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燕某与罗某离婚纠纷案

时间:2005-02-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喀民终字第11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喀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燕某,女,汉族,1979年6月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个体户,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男,汉族,1968年8月出生,陕西省安康市人,打1临工,住(略)。

上诉人燕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疏勒县人民法院(2004)勒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疏勒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燕某与罗某于2000年春节后经人介绍相识,后因罗某家乡未能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书,故双方在未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按习俗举行了婚礼。2000年11月,燕某生一女儿取名罗某。2000年年底,罗某带燕某回到老家陕西,燕某才知道罗某的前妻去世后留下一双儿女,大女儿罗某丽于1993年8月出生(系先天聋哑人),二儿子罗某龙于1995年8月出生。燕某见两个孩子生活无人照顾,很是可怜,便于罗某一起将两个孩子接回疏勒县共同生活。2001年4月,燕某与罗某自愿到疏勒县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因两人均无固定职业,为了生活,罗某常年外出打临工,燕某在家带3个孩子,生活的艰难导致双方常为经济问题争吵,夫妻感情日渐冷漠一因双方感情不合,从2004年8月起两人分居至今。故燕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罗某的夫妻关系。另查明,2004年3月,两人投资开一“天天鲜面馆”,罗某为此借款2500元用于面馆,面馆主要由燕某经营,盈利均用于她和3个孩子的生活。2004年11月,燕某未经罗某同意将面馆以5200元转让给他人。双方婚后共同购置的财产有:(略)英寸彩电一台、金正VCD一台、半自动双缸洗衣机一台、茶几一个、双从床一张、一组组合柜。双方共同债务除2500元(实欠1968元)借款用于开面馆外,还欠800元医疗器材款、700元房租、700元罗某父亲的赡养费、雇保姆费997元、欠药费83元、外借款200元,共计5448元。基于上述事实,疏勒县人民法院认为,燕某与罗某虽系自愿结婚,但婚前双方相识时间短,彼此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又由于家庭经济负担重,时常为经济产生矛盾,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燕某要求与罗某离婚,本院应予以支持。因罗某还要抚养其与前妻的两个孩子,且其与燕某婚生孩子年龄尚小,又是女孩,故双方婚生女罗某应由其母亲燕某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因罗某的前妻已去世,其一人已承担抚养两个孩子的义务,故罗某可不支付罗某的抚养费。遂判决,(1)解除原告燕某与被告罗某的夫妻关系。(2)双方婚生女儿罗某(现年4岁)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支付抚养费。(3)被告与前妻的两个婚生子女,长女罗某丽,现年11岁,次子罗某龙,现年9岁,由被告抚养。(4)家庭共同财产:金正VCD一台、茶几一个归原告所有;(略)英寸彩电一台、半自动双缸洗衣机一台、双人床一张、一组组合柜归被告所有。双方共同债务5448元由被告负担,卖面馆的5200元,3200元归原告所有,2000元归被告所有。宣判后,燕某不服此判,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审判决罗某不支付其婚生女儿的抚养费,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罗某服从原审判决。

经二审书面调查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燕某与罗某虽系自愿结婚,但由于双方婚前相识时间短,彼此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又不注重感情的培养,加之家庭经济负担重,常为经济问题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因罗某还要抚养其与前妻的两个孩子,故双方婚生女儿罗某应由燕某抚养。虽罗某的前妻已去世,他一个人还要抚养其与前妻的两个孩子,但罗某做为罗某的生父,应负担罗某必要的生活费,不能因其还要抚养另两个孩子,而不尽自己的法定抚养义务。鉴于罗某系打工人员,无固定收入,加之其生活负担重,故其承担适当的抚养费用。综上,上诉人燕某要求被上诉人罗某支付其婚生女√乙罗某抚养费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疏勒县人民法院(2004)勒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解除原告燕某与被告罗某的夫妻关系。第三项即被告与前妻的两个婚生子女,长女罗某丽,现年11岁,次子罗某龙,现年9岁,由被告抚养。第四项即家庭共同财产:金正VCD一台、茶几一个归原告所有;(略)英寸彩电一台、半自动双缸洗衣机一台、双人床一张、一组组合柜归被告所有。双方共同债务5448元由被告负担,卖面馆的5200元,3200元归原告所有,2000元归被告所有。

二、撤销疏勒县人民法院(2004)勒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双方婚生女儿罗某(现年4岁)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支付抚养费。

三、双方婚生女儿罗某(现年4岁)由燕某抚养,罗某每月支付罗某的抚养费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支付,直至罗某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57元,由燕某负担57元,罗某负担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凤菊

审判员于小龙

代理审判员薛红

二00五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范彩英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