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州天睿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郑州市商业银行。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焦某某。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该行风险控制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该行风险控制部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天睿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商业银行存单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天睿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天睿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天睿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郑州天睿
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红
审判员崔风茹
审判员刘红军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孙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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