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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故意杀人、盗窃案

时间:2000-12-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湘刑复字第101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0)湘刑复字第X号

被告人李某甲,化名李某甲民,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澧县,汉族,大专文某,无职业,住(略)。2000年3月10日因涉嫌盗窃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抓获,同年12月被广东省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押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某,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一案,于2000年9月14日以(2000)岳中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被告人李某甲与女同学祝必波有恋爱关系。1999年8月,李某甲因不满祝必波的生母辛秀珍嫌李某甲家里穷,而与在岳阳做事的祝必波多次发生口角,辛秀珍和祝必波之姐文某南亦经常讲李某甲的不是,李某甲因此怀恨在心。1999年11月,祝必波、文某南租住到岳阳市X区X乡X村X组,李某甲趁帮祝必波配钥匙之机,为自己配了祝必波租住房的钥匙。2000年1月5日,祝必波向李某甲提出分手,李某甲不同意,但祝必波仍然坚持要分手,李某甲即起杀人恶念。同月7日上午,李某甲到岳阳市内买了一块磨刀石、一把刀、一把铁锤,然后回到祝必波的租住处将刀磨快。当日下午6时50分许,李某甲躲到祝必波的床下躺着。晚7时许,文某南、祝必波姐妹俩进入房内,至晚11时,文、祝二人上床睡觉。次日凌晨1时许,李某甲从床底下爬出来,持铁锤先朝睡在床外侧的文某南右额部猛击一锤,接着朝睡在床内侧的祝必波上额部猛击一锤。随后到房门边拉亮电灯,见文某南还发出声音,李某甲又朝其右额部再击一锤,并用刀在其脖子上横切一刀。这时,祝必波睁开双眼,李某甲放下刀和锤子,双手掐住祝必波的脖子,使劲压,随即又用锤子击打祝必波的头顶部,用刀在其脖子上横切数刀。文、祝二人当即被杀死。李某甲行凶后收拾自己的行李,拿了放在桌上的两本存折,并带了锤子和刀,逃离现场。随后李某甲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市东茅岭支行,将户名为祝必波的存折上的余额人民币5500元支取人民币5499元,将户名为文某某的存折上的余额人民币1850元支取人民币1849元。此外,上诉人李某甲在潜逃期间,于2000年3月上旬,与在广东省顺德市X镇勒竹管理区X乡杨浮宝策划盗窃房主周启源的摩托车。同月10日凌晨3时许,李某甲、杨浮宝将周启源停放在一楼的价值7700元的麦科特(略)红色摩托车盗走。杨浮宝驾车带着李某甲逃往广州市的途中,被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治安巡逻干警抓获。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尸体检验证实,死者文某南、祝必波均系被金属钝器打击头部致意识丧失后,再被金属钝器砍、切颈部致气管、右侧颈总动脉断裂大出血、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系他杀。2.证人方某某证实,2000年1月6日下午5时许见祝必波的男朋友李某甲到过祝的租住房。3.证人文某某证实,李某甲与祝必波恋爱多年,经常吵架,李某甲曾说如果祝必波不嫁给他就杀了她,李某甲有祝必波租住房的钥匙。4.证人李某乙证实,李某甲于2000年1月8日下午5时许到其家,说他在岳阳将其恋爱对象杀了。5.证人张某证实,一年轻男人于2000年1月8日上午8时10分许将户名为祝必波、文某某的存折上的存款取走,该取款人填写存单、输入取款密码均正确。该两张取款凭条上的字迹经岳阳市公安局文某检验鉴定证实系被告人李某甲所写。6.证人陈某某、吴某某证实,岳阳市土桥建工招待所厕所于2000年1月份经常堵塞,后经疏通捞出一把白色钢刀;7.根据被告人李某甲的交待,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区分局于2000年3月15日下午在案发现场阳台下水道管内提取李某甲磨刀后藏在此处的磨刀石一块,经其辨认属实。8.失主周启源报案及陈某证实了其被盗摩托车的事实。9.广东省顺德市价格事务所估价鉴定证实,周启源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700元。10.被告人李某甲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因恋爱不成而杀死二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予严惩。被告人李某甲杀人后见财起意,窃取他人存折并在银行支取现金,还在潜逃期间纠合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甲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岳中刑初字第X号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对被告人李某甲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邹小江

代理审判员龚扬明

代理审判员昌梦辉

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某甲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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