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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冯某甲与被上诉人唐河县农村信用联合社城关信用社、原审被告冯某乙、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民商终字第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又名王某发),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河县X村信用联合社城关信用社。

委托代理人宁某某,系该社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常平,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冯某乙,男

原审被告刘某某,女

上诉人冯某甲与被上诉人唐河县X村信用联合社城关信用社、原审被告冯某乙、刘某某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某甲于2009年2月26日以上诉人冯某甲和被上诉人唐河县X村信用联合社城关信用社达成和解协议,不追究冯某甲连带责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冯某甲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冯某甲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冯某甲负担。

审判长张海波

审判员孙建章

审判员褚松龄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孙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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