装置(90)的座,单向阀装置(90)是由弹性材料制成的,并呈漏斗形形状以装配在腔(34)中,单向阀装置(90)具有成形为可以弹性地关闭通道(S)的壁部分和切口部分(90d、90e和90f),切口部分使导管(30a、30b和30c)的开口露出以便与出口(20)连通。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单向阀装置(90)设置有至少一个轴向延伸的支脚(90a、90b和90c),芯部件(24)还形成有至少一个凹入部分(42),凹入部分(42)成形为可以安放所述支脚,以便将单向阀装置(90)安装到芯部件(24)上。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芯部件(24)包括结构(32a、32b和32c),结构(32a、32b和32c)成形为一旦过滤器部件(70)被可移动部件(60)松开后自由地支承过滤器部件(70)。”

本专利说明书中载明:本发明涉及1987年4月7日授权的No.x美国专利所公开的那类过滤器装置。

2007年4月28日,滨特尔洁明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请求,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等规定。滨特尔洁明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公告日为1987年4月7日的美国专利文献x(即对比文件1),其中公开了一种液体过滤装置,特别适用于灌溉水,该装置包括具有出口14和进口12的外壳10;安装在该外壳内的圆柱形过滤元件,从进口流向出口的水以径向进入该过滤元件,在内部以轴向排出,而在反向过滤冲洗水流从出口流到进口过程某反之;在过滤器一侧的固定元件和另一侧的可移动元件,以及用于促使可移动元件与过滤元件抵触以使得在可移动元件和固定元件之间夹紧过滤元件的装置,而且在水射流作用的清洗过程某,过滤元件在固定和可移动元件之间提供的支撑装置上自由旋转,其中的圆盘释放装置包括活塞元件40以及可移动地安装在活塞元件上的杯形圆筒元件44;环状隔膜28,该隔膜可以发生弯曲,在正常过滤时隔膜处于“开放”状态,水从进口进入过滤器并经过圆盘组X和通道26从出口排出,而反冲洗时该膜关闭管16外面的肋18之间所限定通道,使水充满管16的内部;在活塞40底部的壁中形成有贯穿通道42,在水流方向反向时水压使水通过通道42进入活塞腔43,造成杯形圆筒元件44抵抗压缩弹簧的弹力而发生位移,使得圆盘组松开,而且由于水进入过滤元件内部管16的肋18上形成的喷嘴20,并以射流的方式相对圆盘沿略微切线的方向排出,从而使得圆盘组围绕支撑肋18开始旋转。对比文件还公开了过滤器中安装在中心位置的细长管部件16的头端安装有法兰25;管16上装有数个肋18,肋固定安装在管16上相对于径向有一定倾斜的位置,肋还具有一系列孔或管口20,在水流反向时,水充满管16的内部并通过喷嘴20以射流方式相对圆盘24以略微切线的方向排出;管16的末端固定安装有活塞元件40,活塞40底部壁上的贯穿通道42与活塞腔43连接,而且杯形圆筒元件44可移动地安装在活塞40上;反向清洗时水通过通道42进入活塞腔43从而由水压导致圆盘组松开,或者通道42通过一根细管62连接到系统外部的传统类型的水压控制装置60,该装置使得水在压力下进入活塞内部从而进行清洗。

阿-卡尔公司于2007年6月1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某书,其中记载: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不仅是(d)特征,还包括“一体形成的芯部件(24)”和(b)特征,而且二者对过滤器部件从紧凑的过滤状态到松开状态的控制结构也不同,本专利通过芯部件的细长管26将来自外部的压力流体进入腔40中从而驱动液压活塞组件28,而对比文件1则主要通过逆向水流经通道42进入活塞腔室43所产生的压力大小或与通道42相连的阀装置来控制逆向水流进入带有喷嘴的喷管,从而控制滤盘组状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备创造性。

2007年8月2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滨特尔洁明公司针对本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阿-卡尔公司、滨特尔洁明公司均参加了此次口头审理。阿-卡尔公司认可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其特征部分的限定能否为本专利带来创造性。

2007年12月1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1、关于证据。对比文件1的公开时间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因此可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2、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和特征部分所述芯部件的各组成元件,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限定所述芯部件是一体形成的。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所述芯部件的各结构部件,也公开了这些部件的相互连接关系,在此基础上为了制造和安装方便起见可以显而易见地想到将这些部件直接成型在一起,而且根据本专利的记载也不能得出该一体形成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至于阿-卡尔公司所强调的缸移动而活塞不动以及细长管位于芯部件内部的技术特征并未体现在权利要求1中,所强调的芯部件包括腔的技术特征也被对比文件1的“活塞元件40固定安装在管16的末端”公开,如此安装形成的空间相当于芯部件的腔,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仍仅在于限定芯部件一体形成,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显而易见想到的,所带来的加工和组装方便的技术效果也是预料之中的,并不能为本专利带来创造性。其次,即使考虑到缸-活塞部件连接方式的不同和细管位置关系,由于对比文件1描述了缸-活塞组件和细管的作用分别在于使圆盘组松开以进行洗涤和与压力控制系统连通,因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显而易见可以选择缸-活塞的位移关系和细管位置,本专利仍不具备创造性。3、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4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大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其中所述的环状隔膜28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单向阀装置,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中仅有圆锥形腔和单向阀装置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但是,这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隔膜作用及其两个位置状态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也没有给本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单向阀装置设置有至少一个轴向延伸的支脚,芯部件形成至少一个凹入部分,凹入部分可以安放所述支脚以便将单向阀安装到芯部件上。如前所述,由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隔膜作用及其两个位置状态并考虑到水压力,可以显而易见想到为单向阀设置支撑夹紧装置,而且上述特征没有给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芯部件包括成形为一旦过滤器部件被可移动部件松开后能自由支撑过滤器部件的结构。由于对比文件1明确提到管16上装有数个肋18,也提到圆盘围绕“支撑肋18”各自开始旋转,由此可见所述肋18起到了支撑作用,而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考虑到反洗的水压等因素也显而易见为过滤器部件设置加强支撑部件,因此,在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基于上述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第x号无效决定。

阿-卡尔公司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无效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本专利的专利文件、第x号无效决定、对比文件1及当事人陈某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发明专利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如果该发明对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简单逻辑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实验即可得到,那么要求保护的发明就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对比文件1是否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特征(a)(b)(c)(d)。

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b)为“偏离中心地沿着过滤器部件(70)的一条内母线延伸的至少一个管状导管(30a、30b和30c),管状导管设置有多个喷嘴,喷嘴用于在所述逆向过滤器清洗流动循环过程某沿着过滤器部件(70)的方向喷射所述射流”,对比文件1的管16上装有数个肋18,肋固定安装在管16上相对于径向有一定倾斜的位置,肋还具有一系列孔或管口20,在水流反向时,水充满管16的内部并通过喷嘴20以射流方式相对圆盘24以略微切线的方向排出。从以上记载的内容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中的肋18相当于本专利特征(b)中的管状导管,二者均是处于偏离中心的位置上,肋上的孔或管口相当于本专利的喷嘴,二者均是通过喷嘴向过滤器部件喷射水流以冲洗过滤器部件,设置的位置、结构、功能及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基本相同,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b)。

本专利权利要求1特征(d)限定了“一个在其一端与腔(40)连通并在其另一端与加压流体进入装置连通的细长管(26)”,对比文件1已经在其实施例中提到通道42可以通过一根细管62连接到系统外部的传统类型的水压控制装置60,该装置使得水在压力下进入活塞内部从而进行清洗,其中提到的细管62一端也是与相当于本专利的腔40连接,另一端与相当于本专利加压流体进入装置的水压控制装置60连通,且二者所起的功能相同、结构基本相同,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d)。

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a)“所述固定部件36”与对比文件1中细长管部件16的头端安装有法兰25的位置和作用相同,阿-卡尔公司主张特征(a)的固定部件是与芯部件一体成形的、二者结构不同没有事实依据。本专利权利要求1特征(a)并未限定固定部件的结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a)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

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c)为“一个形成组件(28)的活塞(58)的缸的腔(40),可移动部件(60a)结合到活塞(58)上”,对比文件1中管16的末端固定安装有活塞元件40,该活塞40底部壁上的贯穿通道42与活塞腔43连接,而且杯形圆筒元件44可移动地安装在活塞40上,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c)。

阿-卡尔公司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重要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芯部件是一体成形的,而对比文件1所述芯部件的各结构部件不是一体成形的。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所述芯部件的各结构部件,也公开了这些部件的相互连接关系,在此基础上为了制造和安装方便,可以显而易见地想到将这些部件直接成型在一起,而且该种改进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圆锥形腔和单向阀装置,通过这些部件使得在过滤时水能顺利从出口排出,而在反清洗时,水不会进入芯部件的内部空间,而是自由进入喷嘴导管并喷射清洗滤盘组。对比文件1公开了细长管部件16的头端法兰25围绕其内直径设有用来过滤水流的通道26,其与法兰25的外表面27之间存在空间,该外表面27用来支撑环状隔膜28;环状隔膜28由硬橡胶或其它柔性材料制成,夹在所述法兰25和出口部件32的辅助法兰30之间,该膜包括中心开口34,开口34由环状密封件36包围,并设计成在一侧或另一侧的压力下分别在两个位置之间进行弯曲,即在水的压力下可以形成圆台形腔体,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两者所具有的功能相同,这种改进也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由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隔膜作用及其两个位置状态并考虑到水压力,容易想到为单向阀设置支撑夹紧装置,而且上述特征没有给本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本专利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4从属于权利要求3,其进一步限定芯部件包括成形为一旦过滤器部件被可移动部件松开后能自由地支撑过滤器部件的结构。该附加技术特征的作用在于实现对过滤器部件的支撑。由于对比文件1明确提到管16上装有数个肋18,也提到圆盘围绕“支撑肋18”各自开始旋转,由此可见所述肋18起到了支撑作用,而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考虑到反洗的水压等因素也显而易见为过滤器部件设置加强支撑部件,因此,在本专利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阿-卡尔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阿-卡尔塑料制品公司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阿-卡尔塑料制品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辉

代理审判员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焦彦

二ΟΟ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某

书记员刘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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