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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陈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等返还垫付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商立民申字第67号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1963年2月出生。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俊合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永城营销服务部。

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再审人陈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永城市营销服务部返还垫付款纠纷一案,不服永城市人民法院二零零七年五月十四日作出的(2007)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与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于二○○九年三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陈某善

审判员张霞

审判员刘性明

二○○九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秦加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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