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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X、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孙某,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豫宛城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董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8年11月28日夜,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XX、张XX、胡世强(三人已判刑)四人乘坐宋XX(已判刑)驾驶的豫x红色长安之星面包车窜至南阳市宛城区X乡X村曹黄某曹XX家,撬门、剪锁入院,将其家中两头耕牛盗走,后李XX(已判刑)驾驶自己的豫x时风农用车将牛拉走,由李某某联系将这两头牛以6000元的价格卖掉。后宋得运又驾车将几人拉回南阳。经鉴定,被盗二头耕牛共价值x元。

2、2008年12月26日夜,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张XX乘坐宋得运驾驶的豫x红色长安之星面包车窜至宛城区X乡X村小马庄胡XX家,挖洞入院,将其家中18只寒羊盗走,后李某河驾驶自己的豫x时风农用车将羊拉走,将其中12只羊以4800元的价钱卖给苗X(已判刑)。经鉴定,被盗寒羊总价值x元。

3、2008年10月19日夜,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张XX、夏X、峰X(二人另案处理)四人窜至河南省方城县X镇X村前土屯西组白XX家,挖洞入院,将其家中两头耕牛盗走,后以4000元的价格卖掉。经鉴定,被盗两头耕牛共价值7700元。

4、2008年10月22日夜,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张XX、夏XX、峰X四人窜至方城县X镇X村大侯庄潘XX家,挖洞入院,将其家中两头耕牛盗走,后以4000元的价格卖掉。经鉴定,被盗两头耕牛共价值x元。

5、2008年11月27日夜,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XX、张XX、胡XX四人乘坐宋得运驾驶的豫x红色长安之星面包车窜至宛城区X乡X村大刘庄刘XX家,采取毒狗、挖洞入院的方法将其家中两头耕牛盗走,后李某河驾驶自己的豫x时风农用车将牛拉走,将两头耕牛以2000元的价钱卖给被告人胡XX(已判刑)。经鉴定,被盗两头耕牛价值6000元。

6、2008年12月2日夜,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张尹铎乘坐宋得运驾驶的豫x红色长安之星面包车窜至宛城区X镇X街王XX家,采取毒狗、挖洞入院的方法将其家中三头耕牛盗走,后李XX驾驶自己的豫x时风农用车将牛拉走,将三头耕牛以x元的价钱卖掉。经鉴定,被盗三头耕牛价值x元。

7、2008年12月23日夜,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张XX乘坐宋XX驾驶的豫x红色长安之星面包车窜至宛城区X乡老良庄王XX家,采取毒狗、挖洞入院的方法将其家中二头耕牛盗走,后李XX驾驶自己的豫x时风农用车将牛拉走,将二头耕牛以6000元的价钱卖给被告人周XX(已判刑)。经鉴定,被盗二头耕牛价值x元。

8、2008年11月28日夜,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张XX乘坐宋XX驾驶的豫x红色长安之星面包车窜至宛城区X乡大刘庄李XX家,采取毒狗、挖洞入院的方法将其家中二头耕牛盗走,后李某河驾驶自己的豫x时风农用车将牛拉走,将二头耕牛以3500元的价钱卖给被告人周XX。经鉴定,被盗二头耕牛价值6000元。

9、2008年12月7日夜,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张XX乘坐宋XX驾驶的豫x红色长安之星面包车窜至宛城区X镇魏营张XX家,翻墙入院,将其家中三头耕牛盗走,后李XX驾驶自己的豫x时风农用车将牛拉走,将三头耕牛以8000元的价钱卖掉。经鉴定,被盗三头耕牛价值x元。

10、2007年11月29日夜,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胡XX窜至方城县X镇X村张XX家,盗走耕牛一头,后以3000元价钱卖掉。经鉴定,被盗耕牛价值5000元。

以上,被告人李某某参与盗窃10起,共计价值x元。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辩解李某某只参与1、3、4起盗窃,其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

1、2008年11月28日夜,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XX、张XX、胡XX(三人已判刑)四人乘坐宋XX(已判刑)驾驶的豫x红色长安之星面包车窜至南阳市宛城区X乡X村曹黄某曹XX家,撬门、剪锁入院,将其家中两头耕牛盗走,后李XX(已判刑)驾驶自己的豫x时风农用车将牛拉走,由李某某联系将这两头牛以6000元的价格卖掉。后宋XX又驾车将几人拉回南阳。经鉴定,被盗二头耕牛共价值x元。

2、2008年12月26日夜,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张XX乘坐宋XX驾驶的豫x红色长安之星面包车窜至宛城区X乡X村小马庄胡XX家,挖洞入院,将其家中18只寒羊盗走,后李某河驾驶自己的豫x时风农用车将羊拉走,将其中12只羊以4800元的价钱卖给苗X(已判刑)。经鉴定,被盗寒羊总价值x元。

3、2008年10月19日夜,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张XX、夏XX、峰X(二人另案处理)四人窜至河南省方城县X镇X村前土屯西组白XX家,挖洞入院,将其家中两头耕牛盗走,后以4000元的价格卖掉。经鉴定,被盗两头耕牛共价值7700元。

4、2008年10月22日夜,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张XX、夏XX、峰X四人窜至方城县X镇X村大侯庄潘XX家,挖洞入院,将其家中两头耕牛盗走,后以4000元的价格卖掉。经鉴定,被盗两头耕牛共价值x元。

5、2008年11月27日夜,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XX、张XX、胡XX四人乘坐宋XX驾驶的豫x红色长安之星面包车窜至宛城区X乡X村大刘庄刘XX家,采取毒狗、挖洞入院的方法将其家中两头耕牛盗走,后李XX驾驶自己的豫x时风农用车将牛拉走,将两头耕牛以2000元的价钱卖给被告人胡春华(已判刑)。经鉴定,被盗两头耕牛价值6000元。

6、2008年12月2日夜,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张XX乘坐宋XX驾驶的豫x红色长安之星面包车窜至宛城区X镇X街王XX家,采取毒狗、挖洞入院的方法将其家中三头耕牛盗走,后李某河驾驶自己的豫x时风农用车将牛拉走,将三头耕牛以x元的价钱卖掉。经鉴定,被盗三头耕牛价值x元。

7、2008年12月23日夜,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张XX乘坐宋XX驾驶的豫x红色长安之星面包车窜至宛城区X乡老良庄王XX家,采取毒狗、挖洞入院的方法将其家中二头耕牛盗走,后李XX驾驶自己的豫x时风农用车将牛拉走,将二头耕牛以6000元的价钱卖给被告人周子东(已判刑)。经鉴定,被盗二头耕牛价值x元。

8、2008年11月28日夜,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张XX乘坐宋XX驾驶的豫x红色长安之星面包车窜至宛城区X乡大刘庄李XX家,采取毒狗、挖洞入院的方法将其家中二头耕牛盗走,后李XX驾驶自己的豫x时风农用车将牛拉走,将二头耕牛以3500元的价钱卖给被告人周子东。经鉴定,被盗二头耕牛价值6000元。

9、2008年12月7日夜,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张XX乘坐宋XX驾驶的豫x红色长安之星面包车窜至宛城区X镇魏营张XX家,翻墙入院,将其家中三头耕牛盗走,后李XX驾驶自己的豫x时风农用车将牛拉走,将三头耕牛以8000元的价钱卖掉。经鉴定,被盗三头耕牛价值x元。

10、2007年11月29日夜,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胡XX窜至方城县X镇X村张XX家,盗走耕牛一头,后以3000元价钱卖掉。经鉴定,被盗耕牛价值5000元。

以上,被告人李某某参与盗窃10起,共计价值x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张XX、胡XX、宋XX、李XX、苗X、曹XX、曹XX、曹XX、胡XX、胡XX、王XX、刘X、白XX、李XX、张XX、潘XX、潘XX、于XX、于XX、刘XX、郝XX、张XX、王XX、曹XX、李XX、王XX、景XX、梅XX、李XX、刘XX、杨XX、张XX、雷XX、杜XX、张XX、任XX、张XX的证言,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照片,李某春在南阳租住房屋登记表,抓获经过,物价鉴定等。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互相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结伙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辩解李某某只参与1、3、4起盗窃。但李某某的同案犯张尹铎、胡世强的证言证实伙同李某某一起盗窃牛、羊的经过,同案犯宋得运、李某河的证言证实送李某某等人踩点到作案现场以及运送被盗牛羊的经过,被害人胡XX、刘XX、王XX、王XX、李XX、张XX、张XX等人陈述了自己家牛羊被盗的情况,证实李某某参与盗窃的事实。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不好,赃物没有追回,且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违法所得应当责令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李某某刑期自2009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某某共同退赔曹x元;胡x元;白x元;潘x元;刘x元;王x元;王x元;李x元;张x元;张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某请

审判员邹新敏

审判员王传伟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冉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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