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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法国皇家宠物食品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高民终字第11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男,汉族,XXXX年10月30日出生,自由职业者,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光华里X号三艾中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法国皇家宠物食品有限公司(x.A),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650,x,x。

法定代表人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佘箐馨,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XX因侵犯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8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XX、被上诉人法国皇家宠物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国皇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佘箐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1997年,法国皇家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核准,在相关类别上注册了“x及图”商标。2002年,法国皇家公司先后在北京和上海投资设立了两家在华子公司:北京欧誉宠物食品有限公司和欧誉宠物食品(上海)有限公司。2004年6月28日,法国皇家公司注册了“x.com.cn”域名。2006年1月5日和2006年1月6日,刘XX分别注册了“x.cn”和“x.cn”域名。目前,刘XX使用涉案域名来解答网友在使用皇家犬粮时遇到的各种问题。

2006年8月14日,法国皇家公司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出投诉书,以刘XX对涉案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且对涉案域名的注册具有恶意为由,要求将涉案域名转移给该公司。

2006年11月15日,刘XX就涉案域名转让的问题回复法国皇家公司代理人张明杰律师的邮件,主要内容是:“希望能在皇家公司中国总裁昨天给的价格基础上再提高些,比如5000元就可以接受。”2006年11月28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作出裁决书,驳回了法国皇家公司关于将涉案域名转移给该公司的投诉请求。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法国皇家公司使用多年的英文企业名称为“x.A”,1997年起,该公司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了“x及图”注册商标,并在2002年在北京和上海投资设立了两家在华子公司开展业务,而且在2004年6月28日即注册了域名“x.com.cn”,因此,法国皇家公司就“x及图”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就“x.com.cn”域名所享有的民事权益,受我国法律保护。

刘XX注册使用的涉案域名“x.cn”与法国皇家公司在先注册的域名“x.com.cn”的主要部分完全相同,也与法国皇家公司的“x及图”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

刘XX并未举证证明其对涉案域名享有权益,其将涉案域名用于解答网友在使用皇家犬粮时遇到的各种问题,不能证明其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其以法国皇家公司已经放弃了对“x.cn”域名的注册为由,主张其注册涉案域名具有正当理由,依据不足,不予采信。鉴于刘XX曾向法国皇家公司的代理人要约以5000元的价格向其出售涉案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且刘XX无正当理由还注册了涉及宠物食品商标的“x.cn”域名,故其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综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刘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注销涉案域名“x.cn”,由法国皇家公司注册使用该域名;二、驳回法国皇家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刘XX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法国皇家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判令域名“x.cn”归刘XX所有。其上诉理由为:一审判决认定“将涉案域名用于解答网友在使用皇家犬粮时遇到的各种问题,不能证明其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错误;一审判决认定“刘XX曾向法国皇家公司的代理人要约以5000元的价格向其出售涉案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错误;一审判决认定“刘XX无正当理由还注册了涉及宠物食品商标的‘x.cn’域名”,与本案无关;一审判决判令刘XX注销涉案域名“x.cn”,由法国皇家公司注册使用,超出了法国皇家公司诉讼请求的范围。

法国皇家公司服从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

1997年8月21日,经商标局核准,法国皇家公司在第31类动物饲料等类别上注册了“x及图”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x号,有效期至2017年8月20日止。

2002年,法国皇家公司先后在北京和上海投资设立了两家在华子公司:北京欧誉宠物食品有限公司和欧誉宠物食品(上海)有限公司。

2004年6月28日,法国皇家公司注册了“x.com.cn”域名,但该域名目前未实际使用。法国皇家公司的官方网站为www.x-x.com和www.x-x.cn。

2006年1月6日,刘XX注册了“x.cn”域名。目前,刘XX使用涉案域名来解答网友在使用皇家犬粮时遇到的各种问题,该网站上载明:“请大家将本网站与法国皇家公司的官方中文网站相区别”,“如要访问法国皇家公司的官方网站请登陆www.x-x.com或www.x-x.cn”。

2006年8月14日,法国皇家公司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出投诉书,以刘XX对涉案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且对涉案域名的注册具有恶意为由,要求将涉案域名转移给该公司。

2006年11月15日,刘XX就涉案域名转让的问题回复邮件给法国皇家公司代理人张明杰律师,主要内容是:“希望能在法国皇家公司中国总裁昨天给的价格基础上再提高些,比如5000元就可以接受。希望将此意见转达昨天通话的人,如果法国皇家公司实在不愿意多出那二千元,3000元也可以接受。”

2006年11月28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作出贸仲域字第(2006)X号裁决书,驳回了法国皇家公司关于将涉案域名转移给该公司的投诉请求。

2007年8月,法国皇家公司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会提出仲裁申请,主张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了域名过户协议,但刘XX未完成该域名的过户手续,因此请求刘XX办理涉案域名过户等。在其提交的证据目录中载明:证据组X:双方之间的往来邮件,证明双方就域名转让协议进行了平等协商,其中包括2006年11月15日刘XX发给张明杰律师的上述邮件。后法国皇家公司撤回了该仲裁申请。

另查明:1999年,案外人爱芬食品公司(x品牌的拥有者)注册了“x.com.cn”域名,并使用此域名进行网络宣传。2006年1月5日,刘XX注册了“x.cn”域名。

法国皇家公司在本案一审时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判令刘XX立即停止侵权,包括停止使用域名“x.cn”,并采取措施消除对公众的误导;判令刘XX立即自费撤销“x.cn”域名的注册;判令刘XX向法国皇家公司赔礼道歉;由刘XX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再查明:我国域名注册服务遵循“先申请先注册”原则。

上述事实,有涉案域名的注册网页打印件、使用涉案域名的网页打印件、“x及图”商标注册证、北京欧誉宠物食品有限公司和欧誉宠物食品(上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刘XX电子邮件的公证书、法国皇家公司x.com.cn域名的注册网页打印件、法国皇家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证据目录、网友发送的部分咨询邮件、贸仲域裁字第(2006)X号裁决书、仲裁申请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上诉主张,本案二审的审理焦点为刘XX注册使用涉案域名“x.cn”是否具有正当理由,该域名是否应由法国皇家公司注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在适用该条认定被告注册、使用的域名是否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时,应以被告使用域名是否会引起消费者对商标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为前提,即被告对域名进行了与原告商标及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相近似的商业性使用。同样,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也应以被告的行为是否是市场竞争行为为条件。

本案中,法国皇家公司使用多年的企业名称为“x.A”,1997年起该公司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了“x及图”注册商标,并于2002年在北京和上海投资设立了两家在华子公司开展业务,2004年6月28日即注册了域名“x.com.cn”。因此,法国皇家公司请求保护的“x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对“x.com.cn”域名所享有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刘XX注册使用的涉案域名“x.cn”与法国皇家公司在先注册的域名“x.com.cn”的主要部分及其“x及图”注册商标的文字部分相同。刘XX使用“x.cn”域名建立了自己的网站,用于解答网友在使用皇家犬粮时遇到的各种问题,并未从事任何商业行为。并且,在该网站上载明了“请大家将本网站与法国皇家公司的官方中文网站相区别”,“如要访问法国皇家公司的官方网站请登陆www.x-x.com或www.x-x.cn”等内容,该内容足以将刘XX的网站与法国皇家公司网站的业务相区别,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该网站系法国皇家公司的官方网站。虽然法国皇家公司主张上述内容是在与刘XX多次交涉后改进的,但由于法国皇家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网站的最初页面情况,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

我国.cn域名的受理原则是“先申请先注册”,刘XX虽然对涉案域名不享有任何权益,但是,在法国皇家公司于2004年6月28日仅注册且并未实际使用域名“x.com.cn”一年半后,刘XX方注册涉案域名,并建立网站用于解答网友在使用皇家犬粮时遇到的各种问题,且并未从事商业活动,其注册使用涉案域名理由应属正当,一审法院关于其不具有正当理由的认定错误,本院应予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了关于“恶意”注册域名的认定,其中第(三)项为“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本案中,刘XX确曾于2006年11月15日与法国皇家公司的代理人协商涉案域名的转让事宜,但是该份邮件尚不足以认定刘XX曾要约以高价向法国皇家公司出售涉案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在案外人爱芬食品公司(x品牌的拥有者)于1999年注册了“x.com.cn”域名,并使用此域名进行网络宣传近六年后,刘XX注册“x.cn”域名的行为亦不足以佐证刘XX注册“x.cn”域名具有恶意。故一审法院认定刘XX对涉案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此外,一审法院在法国皇家公司并未请求的情况下,判令刘XX注销涉案域名“x.cn”,由法国皇家公司注册使用,超出了法国皇家公司诉讼请求的范围,确有错误。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刘XX的上诉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因刘XX为涉案域名的注册人,即应拥有该域名的权益,故其关于判决该域名归其所有的主张,并无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刘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注销涉案域名“x.cn”,由法国皇家宠物食品有限公司注册使用该域名;驳回法国皇家宠物食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驳回法国皇家宠物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0元,由法国皇家宠物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0元,由法国皇家宠物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雪松

代理审判员李燕蓉

代理审判员张冬梅

二ΟΟ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毕怡

书记员张见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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