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郑某某犯抢劫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饶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乳名“毛毛”,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捕前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5月30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转逮捕。现押于广饶县看守所。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翟文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4日22时许,魏某某与马某某(二人均被判刑)合谋商议抢劫广饶立兴汽车出租有限公司鲁x东风“雪铁龙”富康出租车司机宋某某的钱物,并让被告人郑某某佯装乘坐宋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至广饶县经济开发区永盛橡胶集团门前,魏某某、马某某乘坐上宋某某的出租车。在沿红旗路行驶过程中,被告人郑某某与魏某某、马某某强行将宋某某从驾驶座拖至后排座上,由魏某某开车至孙武湖东侧南北公路附近时,三人对宋某某实施殴打并劫取现金300元、诺基亚手机一部价值800元。之后,被告人郑某某与魏某某、马某某又将宋某某塞进车辆后备箱内带至博兴县,在一加油站准备加油时,宋某某趁机从后备箱内逃脱。被告人郑某某与魏某某、马某某驾驶车辆行至淄博市临淄区X镇后弃车逃跑。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宋某某陈述,证人魏某某、马某某证言,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城里派出所抓获经过证明,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广饶县人民法院(2009)广刑初字第X号、X号刑事判决书,广饶县公安局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与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价值1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抢劫的犯意是由魏某某、马某某预谋后提出,并让被告人郑某某佯装乘坐被害人的出租车,在实施抢劫时三人均对被害人进行了殴打,所起作用的大小难以区分,但是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对被告人郑某某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30日起至2014年11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张玉英

审判员周小立

审判员徐利

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张延翠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5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