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汤阴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韩庄信用社。住所地:汤阴县X路东段。
负责人屈某某,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该社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军彦,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汤阴县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X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申东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纪为民,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省汤阴县汽车自动节能离合器厂,住所地:汤阴县X路X路西。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厂厂长。
上诉人汤阴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韩庄信用社(以下简称韩庄信用社)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08)汤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韩庄信用社于2009年4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韩庄信用社撤回上诉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汤阴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韩庄信用社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7059元,由汤阴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韩庄信用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宏阁
审判员李晓
审判员李颖
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
代书记员赵亚静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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