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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汤阴县农村信用联社韩庄信用社与河南省汤阴县纺织有限公司及河南省汤阴县汽车自动节能离合器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民三终字第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汤阴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韩庄信用社。住所地:汤阴县X路东段。

负责人屈某某,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该社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军彦,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汤阴县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X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申东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纪为民,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省汤阴县汽车自动节能离合器厂,住所地:汤阴县X路X路西。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厂厂长。

上诉人汤阴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韩庄信用社(以下简称韩庄信用社)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08)汤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韩庄信用社于2009年4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韩庄信用社撤回上诉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汤阴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韩庄信用社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7059元,由汤阴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韩庄信用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宏阁

审判员李晓

审判员李颖

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

代书记员赵亚静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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