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苗某某诉被告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原告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系被告亲戚。

原告苗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苗某某、被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1月27日,被告因购买其猪饲料欠其饲料款2700元,被告给其出具了一张欠条。后经其多次讨要,被告推托不还。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其支付饲料款2700元。

被告辩称:欠条系其出具。当时原告给其送了25袋郑州农利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利公司)生产的饲料让其试用,其出具了欠条。其后,原告向其催要饲料款,其称一袋还未用完,没钱给,原告称把饲料拉走。隔了一天,苗某红从其处拉走了24袋饲料,苗××称其是原告雇佣的人员,随后把欠条拿来。其后,其两次找苗××要欠条,苗××第一次说忘了,第二次说洗衣服时把欠条洗了,其让苗××给其出具了一张欠24袋饲料的欠条。后来原告向其要钱,其去找苗××但找不到。综上,其认为是原告雇佣的人员把饲料拉走了,其未用,不能付款;另外,其欠的是农利公司的款,而不是欠原告的款,故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出具的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苗某宣)郑州农利驻济办事处饲料x代赵某某08.元。X号”,以此证明被告欠其饲料款2700元属实;2、其与农利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书一份,以此证明其独立经营,与农利公司之间系买卖关系。

被告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本身无异议,但认为其欠的是农利公司的饲料款,而不是原告的款;对证据2本身无异议,但认为原告本人没有销售资格,原告卖饲料的行为是代表农利公司的行为。

被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苗××母亲刘××的当庭证言,证人称原告去过自己家里,让自己的儿子苗××给原告销售饲料,以此证明苗××是给原告销售饲料的;2、证人郝××的当庭证言,以此证明苗××卖给证人郝××的24袋饲料,是从其家拉的;3、证人酒××的当庭证言,以此证明其和证人一同去找过送饲料的三轮车司机原××,对当时的谈话进行了录音;4、其和三轮车司机原××的通话录音一份,原××在录音中称“对于苗××与农利公司之间的关系,开始说的是试用三个月,以后一月一千块钱,是发工资的,最后试用不到三个月,又说卖一袋得多少钱,也不知道得多少钱,随后的条是谁经销写谁的名字”,以此证明苗××受雇于原告;5、证人独×的当庭证言,证人称原告口头说过让证人和苗××当业务代理,每月工资一千元,但后来也未照此办理,不了了之,证人和苗××也都从原告处购进饲料再卖出去,以此证明苗××受雇于原告;6、证人焦××的当庭证言,证人称苗××是证人二叔的儿子,证人听苗××说过,苗××是给一个饲料公司卖饲料的,以此证明苗××受雇于原告;7、苗××出具的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农利料24袋,每袋108元。苗某红.08.8.6”,以此证明苗××从其处拉走了24袋饲料,其未用饲料,不能付款。

原告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2、3有异议,认为证人与被告都是同一个村的,没有证据证明苗××受雇于其,也不能证明是其让苗××把被告家的饲料拉走了;对证据4有异议,认为录音中原××说的不属实,原××不是受雇于其,只是运送饲料挣运费;对证据5有异议,认为证人所述发工资一事不属实,证人与苗××均是从其处进料卖料挣取差价;对证据6有异议,认为证人所述不属实;对证据7,表示不清楚是否苗××出具的欠条。

本院对原××进行了询问,原××在询问笔录中称,其只是用三轮车运饲料挣运费,不清楚原告和农利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苗××和独×都是从原告处进料后自己卖,对外说是公司的人,怕别人知道自己是二道贩子,录音中提到的押金实际是预付款,试用期是对客户说的假话,怕客户知道他们是二道贩子不用料;给被告送饲料时,是苗××先给其打电话,其去原告处拉料给被告送,原告让其在料送到后把钱捎回来,但被告说没钱,其按照原告说的让被告出具了欠条,回来就把欠条交给了原告。

原告对询问笔录的质证意见为:认为原××在询问笔录中的陈述内容属实,但称是其给原××打电话让去送料的,苗××是否给原××打过电话其不清楚。

被告对询问笔录的质证意见为:认为原××在询问笔录中所述的“对客户说的都是假话”这部分内容不属实,应以录音中的谈话内容为准。

本院认证如下: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1、2,被告对证据本身无异议,予以认定。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1、2、3、6,原告有异议,因原告与苗××之间如何交往,该四个证人均未参与,所做证言可信度低,不予采信;对于证据4、5,因原××称苗××与原告之间是得工资还是卖一袋得多少钱,其并不确定,而且其并不是原告雇佣的人员,另外,证人独×称发工资一事只是口头说过,后来不了了之,且独×称其和苗××都是从原告处进料卖料,因此,该两份证据不能证明苗××是受雇于原告;对于证据7,原告表示不清楚,未持异议,对该证据本身在本案中予以认定。对于原××在询问笔录中的陈述,因原、被告双方对其陈述的送料过程并无异议,对该部分内容予以认定,因其在谈话录音中也不能确定原告与苗××之间的关系,故不能证明苗××受雇于原告。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有效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8年1月27日,原告卖给被告由郑州农利公司生产的饲料25袋,每袋108元,价款共计2700元,被告收到饲料后,于当日出具了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苗某宣)郑州农利驻济办事处饲料x代赵某某08.元.X号”,并将欠条交由运送饲料的三轮车司机原××给原告捎回。其后不久,与原告之间有买卖饲料业务关系的案外人苗某红,从被告处将25袋饲料中的24袋拉走卖给他人,当时未给被告出具手续。2008年8月6日,苗××给被告出具了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农利料24袋,每袋108元。苗××.08.8.6”。因原告未得到2700元饲料款,持欠条向被告主张,被告以苗××系原告雇佣,已将饲料拉走为由,认为不应支付原告饲料款,双方产生争执。

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25袋饲料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其应当向原告足额支付饲料款。被告辩称,其欠的是农利公司的饲料款,而不是原告的款,但原告独立经营,与农利公司之间是买卖关系,且欠条上也有原告的名字,现欠条为原告所持,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饲料款,被告的该项辩称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另辩称,受原告雇佣的苗××已将其中的24袋饲料拉走,其不能支付饲料款,但原告称苗××只是其的一个客户,并不是其雇佣的人,其也未委托苗××将饲料拉走,对此,被告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辩称理由成立,且苗××在被告处拉走饲料后也给被告出具了欠条,二人之间成立了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在支付原告25袋饲料款后,也可持欠条要求苗××向其支付其中的24袋饲料款,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向原告付款的义务。综上,原告现要求被告支付饲料款27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苗某某饲料款27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瑞清

审判员史立平

审判员王利娟

二0一0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赵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7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