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再审申请人)曾某某,男,1974年10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秦博,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再审被申请人)永城市双龙物资有限公司(原名永某市科翰挂车生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明玉,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曾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永城市双龙物资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城市人民法院(2008)永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处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曾某某除已支付给永城市双龙物资有限公司车款x元款(在永城市人民法院保管)外,再于协议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永城市双龙物资有限公司车款x元;曾某某放置于永城市双龙物资有限公司的挂车一辆归永城市双龙物资有限公司所有。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二、一审诉讼费用2670元,其他费用890元等费用由被上诉人永城市双龙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再审诉讼费2000元,二审诉讼费用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上诉人曾某某负担。
三、协议自当事人双方签字后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郭军谋
审判员孙某东
代理审判员刘冬梅
二○○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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