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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犯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刑二终字第061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甲,又名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8年9月1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刑事拘留,2008年10月23日由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冯某,河南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犯诈骗罪一案,于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五日作出(2009)南宛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6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经常到南阳市仲景商城打牌,认识了在此经商的被害人王某乙。王某甲对王某乙谎称名叫王某,在南阳市公安局上班,有社会背景,亲属多人均在中央部门工作,自己与省市多位领导关系密切,以此骗取了被害人王某乙的信任。后王某乙又将被害人赵某己、王某庚介绍与被告人王某甲认识,王某甲又以相同的谎言骗取了赵某己、王某丁信任。2006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以认识市领导给王某乙、赵某己介绍买房为名,在南阳市X路食品公司家属院其暂住处分别骗取王某乙现金10万元,赵某己现金3万元。2007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以给王某丁朋友办驾驶证为名,骗取王某庚现金7200元,后在王某丁追要下,通过王某乙退还给王某庚现金3600元。2007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以要买王某丁一辆车牌为豫x的红色哈飞路宝轿车为由,将王某丁车开走,后又以查询有无违法记录为名将王某丁身份证骗走,以自己的身份证忘带需要办卡为名将其老表王××的身份证骗走,后到车管所将王某丁车过户到王××名下,并更换车牌为豫x,将该车据为己有。2008年7月份,王某甲将此车以x元价格卖给同乡杨××。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车价值x元。案发后,赃车已追退退还失主。被告人王某甲共诈骗三起,诈骗金额共计x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我对王某乙说我叫王某,老家是邓州的,我在南阳市公安局上班,同公安局长都很熟,一个月不用上班,照样能领到一千多工资,我让他看了一张我办的假警察准驾证,上面有我的照片和公安局的章。我还说我有三个哥,大哥王某是中央一退休干部,二哥王某是中央办公厅主任,三哥王某在国家外交部上班。我有两套房子和私家车。反正吹的很大,显示我和我的家庭背景很了不起,我还说成都军区的司令员是我大侄,郑州市黄河管委会的王某是我的兄弟。这些都是我编的,不是真的。……王某乙认识我一个多月后,王某乙把赵某己介绍给我认识,我就把我编的身份、背景给赵某己说了,我们三人处的很好,我就提议我们三人结为兄弟,于是我们三人去南召五朵山结为兄弟了。……王某庚是王某乙介绍给我认识的,时间大约是2006年底,王某庚也信了我编的话,我还对她说我认识南阳市的王某梅、何东成、黄兴维等领导,中央办公厅的王某是我兄弟等,我还让她看了我手机中存的徐光春、秦玉海等省市领导的手机号,号码都是我胡编的。王某庚对我深信不疑,十分愿意同我认识。……2006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对赵某己说我认识黄兴维,并当着他的面拨了黄兴维的电话,没等接通就挂掉了,我装模作样的对着手机说话。然后我对赵某己说黄兴维给市财局一局长打招呼,我以40万元的价格将市财局面积有130多平方的X层的房子买下来,将来让赵某己在里面住。……我同王某乙说能替他安排他儿子到市政府开小车,但需要给他儿子办驾驶证,王某乙就给我1600元让我办驾驶证,事实上我根本办不来,目的是想骗钱。大约过了一个月左右,王某乙问我办成没有,我说没有,一个姓牛的男的问起办一个证多少钱,我说1600元,姓牛的说1400元都办了,我一听觉得在王某乙面前失面子,就从身上掏出1600元当着王某乙的面甩给姓牛的让他办,王某乙把钱给我继续让我办,我说等事成之后再要钱,王某乙没再让就把钱收下了。我根本办不出来,但当初是想骗这钱,最后不了了之。……2007年4、5月份,我、王某乙、赵某己、王某庚一起吃饭,王某庚问能不能帮忙办三个驾驶证,我说能,一个1500元,王某庚给我5400元,余900元是我的辛苦费,我把钱收下了,我根本办不成。大约过有20天左右,王某乙向我要走了5400元,说王某庚不让我办了。我一听就掏出5400元给我王某乙,随后王某庚也没给我提这事,我目的是骗王某庚这5400元,最终也没骗成。……以前有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红色哈飞路宝轿车,是我x元从王某庚手中买下的,过后车主登记的是我老表王××的名,有正规的手续。我把车卖给邓州一个叫杨××的人了。王某庚把身份证给我让我过的户。……2006年秋天,我和王某庚在东莞,我帮王某庚介绍买了一辆黑色别克君威轿车,当时需要6.6万元,王某丁钱不够,我先替她垫了3.5万元,王某庚说回南阳后她那辆红色哈飞路宝作价3.5万元,车给我了。当时有一个叫小忠的人在场。……我给王某乙打电话,让他问王某庚要身份证,说王某丁哈飞路宝车过户要用,然后我就和王某乙一起在仲景商城西大门见到王某庚,拿得身份证。王某庚过户没有去。2008年7月底,我把车卖给杨××。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我们商户在一起打牌,就和王某熟悉起来,他自称兄弟四人,大哥王某是中央一退休干部,二哥王某是中央办公厅主任,三哥王某在国家外交部上班,大侄是成都军区的司令员,他在南阳市公安局刑警队工作,还给我看了他的警察证,我信以为真。王某又称南阳市的领导经常找他办事,找他帮忙,并举了好几个例子。我与王某的关系更加密切。这期间我介绍了赵某己给王某认识,赵某己对王某的身份也深信不疑。王某提出要和我们结为兄弟,我们在五朵山结拜为了兄弟。……2006年农历8月15日前某天,王某对我说某市领导给他打电话说把一套位于滨河路上宏江公寓150平米,价值40多万的房子卖给他,只要18万元,王某说准备18万转卖给我,我一听是好事,就表示要买。当时王某说让我先付给他10万元,剩余8万今后有了再给他,赵某己也在场,王某也对赵某己说张衡路市财政局家属楼有一套价值30多万的房子他有关系,还当着我和赵某丙面拨通了黄兴维市长的电话,对方是一个男的,我们信以为真,王某装模作样说了几句就挂了电话,对赵某己说这套房子也以18万卖给赵某己。随后的某天晚上,我和赵某己一起到王某位于食品公司家属院的家中,我给王某10万元现金,赵某己给王某3万元现金,并说随后给王某余款,王某说随后有了给,没有就不要了。当时还有一个叫田××的男的也在场。……到2006年11月份,王某主动提出给我儿子王某找一份在市政府开车的工作,王某提出要给王某办驾驶证得3000元,我就给王某3000元,事后我催过王某几次,王某以王某不满十八岁为由一再推迟,此事等我发觉受骗时还没有结果。……2006年12月份,我介绍王某庚给王某认识,王某庚对王某的言行深信不疑。王某庚有一辆红色哈飞路宝轿车,王某数次提出要买这辆车,王某经常以试车为由将王某庚车开走,开始有借有还,后来有一次,王某把王某丁身份证要走,说是要查查车有无违法记录,大约一天后,王某又把身份证还给了王某庚,这一直到2007年7月份,王某把王某丁车借走,就再也没出现过。打手机打不通,到食品公司的房子去找,才发现房子根本不是他的。……2007年5月份左右,王某庚、赵某己、王某甲我们在天山路吃饭,王某庚问王某甲能否办驾驶证,王某甲说他有关系,能办,王某庚就给王某甲7200元钱,余下的1200元钱是给的好处费。大约两三个月后,王某庚到车管所查了一下,没有她要办的四个证的档案,后来我催王某甲退给王某庚办的驾驶证钱,王某甲给我3600元,让我先还给王某庚。当时退这个钱的时候有王某甲的老表和一个叫王某波的商户,随后我把这3600元转交给了王某庚,还没来得及要剩下的钱,王某甲就跑了。……王某甲说是要买王某丁“哈飞路宝”轿车,有一次,在南阳市X路汽配市场,我也在场,王某甲向王某庚要身份证,说是要查查王某丁车有无违法记录,王某庚就把身份证给了王某甲。过户的事当时不知道,到后来发现王某甲是骗子后才得知王某甲用王某丁身份证把王某丁车过户了。……王某庚没和王某甲到南方买过车,也没欠过王某甲的钱。

(2)被害人赵某丙陈述

2006年3月份,我通过王某乙认识的王某,他自称外交部的副部长王某是他大哥,跟着胡锦涛的中央办公厅主任是他二哥,他三哥王某在中央政府部门上班。他说他在刑警队不用上班,一月发一两千元工资没人管他。2006年5、6月份王某提出要和我、王某乙结为兄弟,结拜后没几天,王某说我俩没有房子,他愿意帮助我们安排两套低价房,说他以前帮过何东成、黄兴维办过事,何东成当上市委书记还是他跑北京帮忙跑下来的,说他在北京有两套房子,在郑州有一套一千多平米的房子,在南阳有十来套房子。接着他拿手机打了一个电话,他自称是给黄兴维打的,在电话中他说有一个兄弟没有房子,想麻烦黄市X排一套低价房,我又听见电话里的人说话的声音,具体说的啥我没听见。王某挂了电话说黄兴维给市财局的局长交代一下,就安排独山大道市财局的房子,在X楼,房子啥时候盖成,啥时候搬进去。还说房子价值40万,现在只要18万就成,王某让我拿个三五万元钱,剩下的十来万他帮忙先出了,啥时候等我有钱了再还给他。并且王某还说给王某乙安排了一套价值40万的低价房,在四坝处,让王某乙出10万。2006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王某乙喊上我,我想这事我一个人说不清,就喊上亲戚田××一起去了王某住的地方,我给了王某3万元,王某乙给他10万元。2007年4、5月份的一天,我、王某乙、王某庚和王某在天山路吃饭,当时王某庚开着她的小轿车,王某乙说试试开一下,看车好不好,好了他想买下车,王某庚也没说卖,王某就把车开走了,后来也没给王某庚。2007年6、7月份,王某的手机打不通,到王某的住处打听,才知道房子是租人家的,并且后来见到王某庚才知道王某把王某丁身份证拿走,说是看看车是否违章,其实偷偷过户了,王某庚一直在找王某要车。

(3)被害人王某丁陈述

我是通过王某乙认识的王某,王某说他是中央办公厅王某的兄弟,济南军区司令王某民是他的侄子,后来又拿出手机,手机上有王某梅、黄兴维、何东成一些人的名字。2007年5月份的一天,我们几个在天山路吃饭,我问他我有几个朋友想办驾驶证,但不想考试,能不能办。王某当时就说能办,并给自称是南阳市车管所的主任打了个电话,说办一个驾驶证要1500元钱,我说每个证给他1800元,多的300元作为跑腿费,我回家后,把朋友的7200元钱给了王某。钱给他没几天,我和王某乙、赵某己在天山路请王某吃饭,王某说让我把车钥匙给他,让他开两天,如果开着行就卖给他,又过两天,他把我的身份证要走,说是查一下有无违章行为,我就把身份证给了他,后来又过几天,我不放心过来找他,见到王某又见到我的车,车牌号已换为豫x,他当时把我的身份证给我,说这车他买了,过两天就把钱给我,过了两天,我给王某乙打电话让他要,王某乙说钱瞎不了,我要了很长时间钱也没要过来。……到2007年7月份,我要办的那四个驾驶证应该出来了,他也没给我驾驶证,我就怀疑他在骗我,我到车管所查了一下,但没有我要办的四个人的名字,我就找王某要钱,他不见我,我通过王某乙要,后来给我退了3600元。……我从来未经王某甲介绍买过什么车,我从未向王某甲借过钱,我同他无债务纠纷。

3、证人证言

(1)证人田××的证言

证明其与被害人王某乙、赵某己一起到被告人王某甲住处,王某乙将10万元,赵某己将3万元交给王某甲的情况。

(2)证人王××的证言

证明了王某甲以办卡为由将其身份证借走的情况。

(3)证人杨××的证言

证明其于2008年7月自被告人王某甲处以x元购买车牌为x的车辆一部。

(4)证人王××的证言

证明其看见被害人王某乙向被告人王某甲追要办证的钱的情况。

(5)证人牛××的证言

证明被告人王某甲对其说起能购买便宜房子,王某甲也曾向被害人王某乙承诺介绍便宜房子。

(6)证人庞××的证言

证明2008年5月其通过被害人王某庚办理驾驶证,后未办成王某庚又将1800元退还给他。

(7)证人杨××的证言

证明2008年5月其通过被害人王某庚办理驾驶证,后未办成王某庚又将1800元退还给他。

4、书证

(1)南阳市宛城分局刑警大队证明

被告人王某甲辩称小忠(陈晓忠)同他和王某庚一起到过东莞,王某庚为买一辆别克君威轿车向王某甲借过3.5万余元,没有协议。经查,小忠在电话中明确表示,他从未与王某甲到过东莞,也不认识叫王某丁女的,更不知道王某庚曾向王某甲借过3.5万元买车,且用哈飞路宝偿还王某甲欠款的事。

证明被告人王某甲辩称其以x元购买王某丁车纯属虚构。

(2)王某庚车辆相关手续

证明被害人王某庚购买的哈飞路宝轿车登记及过户情况。

(3)车站分局情况说明

证明2008年5月被害人王某庚报警发现被骗的轿车,民警盘查时驾车男子撞倒盘查民警逃跑以及2008年中秋节将案件移交的情况。

(4)王某甲手机存号清单(侦查卷二167-169)

证明了被告人王某甲手机上所存用于诈骗的领导假号码。

(5)王某甲所持的假军人驾驶证

(6)扣押物品清单

5、物价鉴定结论

证明被害人王某庚被骗哈飞路宝轿车价值x元。

以上证据,在原审中经过当庭出示、宣读、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明方向一致,相互印证被告人王某甲犯诈骗罪的事实,原审法院予以采信。

原审法院认为:1、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2、被告人王某甲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予认可,但其在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虚构身份、社会关系骗取三被害人信任的事实,亦供述了向被害人王某乙、赵某己承诺购买便宜房子的事实,被害人王某乙、赵某丙陈述证实了自己被骗的经过,证人牛××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王某甲向自己及王某乙承诺购买便宜房子的情况,证人田××的证言证实了王某乙、赵某己给王某甲送购房款的情况。上述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证明方向一致,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王某甲第一起犯罪事实。3、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王某甲第二起犯罪事实,仅有被害人王某乙一人的陈述,赵某己、牛××的陈述中虽提到此事,亦听王某乙提起,且不知道具体数额,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甲以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王某乙3000元,故公诉机关指控的此起犯罪事实,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4、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王某甲第三起犯罪事实。被害人王某乙、王某戊陈述了如何将办驾驶证的7200元钱交给王某甲以及通过王某乙要回3600元的经过,证人王××证实了看到王某乙向王某甲追要办证钱的情况,证人庞××、杨××的证言证实了自己委托王某庚办理驾驶证的情况,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5、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王某甲第四起犯罪事实。被害人王某乙、赵某己、王某戊陈述了王某甲以试车买车为由将王某丁车骗走的事实,证人王××证实了王某甲以办卡为由借其身份证的情况,南阳市宛城分局刑警大队证明证实了王某甲辩称自己当着小忠面借给王某庚x元,后王某庚将车抵给自己是王某甲自己虚构,车站分局情况说明证实了在民警盘查时,驾车男子逃走。上述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现有证据已经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能够认定被告人王某甲诈骗犯罪的事实,故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某甲刑期自2008年9月16日至2015年9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甲退赔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x元,退赔被害人赵某己人民币x元,退赔被害人王某庚人民币3600元。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的上诉理由: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依法改判无罪。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一审法院采纳的证据已经原审宣读、出示、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王某甲关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依法改判无罪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认定王某甲犯诈骗的证据有,王某甲在侦查的供述,被害人王某乙、赵某己、王某庚陈述,证人田××、王××、杨××、王××、牛××、庞××、杨××证言及书证,扣押物品清单、物价鉴定结论、王某庚车辆相关手续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故王某甲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建淮

审判员王某峰

审判员李显娥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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