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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乡橡胶厂与郑某某、朱某甲、朱某乙承揽合同及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中民二终字第2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新乡橡胶厂,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朱某甲,男,系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韩成亮、白某某,均系河南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郑某某,曾用名郑某忠。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岳彦,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男,汉族,51岁,新乡市粮食局干部,住(略)。

原审被告朱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审被告朱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略)。

上诉人河南省新乡橡胶厂与被上诉人郑某某、原审被告朱某甲、朱某乙承揽合同及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县人民法院(2008)新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县人民法院(2008)新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4625元,由河南省新乡橡胶厂预交,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骆平

审判员徐莉

代理审判员宋克洋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韩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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