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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邱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松刑终字第58号

原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曾因犯放火罪,于1991年9月4日被扶余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于1995年2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扶余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邱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09年4月28日作出(2009)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邱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昌学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提交新证据及提出新的证据线索,可能影响本案事实认定,需要进一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09)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岩

代理审判员孙丽

代理审判员孙世雁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孙铭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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