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河南裕华资产管理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支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南民三终字第2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裕华资产管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甲,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支行,住邓州市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某,任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女。

委托代理人宁某某,男。

上诉人河南裕华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裕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支行(以下简称邓州市工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08)邓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裕华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杨某甲,被上诉人邓州市工行委托代理人杨某乙、宁某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1996年9月23日,南阳电线厂在邓州市工行贷款x元,约定贷款利率9.24‰,偿还日期为1997年4月23日,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2001年元月2日,南阳电线厂与邓州市工行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为了确保1996年9月16日至2002年元月21日南阳电线厂在邓州市工行的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南阳市电线厂愿意以其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是主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金及违约金等。2000年5月30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行依照国家政策,将邓州市工行对南阳电线厂享有的上述债权作为不良金融资产,剥离划转给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双方签订了呆账贷款债权转让协议及清单。2001年11月21日,南阳工行和华融公司根据协议规定联合在《金融时报》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及催收公告,告知了包括南阳电线厂在内的对贷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和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华融公司,并公告要求债务人立即向华融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担保责任,但南阳电线厂一直没有履行相应义务。2001年2月28日,南阳电线厂因资不抵债,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邓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还债。邓州市工行、华融公司均作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进行申报登记,其中对华融公司确认的债权金额x.00元,南阳电线厂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载明:“该企业于2001年元月2日与邓州市工行签订抵押合同并依法生效,抵押物为房屋建筑物5350.5㎡,机器设备116台(套),现评估值x.00元,而该企业欠工行(含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债务数额x.33元(本金x.00元,利息及罚息x.33元),故作为该抵押物的该部分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x.00元,应予优先偿付所欠工行债务”。2001年6月12日南阳电线厂破产还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决议,邓州市工行申报的以原南阳电线厂部分厂房、设备为抵押物的担保债权为有效担保。2001年6月18日,邓州市人民法院以(2001)邓经破裁字第6-X号民事裁定书对该破产分配方案予以确认。2002年9月16日,南阳市电线厂破产清算组作为移交方与邓州市工行签订了抵押财产移交表,邓州市工行接收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支付有抵押债务的财产。2001年8月30日,邓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01)邓经破字第6-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破产还债程序。在该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有关送达华融公司的法律文书均由邓州市工行代收转交。2003年7月4日,按照国家政策规定,邓州市工行委托河南省宝财拍卖有限公司对接收的破产财产予以拍卖,以人民币x元成交,除去佣金及其它相关费用,邓州市工行实际收益x元。

2003年12月31日,华融公司与裕华公司签订转让合同,华融公司将从工行南阳分行买受的对南阳电线厂的债权x元转让给裕华公司。2004年4月2日,裕华公司与华融公司联合在《河南商报》刊登了债权转让及催收公告。自工行南阳分行向华融公司剥离不良贷款至今,债权买受人华融公司、裕华公司均未从南阳电线厂实现分文债权。2003年3月28日、2008年2月25日裕华公司以邓州市工行在转让债权时仅有主债权凭证,没有交付财产抵押凭证,从而使裕华公司购买的抵押债权无法实现受偿权为由,向邓州市工行公证送达了清偿债务通知书,要求邓州市工行赔偿裕华公司x元,邓州市工行对此不予理会,裕华公司遂于2008年4月6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邓州市工行返还因其代为接收属于裕华公司的债权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比例应分得的资金x.10元及利息。

上述事实,有裕华公司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借款合同及借据,呆帐贷款债权转让协议,《金融日报》公告,南阳电线厂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民事裁定书,债权转让合同及清单,《河南商报》公告,公证书及清偿债务通知书,邓州市法院送达回证,债权人会议情况记录和邓州市工行提交的的抵押合同,抵押物登记证,债权人会议决议,民事裁定书,抵押财产移交表,拍卖成交确认书,进账单,资金汇划凭证,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原审认为,本案裕华公司、邓州市工行争议的债权产生于1996年9月23日南阳电线厂在邓州市工行的借款合同,依据该合同,南阳电线厂欠邓州市工行贷款x元及利息,并以财产抵押方式提供了担保,该笔贷款客观真实,合法有效。在债务人长期没有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下,工行南阳分行根据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与华融公司签订呆账贷款转让协议,将其对南阳电线厂的债权(包括财产抵押权)依法转让给华融公司,并在《金融日报》上刊登债权转让通知及催收公告,履行了告知义务,该债权转让协议符合国家政策法律规定,属于合法有效协议。华融公司取得了对南阳电线厂的债权后,与裕华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该合同符合国家对金融不良资产处理的法律政策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协议签订后双方已实际履行,且双方在《河南商报》刊登了债权转让及催告公告,该转让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裕华公司依法取得了华融公司对南阳电线厂的债权。在南阳电线厂破产案件处理过程中,华融公司申报并最终被法院确认其债权金额为x.00元,在法院裁定确认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载明:“作为抵押物(部分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的价值x.00元优先偿付所欠工行(含华融公司)债务x.33元”,故华融公司的债权x.00元应按受偿比例受偿,亦即裕华公司主张的债权按受偿比例优先受偿。因邓州市工行实际接收并处置了优先受偿财产,所以裕华公司持债权转让协议向邓州市工行主张权利,请求依法判令邓州市工行履行返还占用资金义务,理由正当,证据扎实,本院予以支持。邓州市工行按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对受偿财产拍卖后仅收益x元,故裕华公司相应只能从邓州市工行实际处置所得款项中按其所得债权x.00元在总债权x.33元所占比例受偿为宜,应为9864.42[x元×(x.00÷x.33)100%=9864.42元],裕华公司按实际取得的债权请求邓州市工行依照破产财产分配价值返还占用资金x.10元,有失公允,本院不予支持。邓州市工行辩称裕华公司与华融公司签订合同属无效合同,但该合同在签订时华融公司的债权得到确认,债权没有灭失,合同主体内容合法,应为有效合同,该辩称理由不能成立。邓州市工行又辩称其与华融公司是南阳电线厂两个债权主体,其享有的优先受偿财产不包含华融公司受偿的财产,但这与破产分配方案载明的内容相矛盾,且邓州市工行剥离华融公司的有关电线厂的债权属于财产抵押债权,在邓州市工行剥离不良资产时没有移交抵押凭证情况下,而其后又办理了抵押合同,该抵押合同明示包括1996年9月6日至2002年元月2日期间南阳电线厂在邓州市工行处贷款,所以其上述理由亦不能成立。至于邓州市工行辩称即使邓州市工行受偿财产中含有华融公司的受偿财产,裕华公司的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本院也不予采信。理由如下: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中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所构成的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溯及至金融资产公司受让原债权银行债权之日”,故裕华公司从华融公司受让债权时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问题,且受让债权后先后两次向邓州市工行公证送达清偿债务通知书,存在时效中断。综上,裕华公司依法取得了对南阳电线厂破产财产中抵押财产的优先受偿权,邓州市工行对受偿财产中含有裕华公司主张权利部分,在处置完财产并接收到裕华公司清偿债务通知书后,理应积极返还裕华公司应得部分款项,长期拖延处理,实属不当,应承担偿还裕华公司所应得债权9864.42元及相应利息的民事责任,利息应从邓州市工行实际从拍卖公司收到款项之日2004年2月13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计至款付清之日止,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之规定,判决如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河南裕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9864.42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类贷款利率从2004年2月13日计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300元由裕华公司承担2000元,邓州市工行承担300元。

裕华公司上诉称,裕华公司受让华融公司部分债权,其原债务人南阳电线厂依法破产,但待分配受偿财产时华融公司应当受偿的财产却全由邓州市工行接收,且邓州市工行在未经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将该财产低价处理,邓州市工行处置该财产的行为系无权处分,未得到权利人的追认,裕华公司为现债权人无需考虑处置变现是否足额,更没有义务承担邓州市工行因其违法行为可能带来的损失结果。裕华公司的债权数额为x元,因债务人南阳电线厂破产,现请求按分配方案中所显示的评估后的比例金额主张权利,合理合法。再者,抵押房产建筑面积5350.5平方米,机器设备116台,土地面积4400多平方米(将近7亩,即便为划拨土地,扣除土地出让金,其价值的60%,仍可用于清偿债务),仅拍卖9万多元,其中内幕是何原因不得而知。裕华公司据此请求依法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邓州市工行辩称,1、我们不认可原审认定的事实,我们受偿南阳电线厂的财产是合法的,没有包括华融公司优先受偿的财产,邓州市法院也未将华融公司应当受偿的财产移交给我们,我们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裕华公司称其受极大损失与事实不符,其购买该债权仅花了几百元。3、该案已超过诉讼时效。

二审查明的事实除与一审相同外,另查明,由南阳电线厂破产清算组与邓州市工行签字盖章的南阳电线厂破产清算组有抵押财产移交表中记载的内容与邓州市人民法院(2001)邓经破裁字第6-X号南阳电线厂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表四支付有抵押债务资产表中记载的资产评估价值与种类、数量相一致。

本院认为,1、2000年5月30日工行南阳分行将邓州市工行对南阳电线厂的21万元债权及利息转让给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并于2001年11月21日在《金融时报》联合发出了债权转让通知及催收公告,2003年12月31日,华融公司又将该笔债权转让给裕华公司,并于2004年4月2日联合在《河南商报》发布了债权转让通知及催收公告,以上转让行为符合法律和当时国家政策的规定,裕华公司合法取得了对南阳电线厂该笔债权及利息的追偿权。2、2001年元月2日,南阳电线厂与邓州市工行签订了抵押合同,合同明确约定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南阳电线厂1996年9月16日至2002年元月21日在邓州市工行的借款,故裕华公司对以上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在其债权范围内享有抵押权。3、南阳电线厂破产分配方案将以上抵押物评估x.00元优先偿还给邓州市工行和华融公司,邓州市工行本应与华融公司按其债权比例对以上资产分别受偿,或经华融公司同意后将以上资产拍卖变卖后按债权比例分别受偿,但邓州市工行却在接收以上全部资产后未经华融公司同意将以上资产拍卖并将拍卖所得据为己有,侵犯了华融公司的财产权,裕华公司作为该抵押物的现权利人有权向邓州市工行请求赔偿损失。邓州市工行称其受偿的资产没有包括华融公司受偿的资产,但依据现有证据,其接收的资产与南阳电线厂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确认的优先偿还给邓州工行和华融公司的资产完全一致,故其辩称理由不予采信。4、本案裕华公司实际上是以邓州市工行侵犯其财产权提出的侵权之诉,邓州市工行未举证证实裕华公司何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且其未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故其称该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5、邓州市工行虽举证证实其拍卖后的实际受益为x元,但其拍卖行为未经当时权利人华融公司同意,属于违法处置他人财产,且拍卖成交价10万元与评估价x元相差近10倍,有悖于常理,因该拍卖行为造成现权利人裕华公司的损失应由邓州市工行负担。故裕华公司请求邓州工行按其债权总额在其与邓州市工行共同受偿资产的评估价值中所占比例赔偿损失x.10元及利息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一审法院以邓州市工行拍卖后的实际受益作为计算基础有失公允,应予纠正。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处理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变更邓州市(2008)邓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河南裕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x.1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04年2月13日至本判决限定的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诉讼费4600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工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龚跃伟

审判员褚松龄

代理审判员白丞博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赵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62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