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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阳市嘉善晋XXXX销售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州东明不锈钢螺丝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南民三终字第2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嘉善晋XXXX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XX,任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陈宛恩,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东明不锈钢螺丝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X路X-X号德胜机电院内X号。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任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兰松四、周某某,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阳市嘉善晋XXXX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阳嘉善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州东明不锈钢螺丝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东明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5日作出(2008)宛龙民商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南阳嘉善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南阳嘉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陈宛恩,被上诉人郑州东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兰松四、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处理欠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08)宛龙民商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海波

审判员孙建章

代理审判员魏春光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白丞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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