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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昆明昆阳康靖工贸有限公司睢县云凤磷肥厂与被上诉人开封市三丰硫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商民终字第14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昆阳康靖工贸有限公司睢县云凤磷肥厂。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陆勃然,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封市三丰硫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申明伟,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昆明昆阳康靖工贸有限公司睢县云凤磷肥厂(以下简称云凤磷肥厂)因与被上诉人开封市三丰硫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三丰公司于2008年4月1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云凤磷肥厂偿还所欠货款x元及利息。睢县人民法院于同年9月22日作出(2008)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云凤磷肥厂不服原判,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云凤磷肥厂于2009年3月30日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云凤磷肥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昆明昆阳康靖工贸有限公司睢县云凤磷肥厂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上诉人昆明昆阳康靖工贸有限公司睢县云凤磷肥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范杰

审判员戴蕙

代理审判员杨帆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高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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