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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诉李某某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平利县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陕西省平利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桦,陕西江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陕西省平利县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以水泥已过期无法检验,水泥质量难以认定为由,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申请撤诉属自愿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有原告罗某某负担。

审判长邹戬

审判员关付铭

审判员邹尚元

二O一O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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