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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东刑初字第71号东营市海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杨某乙、方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东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东营市海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经济开发区X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杨某乙。

辩护人徐某甲,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大学文化,山东省东营市人,原系东营市海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略)。2007年9月7日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被东营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东营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丙,山东百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德惠市人,原系东营市海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市场部经理,住吉林省德惠市X镇老少沟屯五组。2007年9月7日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被东营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东营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辩护人潘某丁,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小学肄业,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原系东营市海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市场部副经理,住(略)。2007年11月6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东营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营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某己,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某庚,女,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大学文化,河南省璜川县人,原系东营市海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市场部全国市场总监,住(略)。2007年10月24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东营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东营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被告人高某辛,女,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高中文化,河北省邢台市人,原系东营市海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市场部全国市场总监,住(略)。2007年10月23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东营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东营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辩护人呼某某,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壬,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高中文化,河北省邢台县人,原系东营市海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邢台地区市场总监,住(略)。2008年1月29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东营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经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东营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癸,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潢川县人,原系东营市海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地区市场总监、A118店店长,住(略)。2007年10月16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东营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东营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滨海看守所。

辩护人武某某,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路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济南市人,原系东营市海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地区A86店店长,住(略)。2007年9月7日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被东营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东营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2008年8月4日被东营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09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某,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安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济南市人,原系东营市海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地区A36店店长,住(略)。2007年11月13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东营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东营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辩护人仇某某,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略)X,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潢川县人,原系东营市海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常州地区市场总监,住(略)。2007年11月19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东营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东营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被告人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徐州市人,原系东营市海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徐州地区总监,住(略)。2008年5月9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东营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营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济南市人,原系东营市海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地区A29店店长,住(略)。2007年11月13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东营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经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营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高中文化,河北省石家庄市人,原系东营市海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地区市场总监,住(略)。2007年12月18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东营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08年1月24日经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东营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辩护人马某某,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莱西市人,原系东营市海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地区A35店店长,住(略)。2007年9月25日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转由东营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10月12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东营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以东区检刑诉字(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东营市海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诺公司)、被告人杨某乙、方某、张某戊、宋某庚、高某辛、黄某壬、宋某某、路某某、安某某、姚某某、尹专侠、张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0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2日至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营区人民检察指派检察员刘勇、代理检察员马增民、梁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的辩护人徐某甲、十四名被告人及被告人杨某乙、方某、张某戊、高某辛、黄某壬、宋某某、路某某、安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以补充侦查为由申请延期审理一个月,本院予以准许,同年5月25日检察机关申请恢复法庭审理。因案情重大复杂,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4年3月,杨某乙等人出资成立海诺公司,生产(加工)螺旋藻。2006年6月,方某、张某戊以市场部的名义,以规定价款规定数量的螺旋藻等产品为“一单”,以“一单”为单位,向客户承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高额回报(即返款),称为“买单返利”,销售由海诺公司向其提供的螺旋藻等产品。后宋某庚、高某辛加入到市场部。方某担任市场部经理,张某戊担任市场部副经理,宋某庚、高某辛担任全国市场总监。市场部负责营销方案的制定和传达。规定客户向海诺公司购买螺旋藻等产品(在实际经营中,部分客户只买单投资不要产品),公司每半个月为一个销售期,公司从下期开始按客户报单给客户返款。同年8月,方某同杨某乙商定,市场部纳入海诺公司管理。8月底张某戊离开公司。

返款模式先后7次变更,每种返款模式均为依次不间断返款。在2006年6月买单的客户,每单每半月返款600元,连续返款3次;每半月返款300元,连续返款8次;每半月返款200元,连续返款6次。在2006年7月1日至同年7月15日买单的客户,每单每半月返款600元,连续返款2次;每半月返款300元,连续返款8次;每半月返款200元,连续返款6次。在2006年7月16日至同年7月31日买单的客户,每单每半月返款600元,返款1次;每半月返款300元,连续返款8次;每半月返款200元,连续返款6次。在2006年8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买单的客户,每单每半月返款300元,连续返款6次;每半月返款200元,连续返款10次。在2007年1月1日至同年2月28日买单的客户,每单每半月返款300元,连续返款12次。在2007年3月1日至同年6月15日买单的客户,每单每半月返款300元,连续返款6次;每半月返款180元,连续返款6次。在2007年6月16日至同年7月31日买单的客户,每单每半月返款380元,连续返款6次。

海诺公司为了扩大宣传,进一步开拓市场,吸引更多客户买单,多次召开会议,奖励业绩突出者,组织了出国旅游等各项活动。为鼓励客户多买单,市场部规定客户达到购买10单以上成为店长(成为店长的条件,实际执行中标准不统一),为激励总监、店长和推荐者向公司推荐客户“买单”,公司对总监、店长和推荐者进行了奖金奖励的激励机制。

海诺公司市场部逐步在各地设立市场总监、店长、分店长,形成较为严密的营销体系。由于海诺公司在一定时间内持续返款,吸引了众多群众买单。先后发展了众多的地区总监和店长,范围涉及河北、山东、江苏、河南、天津等省市。自2006年6月至2007年7月,海诺公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略)元,返款总计(略)元。2007年8月,海诺公司市场部因无法为客户返款,宣布停业整顿。

其中:1、被告人黄某壬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略)元;2、被告人宋某某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略)元;3、被告人路某某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略)元;4、被告人安某某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略)元;5、被告人姚某某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略)元;6、被告人尹某某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略)元;7、被告人张某某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略)元;8、被告人张某某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略)元;9、被告人王某某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略)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东营市海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杨某乙、方某、张某戊、宋某庚、高某辛、黄某壬、宋某某、路某某、安某某、姚某某、尹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单位的辩护人提出:1、起诉书认定海诺公司涉案数额不清,证据不足。理由:(1)2006年8月31日前市场部独立于海诺公司,在此之前的涉案金额不应认定为海诺公司涉案数额。(2)海诺公司销售产品的市场价值、办公和管理成本、返单、转单的数额,亲友、同学等购买海诺公司产品的金额均应从涉案数额中扣减。2、认定海诺公司返款总计数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杨某乙的行为构成自首,其系海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海诺公司亦构成自首。4、案发前海诺公司已停止所谓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并作出还款承诺,与客户签订还款协议书,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被告人杨某乙辩称:1、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一直与公安机关保持联系,应属自首。在羁押期间向看守所检举三起案件,应属立功。2、指控其吸收资金的数额中应扣减转单、产品的成本。3、在发现无法为客户返款的情况下,积极筹措资金,制定返款计划,有悔过之意。

被告人杨某乙的辩护人提出:1、控方指控被告人所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及返款数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控方指控的涉案数额来源于证人赵某某的U盘,作为可随意制作的载体,所载内容在无原始证据印证下,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控方当庭为证明涉案金额,出示了三组证据,源于赵某某U盘,有银行卡,有被害人举报后统计的,三组数据均存在差距,相互矛盾。而金正会计事务所的统计表,亦不具有鉴定报告的证据作用。2、本案中销售产品正常的市值总额,返利时转单的数额,各被告人及其营销网络中未到案的店长、分店长以上职务人员投入的资金和代收代缴税款均应从涉案数额中扣减。被告人杨某乙对2006年8月中旬以前的数额不应承担责任。3、本案中不特定公众,不应包括家人、亲友、本单位职工等有特定关系的人。4、被告人杨某乙参与此案的初衷是急于打开市场发展企业,在出现资金断链时,动员下属筹资返款,制定还款计划,在去北京融资和济南处理遗留问题途中,多次向公安机关报告自己的行踪,并承诺2007年9月7日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接受调查,具有自首情节。2007年8月底发现问题时,主动停业整顿,采取措施挽回影响,应属犯罪中止。

被告人方某辩称:他们所运作的经营模式是新型的、合法的,所吸收的资金大部分用于返款,仅有小部分用于生产,因此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公司出现无法返款的情况下,与杨某乙积极筹措资金,并不具有逃跑的行为表现,应系自首。在羁押期间积极检举二起犯罪,属立功。

被告人方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乙主动与公安人员联系时,方某亦在现场,并表示处理完有关事宜即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如实告知公安人员所在处所,其行为应视为自首。在此案中方某未获利,投资者遭受的损失应由海诺公司负主要责任,方某不是海诺公司的主管人员,亦无证据证明营销活动系市X组织,因此应负次要责任,系从犯。

被告人张某戊辩称:没有参与公司的决策,不是主要负责人,并未获利,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羁押期间积极检举二起犯罪,属立功。

被告人张某戊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戊离开市场部的时间应为2006年7月3日左右,因此认定张某戊涉案的数额不准确,且被告人张某戊未起决策指挥作用。

被告人宋某庚辩称:公司制定返款承诺、签定合同、发放聘书行为是合理的,并不违法,采取的是以货币交换的经营销售模式,双方都是互利的,经营合法,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曾以“杨月飞”之名买单,应予扣减。

被告人高某辛辩称:其为销售人员,并非主要责任人,公司采取的运营模式,主要是为了销售产品,使企业得到发展,客户得到利益,合理合法,因此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高某辛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高某辛没有参与海诺公司市场部买单返利经营模式的制定和修改,也没有决策权和指挥权,海诺公司市场部吸收的公众存款数额与被告人高某辛没有必然联系,不应将其列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被告人黄某壬辩称,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转单的数额应该从7.8亿数额中扣除,在停业整顿后他积极筹款,弥补客户的损失,个人已拿出90余万元返还客户。

被告人黄某壬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壬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被告人黄某壬存有从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的情节,请求法院对黄某壬免予刑事处罚。理由:1、被告人黄某壬在海诺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黄某壬虽然作为邢台地区总监,但不参与各个店的实际经营活动,亦不参与买单返利政策的制定和谋划,也没有参与公司管理,只是听从市场部的指挥和领导。2、指控被告人黄某壬参与邢台地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略)元,事实不清。公诉机关指控的数据是根据赵某某的U盘中海诺公司给客户返款的数据计算而来的,但该数据不是原始数据,资料亦不完整,与报单、银行凭证不符。客户买单返利的数额不应计算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内。3、邢台地区各店长买单的数额不应计算在黄某壬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内。整个邢台地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全部数额,不是被告人黄某壬个人非法吸收的,邢台地区有十几家店,但只有两个店是黄某壬的,其他店与黄某壬没有关联,也不属黄某壬管理,各个店都由店长独自管理,直接与公司结算。4、被告人黄某壬悔罪表现较好,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壬用(略)元为客户弥补损失,主动供述犯罪事实,并终止犯罪。

被告人宋某某辩称:指控其涉案数额中包括80%的转单情况,应予扣减;其非公司的主要责任人,天津地区的每个店都是面对公司的,因此指控其涉案数额不准确,且有自首行为。

被告人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小,没有实际履行总监职责,不是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法庭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理由:1、海诺公司制定了买单返利的政策后,多次举行会议,并请经济专家演讲,使市场总监、店长、投资者相信公司,但宋某某不知道公司的目的,宋某某既是参与者,也是受害者。2、宋某某不是海诺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不是组织者、领导者,不是直接责任人员;3、宋某某成为天津市场总监是其姐宋某庚为了让其拿到部分提成照顾给予的,实际上天津市场还有二个总监,即王婷、张津村。为了使天津市场不能同时有三个总监,海诺公司将王婷、张津村说成其他地区的市场总监,但王婷、张津村的家均在天津,只是到外省市联络人,业绩算作天津的,故公诉机关指控宋某某的犯罪数额中,应扣减王婷和张津村发展的客户的金额。

被告人路某某辩称:她非直接责任人,指控其涉案数额不准确,她的客户中有很多人都是自愿报单。

被告人路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路某某在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作用轻微,系从犯,主观恶性不深,有悔罪表现,请求对被告人路某某免予刑事处罚。理由:1、海诺公司市场部虚假宣传是导致社会公众疯狂向该公司投资买单的直接原因。2、被告人路某某未实施任何营销行为,登记在其店下的买单者并非路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的。3、被告人路某某仅存在帮助部分社会公众向海诺公司办理报单手续的行为,其在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作用轻微。4、海诺公司市场部财务管理混乱,不能依据U盘中的资料认定被告人路某某吸收公众存款数额,控方证实涉案金额的证据存在明显瑕疵。5、被告人路某某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主动向公安机关交纳现金4万元,向公诉机关交纳现金50万元。在侦查起诉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安某某辩称:指控其涉案数额不属实,其中有转单的情况,应予扣减。

被告人安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安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证据达不到刑事诉讼法要求的确实充分的标准,不能据此定罪量刑。理由:1、指控安某某涉嫌犯罪的数额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涉案数额的来源是根据赵某某U盘中的返利金额计算出来的,该数额中不仅包含成本,而且含有转单数额,故不能依据该数额定罪量刑。2、从安某某的身份看,安某某与海诺公司之间系产品代理合同关系,安某某是海诺公司在济南地区的代理商之一,不属于海诺的员工,也不是雇佣或聘任人员,安某某与海诺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指控安某某是海诺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直接责任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3、安某某作为海诺公司的代理商,其职责是代理海诺公司产品,从未主动招揽客户,通过安某某购买产品的顾客是通过海诺公司的安排或其他顾客相传主动找安某某购买的。

被告人姚某某辩称: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他是3月份正式经营海诺公司产品的,取得了各种手续,有店铺,是合法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亦未推荐过客户。且公诉机关指控其涉案数额不准确。案发后他欲前往公安机关去投案,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尹某某辩称:指控的犯罪数额不准确,其行为是根据公司的代理合同实施的,主观上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具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张某某辩称:店内许多客户是公司介绍的,并非其本人发展,其行为目的是销售产品,主观上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不准确,他曾以“赵海伟”之名买单,应予扣减;归案后曾向司法机关检举他人犯罪。

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某不是海诺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亦非该单位职工,双方不存在聘任、雇佣关系,不是本案的直接责任人员。张某某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公诉机关提供的U盘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且每月返利情况经常发生错误,存在大量转单的情况,而张某某名下的大量客户均由公司介绍而来,因此涉案数额应扣除生产、销售成本。

被告人张某某辩称:自2006年10月与李静到海诺公司考察之后至2007年6月,与李静极少联系,期间他未参与海诺公司的经营活动,未发展他人购买海诺公司的产品,仅在2007年6月后介绍三人买单,因此只对该三人买单数额负责,此间先后以自己的名义购买71单,应予扣减,故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不准确,同时具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某未参与海诺公司的经营,起次要辅助作用。张某某仅介绍了三人向海诺公司买单,他名下的投资人大多他不认识,其中有很多转单的情形,不应计算在犯罪数额之中,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不准确。

被告人王某某辩称:其非店长,亦非负责人,仅介绍孙桂芬、徐茂福购买海诺公司的产品,未向公众吸收存款,不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不当,应仅对上述二人买单的数额负责,同时他曾以“郝文芳”之名买单,应予扣减。

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被告人杨某乙等人出资成立海诺公司,生产、加工螺旋藻。2006年4月,杨某乙在参加延吉保健品博览会时与被告人张某戊相识,张某戊与被告人方某于同年6月来到东营海诺公司,与杨某乙商谈合作事宜,杨某乙向二人提供了办公场所,后方某、张某戊以市场部的名义,以规定价款规定数量的螺旋藻等产品为“一单”,向客户承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高额回报(即返款),称为“买单返利”,销售由海诺公司向其提供的螺旋藻等产品。后经张某戊介绍被告人高某辛、宋某庚加入市场部。方某担任市场部经理,张某戊担任市场部副经理,宋某庚、高某辛担任全国市场总监。市场部负责营销方案的制定和传达。规定客户向海诺公司购买螺旋藻等产品,每半个月为一个销售期,公司从下期开始按客户报单给客户返款。期间,被告人杨某乙、方某、张某戊、高某辛、宋某庚组织召开市场部启动大会,将上述规定传达给到会参加的客户,吸引大量客户买单。同年7月底,张某戊离开公司。

为发展客户买单经被告人杨某乙、方某、高某辛、宋某庚商定返款模式先后进行了7次变更,每种返款模式均为依次不间断返款。在2006年6月买单的客户,每单每半月返款600元,连续返款3次;每半月返款300元,连续返款8次;每半月返款200元,连续返款6次。在2006年7月1日至同年7月15日买单的客户,每单每半月返款600元,连续返款2次;每半月返款300元,连续返款8次;每半月返款200元,连续返款6次。在2006年7月16日至同年7月31日买单的客户,每单每半月返款600元,返款1次;每半月返款300元,连续返款8次;每半月返款200元,连续返款6次。在2006年8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买单的客户,每单每半月返款300元,连续返款6次;每半月返款200元,连续返款10次。在2007年1月1日至同年2月28日买单的客户,每单每半月返款300元,连续返款12次。在2007年3月1日至同年6月15日买单的客户,每单每半月返款300元,连续返款6次;每半月返款180元,连续返款6次。在2007年6月16日至同年7月31日买单的客户,每单每半月返款380元,连续返款6次。2007年7月之前,每单为1780元,之后变更每单为1800元。

海诺公司为扩大宣传,进一步开拓市场,吸引更多客户买单,多次召开会议,奖励业绩突出者,组织出国旅游等各项活动。为鼓励客户多买单,市场部规定客户达到购买10单以上成为店长。为激励总监、店长和推荐者向公司推荐客户“买单”,公司制定了对总监、店长和推荐者进行了奖金奖励的激励机制。并逐步在各地设立市场总监、店长、分店长,被告人黄某壬任邢台地区市场总监,被告人宋某某任天津地区市场总监,被告人路某某任济南地区A86店店长,被告人安某某任济南地区A36店店长,被告人姚某某任江苏常州地区市场总监,被告人尹某某任徐州地区市场总监,被告人张某某任济南地区A29店店长,被告人张某某任石家庄地区市场总监,被告人王某某任烟台地区A35店店长,为此吸引了众多群众买单,范围涉及河北、山东、江苏、河南、天津等省市。自2006年6月至2007年7月,海诺公司向社会公众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总计(略)元,返款总计(略)元。2007年8月,海诺公司市场部因无法为客户返款,宣布停业整顿。

其中,被告人黄某壬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略)元;被告人宋某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略)元;被告人路某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略)元;被告人安某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略)元;被告人姚某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略)元;被告人尹某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略)元;被告人张某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略)元;被告人张某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略)元;被告人王某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略)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某出庭证实,2006年7月由他人介绍来到海诺公司市场部工作,市场部有十五人左右,方某任经理,成员有宋某庚、高某辛、韩彦林、贾树泉、李某某、赵某某、孙某某、张某某等,宋某庚是市场部的总监,韩某某、贾树泉任副经理,汤某某是市场部的办公室主任,李某某、赵某某、孙某某、张某某等人负责对市场部财务进行核算,计算出客户的工资(返利),并进行发放,她主要负责接听打到市场部的电话及传递部分传真件,在赵某某未进入市场部之前,由她对各地购买产品的汇总单进行登记和记帐,并计算出买单返利的数额存入电脑记帐中。赵某某来后,由赵某某对统计的返利情况进行汇总和审核。电脑记帐中体现的客户返利情况均是根据各地区报单进行的全面登记,在她调离财务部后由赵某某接替了她的工作。

(2)证人李某某出庭证实,2006年8月她进入海诺公司市场部工作,9月接管出纳工作,市场部隶属于海诺公司,董事长杨某乙领导,实行独立核算。市场部主要是以“消费返利”的方式销售公司的保健品,吸引社会人员投资买单,市场部给予客户返利,期间返利的模式多次进行了变更。市场部由方某任总经理,宋某庚、高某辛任全国市场总监,韩某某任市场部经理,汤某某任办公室主任,赵某某任市场部会计,王志轩、张某某、孙某某分别负责各地区的返利核算,她负责市场部资金管理,主要管理市场部的银行卡及客户返利等工作,孙某某、王志轩对负责的各地区报单进行录入。公司的市场部下设全国市场总监,并在各地设立地区总监16个,总店长53个,分店长100多个,由他们推荐群众向公司买单,公司从每单收入中拿出215元对地区总监、店长进行奖励。市场部成立时,规定每单价值是1780元,每单是10瓶保健品。2007年5月后改为每单3瓶保健品,每半个月为一个销售期,从下期开始每半月给客户返利一次。客户买单时在各代理店填写报单表,并将存款的回单贴在报单表上,由店长将传真件发至公司市场部,或用因特网发到赵某某、韩某某的电子邮箱,公司将各店人员的返利表传真给各地店长,市场部没有帐本,市场部客户买单的收入只记买单的单数,返利在店长中有核算表。案发前,方某让她把电脑中的核算表拷入到移动硬盘,该移动硬盘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扣押,后电脑被格式化了。

(3)证人赵某某出庭证实,2006年10月通过韩某某介绍到海诺公司工作,管理海诺公司市场部财务,海诺公司的法人代表是杨某乙,公司主要生产保健品,市场部是单独运作的,有单独的财务工作人员,公司市场部主要以“销售返利”的方式销售公司的保健品,吸引社会人员“买单”,“买单”是指客户拿出1780元写明定货要求将钱汇至海诺公司杨某乙个人帐户,公司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后由财务负责核对,经核实后将客户名称、卡号、返利数额录入微机,然后计算返利数额,如中间有返利全部兑现完毕客户不再买单的,就将此人的全部信息删除,经核实无误将给客户发放。每月发放二期,按照规定的返利模式给客户返钱,公司规定1780元为一单,每半个月为一个销售周期,从下期开始每个月中旬和月底给客户返钱一次,期间返利的方式多次进行了变更。市场部由方守光任总经理,韩某某任副经理,汤某某任办公室主任,宋某庚、高某辛任全国市场总监,他任市场部会计,负责各地区报单、返利单的审核工作,李某某任会计兼出纳,王志轩、张某某、孙某某分别负责各地区的返利核算。案发前,他将电脑中录入的客户返利情况全部存入到U盘当中,后他将U盘交给公安机关。

(4)证人李某某证实,海诺公司是2004年成立,法人代表是杨某乙,2006年7月海诺公司成立市场部,由方某和一个姓张的(指张某戊)发起,后来进入市场部的人员有宋某庚、高某辛、李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孙某某等人,这些人是受杨某乙、方某直接领导。并证实2009年9月份姓张的离开公司。

(5)证人汤某某证实,她在海诺公司主要负责市场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海诺公司市场部主要是以消费奖励的方式销售公司保健品,吸引社会人员投资入股,市场部再给客户返利。公司规定1780元为一股,以股为单位,按照规定的返利模式给客户返钱。公司每半个月为一个销售期,从下期开始给客户返利,之后公司多次对返利模式进行调整,公司变更奖励政策和其他重大决策都是经杨某乙、方某、宋某庚、高某辛四人商量决定,然后召开总监、店长会议公布。公司市场部经理为方某、张某戊,宋某庚、高某辛任全国市场总监,韩某某任市场部副经理,财务人员有赵某某、李某某、孙某某、张某某、王志轩,公司市场部在各地设总监近20个,总店长、分店长共有100多个,公司从每单收入中拿出215元对这些人进行奖励。威海汤金超的店是她母亲汤某某的,原先这个店是登记她妈的名字,后来因为公司不允许店长兼任总监就将店长改为她弟弟汤金超的名字,实际她弟汤金超并没有参与。

(6)证人乔某某证实,2007年2月他进入海诺公司市场部工作,海诺公司主要经营保健品,市场部负责人是方某,韩某某任市场部经理,汤某某任主任,赵某某、王志轩、张某某、孙某某、李某某系市场部财务人员,高某辛、宋某庚系市场部全国总监。他主要负责在李某某去银行存取款时的接送。公司规定每单是1780元,每单3瓶保健品,买了保健品后给买单者返利,他到公司时方某让他去济南办了个帐户,用于客户买单汇钱,办好后他将卡给了方某,期间市场部还用他的身份证在银行办理了三个帐户,至于帐户中的往来帐目他不清楚。

(7)证人孙某某证实,2006年12月份,他在海诺公司车间工作,2007年2月份左右到海诺公司市场部工作,属财务人员。市场部主要是以让公众买单的方式向市场部汇款,再给予公众返利。具体的运作模式是公司各地店长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将公众买单的情况传到办公室汤某某处,汤某某让李某某、郭玉燕将单整理后交于赵某某,赵某某对完帐后将单子交于他、张某某、王志轩、李某某四人,由他们四人负责将单录入到电脑中,再计算出返利的数额,再将电子版的报表报给赵某某,赵某某将单子整理好后打印出再返回给他们。他们根据单子填写的返利数额汇款。财务报表原先在公司四楼的电脑里,赵某某的电脑中也存有。2007年8月,方某让李某某将电脑里的资料拷到移动硬盘里,后电脑被方某格式化。

(8)证人张某某证实,2007年5月她通过招聘进入海诺公司市场部,市场部是海诺公司的一个独立部门,业务是负责全国各地的客户买单,买单是指客户花1780元买一单,公司按期返利,公司在案发前,方某让他们将电脑里的买单资料全部拷出来,然后将电脑格式化。但她将资料拷出来后,电脑并没有格式化。(9)证人郭英英(郭玉燕)证实,2006年7月她在海诺公司市场部任发货员,海诺公司的法人代表为杨某乙,公司是以出售保健品给客户返利来吸引客户买单,市场部刚成立时规定一次买1780元的保健品共10瓶。到了2007年1月份变为1780元买3瓶,7月份变更为1800元买3瓶,市场部由方某任总经理,宋某庚、高某辛任市场部全国市场总监,财务人员有赵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孙某某,市场部共计12人。市场部主要是宋某庚、高某辛去各地联系客户推销商品,介绍购买商品返利情况,后客户向市场部财务汇款,经核对后由她向客户发货。

(10)证人时某某证实,2004年10月份她进入海诺公司工作,先后任公司的出纳、会计、财务副经理。公司下设市场部、财务部、营销部等部门,公司法人代表为杨某乙,公司市场部是2006年6月份成立,由方某负责,当时还有一名叫张某戊的,后因与方某产生矛盾离开,市场部内还有宋某庚、高某辛等人,但市场部怎样运营她不清楚,资金的往来也不是通过公司正常的帐户,市场部有单独的帐号。

(11)证人孙某某证实,2006年7月他到海诺公司工作,任办公室主任,杨某乙是公司法人和总经理,李某某系公司股东和副总经理,市场部与2006年8月前后成立,有杨某乙直接管理,市场部总经理是方某,全国市场总监为高某辛、宋某庚,市场总监以下在全国各地有许多的业务人员,业务员是销售海诺公司产品的,市场部资金不通过公司的财务,具体是什么帐号他不清楚。市场部通过买单的方式吸收的钱除了返利还购买了现在的海诺公司办公楼,在星光科技公司投入了几百万元。

(12)证人李某某证实,他在海诺公司任司机,为杨某乙、方某开车,市场部负责接待客户,向客户宣传公司的经营模式,宣传经营模式均是以会议的形式,会议由杨某乙主持,市场部方某、韩某某、贾树泉参加。对于海诺公司吸收的资金情况他不清楚。

(13)证人杨某某证实,其任海诺公司购物广场副经理,总经理为方某,海诺购物广场在东营潍河路牛车水商业街B-X号和邢台市桥东区X街,莱州市X路云峰家龙界X号共3家分店。东营的分公司为公司的全部投资,邢台店和莱州店公司投资占51%,市场部在邢台、莱州的客户投资占49%。

(14)证人牛某某证实,他系东营星光科技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海诺公司总经理杨某乙及李某某系星光科技的股东。杨某乙、李某某于2007年3月27日分别向星光公司增资259.2万元、40.8万元,二人增资的资金来源他认为是海诺公司销售保健品获得的盈利。

下列(15)-(19)组证据证实山东滨州徐莉A125店买单情况

(15)证人韩某某证实,2007年2月从徐莉处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徐莉代他到东营海诺公司看了一下情况,他为获取高额利息,从徐莉处投入x元,购买40单产品,共返还本金x元,共获利x元。

(16)证人齐某某证实,2007年6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于是,她前往海诺公司位于胜滨小区租房处,先后从丛思思处投入1780元,购买1单产品,得到返利720元,获得买单提成1060元。并证实在该出租房内有一叫李汉翠的老年妇女和一个叫徐莉的女子。

(17)证人夏某某证实,2006年12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于是,在2007年她前往海诺公司位于胜滨小区租房处,先后从丛思思处投入x元,购买11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并证实曾参加过徐莉组织的海诺公司的考察。

(18)证人于某某证实,2007年4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于是,她前往海诺公司位于胜滨小区租房处,先后从丛思思处投入x元,购买25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

(19)证人李某某证实,2007年1月通过他人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于是与丛思思、徐莉相识,后经二人介绍,为获取高额利息,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24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

下列(20)-(24)组证据证实山东滨州贾树泉A129店买单情况

(20)证人肖某某证实,2007年4月通过贾树泉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从贾树泉处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9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得到买单提成100元。

(21)证人张某某证实,2007年4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向海诺公司杨某乙的帐户投入x元,购买16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

(22)证人刘某某证实,2007年3月通过张艳丽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贾树泉带其到东营考察后,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张长青以丈夫陈学军的名义向海诺公司杨某乙的帐户上投入x元,购买8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并证实张长青和贾树泉带其到海诺公司考察过,接待他们的是杨某乙。(23)证人胡某某证实,2007年4月通过张长青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张长青向海诺公司杨某乙帐户上投入8900元,购买5单产品,得到返利9900元。

(24)证人周某某证实,2007年4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她前往同一小区的姓张的男子处,通过该男子向海诺公司先后投入x元,购买6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

下列(25)-(28)组证据证实山东青岛徐某某A80店买单情况

(25)证人徐某某证实,2007年4月海诺公司一叫姜丽芬和王某某的总监找到陈某某,陈某某又找到他,称该公司业务很好,消费返利后有高额的回报,于是,他与陈先锋、沈琳、任某某到东营进行了考察。之后,几人想成立一个店,多挣一些钱,在4月2日与海诺公司杨某乙、方某进行了商谈,任命他为青岛区域总代理,店铺为A80,合伙人有陈某某、沈琳、任某某,该店属于姜翠芬下属的店,由他签了代理协议,店铺开始运作。客户来到后他按照海诺公司消费返利的模式向客户进行介绍,客户买单将款直接打给杨某乙的帐户,每半个月进行返利,公司给每单的代理费是140元,并将在其店客户返利的款打入他的帐上,有近50人通过他的店进行买单。他得到提成x元。他参加过公司组织的会议。2007年8月,海诺公司停业整顿,给他们用快件发来还款协议,于是,他们按协议要求和客户逐个签定了还款协议。

(26)证人陈某某、任某某证实的情况与徐某某的证言相一致。

(27)证人穆某某证实,在2007年4月她通过邻居徐某某介绍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于是,她购买了10单产品,之后,又介绍他人买单,成为了业务员,期间,她按照徐某某介绍的海诺公司消费返利的模式向客户进行介绍,让客户将款直接打到杨某乙的帐户。他个人分几次投入x元,购买了56单,未得到返利和提成。在2007年7月8日,他曾参加过海诺公司组织的会议。8月,公司停业整顿,他们收到了还款协议。

(28)证人孙某某证实,2007年5月通过朋友彭繁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陈某某给其杨某乙的帐号向海诺公司先后投入x元,购买10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提成120元。证实介绍过一个叫刘崴的买单,曾到海诺公司考察过,参加过海诺公司组织的活动。

下列

(29)组证据证实山东威海汤某某A23店买单情况

(29)证人汤某某证实,2007年7月下旬她母亲汤某某经营的A23店向海诺公司投543单,共计x元,母亲店下的分店长有文登的马丰英、孙启均合伙的店、牡丹江宋彩霞两个分店,东营的魏俊荣、周秀翠、济南的王利民下面的客户也从她的店报单。

下列(30)组证据证实山东济南程某某A48店买单情况

(30)证人程某某证实,自2007年5月A48店开始运作。在2006年8月,高锡全向她介绍海诺公司进行融资,投入1单1780元,一年后返9000元,还给10瓶产品,于是,她去海诺公司进行考察,杨某乙接待的她,之后,她从高锡全、周志军处开始买单。2007年5月份,她再次来到海诺公司,该公司的总监高某辛接待的她,并与她签订了购销合同,负责济南南部山区,成为周志军的分店,店号为A48。之后,她向客户进行了宣传,而公司的买单返利方式先后进行过调整,她向公司每报1单提成是70元,客户每单得60元提成,由她负责返给客户,客户买单将款直接给她,由她汇入杨某乙和乔滨辉的帐号。

下列(31)-(32)组证据证实山东济宁赵卫清A157店买单情况

(31)证人王某某证实,2007年3月通过赵卫清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赵卫清向海诺公司先后投入1780元,购买产品1单,得到返利2160元。

(32)证人李某某证实,2006年10月通过高树峰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高树峰向海诺公司投入1780元,购买产品1单,得到返利1800元。

下列(33)-(37)组证据证实河北邢台黄某壬A21店买单情况

(33)证人蒋某某(店长)证实,2006年7月份她的朋友黄某壬对她说东营有个海诺公司很好,只要花1780元就可购买一单产品,既能得到产品又可得到高额返利,并告诉她按当时公司规定,每花1780元可购买一单,共返12个月,前三个月返本,每半月返款一次,每次返300元,后九个月返利,也是每半个月返一次,每次返300元,她看到利润可观,从2006年8月上旬就开始买单,当时花了x元从黄某壬那儿买的单。他从2006年10月份开始担任海诺公司A106店店长,按公司规定,店长每次买单的数额需比上次递增20%,否则就没有店补,因此她到处找人买单,每次都是将收上来的钱打给杨某乙,然后告诉黄某壬买了多少单,黄某壬再核对总数,然后再和公司结算。向客户返款都是直接向客户卡里打钱,不经过她。她每发展1单公司给80元提成,此外还有推荐奖。黄某壬是邢台地区的市场总监,负责邢台地区买单业务,传达公司政策。

(34)证人杨丽珍(A107店长)证实,2006年7月下旬她的朋友黄某壬对她说东营有个海诺公司很好,只要花1780元就可购买一单产品,既能得到产品又可得到高额返利,并告诉她按当时公司规定,每花1780元可购买一单,共返12个月,前三个月返本,每半月返款一次,每次返300元,后九个月返利,也是每半个月返一次,每次返300元,她看到利润可观,从2006年7月底就开始买单,当时买了1单花了1780元,是从黄某壬那儿买的单。2006年9月份,她一次性买了10单,成了AX号店的店长。按公司规定,店长每次买单的数额需比上次递增20%,否则就没有店补,因此她到处找人买单,每次都是将收上来的钱打给黄某壬,然后告诉黄某壬买了多少单,黄某壬再核对总数,然后再和公司结算。有时候黄某壬让她直接将钱打给杨某乙。向客户返款都是直接向客户卡里打钱,不经过她。她发展每单公司给80元提成,此外还有推荐奖。开始是1780元单/单,连返12个月,前3个月返本,每半个月返一次,每次返300元,后12个月返利,每半个月返一次,每次返300元;后变为1780元/单,连返6个月,前三个月返本,每半个月一次,每次返300元,后三个月返利,每半个月返一次,每次返300元,后三个月返利,后来变为1780元/单,连返6个月,前三个月返本,每半个月返一次,每次返300元,后三个月返利,每半个月返一次,每次返180元,再后来变为1780元/单,连返3个月,每半个月返一次,每次返380元,最后变为1800元/单,连返3个月,每半个月返一次,每次返380元。黄某壬是邢台地区的市场总监,负责邢台地区买单业务,传达公司政策。

(35)证人张玉平(A133店长)证实,2006年8月下旬,她的朋友蒋某某对她说东营有个海诺公司很好,只要花1780元就可购买一单产品,既能得到产品又可得到高额返利,并告诉她按当时公司规定,每花1780元可购买一单,共返12个月,前三个月返本,每半月返款一次,每次返300元,后九个月返利,也是每半个月返一次,每次返300元,她看到利润可观,从2006年8月底就开始买单,当时买了10单花了x元,是从蒋某某那儿买的单。因为她买了10单,按当时公司规定,购10单即可成为店长,于是她向黄某壬申请,成了AX号店的店长。按公司规定,店长每次买单的数额需比上次递增20%,否则就没有店补,因此她到处找人买单,每次都是将收上来的钱打给杨某乙,然后告诉黄某壬买了多少单,黄某壬再核对总数,然后再和公司结算。有时候黄某壬让她直接将钱打给黄某壬。向客户返款都是直接向客户卡里打钱,不经过她。她发展每单公司给80元提成,此外还有推荐奖。返利方式开始是1780元/单,连返6个月,前3个月返本,每半个月返一次,每次返300元,后3个月返利,每半个月返一次,每次返300元;后变为1780元/单,连返6个月,前三个月返本,每半个月一次,每次返300元,后三个月返利,每半个月返一次,每次返180元,后来变为1780元/单,连返3个月,每半个月返一次,每次返380元,最后变为1800元/单,连返3个月,每半个月返一次,每次返380元。黄某壬是邢台地区的市场总监,负责邢台地区买单业务,传达公司政策。

(36)证人王桂芳(A134店长)证实,2006年8月下旬她朋友张玉平对她说东营有个海诺公司很好,只要花1780元就可购买一单,可以获得公司指定价格的产品,同时可以得到利润,返还15个月,每半个月为1期,前三个月返本,每半月返款一次,每次返300元,后12个月返利,每半个月返200元,她于2006年8月底从蒋某某那儿买了10单花了x元,成为黄某壬总监底下的店长,店号为A133。黄某壬是邢台地区的市场总监,负责领导邢台地区。

(37)证人王书英(A152分店长)证实,2006年9月份她经李某某介绍知道东营有个公司很好,详情可找黄某壬了解,她就找到黄某壬了解到每买1780元可购买一单产品,可以获得公司指定价格的10瓶产品,同时可以获到利润,得到的利润返15个月,每半个月为1期,其中前3个月返本,每半个月返300元,后12个月返利,每半个月返200元,只要一次购买10单,就可成为店长。她于2006年9月从李某某那里买了10单,成为分店长,店号是X号,他手下共有200多人,黄某壬是邢台地区总监。

下列(38)-(40)组证据证实天津宋某某A118店买单情况

(38)证人王某某证实,他帮张慧新卖过海诺公司产品,他自已也买过5单,同时向汪小燕介绍过海诺公司的产品及买单的好处。

(39)证人冯某某证实,她从朋友韩琴那里听说了海诺公司,从2006年11月15日开始买单,刚开始买了5单,后来看到都按时返钱,就逐步加大投入,共投入约50万元,后来又介绍朋友买单,经手资金约150万元左右,返利的钱朋友们也都转单,他买单的店长是宋某某。

(40)证人宋延虹(分店长)证实,2006年9月的一天宋某某给她与张慧新讲了海诺公司买单返款的事情,宋某某给她讲就和集资一样,公司用她们的钱开发产品,赚钱后再给利润,赔了也把本金退还。同年9月底她出了8900元买了产品,在张慧新店里将款交给了宋某某,过了十多天,产品到了,又过了一段时间,开始返款,每半个月返一次,每次每单产品返300元,返了三个月,之后又改为每单产品每半个月返200元。后来,张慧新店长给她说公司让办几个分店,张慧新把她报上去,她就成了分店长。通过她买产品的有尹淑玲、宋延霞、牛星灵、刘宝金、于淑焕、陈润芝、王建凤、沈学会、李桂良、宋延龄、王永华、沈学刚、姜玉栋、宋琦、陈玉发、马家荣、苗凤兰、沈学光、刘伟、窦会林、姜静、刘四红、向永涛、许桂静、陈润红、陈润花、王学友、牛福莉、石蕴好、王学伟、董丽会、陈润青、刘学玲、董金芸、宋泽盛、马家敏、牛星强、牛星福、牛志芳、张建民、井龙、刘金兰、宋金梁、李某丙霞、葛金艳、薛明艳。这些人买产品时有时将钱直接交给她,由她再交给张慧新,或者有的直接将钱交给张慧新。2007年4月份,海诺公司杨某乙及方某来到天津,在一个会议室里开了会,宋某某、张慧新都参加了,杨某乙、方某介绍了产品情况,杨某乙讲通过这种方式将资金汇集起来,干大事,赚了钱分给大家一部分,既可以提高产品知名度,又可节约广告费。

下列(41)组证据证实山东济南路某某A86店买单情况

(41)证人孙某某证实,路某某是海诺公司济南一店长,2007年2月份,路某某雇佣她打理海诺公司业务,济南许多客户通过路某某购买海诺公司产品,并从中获得高额利润。具体有多少客户通过路某某购买产品她不知道,有的返还了一部分利润和本金,有的尚未返钱。她以她对象的名义投了二万余元,公司尚欠她本利x元。

下列(42)组证据证实山东济南安某某A36店买单情况

(42)证人邢某某证实,2007年6月份她听济南织锦小区的梁宝霞说海诺公司一个投资项目,投资一单1780元,三个月返本,后三个月返利60%的利息,她觉得挺好,同年6月14日,她给了梁宝霞x元买了10单,后来高玉敏告诉她不通过梁宝霞,以后通过安某某就行,通过安某某可获得返点,于是她通过安某某买单,自己也发展了19人买单,她前后共投入本金x元,购买107单,已返x元。

下列(43)-(46)组证据证实江苏常州姚瑶A18店买单情况

(43)证人张某某证实,他于2007年1月担任AX号店长,他是经江苏的朋友高听娣介绍,2007年1月8日他与陈某某、刘会元去东营考察,海诺公司市场总监宋某庚指定他成为店长,然后他们三人分别介绍推荐他人买单,经营范围是临沂地区,客户买单,店长每单提成80元,业务员提成60元,客户买单首先将报单表打到公司,通过他店买单共收了x元,返还x元,返还客户x元,然后打款到杨某乙帐户,返利和提成直接打到各自帐户。

(44)证人刘某某证实,在2006年12月份她通过张某某了解到了海诺公司投资买单的事情,因怕被骗,她与张某某到东营去做了考察,市场部一个姓高的接待了他们,并介绍了情况,杨某乙也出面见了她们,后来她们回去合伙开了一个店,张某某成了临沂店店长,然后就开始介绍客户买单,具体由张某某操作。

(45)证人潘某某证实,在2007年3月份她通过张某某知道了海诺公司投资买单的事情,然后就从2007年3月份开始买单,共投入资金1780元,返还了1900元,买单时将款交给张某某,由张某某具体办理。

(46)证人王某某证实,在2007年春天她通过张某某知道了海诺公司投资买单的事情,然后就从2007年3月份开始买单,共投入资金8900元,已返还了x元,买单时将款交给张某某,由张某某具体办理。

下列(47)组证据证实河北石家庄李静A135店、河北衡水刘新英A173店买单情况

(47)证人李某某证实,2006年底她通过张某某开始向海诺公司买单,张某某向其称买十单即能成为店长,她因自己年龄大,提出让其外甥女刘新英当店长。2006年年底,张某某告知她们的店成立了,店号为AX号,店长为刘新英,没有聘书或任命书。店成立以后,朋友问其在忙什么,她称在海诺公司买单,他们觉得不错就让其帮着报单。客户买单时先将钱交给她和刘新英,她们再将钱汇给公司,有时客户也将钱汇给张某某。公司所给的店补由她和刘新英分了。大约30余人通过她们的店买单,共买1500单左右,张某某的一些客户也在她们店里统计。她自己自2006年11月份一直买单到2007年7月8日。由张某某对其店进行管理,张是石家庄地区的总监。

2、被害人陈述

下列(1)一(30)组证据证实山东济南华有富A67店买单情况

(1)被害人晋继利证实,2007年5月他妻子陈玉荣通过姚月霞得知海诺公司可以通过买单投资给予高额回报,于是其妻便以他的名字在2007年5月至6月从济南店长华有富处先后买单共计21万元,返款11.48万元,尚有10.236万元未归还。当时买单并没有给予产品。

(2)被害人王经花证实,2007年2月她得知海诺公司有买单返利的情况,购买1单产品为1780元,并可定期得到返利,利息要比银行高,于是,她与2007年2月到8月在济南华有富店购买产品得到返利,但现尚有8600元未返。

(3)被害人吴兰新证实,2007年6月通过朋友介绍得知海诺公司有买单返利的情况,返利比率要高,购买一份产品1780元,三个月返还本息,于是她于6月至8月间先后购买27份,花费x元,得到返利x元,尚有x元未返。

(4)被害人徐孟淑证实,2007年4月她得知海诺公司有买单返利的事,购买1单产品花1780元,可得到高额的返利,于是她为了获利赚钱,自2007年4月到7月从济南华有富店购买30单,花费x元,得到返利x元,尚未返还本金x元。

(5)被害人徐红证实,2007年她通过孙茂云得知东营海诺公司有投资买单的事情,为了挣钱她通过孙茂云向海诺公司投入本金x元,得到返利x元,尚有x元本金未还。孙茂云系海诺公司在济南的店长,孙上面的店长是谁不清楚。

(6)被害人李淑珍证实,2007年3月至7月通过华有富向海诺公司投入本金x元,得到返利x元,尚有5300元未返。其买单的目的是为了获利挣钱。

(7)被害人石秀云证实,2007年6月通过华有富向海诺公司投入本金x元,得到返利7600元,尚有x元未返。她购买产品的目的是为了获利挣钱。

(8)被害人周召燕证实,2007年5月她得知在海诺公司购买1780元产品,于是她通过华有富店向海诺公司投入本金5340元,得到返利3600元,尚有1740元未返。

(9)被害人徐桂荣证实,2007年7月与华有富相识,得知从海诺公司花1780元购买一单产品,可定期得到返利,利息比银行高很多,因此为了获利挣钱,她向海诺公司投入本金x元,至今尚未得到返利。公司尚欠本金x元。

(10)被害人张涛证实,2007年6月左右他得知从海诺公司花1780元购买一单产品可定期得到返利,回报很高,因此在2007年7月从华有富店向海诺公司投入本金8900元,得到返利2050元,尚欠本金6850元。

(11)被害人高义华证实,2007年6月得知从海诺公司花1780元购买一单产品可定期得到返利,回报很高,因此在当月从华有富店向海诺公司投入本金8900元,得到返利3800元,尚欠本金5100元。

(12)被害人候俊雯证实,2007年5月得知从海诺公司花1780元购买一单产品可定期得到返利,回报很高,因此在当月从华有富店向海诺公司投入本金8900元,得到返利4500元,尚欠本金4250元。

(13)被害人贾延梅证实,2007年7月得知从海诺公司买单返利的事,后向华有富咨询情况,花1780元购买一单产品可定期得到返利,利润很高,因此在当月从华有富店向海诺公司投入本金x元,得到返利6080元,尚欠本金x元。其买单的目的是为了获利挣钱。

(14)被害人贾延霞证实,2007年1月得知从海诺公司花1780元购买一单产品可定期得到返利,因此从1月开始到7月从华有富店向海诺公司投入本金x元,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其买单的目的是为了获利挣钱。

(15)被害人陈秋颖证实,2007年5月得知从海诺公司花1780元购买一单产品可定期得到返利,利息比银行高很多,因此在6月底从华有富店向海诺公司投入本金x元,得到返利8200元,尚欠本金9600元。其买单的目的是为了获利挣钱。

(16)被害人高含芝证实,2007年1月得知从海诺公司花1780元购买一单产品可定期得到返利,因此从1月到7月从华有富店向海诺公司投入本金x元,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其买单的目的是为了赚取利息。

(17)被害人于锡芹证实,2007年6月得知从海诺公司花1780元购买一单产品可定期得到返利,利润比较高,因此在当月从华有富店向海诺公司投入本金x元,得到返利7600元,尚欠本金x元。其买单的目的是为了获利挣钱。

(18)被害人刘玉兰证实,2007年7月得知从海诺公司花1780元购买一单产品可定期得到返利,利润比银行要高,因此在当月从华有富店向海诺公司投入本金x元,得到返利3800元,尚欠本金x元。其买单的目的是为了获利挣钱。(19)被害人李秀英证实,2007年5月得知从海诺公司花1780元购买一单产品可定期得到返利,利息比银行要高,因此在当月从华有富店向海诺公司投入本金x元,没得到返利,尚欠本金x元。其买单的目的是为了获利挣钱。

(20)被害人张志英证实,2007年6月得知从海诺公司花1780元购买一单产品可定期得到返利,利息比银行要高,因此在6月份、8月份从华有富店向海诺公司投入本金x元,得到返利7600元,尚欠本金x元。其买单的目的是为了获利挣钱。

(21)被害人苏希文证实,2007年5月得知从海诺公司花1780元购买一单产品可定期得到返利,因此在当月从华有富店向海诺公司投入本金x元,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其买单的目的是为了获利挣钱。

(22)被害人程俊刚证实,2007年5月得知从海诺公司花1780元购买一单产品可定期得到返利,利息比银行要高,因此在5月到6月从华有富店向海诺公司投入本金x元,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其买单的目的是为了获利挣钱。

(23)被害人高济群证实,2007年2月得知从海诺公司花1780元购买一单产品可定期得到返利,利润比较高,因此在2月到6月从华有富店向海诺公司投入本金x元,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4200元。其买单的目的是为了获利挣钱。

(24)被害人尹桂香证实,2006年8月得知从海诺公司花1780元购买一单产品可定期得到返利,利息比银行要高,因此在2007年7月从华有富店向海诺公司投入本金x元,得到返利3800元,尚欠本金x元。其买单的目的是为了获利挣钱。

(25)被害人于娟证实,2007年6月得知从海诺公司花1780元购买一单产品可定期得到返利,因此在当月从华有富店向海诺公司投入本金x元,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其买单的目的是为了获利挣钱。

(26)被害人甄玉霞证实,2007年6月得知从海诺公司花1780元购买一单产品可定期得到返利,利润较高,因此当月从华有富店向海诺公司投入本金8900元,得到返利3800元,尚欠本金5100元。其买单的目的是为了获利挣钱。

(27)被害人周敏证实,2007年3月得知从海诺公司花1780元购买一单产品可定期得到返利,因此从3月到7月从华有富店向海诺公司投入本金x元,得到的返利都转单了,尚欠本金x元。其买单的目的是为了获利挣钱。

(28)被害人宋保明证实,2007年6月得知从海诺公司花1780元购买一单产品可定期得到返利,因此在当月从华有富店向海诺公司投入本金x元,得到返利7600元,尚欠本金x元。其买单的目的是为了获利挣钱。

(29)被害人吕磊证实,2007年5月得知海诺公司有买单返利的情况,于是2007年7月在华有富的店里买了十单产品,花费x元,现海诺公司尚欠本金x元。

(30)被害人徐爱莲证实,2007年6月得知从东营海诺公司花1780元可购买一单产品,能得到高额的返利,于是自6月份通过华有富开始买单,花x元,购买了14单,得到返利x元,尚有x元未返。其买单的目的是为了获利挣钱。

下列(31)-(33)组证据证实山东济南马晋志A42店买单情况

(31)被害人王建华证实,2006年10月得知从海诺公司花1780元可购买一单产品,前三个月返本金,然后还有十个月分红,于是自11月份开始在马晋志店买单,具体买多少单忘了,总额多少钱也忘了,尚有本金(略)元未返。

(32)被害人初明吉证实,2006年10月与马晋志相识,马称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每单1780元,于是在2007年2月中旬,在马晋志处购买了10单,4月、5月各购买了一单,7月购买了一单,共计投入本金x元,得到返利x元左右,剩余x余元未还。

(33)被害人王钢生证实,2007年1月从马晋志处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于是从马晋志处陆续购买了140单,投入x元,马晋志未给任何凭证,几天后无法找到马晋志。

下列(34)-(208)组证据证实山东滨州徐莉A125店买单情况

(34)被害人步红梅证实,2007年7月份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多挣钱,自2007年7月从徐莉处先后三次共投入x元,购买产品40单,得到返利x元,提成1000元,尚有本金x元未返。在2007年7月底,她曾在东营胜利宾馆参加过公司组织的联谊会,期间,她介绍过朋友李某某买过10单产品。

(35)被害人李某某证实,2007年7月通过朋友王敏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自2007年7月先后二次从徐莉处购买20单产品,投入x元,获利3800元,尚有本金x元未返。

(36)被害人王章亮证实,2007年通过朋友丁丽珠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自2007年4月至7月先后从徐莉处投入x元购买15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有本金9000元未返。

(37)被害人丁丽珠证实,2007年5月通过他人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自2007年3月至7月先后七次从徐莉处投入x元,购买66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有本金x元未返。并证实2007年4月底,她曾参加过海诺公司组织的东营参观团。她曾介绍朋友张书生、马力东、王章亮购买过产品。

(38)被害人王敏证实,2006年12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于2007年7月从姜丽萍处投入x元,购买22单产品,得到返利8360元,尚有本金x元未返。她曾介绍过邻居李某某购买10单产品。

(39)被害人马丽东证实,2007年7月通过丁丽珠介绍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于当月拿着1800元钱与丁丽珠前往海诺公司在胜滨小区租房处,一位叫丛思思的妇女接待的她,她就将1780元给了姓丛的女子,该女子给她开了一张收据,上面盖有海诺公司的章,并让她去银行办一张卡,但她至今未收到任何款项。

(40)被害人刘培杰证实,2007年5月他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于是,他前往海诺公司位于胜滨小区租房处,一位叫丛思思的妇女接待的他,并带他看了一下东营总公司的情况,回来后他从姓丛的妇女处,先后四次投入x元,购买33单产品,得到返利9700元,尚欠本金x元。

(41)被害人张务先证实,2007年7月通过他人介绍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于是,他前往海诺公司位于胜滨小区租房处,一位叫丛思思的妇女接待的他,投入x元,购买2单产品,未得到返利。

(42)被害人高芹证实,2007年6月通过他人介绍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于是,她前往海诺公司位于胜滨小区租房处,一位叫丛思思的妇女接待的她,投入x元,购买11单产品,得到返利8260元,尚欠本金x元。

(43)被害人荆向华证实,2007年7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她从徐莉处投入3600元,购买2单产品,未得到返利,尚欠本金3600元。她曾介绍朋友徐凤芝、赵艳芳各购买2单产品。

(44)被害人孙波娥证实,2007年7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于是,她前往海诺公司位于胜滨小区租房处,一位叫丛思思的妇女接待的她,她从姓丛的妇女处,先后投入9000元,购买5单产品,未获利,尚欠本金9000元。

(45)被害人徐凤芝证实,2007年8月通过朋友荆向华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她从徐莉处投入3600元,购买2单产品,未得到返利,尚欠本金3600元。

(46)被害人赵艳芳证实,2007年7月通过朋友荆向华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她从徐莉处投入3600元,购买2单产品,未得到返利,尚欠本金3600元。

(47)被害人郭尤华证实,2007年4月通过朋友荆向华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于是,她前往海诺公司位于胜滨小区租房处,一位叫丛思思的妇女接待的她,她从姓丛的妇女处,先后投入x元,购买22单产品,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并证实在该出租房内还有一名叫徐莉的女子。

(48)被害人肖华英证实,2007年4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徐莉叫她去投单,为获取高额利息,于是,她前往海诺公司位于胜滨小区租房处,一位叫丛思思的妇女接待的她,她从姓丛的妇女处,先后投入7140元,购买4单产品,获利180元,尚欠本金2880元。并证实在该出租房内还有一名叫徐莉的女子。

(49)被害人王爱华证实,2007年6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她从徐莉处先后投入x元,购买7单产品,得到返利3180元,尚欠本金9400元。

(50)被害人李恒兰证实,2007年4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于是,她前往海诺公司位于胜滨小区租房处,一位叫丛思思的妇女接待的她,她从姓丛的妇女处,先后投入x元,购买12单产品,获利x元,尚欠本金2110元。并证实在该出租房内还有一名叫徐莉的女子。

(51)被害人高炳英证实,2007年4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于是,她前往海诺公司位于胜滨小区租房处,一位叫丛思思的妇女接待的她,她从姓丛的妇女处,先后投入x元,购买12单产品,获利x元,尚欠本金7700元。并证实在该出租房内还有一名叫徐莉的女子。

(52)被害人杨霞证实,2007年5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徐莉叫她去投单,为获取高额利息,于是,她前往海诺公司位于胜滨小区租房处,一位叫丛思思的妇女接待的她,她从姓丛的妇女处,先后投入3560元,购买2单产品,收到本利3000元,尚欠本金560元。并证实在该出租房内还有一名叫徐莉的女子。

(53)被害人任碧清证实,2007年4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于是,她前往海诺公司位于胜滨小区租房处,一位叫丛思思的妇女接待的她,她从姓丛的妇女处,先后投入x元,购买17单产品,获得返利360元,尚欠本金7820元。并证实在该出租房内还有一名叫徐莉的女子。

(54)被害人郭盛芳证实,2007年4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于是,她前往海诺公司位于胜滨小区租房处,一位叫丛思思的妇女接待的她,她从姓丛的妇女处,先后投入x元,购买6单产品,获得返利360元,尚欠本金7440元。并证实在该出租房内还有一名叫徐莉的女子。

(55)被害人宋兰芳证实,2007年4月通过滨州分店长徐莉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于是,她从徐莉处先后投入7140元,购买4单产品,获得返利3020元,尚欠本金4120元。并证实她曾到东营海诺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考察过,杨某乙接待的她,并参加过二次该公司组织的活动。

(56)被害人唐卫证实,2007年6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于是,她前往海诺公司位于胜滨小区租房处,一位叫丛思思的妇女接待的她,她从姓丛的妇女处,先后投入1780元,购买1单产品,获得返利360元,尚欠本金1420元。并证实在该出租房内还有一名叫徐莉的女子。

(57)被害人牛淑芳证实,2007年6月通过他人介绍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于是,她从徐莉处投入5360元,购买3单产品,获得返利2180元,尚欠本金3180元。

(58)被害人孙艳华证实,2007年5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于是,她前往海诺公司位于胜滨小区租房处,一位叫丛思思的妇女接待的她,她从姓丛的妇女处,先后投入x元,购买8单产品,获得返利2400元,尚欠本金x元。并证实在该出租房内还有一名叫徐莉的女子。(59)被害人姜立忠证实,2007年5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从徐莉处先后投入x元,购买17单产品,获得返利x元,尚欠本金9860元。

(60)被害人邱爱民证实,2007年7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于是,他前往海诺公司位于胜滨小区租房处,一位叫丛思思的妇女接待的他,他投入x元,购买10单产品,未得到返利,尚欠本金x元。

(61)被害人蒋庆宝证实,2007年8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于是,他从徐莉处投入x元,购买10单产品,未得到返利,尚欠本金x元。

(62)被害人张建华证实,2007年7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从徐莉处投入x元,购买70单产品,获得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

(63)被害人蒋庆英证实,2007年4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从徐莉处投入x元,购买170单产品,获得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她介绍过蒋庆宝、张建华购买过产品。

(64)被害人朱星泉证实,2007年5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于是,他前往海诺公司位于胜滨小区租房处,一位叫丛思思的妇女接待的他,他从姓丛的妇女处,先后投入1800元,购买1单产品,获得返利1500元,尚欠本金300元。并证实在该出租房内还有一老一少二名女子与丛合伙。

(65)被害人李泉洁证实,2007年5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于是,他前往海诺公司位于胜滨小区租房处,一位叫丛思思的妇女接待的他,他从姓丛的妇女处,先后投入x元,购买4单产品,获得返利x元,尚欠本金7700元。并证实在该出租房内有一叫李汉翠的老年妇女和一个叫徐莉的女子。

(66)被害人缪风云证实,2007年7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于是,她前往海诺公司位于胜滨小区租房处,一位叫丛思思的妇女接待的她,她从姓丛的妇女处,先后投入9000元,购买5单产品,未得到返利,尚欠本金9000元。并证实在该出租房内有一叫徐莉的女子与丛合伙。

(67)被害人王世年证实,2007年6月通过海诺公司滨南分店长徐莉介绍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先后从徐莉处投入x元,购买36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并证实他曾到海诺公司考察过,负责接待他的人是杨某乙,系海诺公司的总经理。

(68)被害人杨爱娟证实,2007年6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于是,她前往海诺公司位于胜滨小区租房处,一位叫丛思思的妇女接待的她,她从姓丛的妇女处,先后投入x元,购买10单产品,得到返利9000元,尚欠本金8800元。

(69)被害人向锡康证实,2007年6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于是,她前往海诺公司位于胜滨小区租房处,一位叫丛思思的妇女接待的她,她从姓丛的妇女处,先后投入5340元,购买3单产品,得到返利2700元,尚欠本金2640元。

(70)被害人寇炳臻证实,2007年4月通过海诺公司滨南分店店长徐莉介绍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从徐莉处投入x元,购买34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

(71)被害人王秀玲证实,2007年6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于是,她前往海诺公司位于胜滨小区租房处,一位叫丛思思的妇女接待的她,她从姓丛的妇女处,先后投入7120元,购买4单产品,得到返利3040元,尚欠本金4080元。并证实在该出租房内有一叫徐莉的女子与丛合伙。(72)被害人王爱荣证实,2007年7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于是,她前往海诺公司位于胜滨小区租房处,一位叫丛思思的妇女接待的她,她从姓丛的妇女处,先后投入3600元,购买2单产品,得到返利760元,尚欠本金2840元。并证实在该出租房内有一叫李汉翠的老年妇女和一个叫徐莉的女子。

(73)被害人刘玉香证实,2007年6月通过朋友介绍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她从徐莉处先后投入x元,购买15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

(74)被害人朱钦苗证实,2007年6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于是,他前往海诺公司位于胜滨小区租房处,经一位叫丛思思的女子介绍到东营总公司进行了参观,回来后从丛思思处投入x元,购买15单产品,得到返利5700元,尚欠本金x元。并证实到东营参观是由徐莉组织的,到公司后有一位40多岁的天津女子将公司的情况予以介绍,并参加了公司组织的宣传活动。

(75)被害人朱长安证实,2007年7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于是,他前往海诺公司位于胜滨小区租房处,经一叫徐莉的女子介绍,从该处投入1800元,购买10单产品,未得到返利,尚欠本金x元。

(76)被害人韩景军证实,2007年6月通过海诺公司滨南分店店长徐莉介绍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先后投入x元,购买70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证实他曾到海诺公司进行过考察,东营海诺公司总经理杨某乙接待了他。

(77)被害人芦新美证实,2007年5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于是,她前往海诺公司位于胜滨小区租房处,屋内有三名工作人员,听工作人员介绍,她先后从丛思思处投入x元,购买102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并证实该处的店长为徐莉。

(78)被害人刘凤兰证实,2007年4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于是,她前往海诺公司位于胜滨小区租房处,屋内有三名工作人员,听工作人员介绍,她先后从丛思思处投入x元,购买51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并证实该处的店长为徐莉。

(79)被害人王爱学证实,2007年4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于是,她前往海诺公司位于胜滨小区租房处,屋内有三名工作人员,听工作人员介绍,她先后从丛思思处投入x元,购买22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并证实该处的店长为徐莉。

(80)被害人师秀花证实,2007年4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于是,她前往海诺公司位于胜滨小区租房处,屋内有三名工作人员,听工作人员介绍,她先后从丛思思处投入x元,购买62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并证实她曾在徐莉的组织下到海诺公司考察过,公司经理杨某乙对公司的情况进行了宣传。

(81)被害人曹玉萍证实,2007年3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于是,她前往海诺公司位于胜滨小区租房处,屋内有三名工作人员,听工作人员介绍,她先后从丛思思处投入x元,购买195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并证实在该出租房内有一叫李汉翠的老年妇女和一个叫徐莉的女子。她于5月份被徐莉发展为业务员。

(82)被害人蔡京荣证实,2007年5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于是,她前往海诺公司位于胜滨小区租房处,她先后从丛思思处投入x元,购买13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7540元。

(83)被害人王玉琴证实,2007年4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于是,她前往海诺公司位于胜滨小区租房处,屋内有三名工作人员,听工作人员介绍,她先后从丛思思处投入8940元,购买5单产品,得到返利6700元,尚欠本金2240元。并证实她曾参加过海诺公司组织的活动。

(84)被害人张景芳证实,2007年7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于是,她前往海诺公司位于胜滨小区租房处,屋内有三名工作人员,听工作人员介绍,她先后从该处投入x元,购买10单产品,尚未得到返利,尚欠本金x元。

(85)被害人赵守礼证实,2007年6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于是,她前往海诺公司位于胜滨小区租房处,屋内有三名工作人员,听工作人员介绍,她先后从该处投入x元,购买10单产品,得到返利6080元,尚欠本金x元。

(86)被害人王泽芬证实,2007年6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于是,她前往海诺公司位于胜滨小区租房处,屋内有三名工作人员,听工作人员介绍,她先后从该处姓丛的女子处投入x元,购买16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

(87)被害人申海证实,2007年4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他从徐莉处投入x元,购买15单产品,得到返利1800元,尚欠本金x元。

(88)被害人寇明贤证实,2007年5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于是,他前往海诺公司位于胜滨小区租房处,先后从丛思思处投入5340元,购买3单产品,得到返利4500元,尚欠本金840元。

(89)被害人常爱兰证实,2007年6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于是,她前往海诺公司位于胜滨小区租房处,先后从丛思思处投入5340元,购买3单产品,得到返利2700元,尚欠本金2640元。并证实在该出租房内有一叫李汉翠的老年妇女和一个叫徐莉的女子与丛合伙。

(90)被害人陈某某证实,2007年6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于是,她前往海诺公司位于胜滨小区租房处,先后从丛思思处投入x元,购买10单产品,得到返利9000元,尚欠本金8800元。并证实在该出租房内有一叫李汉翠的老年妇女和一个叫徐莉的女子与丛合伙。

(91)被害人史秀荣证实,2007年6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于是,她前往海诺公司位于胜滨小区租房处,先后从丛思思处投入x元,购买6单产品,得到返利5400元,尚欠本金5280元。并证实在该出租房内有一叫李汉翠的老年妇女和一个叫徐莉的女子与丛合伙。

(92)被害人李玉萍证实,2007年5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于是,她前往海诺公司位于胜滨小区租房处,先后从丛思思处投入x元,购买11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6380元。并证实在该出租房内有一叫李汉翠的老年妇女和一个叫徐莉的女子。

(93)被害人曹玉萍证实,2007年7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于是,她前往海诺公司位于胜滨小区租房处,先后从丛思思处投入x元,购买28单产品,未得到返利,尚欠本金x元。并证实在该出租房内有一叫李汉翠的老年妇女和一个叫徐莉的女子。

(94)被害人刘相荣证实,2007年6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于是,她前往海诺公司位于胜滨小区租房处,先后从丛思思处投入3560元,购买2单产品,得到返利1520元,尚欠本金2040元。并证实在该出租房内有一叫李汉翠的老年妇女和一个叫徐莉的女子。

(95)被害人曹玉萍证实,2007年5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她姑夫朱建委托她前往海诺公司位于胜滨小区租房处,先后从丛思思处投入3560元,购买2单产品,得到返利2400元,尚欠本金1160元。并证实在该出租房内有一叫李汉翠的老年妇女和一个叫徐莉的女子。

(96)被害人焦美云证实,2007年4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从徐莉处投入x元,购买28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

(97)被害人李梅证实,2007年6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从徐莉处先后投入x元,购买19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

(98)被害人姜丽萍证实,2007年1月通过海诺公司滨南分店长徐莉介绍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先后投入x元,购买258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

(99)被害人龚福兰证实,2007年7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从徐莉处先后投入5400元,购买3单产品,得到返利1140元,尚欠本金4260元。

(100)被害人张秀芹证实,2007年7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从徐莉处先后投入x元,购买6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180元。

(101)被害人吕盈盈证实,2007年5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她前往海诺公司位于胜滨小区租房处,先后从丛思思处投入x元,购买25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并证实在该出租房内有一叫李汉翠的老年妇女和一个叫徐莉的女子。

(102)被害人王静证实,2007年7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她前往海诺公司位于胜滨小区租房处,先后从丛思思处投入5400元,购买3单产品,得到返利1100元,尚欠本金4300元。并证实在该出租房内有一叫李汉翠的老年妇女和一个叫徐莉的女子。

(103)被害人舒玉梅证实,2007年7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她先后从徐莉处投入x元,购买11单产品,得到返利1320元,尚欠本金6380元。并证实她曾介绍过同事陈某某买单。

(104)被害人华宝乾证实,2007年7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他前往海诺公司位于胜滨小区租房处,先后从丛思思处投入x元,购买50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并证实在该出租房内有一叫李汉翠的老年妇女和一个叫徐莉的女子。

(105)被害人魏金城证实,2007年8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先后从徐莉处投入3600元,购买2单产品,尚未得到返利,尚欠本金3600元。

(106)被害人龚桂珍证实,2007年8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她先后从徐莉处投入x元,购买6单产品,未得到返利,尚欠本金x元。

(107)被害人姜仁英证实,2007年7月通过邻居杨玉涵介绍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于是与杨一同到东营总公司考察,返回后,通过杨玉涵帮忙投入9000元,购买5单产品,未得到返利,尚欠本金9000元。当时去海诺公司考察时,是由二名妇女租的汽车带她们前往的。

(108)被害人吴淑芳证实,2007年7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他前往海诺公司位于胜滨小区租房处,先后从丛思思处投入x元,购买23单产品,得到返利7600元,尚欠本金x元。并证实在该出租房内有一叫李汉翠的老年妇女和一个叫徐莉的女子。

(109)被害人刘香霞证实,2007年7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他前往海诺公司位于胜滨小区租房处,先后从丛思思处投入x元,购买12单产品,得到返利7680元,尚欠本金x元。并证实在该出租房内有一叫李汉翠的老年妇女和一个叫徐莉的女子。

(110)被害人朱建华证实,2007年6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他先后从徐莉处投入7160元,购买4单产品,得到返利2280元,尚欠本金4880元。

(111)被害人陈哲华证实,2007年6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他前往海诺公司位于胜滨小区租房处,先后从丛思思处投入5340元,购买3单产品,得到返利2700元,尚欠本金2640元。并证实在该出租房内有一叫李汉翠的老年妇女和一个叫徐莉的女子。

(112)被害人张海军证实,2007年8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他从徐莉处投入1800元,购买1单产品,未得到返利,尚欠本金1800元。

(113)被害人吴守仁证实,2007年7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他从徐莉处投入5400元,购买3单产品,得到返利1140元,尚欠本金4260元。

(114)被害人于文都证实,2007年7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他从徐莉处投入x元,购买7单产品,未得到返利,尚欠本金x元。

(115)被害人牛爱云证实,2007年7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她前往海诺公司位于胜滨小区租房处,先后从丛思思处投入5400元,购买3单产品,未得到返利,尚欠本金5400元。并证实在该出租房内有一叫李汉翠的老年妇女和一个叫徐莉的女子。

(116)被害人成跃英证实,2007年5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她前往海诺公司位于胜滨小区租房处,先后从丛思思处投入7160元,购买4单产品,得到返利2400元,尚欠本金4760元。并证实在该出租房内有一叫李汉翠的老年妇女和一个叫徐莉的女子。

(117)被害人彭玉美证实,2007年8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她从丛思思处投入7200元,购买4单产品,尚未得到返利,尚欠本金7200元。

(118)被害人刘荣玉证实,2007年6月王云春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王云春从徐莉处投入3560元,购买2单产品,未得到返利,尚欠本金1760元。2007年7月,陈玉珍从徐莉处投入3600元,购买2单,得到返利760元,尚欠本金2840元。2007年5月,她通过海诺公司滨南分店丛思思介绍,从徐莉处投入x元,购买65单,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并证实她曾前往东营海诺公司考察,贾树泉负责接待的她们。

(119)被害人翟金凤证实,2007年5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她从徐莉处投入8900元,购买5单产品,得到返利6000元,尚欠本金2900元。

(120)被害人曹玉萍证实,2007年5月她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受其妹曹菊萍的委托前往海诺公司位于胜滨小区租房处,为曹菊萍先后从丛思思处投入x元,购买28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受妹妹曹桂萍的委托从丛思思处投入x元,购买50单,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受朋友田晓燕委托从丛思思处投入8900元,购买5单,得到返利4500元,尚欠本金4400元。受朋友朱万祥委托从丛思思处投入x元,购买30单,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受朋友付丽霞委托从丛思思处投入x元,购买25单,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受妹妹曹凤萍的委托从丛思思处投入x元,购买26单,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并证实在该出租房内有一叫李汉翠的老年妇女和一个叫徐莉的女子。

(121)被害人王春淑证实,2007年5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她前往海诺公司位于胜滨小区租房处,先后从丛思思处投入5340元,购买3单产品,得到返利4500元,尚欠本金840元。并证实在该出租房内有一叫李汉翠的老年妇女和一个叫徐莉的女子。

(122)被害人王桂兰证实,2007年3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她前往海诺公司位于胜滨小区租房处,先后从丛思思处投入x元,购买11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5280元。并证实在该出租房内有一叫李汉翠的老年妇女和一个叫徐莉的女子。

(123)被害人于会珍证实,2007年6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她前往海诺公司位于胜滨小区租房处,先后从丛思思处投入3560元,购买2单产品,得到返利1800元,尚欠本金1760元。并证实在该出租房内有一叫李汉翠的老年妇女和一个叫徐莉的女子。

(124)被害人张丽萍证实,2007年6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她前往海诺公司位于胜滨小区租房处,先后从丛思思处投入x元,购买13单产品,得到返利3800元,尚欠本金x元。并证实在该出租房内有一叫李汉翠的老年妇女和一个叫徐莉的女子。

(125)被害人丁宇证实,2007年6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她前往海诺公司位于胜滨小区租房处,先后从丛思思处投入x元,购买20单产品,得到返利9000元,尚欠本金x元。受母亲黄红英的委托从丛思思处先后投入x元,购买17单,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并证实在该出租房内有一叫李汉翠的老年妇女和一个叫徐莉的女子。

(126)被害人王毅证实,2007年6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他前往海诺公司位于胜滨小区租房处,先后从丛思思处投入x元,购买13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并证实在该出租房内有一叫李汉翠的老年妇女和一个叫徐莉的女子。

(127)被害人张永玲,证实2007年4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她前往海诺公司位于胜滨小区租房处,先后从丛思思处投入8980元,购买5单产品,得到返利2700元,尚欠本金6280元。并证实在该出租房内有一叫李汉翠的老年妇女和一个叫徐莉的女子。

(128)被害人吴贻华证实,2007年6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她前往海诺公司位于胜滨小区租房处,先后从丛思思处投入x元,购买9单产品,得到返利6160元,尚欠本金9920元。受朋友李晓清委托从丛思思处投入1780元,购买1单产品,得到返利900元,尚欠本金880元。并证实在该出租房内有一叫李汉翠的老年妇女和一个叫徐莉的女子。

(129)被害人王淑俊证实,2007年3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她从徐莉处投入x元,购买13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8340元。并证实她曾到东营海诺公司进行过考察,并参加过该公司滨南分公司组织的二次活动。

(130)被害人张卫华证实,2007年7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他前往海诺公司位于胜滨小区租房处,先后从丛思思处投入x元,购买80单产品,得到返利9500元,尚欠本金x元。并证实在该出租房内有一叫李汉翠的老年妇女和一个叫徐莉的女子。

(131)被害人朱勇证实,2007年7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于是,他前往海诺公司位于胜滨小区租房处,先后从丛思思处投入x元,购买11单产品,得到返利4180元,尚欠本金x元。并证实在该出租房内有一叫李汉翠的老年妇女和一个叫徐莉的女子。

(132)被害人刘仲刚,证实2007年6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他前往海诺公司位于胜滨小区租房处,先后从丛思思处投入5340元,购买3单产品,得到返利1800元,尚欠本金3540元。并证实在该出租房内有一叫李汉翠的老年妇女和一个叫徐莉的女子。

(133)被害人艾惠玲证实,2007年7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她从徐莉处投入x元,购买10单产品,未得到返利,尚欠本金x元。并证实她曾经徐莉组织到东营海诺公司考察过。

(134)被害人王艳梅证实,2007年7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她从徐莉处投入x元,购买10单产品,未得到返利,尚欠本金x元。并证实她曾经徐莉组织到东营海诺公司考察过。

(135)被害人郭秀华证实,2007年7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她前往海诺公司位于胜滨小区租房处,先后从丛思思处投入x元,购买11单产品,得到返利4180元,尚欠本金x元。并证实在该出租房内有一叫李汉翠的老年妇女和一个叫徐莉的女子。

(136)被害人孟艳萍证实,2007年5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她前往海诺公司位于胜滨小区租房处,先后从丛思思处投入2670元,购买2单产品,得到返利100元,尚欠本金2570元。并证实在该出租房内有一叫李汉翠的老年妇女和一个叫徐莉的女子。

(137)被害人吕振婷证实,2007年5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她前往海诺公司位于胜滨小区租房处,先后从丛思思处投入x元,购买9单产品,得到返利3320元,尚欠本金x元。受母亲刘学梅委托从丛思思处投入3560元,购买2单,返利1960元,尚欠本金1660元。并证实在该出租房内有一叫丛思思的女子和一个叫徐莉的女子。

(138)被害人杨玉韩证实,2007年5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他前往海诺公司位于胜滨小区租房处,先后从丛思思处投入x元,购买45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并证实在该出租房内有一个叫徐莉的女子与丛思思合伙,她曾经参加过徐莉组织的三次到东营海诺公司考察活动。

(139)被害人张国山证实,2007年5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他前往海诺公司位于胜滨小区租房处,先后从丛思思处投入x元,购买110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并证实在该出租房内另有一名工作人员叫徐莉,她曾经参加过徐莉组织到东营海诺公司考察活动。

(140)被害人周玉静证实,2007年6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他前往海诺公司位于胜滨小区租房处,先后从丛思思处投入x元,购买60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并证实在该出租房内另有一名工作人员叫徐莉。

(141)被害人李忠和证实,2007年7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他前往海诺公司位于胜滨小区租房处,先后从丛思思处投入x元,购买11单产品,未得到返利,尚欠本金x元。并证实在该出租房内另有一名工作人员叫徐莉。

(142)被害人李萍证实,2007年5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她从徐莉处投入3560元,购买2单产品,得到返利3000元,尚欠本金560元。

(143)被害人杨洪军证实,2007年7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他前往海诺公司位于胜滨小区租房处,先后从丛思思处投入1780元,购买1单产品,得到返利1200元,尚欠本金580元。并证实在该出租房内有一叫李汉翠的老年妇女和一个叫徐莉的女子与丛合伙。

(144)被害人张国华证实,2007年7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他前往海诺公司位于胜滨小区租房处,从一女子处投入x元,购买10单产品,未得到返利,尚欠本金x元。

(145)被害人李秀芝证实,2007年6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她前往海诺公司位于胜滨小区租房处,先后从丛思思处投入x元,购买10单产品,得到返利6000元,尚欠本金x元。并证实在该出租房内有一叫李汉翠的老年妇女和一个叫徐莉的女子与丛合伙。

(146)被害人崔汝涛证实,2007年7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他前往海诺公司位于胜滨小区租房处,先后从丛思思处投入x元,购买10单产品,得到返利3800元,尚欠本金x元。并证实在该出租房内有一叫李汉翠的老年妇女和一个叫徐莉的女子与丛合伙。

(147)被害人邵玉美证实,2007年5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她从徐莉处投入8940元,购买5单产品,得到返利2700元,尚欠本金6240元。并证实她曾参加过海诺公司的考察和会议。

(148)被害人耿玉荣证实,2007年5月她通过朋友曹玉萍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后从曹玉萍处投入x元,购买12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6960元。

(149)被害人苏霞证实,2007年5月通过朋友曹玉萍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她从曹玉萍处投入5340元,购买3单产品,得到返利3600元,尚欠本金1740元。

(150)被害人赵玉芹证实,2007年3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她前往海诺公司位于胜滨小区租房处,先后从丛思思处投入x元,购买11单产品,得到返利2160元,尚欠本金x元。并证实在该出租房内有一个叫李汉翠的老年妇女和一个叫徐莉的女子,还有两个男子。

(151)被害人杨可育证实,2007年6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他前往海诺公司位于胜滨小区租房处,从一名妇女处投入3600元,购买2单产品,未得到返利,尚欠本金3600元。

(152)被害人靳玉梅证实,2007年6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她前往海诺公司位于胜滨小区租房处,先后从一名妇女处投入5360元,购买3单产品,得到返利1520元,尚欠本金3840元。

(153)被害人高建玲证实,2007年5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她前往海诺公司位于胜滨小区租房处,先后从丛思思处投入5360元,购买3单产品,得到返利3000元,尚欠本金2360元。并证实在该出租房内有一个叫李汉翠的老年妇女和一个叫徐莉的女子。

(154)被害人孟莉莉证实,2007年6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她前往海诺公司位于胜滨小区租房处,先后从丛思思处投入x元,购买20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并证实在该出租房内有一个叫李汉翠的老年妇女和一个叫徐莉的女子。

(155)被害人张树生证实,2007年7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他前往海诺公司位于胜滨小区租房处,先后从丛思思处投入3600元,购买2单产品,未得到返利,尚欠本金3600元。并证实在该出租房内有一个叫李汉翠的老年妇女和一个叫徐莉的女子与丛合伙。

(156)被害人薛素萍证实,2007年3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她前往海诺公司位于胜滨小区租房处,先后从丛思思处投入8920元,购买5单产品,得到返利6220元,尚欠本金2700元。并证实在该出租房内有一个叫李汉翠的老年妇女和一个叫徐莉的女子与丛合伙。

(157)被害人秦玉玲证实,2007年7月通过朋友曹玉萍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她从曹玉萍处投入3600元,购买2单产品,未得到返利,尚欠本金3600元。

(158)被害人张燕证实,2007年7月通过朋友曹玉萍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她从曹玉萍处投入3600元,购买2单产品,未得到返利,尚欠本金3600元。

(159)被害人马玉香证实,2007年5月通过朋友曹玉萍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她从曹玉萍处投入1780元,购买1单产品,得到返利1200元,尚欠本金580元。

(160)被害人李淑兰证实,2007年7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她前往海诺公司位于胜滨小区租房处,先后从丛思思处投入1800元,购买1单产品,未得到返利,尚欠本金1800元。并证实在该出租房内有一个叫李汉翠的老年妇女和一个叫徐莉的女子与丛合伙。

(161)被害人曾晓萍证实,2007年7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她前往海诺公司位于胜滨小区租房处,先后从丛思思处投入1800元,购买1单产品,未得到返利,尚欠本金1800元。并证实在该出租房内有一个叫李汉翠的老年妇女和一个叫徐莉的女子与丛合伙。

(162)被害人张玉梅证实,2007年6月通过其单位职工马立莉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期间丛思思向其与季萍作了介绍,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马立莉投入x元,购买7单产品,得到返利1480元,尚欠本金8320元。

(163)被害人郭怡芳证实,2007年6月通过其单位职工高国樑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把钱给高国樑的妻子徐梅,徐梅再把钱打入高国樑母亲处为其投入9000元,购买5单产品,未得到返利,尚欠本金9000元。

(164)被害人肖莉莉证实,2007年6月通过其单位职工马立莉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先后从马立莉处投入x元,购买14单产品,未得到返利,尚欠本金x元。

(165)被害人高莉证实,2007年6月通过季萍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先后从马立莉处投入9000元,购买5单产品,未得到返利,尚欠本金9000元。

(166)被害人季萍证实,2007年6月通过本单位职工马立莉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先后从马立莉处以其自己的名字投入x元,购买18单产品,得到返利4940元,尚欠本金x元。以其父亲季新德的名字投入x元,购买1单,得到返利5320元,尚欠本金x元。

(167)被害人刘慧玲证实,2007年6月通过本单位职工马立莉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先后从马立莉处投入x元,购买10单产品,得到返利760元,尚欠本金x元。

(168)被害人刘金芝证实,2007年7月通过同学季萍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先后从马立莉处投入x元,购买18单产品,未得到返利,尚欠本金x元。

(169)被害人谷玉证实,2007年6月通过其单位职工马立莉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先后从马立莉处投入x元,购买6单产品,得到返利3040元,尚欠本金7700元。

(170)被害人朱信民证实,2007年4月通过原油建二部预制厂范振民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范振民带其女儿朱艳丽从滨南社区胜滨小区买单,具体位置不清楚,投入7120元,购买2单产品,得到返利5900元,尚欠本金1220元。

(171)被害人王绍华证实,2006年9月通过胜利油田十六中协解教师李某某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于是在2006年10月从滨南社区胜滨小区姓丛的和姓徐处买单,先后投入7160元,购买4单产品,得到返利7120元,尚欠本金40元。

(172)被害人尹士文证实,2007年6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她前往海诺公司位于胜滨小区租房处,从徐莉处先后投入8900元,购买5单产品,得到返利4400元,尚欠本金4500元。

(173)被害人张少勇证实,2007年秋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7月,他通过电话与滨州的代理商联系,代理人带他参观了海诺公司,在参观期间他直接在公司投入x元,购买10单产品,得到返利3800元,尚欠本金x元。

(174)被害人杨红梅证实,2007年6月通过徐莉介绍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从徐莉处投入9000元,购买5单产品,得到返利3000元,尚欠本金6000元。并证实她曾到海诺公司考察,一个姓贾的接待的她。

(175)被害人王雪梅证实,2007年7月通过王怀荣介绍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从徐莉处投入9000元,购买5单产品,得到返利1900元,尚欠本金7100元。

(176)被害人贾晓红证实,2007年5月她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她前往海诺公司位于滨南社区胜滨小区X号楼西单元一楼的出租房处,从丛思思处先后投入x元,购买15单产品,得到返利1900元,尚欠本金x元。

(177)被害人杨吉兰证实,2007年7月她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0单产品,未得到返利,尚欠本金x元。

(178)被害人李光英证实,2007年7月她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向海诺公司投入3600元,购买2单产品,未得到返利,尚欠本金3600元。

(179)被害人庞立文,证实2007年7月他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他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6单产品,得到返利1900元,尚欠本金8900元。

(180)被害人高淑兰证实,2007年6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她向海诺公司投入1780元,购买1单产品,得到返利450元,尚欠本金1370元。

(181)被害人王学武证实,2007年7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他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7单产品,未得到返利,尚欠本金x元。

(182)被害人李清尧证实,2007年7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他向海诺公司投入3600元,购买2单产品,未得到返利,尚欠本金3600元。

(183)被害人杨爱林,证实2007年4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她到海诺公司位于滨南的代理店见到徐莉和丛思思,二人又向她介绍了公司的情况,为获取高额利息,她从丛思思处向海诺公司投入7120元,购买4单产品,丈夫王学武投入了x元,总共得到返利6000余元。

(184)被害人王洪生证实,2007年6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他到海诺公司位于滨南的代理店见到徐莉和丛思思,二人又向他介绍了公司的情况,为获取高额利息,他从丛思思处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20单产品,得到返利9760元,尚欠本金x元。并证实他曾参加过海诺公司举行的会议,会上宣传了海诺公司的经营方式。他也曾介绍过薛曰信买单。

(185)被害人王桂兰证实,2007年5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她到海诺公司的滨南办事处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4单产品,得到返利5880元,尚欠本金x元。

(186)被害人张孟臣证实,2007年6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于是与妻子盖春兰从丛思思处向海诺公司投入7200元,购买3单产品,得到返利380元,尚欠本金6820元。并证实他曾在东营参加过海诺公司组织的几次会议,海诺公司姓杨的总经理讲了话。

(187)被害人吕汉亮证实,2007年5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于是他前往海诺公司滨南的一个店见到了经理徐莉,为获取高额利息,从徐莉处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5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

(188)被害人丁义民证实,2007年6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于是他前往海诺公司滨南的一个店见到了经理徐莉,为获取高额利息,从徐莉处向海诺公司投入7120元,购买4单产品,得到返利3600元,尚欠本金3520元。

(189)被害人张维英证实,2007年4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于是她前往海诺公司滨南的一个店见到了经理徐莉,为获取高额利息,从徐莉处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

(190)被害人赵成钢证实,2007年4月通过朋友认识了徐莉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于是她前往海诺公司滨南的一个店见到了经理徐莉,为获取高额利息,从徐莉处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2单产品,得到返利5680元,尚欠本金x元。

(191)被害人陈洪英证实,2007年5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于是她前往海诺公司滨南的一个店见到了经理徐莉,为获取高额利息,从徐莉处向海诺公司投入1780元,购买1单产品,得到返利1200元,尚欠本金1800元。

(192)被害人李晓芹证实,2007年5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于是她前往海诺公司滨南的一个店见到了经理徐莉及丛思思,为获取高额利息,从徐莉处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4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9580元。

(193)被害人王立业证实,2007年6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于是她前往海诺公司滨南的一个店见到了经理徐莉,为获取高额利息,从徐莉处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0单产品,得到返利7200元,尚欠本金x元。

(194)被害人刘佩英证实,2007年5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于是她前往海诺公司滨南的一个店见到了经理徐莉,为获取高额利息,先后从徐莉处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20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

(195)被害人于景义证实,2007年7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于是他前往海诺公司滨南的一个店见到了经理徐莉,为获取高额利息,从徐莉处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0单产品,得到返利7200元,尚欠本金x元。

(196)被害人邓淑贞证实,2007年6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于是她前往海诺公司滨南的一个店见到了经理徐莉,为获取高额利息,从徐莉处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0单产品,得到返利7600元,尚欠本金x元。

(197)被害人张金华证实,2007年5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从徐莉处向海诺公司投入7180元,购买4单产品,得到返利1200元,尚欠本金5980元。

(198)被害人王瑞荣证实,2007年5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从徐莉处向海诺公司投入8900元,购买5单产品,得到返利6000元,尚欠本金2900元。

(199)被害人张文英证实,2007年6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从丛思思处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0单产品,得到返利9000元,尚欠本金x元。

(200)被害人李书琴证实,2007年4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从徐莉处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29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

(201)被害人方清香证实,2007年5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从胜滨小区海诺公司的代办店丛思思处向海诺公司投入5340元,购买3单产品,得到返利3600元,尚欠本金1740元。

(202)被害人李华证实,2007年4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曹玉萍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0单产品,得到返利3800元,提成500元,尚欠本金x元。

(203)被害人刘学悟证实,2007年7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于是前往胜滨小区海诺公司的代办店丛思思处向海诺公司投入9000元,购买5单产品,得到返利1900元,尚欠本金7100元。

(204)被害人马玉凤证实,2007年6月徐莉打电话叫其到华滨新村胜滨小区X号楼X单元X室听宣传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从徐莉处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0单产品,得到返利5700元,尚欠本金x元。

(205)被害人叶兰荣证实,2007年4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从海诺公司在胜滨小区的出租屋丛思思处向海诺公司投入7120元,购买4单产品,得到返利6880元,尚欠本金240元。并证实在该出租房内有一个叫李汉翠的老年妇女和一个叫徐莉的女子与丛合伙。

(206)被害人彭东联证实,2007年5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从海诺公司在胜滨小区的出租屋丛思思处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30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并证实在该出租房内有一个叫李汉翠的老年妇女和一个叫徐莉的女子与丛合伙。

(207)被害人李永功证实,2007年5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从海诺公司在胜滨小区的出租屋丛思思处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0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4450元。并证实在该出租房内有一个叫李汉翠的老年妇女和一个叫徐莉的女子与丛合伙。

(208)被害人罗玉赞证实,2007年6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从海诺公司在胜滨小区的出租屋丛思思处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0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4450元。并证实一个叫徐莉的女子与丛合伙。

下列(209)-(234)组证据证实山东滨州贾树泉A129店买单情况

(209)被害人司春美证实,2007年通过贾树泉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从贾树泉处向海诺公司投入5340元,购买3单产品,得到返利4500元,尚欠本金840元。

(210)被害人张增民证实,2007年6月通过张艳丽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从滨南社区X村X号楼X单元X号张长青处向海诺公司投入5400元,购买3单产品,未得到返利,尚欠本金5400元。

(211)被害人张娜证实,2007年5月通过邵希梅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从滨南社区X村X号楼X单元X号邵希梅处向海诺公司投入9000元,购买5单产品,得到返利7500元,尚欠本金1500元。(212)被害人毕庆兰证实,2007年7月通过张维英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张维英领其到海诺公司在滨南采油厂的办公室一好像姓丛的女的处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20单产品,得到返利7600元,尚欠本金x元。

(213)被害人薛曰信证实,2007年7月通过王洪生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从王洪生处向海诺公司投入1800元,购买1单产品,得到返利380元,尚欠本金1420元。

(214)被害人周景美证实,2007年7月通过李明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从李明处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6单产品,未得到返利,尚欠本金x元。

(215)被害人孝庆冉证实,2007年9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向海诺公司投入8940元,购买5单产品,得到返利5060元,尚欠本金3880元。

(216)被害人王尔启证实,2007年通过王洪生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0单产品,得到的返利款全部交给海诺公司了。

(217)被害人张累证实,2007年5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他来到海诺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的贾树泉向他介绍买单的形式,并告诉他一个帐号,让他通过该帐号汇款,后他去银行打入x元,存完钱后,他将回单给了贾树泉,贾让他将自己的帐号告知,称每半月返一次钱,直接打入他的帐号。之后,海诺公司先后给其返了五次款,具体多少不清楚。后再也未得到返款。

(218)被害人马秀花证实,2007年6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他前往海诺公司设在华滨新村社区的办理点从贾树泉处向海诺公司先后投入x元,购买10单产品,未得到返利,尚欠本金x元。

(219)被害人王炳云证实,2007年5月通过贾树泉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从贾树泉处向海诺公司先后投入x元,购买20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

(220)被害人马金秀证实,2007年6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她通过张长青向海诺公司杨某乙的帐户先后投入x元,买10单,得到返利4500元,尚欠本金x元。

(221)被害人王双奎证实,2007年4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从贾树泉处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0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5800元。

(222)被害人李先翠证实,2007年4月通过张长青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张长青向海诺公司杨某乙帐户投入x元,购买10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2900元。

(223)被害人王金英证实,2007年4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张长青向海诺公司杨某乙帐户投入x元,购买29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

(224)被害人柏丽证实,2007年3月通过张长青的妻子张艳丽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张长青向海诺公司杨某乙和乔滨辉的帐户上投入x元,购买30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8700元。并证实参加过贾树泉组织的到海诺公司考察,接待他们的有杨某乙、方某。

(225)被害人姜金花证实,2007年3月通过张长青的妻子张艳丽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张长青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6单产品,得到返利6530元,尚欠本金4210元。

(226)被害人鹿奉美证实,2007年7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邵希梅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0单产品,得到返利3800元,尚欠本金x元。

(227)被害人张霞证实,2007年7月通过张艳丽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8月份,通过张长青向海诺公司投入5400元,购买3单产品,未得到返利,尚欠本金5400元。

(228)被害人张红梅证实,2007年7月通过张艳丽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张长青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5单产品,未得到返利,尚欠本金x元。

(229)被害人王文燕证实,2007年7月通过张艳丽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滨南社区X村X号楼X单元X室张长青家地下室设的代办点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6单产品,得到返利2280元,尚欠本金8520元。

(230)被害人王志辉证实,2007年8月通过张艳丽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张长青向海诺公司投入5400元,购买3单产品,未得到返利,尚欠本金5400元。

(231)被害人李金凤证实,2007年7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从贾树泉处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20单产品,其中以丈夫鲍广利的名义的投入10单,以鲍玉英的名义投入10单,得到返利3800元,尚欠本金x元。

(232)被害人靳秀芬证实,2007年4月通过老乡彭东连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彭东连向海诺公司先后投入x元,购买30单产品,得到返利3600元,尚欠本金x元。

(233)被害人张长青证实,2007年6月贾树泉告知其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他向海诺公司先后投入x元,购买24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

(234)被害人盖俊香证实,2007年6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她向海诺公司杨某乙帐户共计汇款投入x元,未得到返利,因此到公安机关报案。

下列(235)-(240)组证据证实山东济南周志军A22店买单情况

(235)被害人时庆福证实,2007年8月通过周志军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周志军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43单,未得到返利,尚欠本金x元。

(236)被害人王子奇证实,2007年6月通过周志军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从周志军处向海诺公司先后投入x元,购买30单,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

(237)被害人殷金凤证实,2007年5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她找到周志军进行咨询后,从周志军处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20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

(238)被害人陈兴凤证实,2007年6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从周志军处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0单产品,得到返利7600元,尚欠本金x元。

(239)被害人马均证实,2007年4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从周志军处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23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

(240)被害人郇芙霞证实,2007年4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从周志军处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30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

下列(241)-(277)组证据证实山东青岛徐某某A80店买单情况

(241)被害人李玉娟证实,2007年3月通过朋友陈某某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从陈某某处先后向海诺公司杨某乙的帐户投入x元,购买10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9800元。

(242)被害人徐新明证实,2007年3月通过弟弟徐安明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先后向海诺公司杨某乙的帐户投入x元,购买101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得到提成4260元。

(243)被害人姚爱林证实,2007年5月通过陈某某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先后向海诺公司杨某乙的帐户投入x元,购买12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3480元,得到提成120元。

(244)被害人程云证实,2007年8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从徐某某处先后向海诺公司杨某乙的帐户投入x元,购买10单产品,未得到返利,尚欠本金x元。

(245)被害人崔秀英证实,2007年3月通过任某某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先后从徐某某处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210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得到提成x元。

(246)被害人张惠文证实,2007年4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A80店向海诺公司先后投入x元,购买50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提成2400元,尚欠本金3220元。她曾介绍李林堂购买过3单,得到提成180元。

(247)被害人赵某某证实,2007年6月通过徐某某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从徐某某处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34单产品,得到返利7600元,提成600元,尚欠本金x元。

(248)被害人徐圣民证实,2007年4月通过弟弟徐某某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按徐某某给的帐号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8800元,购买70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提成3000元,尚欠本金x元。

(249)被害人管国强证实,2007年6月通过朋友徐某某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按徐某某给的帐号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30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提成1200元,尚欠本金x元。

(250)被害人张深原证实,2007年7月通过邻居穆某某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按穆某某给的杨某乙帐号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0单产品,未得到返利,尚欠本金x元。并证实其参加过海诺公司组织的庆祝会。

(251)被害人赵令宝证实,2007年7月通过朋友徐某某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用其弟弟赵守明的身份证按徐某某给的杨某乙帐号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0单产品,得到返利3800元,提成1400元,尚欠本金x元。并证实曾去海诺公司考察过,杨某乙接待的他,参加过海诺公司组织的巡回演讲会。

(252)被害人徐久顺证实,2007年4月通过其父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其父代其向海诺公司先后投入x元,购买85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提成3000元,尚欠本金x元。

(253)被害人焦磊证实,2007年4月通过徐某某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以其母亲史桂香的名义通过徐某某给的杨某乙帐号向海诺公司先后投入x元,购买52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提成600元,尚欠本金x元。并证实其到海诺公司考察过,参加过海诺公司成立一周年庆祝大会。

(254)被害人耿丽娜证实,2007年7月通过同事徐某某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徐某某给其的帐号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20单产品,未得到返利,尚欠本金x元。

(255)被害人张晶证实,2007年7月通过邻居耿丽娜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其去徐某某在威海路的公司看过,并在参加完海诺公司的活动后,通过徐某某给其的帐号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0单产品,未得到返利,尚欠本金x元。

(256)被害人姜秀凤证实,2007年7月通过姐夫李恩宝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李恩宝给其的杨某乙的帐号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20单产品,得到返利6600元,提成600元,尚欠本金x元。

(257)被害人单玉华证实,2007年5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陈某某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0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3000元。

(258)被害人曹淑敏证实,2007年5月通过徐某某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徐某某给其的杨某乙帐号向海诺公司先后投入x元,购买30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提成1800元,尚欠本金x元。

(259)被害人姜玉珍证实,2007年4月通过邻居穆某某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穆某某给其的杨某乙帐号向海诺公司先后投入x元,购买30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提成600元,尚欠本金x元。

(260)被害人徐文燕证实,2007年6月通过朋友徐某某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徐某某给其的杨某乙帐号向海诺公司先后投入x元,购买25单产品,得到返利7600元,提成600元,尚欠本金x元。并证实曾去参加过海诺公司组织的一周年庆祝大会。

(261)被害人孙岩,证实2007年4月通过朋友徐某某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徐某某给其的杨某乙帐号向海诺公司先后投入x元,购买23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提成1080元,尚欠本金x元。

(262)被害人丁冲证实,2007年4月通过朋友徐某某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徐某某给其的杨某乙帐号向海诺公司先后投入x元,购买218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提成8220元,尚欠本金x元。并证实参加过海诺公司组织的活动。

(263)被害人彭繁证实,2007年4月通过朋友陈某某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杨某乙帐号向海诺公司先后投入x元,购买43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提成2940元,尚欠本金x元。并证实参加过海诺公司在东营宾馆组织的活动。

(264)被害人姜秋荣证实,2007年5月通过邻居穆某某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穆某某给其的杨某乙帐号向海诺公司先后投入x元,购买30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提成900元,尚欠本金x元。并证实参加过海诺公司在东营宾馆组织的活动。

(265)被害人刘玉英证实,2007年7月通过朋友彭繁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彭繁给其的帐号向海诺公司先后投入8900元,购买5单产品,得到返利1900元,尚欠本金7000元。

(266)被害人刘崴证实,2007年6月通过朋友孙某某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孙某某给其杨某乙的帐号向海诺公司先后投入3560元,购买2单产品,得到返利1800元,尚欠本金1760元。

(267)被害人李林堂证实,2007年7月通过朋友张慧文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任某某给其杨某乙的帐号向海诺公司先后投入5340元,购买3单产品,得到返利1140元,尚欠本金4200元。

(268)被害人刘巧玲证实,2007年7月通过朋友彭繁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彭繁带其找到陈某某,陈某某给其向海诺公司投入1780元,购买1单产品,得到返利1200元,尚欠本金600元。并证实其介绍过王厚玉买单。

(269)被害人康丽萍证实,2007年4月通过朋友徐某某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徐某某给其杨某乙的帐号向海诺公司先后投入x元,购买107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提成5220元,尚欠本金x元。并证实介绍过母亲郝爱华、邻居王永玉买单,其曾参加过海诺公司组织的二次活动。

(270)被害人于兴洪证实,2007年6月通过邻居穆某某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穆某某给其的杨某乙帐号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0单产品,得到返利9000元,尚欠本金8800元。

(271)被害人刘贤斌证实,2007年6月通过朋友陈某某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陈某某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0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2800元。并证实曾介绍过儿子刘波买单。

(272)被害人黄启芳证实,2007年5月通过朋友任某某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任某某给其杨某乙的帐号向海诺公司投入3560元,购买2单产品,得到返利3000元,尚欠本金560元。并证实曾介绍过儿子刘波买单,其参加过海诺公司组织的活动。

(273)被害人王永玉证实,2007年5月通过朋友康丽萍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康丽萍给其杨某乙的帐号向海诺公司投入5340元,购买3单产品,得到返利4500元,尚欠本金840元。

(274)被害人娄秀玲证实,2007年5月通过姐夫宋恩宝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宋恩宝给其杨某乙的帐号向海诺公司投入7560元,购买45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提成600元,尚欠本金5000元。

(275)被害人李恩宝证实,2007年4月通过朋友徐某某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徐某某给其杨某乙的帐号向海诺公司先后投入x元,购买80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提成4200元,尚欠本金x元。并证实介绍过娄秀玲和娄秀凤买单,曾对东营海诺公司考察过,参加过对海诺公司组织的活动。

(276)被害人徐恩民证实,2007年3月通过弟弟徐某某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徐某某给其杨某乙的帐号向海诺公司先后投入x元,购买40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提成1200元,尚欠本金x元。

(277)被害人杨培仁证实,2007年4月通过亲戚徐某某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徐某某给其杨某乙的帐号向海诺公司先后投入x元,购买180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提成8400元,尚欠本金x元。并证实曾参加过海诺公司组织的活动。

下列(278)-(616)组证据证实山东烟台刘淑贤A117店买单情况

(278)被害人宋平良证实,2007年5月通过王丁臣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王丁臣向海诺公司先后投入x元,购买24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提成1140元,尚欠本金x元。

(279)被害人曲春琦证实,2007年5月通过宿丁新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张玉泉、宿丁新向海诺公司先后投入x元,购买14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提成120元,尚欠本金9960元。并证实曾介绍过张桂英买单。

(280)被害人滕文华证实,2007年6月通过罗秀兰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罗秀兰向海诺公司先后投入x元,购买12单产品,得到返利5320元,提成720元,尚欠本金x元。

(281)被害人姚春美证实,2007年7月通过宿丁新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宿丁新向海诺公司先后投入3600元,购买2单产品,未得到返利,尚欠本金3600元。

(282)被害人高洪华证实,2007年5月通过张曰乾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宿丁新、刘淑贤向海诺公司先后投入7120元,购买4单产品,得到返利3160元,尚欠本金3960元,其中一期是以其丈夫张金国的名字买单。

(283)被害人陈秀荣证实,2007年5月通过张曰乾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淑贤向海诺公司投入1780元,购买1单产品,得到返利1200元,尚欠本金580元。

(284)被害人姜洪芹证实,2007年5月通过宿丁新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淑贤向海诺公司先后投入x元,购买32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提成1920元,尚欠本金x元。

(285)被害人张秀香证实,2007年5月通过其丈夫宋永华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淑贤、宿丁新向海诺公司先后投入x元,购买81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提成3840元,尚欠本金x元。

(286)被害人张书旭证实,2007年6月通过宋永华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淑贤向海诺公司先后投入x元,购买7单产品,得到返利5320元,尚欠本金7140元。

(287)被害人鲍秀琳证实,2007年5月通过高淑欣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马艳松向海诺公司先后投入x元,购买63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提成2400元,尚欠本金x元。

(288)被害人王玉华证实,2007年5月通过于天华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于天华向海诺公司刘淑贤的帐号先后投入x元,购买7单产品,得到返利6000元,尚欠本金6500元。

(289)被害人王克俊证实,2007年5月通过王玉杏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王玉杏向海诺公司刘淑贤的帐号先后投入x元,购买23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提成780元,尚欠本金x元。

(290)被害人李峰证实,2007年1月通过邱京香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2007年6月,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淑贤向海诺公司先后投入x元,购买31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提成360元,尚欠本金x元。

(291)被害人于天华证实,2007年5月通过鲍广兰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淑贤向海诺公司先后投入x元,购买50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提成3960元,尚欠本金x元。并证实曾介绍过张秀芳、楚桂珍、王玉华、王巧芳、焦菊芳、罗秀兰买单,曾到海诺公司考察过,在公司的礼堂听几个人讲过话。

(292)被害人程刚证实,2007年6月通过王兆胜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王兆胜向海诺公司投入3560元,购买2单产品,得到返利1520元,提成120元,尚欠本金2040元。

(293)被害人曲恩香证实,2007年5月通过丈夫张玉泉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淑贤向海诺公司先后投入x元,购买45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提成2580元,尚欠本金x元。

(294)被害人张伟证实,2007年5月通过父亲张玉泉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淑贤向海诺公司先后投入x元,购买76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提成2580元,尚欠本金x元。

(295)被害人梅玉波证实,2007年5月通过张玉泉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张玉泉向海诺公司投入1780元,购买1单产品,得到返利1500元,提成60元,尚欠本金280元。

(296)被害人任培祺证实,2007年5月通过张玉泉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张玉泉向海诺公司先后投入x元,购买38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提成2280元,尚欠本金x元。并证实曾介绍过李吉海、潘云广买单。

(297)被害人李吉海证实,2007年6月通过任培祺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张玉泉向海诺公司先后投入x元,购买17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

(298)被害人张桂英证实,2007年5月通过丈夫曲春琦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张玉泉、宿丁新向海诺公司先后投入x元,购买37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提成1740元,尚欠本金x元。

(299)被害人赵天寿证实,2007年4月通过韩智松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淑贤向海诺公司先后投入x元,购买13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提成780元,尚欠本金5800元。并证实曾介绍过曲效兰、李成买单。

(300)被害人曲效兰证实,2007年6月通过丈夫赵天寿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淑贤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8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提成1080元,尚欠本金x元。

(301)被害人孙梅证实,2007年7月通过刘军香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军香把钱交给马艳松向海诺公司投入8900元,购买5单产品,得到返利1900元,尚欠本金7000元。

(302)被害人楚秀贞证实,2007年5月通过周秋香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马艳松向海诺公司先后投入x元,购买8单产品,得到返利7360元,提成240元,尚欠本金6880元。

(303)被害人周秋香证实,2007年5月通过董文义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马艳松向海诺公司先后投入x元,购买17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提成1920元,尚欠本金6480元。并证实曾介绍楚淑贞、李廷香、瞿仁德、徐月英、柳秋霞、孙秀玉买单。

(304)被害人盛秀伦证实,2007年4月通过任专志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淑贞的帐号向海诺公司先后投入x元,购买15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提成600元,尚欠本金x元。

(305)被害人柳秋霞证实,2007年5月通过周秋香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马艳松向海诺公司先后投入x元,购买6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提成180元,尚欠本金2880元。

(306)被害人李永平证实,2007年5月通过董文义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马艳松向海诺公司投入3560元,购买2单产品,得到返利2400元,提成120元,尚欠本金1160元。

(307)被害人宋东卫证实,2007年6月通过其父宋永华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淑贤、宿丁新向海诺公司先后投入x元,购买10单产品,得到返利5320元,尚欠本金x元。

(308)被害人董文义证实,2007年4月通过马艳松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马艳松向海诺公司先后投入x元,购买18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提成1080元,尚欠本金2300元。并证实曾参加过海诺公司组织的活动,介绍董占义、周秋香、李永平、王明章买单。

(309)被害人朱其茂证实,2007年6月通过宿丁新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宿丁新向海诺公司投入1800元,购买1单产品,未得到返利,尚欠本金1800元。

(310)被害人焦菊花证实,2007年5月通过于天华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于天华向海诺公司先后投入7120元,购买4单产品,得到返利3920元,尚欠本金3200元。

(311)被害人王肖丽证实,2007年5月通过于天华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淑贤向海诺公司先后投入x元,购买19单产品,得到返利8160元,提成540元,尚欠本金x元。

(312)被害人刘宪永证实,2007年5月通过宿丁新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淑贤向海诺公司投入5340元,购买3单产品,得到返利3600元,尚欠本金1740元。

(313)被害人韩国祥证实,2007年7月通过宿丁新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宿丁新向海诺公司投入3600元,购买2单产品,未得到返利,尚欠本金3600元。

(314)被害人杨贤发证实,2007年5月通过宿丁新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宿丁新向海诺公司先后投入x元,购买7单产品,得到返利3000元,尚欠本金9560元。

(315)被害人刘爱秀证实,2007年5月通过刘爱秀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淑贤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40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提成1800元,尚欠本金x元。

(316)被害人李国芝证实,2007年6月通过王兆胜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王兆胜向海诺公司投入3560元,购买2单产品,得到返利1520元,尚欠本金2040元。

(317)被害人李光辉证实,2007年6月通过王兆胜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王兆胜把钱汇给刘淑贤向海诺公司投入7120元,购买4单产品,得到返利340元,提成160元,尚欠本金4080元。

(318)被害人崔学尧证实,2007年12月通过王兆胜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王兆胜把钱汇给刘淑贤向海诺公司先后投入x元,购买12单产品,得到返利3800元,尚欠本金x元。

(319)被害人程绍琦证实,2007年5月通过王兆胜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淑贤向海诺公司先后投入x元,购买10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提成600元,尚欠本金6680元。

(320)被害人王万成证实,2007年6月通过王兆胜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淑贤向海诺公司投入元3560元,购买2单产品,得到返利1520元,尚欠本金2040元。

(321)被害人邓茂岩证实,2007年6月通过宿丁新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宿丁新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0单产品,得到返利7600元,尚欠本金x元。

(322)被害人吕占芝证实,2007年6月通过苗爱丽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苗爱丽向海诺公司先后投入x元,购买19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提成300元,尚欠本金x元。

(323)被害人王桂霞证实,2007年6月通过苗爱丽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苗爱丽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0单产品,得到返利7600元,尚欠本金x元。

(324)被害人王秀兰证实,2007年7月通过王泓盛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王泓盛向海诺公司先后投入x元,购买7单产品,得到返利2280元,尚欠本金x元。

(325)被害人生良生证实,2007年6月通过芦爱民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淑贤向海诺公司先后投入x元,购买24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

(326)被害人王泓盛证实,2007年5月通过张维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淑贤向海诺公司先后投入x元,购买223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提成8780元,尚欠本金x元。以其妻子赵芯湘、女儿王艺洁、兄弟王风光、舅子赵新国名字买过单,并证实曾去海诺公司考察过,参加过海诺公司组织的活动。介绍过其妹妹王秀兰、芦爱民、董秀考买单。

(327)被害人刘伟华证实,2007年7月通过高秀英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高秀英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9单产品,未得到返利,尚欠本金x元。

(328)被害人吴俊平证实,2007年7月通过马学欣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淑英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20单产品,得到返利7600元,提成1200元,尚欠本金x元。

(329)被害人张曰乾证实,2007年5月通过宿丁新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淑英向海诺公司先后投入x元,购买39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提成1980元,尚欠本金x元。曾介绍过刘爱秀、李云兴、高洪华、陈秀荣、张松春、刘连敏买单。

(330)被害人刘连敏证实,2007年7月通过张曰乾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宿丁新向海诺公司投入1780元,购买1单产品,得到返利380元,尚欠本金1400元。

(331)被害人张松春证实,2007年7月通过张曰乾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宿丁新向海诺公司投入5340元,购买3单产品,得到返利1140元,尚欠本金4200元。

(332)被害人宋永华证实,2007年4月通过张曰乾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同年5月,通过刘淑贤、宿丁新向海诺公司先后投入x元,购买产品51单,得到返利3600元,尚欠本金x元。并证实曾介绍过妻子张秀香、儿子宋东卫、张书旭、张运福、杨荣来买单。

(333)被害人张云福证实,2007年6月通过宋永华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淑贤向海诺公司投入3560元,购买产品2单,得到返利1520元,尚欠本金2040元。

(334)被害人杨荣来证实,2007年7月通过宋永华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宿丁新向海诺公司投入9000元,购买产品5单,未得到返利,尚欠本金9000元。

(335)被害人王明章证实,2007年5月通过董文义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马艳松向海诺公司投入3560元,购买产品2单,得到返利2400元,提成120元,尚欠本金1160元。

(336)被害人董占义证实,2007年4月通过董文义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马艳松向海诺公司先后投入x元,购买产品21单,得到返利x元,提成1260元,尚欠本金7960元。并证实曾到海诺公司考察过,参加过海诺公司组织的活动。

(337)被害人孙爱萍证实,2007年7月通过刘淑贤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淑贤向海诺公司投入9000元,购买产品5单,未得到返利,尚欠本金9000元。

(338)被害人瞿仁德证实,2007年4月通过周秋香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马艳松向海诺公司先后投入x元,购买产品21单,得到返利x元,提成1080元,尚欠本金x元。并证实他曾到海诺公司考察过,谁接待的、如何介绍的不记得了。

(339)被害人李廷香证实,2007年5月通过周秋香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马艳松向海诺公司先后投入x元,购买产品24单,得到返利x元,提成960元,尚欠本金x元。并证实他曾到海诺公司考察过,谁接待的、如何介绍的不记得了。

(340)被害人盛仙珍证实,2007年4月通过张桂英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同年5月,她按张桂英给的刘淑贤的帐号向海诺公司先后投入x元,购买产品18单,得到返利x元,提成780元,尚欠本金x元。

(341)被害人赵桂伍证实,2007年6月通过潘彬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宿丁新给的刘淑贤帐号向海诺公司投入5340元,购买产品3单,得到返利2280元,尚欠本金3060元。

(342)被害人戚娜证实,2007年7月通过刘淑贤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淑贤给的帐号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产品66单,未得到返利,尚欠本金x元。

(343)被害人孙洪益证实,2007年5月通过王兆胜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淑贤、宿丁新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8920元,购买产品5单,得到返利3760元,提成240元,尚欠本金5160元。

(344)被害人孙成福证实,2007年7月通过王兆胜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淑贤、宿丁新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产品8单,得到返利1520元,尚欠本金x元。

(345)被害人刘安华证实,2007年6月通过王兆胜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宿丁新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产品6单,得到返利4560元,尚欠本金6120元。

(346)被害人崔凤英证实,2007年7月通过王兆胜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王兆胜向海诺公司投入7200元,购买产品4单,未得到返利,尚欠本金7200元。

(347)被害人方梅玲证实,2007年7月通过王兆胜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王兆胜向海诺公司投入1780元,购买产品1单,得到返利380元,尚欠本金1400元。

(348)被害人王兆胜证实,2007年5月通过宿丁新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宿丁新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产品33单,得到返利x元,提成840元,尚欠本金x元。并证实介绍过吴桂兰、盛宝琪、李国芝、李光辉、刘安华、王万成、方梅玲、程绍琦、孙洪益、李娜、程刚、崔凤英、刘常瑞、孙成福、翟学尧买过单,曾去海诺公司考察过,参加过海诺公司组织的活动。

(349)被害人孙玉秀证实,2007年5月通过潘彬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先从刘淑贤处投入8900元,购买5单产品,得到返利6000元,尚欠本金2900元,后又先后从宿丁新处投入8940元,购买5单产品,得到返利1140元,尚欠本金7800元。并提供海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收据复印件三份,证明其共买了5单,每单1800元。

(350)被害人尹立群证实,2007年3月通过徐淑香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从2008年6月12日至2008年7月14日通过刘淑芳先后从刘淑贤处投入5340元,购买3单产品,得到返利2180元,买单提成180元,尚欠本金3160元。

(351)被害人徐淑香证实,2007年6月通过刘淑芳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淑芳先后从刘淑贤处投入x元,购买16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其中提成款960元。其还证实曾介绍尹立群从刘淑芳处买过3单。

(352)被害人董淑云证实,2007年5月通过永安路X村刘淑芳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淑芳先后从刘淑贤处投入x元,购买42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期间得到提成款2520元。

(353)被害人任淑菊证实,2007年5月通过刘淑芳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淑芳从刘淑贤处先后投入x元,购买24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提成1440元,尚欠本金x元。并提供海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收据复印件1份,显示买单数量为7单,共x元。

(354)被害人孟显慧证实,2007年6月通过高淑欣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高淑欣从马艳松处先后投入3560元,购买2单产品,得到返利1800元,提成120元,尚欠本金1760元。并提供海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收据一份,证明其共买了2单,每单1780元,共计3560元。

(355)被害人李明岐证实,2007年5月通过宿丁新介绍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宿丁新从刘淑贤处先后投入x元,购买18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提成840元,其还证实曾介绍陈树泉从海诺生物有限公司买过23单产品,并提供海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收据复印件3份,证明从海诺公司的部分买单情况。

(356)被害人宿丁新证实,2006年12月通过王丁臣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2007年5月15日起通过刘淑贤向海诺公司先后投入x元,购买29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提成1320元,尚欠本金x元。其提供收据复印件4份。并证实曾去海诺公司考察过,也曾参加过海诺公司组织的“新时代海诺购物”莱州分店开业典礼活动,并入股x元,介绍韩国祥买过2单、朱其茂1单、汤玉芬12单、张曰乾39单、韩令秀2单、杨贤发7单、曲春琦14单、姜洪芹32单、李明岐18单、张玉泉19单、潘彬27单、由恩丰1单、宿丁芝24单、孙清芳42单、孙立文135单、宿静静69单、王志芳8单、宋永华51单、周聚芳269单、姚春美2单、战仲斌140单、王兆胜33单、邓茂岩10单、刘爱秀40单、刘贤荣3单(共25人买单)。

(357)被害人陈树泉证实,2007年5月通过李明岐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2007年6月11日通过刘淑贤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4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提成840元,尚欠本金x元。之后又通过宿丁新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9单产品,得到返利2600元,提成300元,尚欠本金x元。其提供收据复印件2份。

(358)被害人宿丁芝证实,2007年6月通过其兄宿丁新介绍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宿丁新把钱打入刘淑贤账户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24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提成1080元,尚欠本金x元。提供收据复印件3份。其还证实曾到海诺公司参观过。

(359)被害人汤玉芬证实,2007年5月通过宿丁新介绍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淑贤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2单产品,得到返利9780元,提成720元,尚欠本金x元。提供收据复印件4份。

(360)被害人张玉泉证实,2007年5月通过宿丁新介绍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淑贤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9单产品,得到返利5600元,提成2160元,尚欠本金x元。其还证实曾参加过海诺公司组织的“东营海诺新时代购物广场”,入股x元,共介绍过13人买单,分别是曲思香45单,杨文海4单,仲肇山20单,李吉海17单,梅玉波11单,安桂花1单,张伟59单,安秀丽7单,潘云广12单,刘志伟2单,任培淇27单,邓浩10单,徐守山28单。

(361)被害人潘云广证实,2007年6月通过任培琪介绍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淑贤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2单产品,得到返利5320元,尚欠本金x元。

(362)被害人徐守山证实,2007年4月通过刘淑贤介绍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先后从刘淑贤处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28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提成1080元,尚欠本金x元。提供收据复印件2份。

(363)被害人鲍秀梅证实,2007年5月通过高淑欣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初秀香、马艳松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57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提成3420元,尚欠本金x元。提供收据复印件4份。

(364)被害人邵丽华证实,2007年5月通过王玉杏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淑贤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8单产品,得到返利2700元,尚欠本金x元。提供收据复印件1份。其还证实曾参加过海诺公司举办的讲座。

(365)被害人王巧芳证实,2007年6月通过于天华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于天华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5340元,购买3单产品,得到返利2280元,尚欠本金3060元。提供收据复印件1份。

(366)被害人孙秀玉证实,2007年7月通过周秋香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马艳松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27单产品,未得到返利,尚欠本金x元。提供收据复印件1份。

(367)被害人楚桂珍证实,2007年5月通过于天华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淑贤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34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提成款1440元,尚欠本金x元。提供收据复印件2份。

(368)被害人张秀芳证实,2007年6月通过于天华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淑贤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7单产品,得到返利5320元,尚欠本金7140元。提供收据复印件1份。

(369)被害人孙清芳证实,2007年5月通过其对象宿丁新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宿丁新、刘淑贤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42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提成款2520元,尚欠本金x元。提供收据复印件2份。

(370)被害人王志芳证实,2007年6月通过宿丁新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宿丁新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8单产品,得到返利5640元,提成款420元,尚欠本金8620元。提供收据复印件3份。

(371)被害人由恩丰证实,2007年5月通过宿丁新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宿丁新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1780元,购买1单产品,得到返利1200元,尚欠本金580元。

(372)被害人李振波证实,2007年3月通过林洪美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初秀香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4单产品,得到返利2100元,尚欠本金x元。提供收据复印件1份。

(373)被害人刘洪国证实,2007年5月通过林洪美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初秀香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3560元,购买2单产品,得到返利2400元,尚欠本金1160元。出库单复印件1张。

(374)被害人陈文山证实,2007年7月通过潘彬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宿丁新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6单产品,得到返利380元,尚欠本金x元。提供收据复印件2份。

(375)被害人郝秀芹证实,2007年5月通过潘彬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宿丁新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1780元,购买1单产品,得到返利380元,尚欠本金1400元。提供收据复印件1份。

(376)被害人张奎香证实,2007年6月通过其姐张奎芝介绍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王瑞云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3560元,购买2单产品,得到返利1800元,尚欠本金1760元。

(377)被害人盛菊芳证实,2007年6月通过王瑞莲介绍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王瑞云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7120元,购买4单产品,得到返利1520元,尚欠本金5600元。提供收据复印件1份。

(378)被害人王淑波证实,2007年5月通过张某某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淑贤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0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7300元。提供收据复印件2份。

(379)被害人姜冬雪证实,2007年4月通过姜兆义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淑贤、王丁臣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30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提成款720元。提供收据复印件2份。

(380)被害人林志苹证实,2007年6月通过姜兆义介绍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淑贤、王丁臣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30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提成款120元,提供收据复印件3份。

(381)被害人刘常瑞证实,2007年7月通过王兆胜介绍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淑贤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8900元,购买5单产品,得到返利1900元,尚欠本金7000元。提供收据复印件1份。

(382)被害人王香梅证实,2007年4月通过王廷礼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淑贤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0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1960元。提供收据复印件2份。曾介绍过3人买单,分别为李爱红10单,宫军平2单,张丽英5单。

(383)被害人宫军平证实,2007年6月通过王香梅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王秀欣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3560元,购买2单产品,得到返利1520元,尚欠本金2040元。

(384)被害人王淑杰证实,2007年6月通过刘淑贤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淑贤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77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提供收据复印件1份。其还证实曾用高萌的名字买过1单。

(385)被害人刘颍华证实,2007年5月通过王丁臣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王丁臣向海诺公司投入3560元,购买2单产品,得到返利2400元,尚欠本金1160元。

(386)被害人李波证实,2007年6月通过郭淑丽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翟聚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5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提供收据复印件2份。

(387)被害人王秀平证实,2007年5月通过王丁臣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王丁臣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66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曾介绍过女儿王振秋26单,王振宇11单。

(388)被害人段文雪证实,2007年6月通过孙海玲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孙海玲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0单产品,得到返利7600元,尚欠本金x元。提供收据复印件1份。

(389)被害人张文杰证实,2007年6月通过王瑞云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王瑞云向海诺公司投入5340元,购买3单产品,得到返利2700元,尚欠本金2640元。

(390)被害人王瑞云证实,2007年5月通过王兴芳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施华敏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20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提成款1680元。其还证实曾介绍过张文杰买过3单、张奎香2单、盛俊山3单、刘美艳10单。

(391)被害人张建军证实,2007年7月通过衣永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淑贤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28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提成款1680元,提供收据复印件1份。

(392)被害人张国芳证实,2007年5月通过施华敏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施华敏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1单产品,得到返利7080元,尚欠本金x元。提成款660元。提供收据复印件4份。

(393)被害人李召霞证实,2007年5月通过王兴芳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施华敏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30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提供收据复印件1份提成款1200元。并证实曾介绍过盛桂兰买了20单。

(394)被害人唐云波证实,2007年6月通过刘华兰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施华敏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25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提成款900元。提供收据复印件2份。曾用其父唐培臻的名字买了20单。

(395)被害人彭焕春证实,2007年5月通过翟聚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翟聚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7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1960元。提成款420元。提供收据复印件1份。

(396)被害人林玉宏证实,2007年7月通过高淑欣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马艳松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3560元,购买2单产品,得到返利760元,尚欠本金2800元。提供收据复印件1份。

(397)被害人张雪芬证实,2007年6月通过高淑欣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高淑欣向海诺公司投入7120元,购买4单产品,得到返利3040元,尚欠本金4080元。提供收据复印件1份。

(398)被害人张文国证实,2007年5月通过高淑欣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高淑欣向海诺公司投入8900元,购买5单产品,得到返利6000元,尚欠本金2900元。提供收据复印件1份。

(399)被害人仲崇兰证实,2007年6月通过吴淑芳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吴淑芳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7单产品,得到返利3600元,尚欠本金8920元。提供收据复印件1份。

(400)被害人王毓窕证实,2007年5月通过王丁臣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王丁臣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68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提成款4080元。

(401)被害人吴慧英证实,2007年6月通过刘花兰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花兰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8900元,购买5单产品,得到返利3800元,尚欠本金5100元。提成款300元。提供收据复印件1份。曾介绍李秋波买了5单。

(402)被害人盛慧证实,2007年5月通过徐丰芹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徐丰芹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0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7240元。提供收据复印件1份。

(403)被害人刘桂兰证实,2007年6月通过刘花兰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施华敏向海诺公司投入8900元,购买5单产品,得到返利4500元,尚欠本金4400元。提供收据复印件1份。

(404)被害人盛文山证实,2007年6月通过徐风仙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徐风仙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25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提供收据复印件2份。曾介绍盛悦通买过10单。

(405)被害人李秋波证实,2007年6月通过吴慧英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吴慧英向海诺公司投入8900元,购买5单产品,得到返利3800元,尚欠本金5100元。提供收据复印件1份。

(406)被害人王玉英证实,2007年5月通过施华敏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施华敏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6单产品,得到返利5400元,尚欠本金5320元。提供收据复印件3份。

(407)被害人原秋娟证实,2007年6月通过徐风仙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仲秋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6单产品,得到返利4560元,尚欠本金6120元。提供收据复印件1份。

(408)被害人王瑞刚证实,2007年5月通过王兴芳介绍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王兴芳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6单产品,得到返利5480元,尚欠本金5200元。

(409)被害人孙秉池证实,2007年3月通过张淑香介绍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初秀香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26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提成款660元。曾介绍过原玉华1单,张伟芝1单,孙秉彦3单,孙秉英2单,阮惠敏2单。提供收据复印件3份。

(410)被害人高柏茂证实,2007年4月通过高香玲介绍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初秀香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57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提成款3420元。曾介绍李艳艳1单。提供收据复印件2份。

(411)被害人李东美证实,2007年5月通过于天华介绍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淑贤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25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提成款660元。提供收据复印件3份。

(412)被害人赵旭证实,2007年5月通过于天华介绍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淑贤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26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提成款960元。提供收据复印件1份。

(413)被害人贾忠敏证实,2007年6月通过郝孟顺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淑贤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6单产品,得到返利2280元,尚欠本金8400元。提供收据复印件1份。

(414)被害人许汝波证实,2007年3月通过郝孟光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淑贤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7单产品,得到返利4300元,尚欠本金8160元。提供收据复印件2份。

(415)被害人王红伟证实,2007年6月通过郝孟顺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郝孟顺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0单产品,得到返利9000元,尚欠本金8800元。

(416)被害人张培红证实,2007年3月通过姜兆义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淑贤、王丁臣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45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提成款2040元。曾介绍高雪芹购买87单。提供收据复印件4份。

(417)被害人潘春晓证实,2007年6月通过吴淑青介绍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马艳松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24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提成款2400元。介绍吴秋芹8单,潘秉梅2单。提供收据复印件4份。

(418)被害人盛秀玲证实,2007年5月通过王兴芳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施华敏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6单产品,得到返利2800元,尚欠本金7880元。提供收据复印件3份。

(419)被害人唐旭玲证实,2007年5月通过王兴芳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施华敏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6单产品,得到返利1200元,尚欠本金9580元。提供收据复印件1份。

(420)被害人邓石茶证实,2007年7月通过王兴芳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施华敏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20单产品,得到返利7600元,尚欠本金x元。提成款600元。介绍邓石菊11单。提供收据复印件1份。

(421)被害人邓石菊证实,2007年7月通过邓石茶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施华敏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1单产品,得到返利4180元,尚欠本金x元。提供收据复印件1份。提成款660元。

(422)被害人吴东兰证实,2007年上旬通过王兴芳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施华敏向海诺公司投入8900元,购买5单产品,得到返利3800元,尚欠本金5100元。提供收据复印件1份。

(423)被害人潘海华证实,2007年4月通过王兴芳、刘花兰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施华敏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7单产品,提成款120元,得到返利1520元,尚欠本金x元。

(424)被害人徐玉芳证实,2007年6月通过刘花兰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施华敏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8900元,购买5单产品,得到返利3460元,尚欠本金5440元。提成款180元。曾介绍王秀花1单,曾用刘花兰名字买过1单,计1780元。提供收据复印件1份。

(425)被害人徐丰芹证实,2007年5月通过刘花兰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施华敏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5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提供收据复印件2份。提成款2220元。曾介绍吴松涛12单,盛慧10单,曾用刘花兰名字买过1单,计1780元。

(426)被害人吴松涛证实,2007年6月通过徐丰芹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施华敏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2单产品,得到返利9120元,尚欠本金x元。提成款120元。提供收据复印件2份。

(427)被害人王文涛证实,2007年6月通过王丁臣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王丁臣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4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提成款840元。

(428)被害人王秀华证实,2007年5月通过王丁臣、王秀平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王丁臣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8900元,购买5单产品,得到返利6000元,尚欠本金2900元。

(429)被害人王功茶证实,2007年5月通过王丁臣、王秀平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王丁臣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0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5800元。

(430)被害人吴淑芳证实,2007年5月通过施华敏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施华敏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40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提成款2640元。介绍仲崇兰7单。提供收据复印件2份。

(431)被害人徐伟好证实,2007年6月通过刘花兰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施华敏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8900元,购买5单产品,得到返利2660元,尚欠本金6240元。提供收据复印件2份。

(432)被害人王连祥证实,2007年5月通过王磊娟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施华敏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0单产品,得到返利7500元,尚欠本金x元。提供收据复印件1份。

(433)被害人原嘉波证实,2007年4月通过王磊娟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施华敏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5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提成款480元。提供收据复印件1份。

(434)被害人郭淑丽证实,2007年6月通过李培艳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翟聚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6单产品,得到返利5260元,尚欠本金5420元。提成款300元。介绍李波10单,鞠会兰2单。提供收据复印件2份。

(435)被害人王成波证实,2007年5月通过宿丁新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淑贤、宿丁新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30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提供收据复印件3份。提成款1800元。

(436)被害人王玉珍证实,2007年6月通过王磊娟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施华敏向海诺公司投入5340元,购买3单产品,得到返利3600元,尚欠本金1740元。

(437)被害人刘花兰证实,2007年5月通过王兴芳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施华敏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7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提成款1860元。其还证实介绍唐培臻20单、吴冠珍5单、刘桂兰5单、吴彗英5单、徐伟好5单、潘海华7单、徐丰芹3单、徐玉芳3单,另外潘海华、徐丰芹、徐玉芳还用其名字各买了1单。提供收据复印件1份

(438)被害人吴冠珍证实,2007年6月通过刘花兰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施华敏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8900元,购买5单产品,得到返利2940元,尚欠本金5960元。提供收据复印件1份。

(439)被害人任专志证实,2007年6月通过施华敏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施华敏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5340元,购买3单产品,得到返利2280元,尚欠本金3060元。提成款600元。其还证实曾介绍任培伦买过20单。提供收据复印件1份。

(440)被害人任培伦证实,2007年6月通过任专志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施华敏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20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提成款600元。提供收据复印件1份。

(441)被害人邓秀芝证实,2007年4月通过王兆胜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施华敏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62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提成款2520元。提供收据复印件6份。

(442)被害人鲁聪荣证实,2007年6月通过和本村几个人聊天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杨静琴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一期的产品,得到返利7600元,尚欠本金x元。提供收据复印件3份。

(443)被害人杨正芹证实,2007年6月通过关德芳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淑贤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6单产品,得到返利5600元,尚欠本金x元。

(444)被害人葛兰君证实,2007年7月通过杨振芹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杨振芹向海诺公司投入8900元,购买1单产品,得到返利3800元,尚欠本金5100元。

(445)被害人纪丽娟证实,2007年6月通过杨振芹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杨振芹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8900元,购买5单产品,得到返利3800元,尚欠本金5100元。

(446)被害人王邦才证实,2007年7月通过王瑞莲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王瑞莲向海诺公司投入3560元,购买2单产品,得到返利760元,尚欠本金2800元。提供复印件收据1份。

(447)被害人梁国全证实,2007年7月通过刘美艳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美艳向海诺公司投入3560元,购买2单产品,得到返利760元,尚欠本金2800元。提成60元。提供收据1份。

(448)被害人证人张某某证实,2007年5月通过王泓盛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王泓盛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8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收据5份。其还证实曾介绍过王淑波买了10单,曾用李玉美的名字买了1单,刘东文的名字买了1单、胡风刚的名字买了2单。

(449)被害人戴希寿证实,2007年7月通过姜兆义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姜兆义向海诺公司投入1780元,购买1单产品,得到返利380元,尚欠本金1400元。提供收据1份。

(450)被害人武其栋证实,2007年6月通过姜兆义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姜兆义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0单产品,得到返利5700元,尚欠本金x元。提供收据3份。

(451)被害人姜旭玲证实,2007年6月通过姜兆义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淑贤向海诺公司投入1780元,购买1单产品,得到返利760元,尚欠本金1020元。提供收据1份。

(452)被害人刘东川证实,2007年7月通过马学欣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淑贤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40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提成2400元,提供收据3份。

(453)被害人施伟丽证实,2007年7月通过马学欣、白均华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淑贤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0单产品,得到返利3800元,尚欠本金x元。提成600元。提供收据1份。

(454)被害人赵银玲证实,2007年6月通过李培艳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翟聚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6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提成600元,提供收据3份。

(455)被害人李培艳证实,2007年6月通过翟聚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翟聚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6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提成款720元。其还证实介绍李培丽、赵银玲、赵维玲、张美波、苗爱丽、苗秀花、苗秀艳、吕占芝、王桂霞、代国华、戴淑华、郭淑丽买过单。提供收据3份。

(456)被害人安秀丽证实,2007年5月通过张玉泉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淑贤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7单产品,得到返利4300元,尚欠本金8160元。提成420元。

(457)被害人李娜证实,2007年6月通过王兆胜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宿丁新向海诺公司投入5340元,购买3单产品,得到返利2280元,尚欠本金3060元。

(458)被害人安桂花证实,2007年5月通过张玉泉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淑贤向海诺公司投入1780元,购买1单产品,得到返利1500元,尚欠本金280元。提成60元。

(459)被害人王吉廷证实,2007年6月通过于天华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淑贤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0单产品,得到返利7600元,尚欠本金x元。提成300元。

(460)被害人李玲证实,2007年5月通过杨秋花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王秀欣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31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提成1260元。其还证实曾介绍过张建勋买单。

(461)被害人刘彩萍证实,2007年7月通过李玲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王秀欣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0单产品,尚欠本金x元。其还证实曾参加过海诺公司组织的活动。

(462)被害人宋玉峰证实,2007年5月通过王秀欣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王秀欣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31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9340元,提成420元。

(463)被害人王修芹证实,2007年5月通过王丁臣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王丁臣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44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提成2600元。其还证实曾介绍其丈夫原旭召买37单,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提成1800元。

(464)被害人侯瑞证实,2007年6月通过高淑欣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马艳松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0单产品,得到返利7600元,尚欠本金x元,提成200元。

(465)被害人刘美艳证实,2007年6月通过王瑞云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施华敏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0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2800元,提成60元。其还证实曾介绍过王莲萍、梁国玲买单。

(466)被害人盛俊山证实,2007年7月通过王瑞云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施华敏向海诺公司投入5340元,购买3单产品,得到返利2280元,尚欠本金3060元。

(467)被害人徐文浩证实,2007年5月通过刘淑芳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淑贤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26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提成960元。

(468)被害人盛金花证实,2007年7月通过刘美艳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施华敏向海诺公司投入3560元,购买2单产品,得到返利800元,尚欠本金2760元。

(469)被害人仲肇山证实,2007年3月通过张玉泉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淑贤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60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提成1800元。

(470)被害人苗秀花证实,2007年7月通过苗爱丽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翟聚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20单产品,尚欠本金x元。

(471)被害人苗爱丽证实,2007年6月通过李培艳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翟聚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31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提成2700元。其还证实曾介绍过苗秀花、吕占芝、王桂霞、苗秀艳买单。

(472)被害人苗秀艳证实,2007年6月通过苗爱丽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翟聚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3单产品,得到返利9880元,尚欠本金x元,提成180元。

(473)被害人黄卓妮证实,2007年7月通过宿丁新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宿丁新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40单产品,尚欠本金x元。其还证实曾于2009年7月下旬到海诺公司考察过,且参加过公司组织的活动。

(474)被害人白均华证实,2007年6月通过马学欣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淑贤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20单产品,得到返利7600元,尚欠本金x元,提成1200元。

(475)被害人朱志伟证实,2007年6月通过他人介绍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淑贤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0单产品,尚欠本金x元。

(476)被害人张美波证实,2007年5月通过李培丽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翟聚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9000元,购买5单产品,尚欠本金9000元。

(477)被害人李培丽证实,2007年6月通过李培艳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翟聚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8单产品,得到返利5640元,尚欠本金8620元,提成420元。

(478)被害人宋静兆证实,2007年6月通过翟聚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翟聚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8900元,购买5单产品,得到返利3800元,尚欠本金5100元,提成300元。

(479)被害人杜涧玉证实,2007年5月通过孙淑敏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孙淑敏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9单产品,得到返利7680元,尚欠本金8340元。其还证实曾用杜涧瑞、杜建林的名字各买过2单。

(480)被害人杨成训证实,2007年6月通过翟聚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翟聚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2单产品,得到返利6460元,尚欠本金x元。

(481)被害人刘建善证实,2007年6月通过孙淑敏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孙淑敏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64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

(482)被害人周淑艳证实,2007年7月通过初秀香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初秀香向海诺公司投入5400元,购买3单产品,尚欠本金5400元。

(483)被害人王培英证实,2007年5月通过孙淑敏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翟聚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2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

(484)被害人王华芳证实,2007年6月通过孙淑敏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翟聚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4单产品,得到返利8360元,尚欠本金x元,提成120元。

(485)被害人张某某证实,2007年7月通过孙淑敏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翟聚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5400元,购买3单产品,尚欠本金5400元。

(486)被害人胡玉连证实,2007年7月通过宿丁新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宿丁新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7140元,购买4单产品,得到返利1140元,尚欠本金6000元。

(487)被害人王莉证实,2007年6月通过姜均华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马艳松向海诺公司投入5340元,购买3单产品,得到返利1140元,尚欠本金4200元。其还证实曾参加过海诺公司组织的活动。

(488)被害人孙海燕证实,2007年6月通过刘淑贤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淑贤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0单产品,得到返利7600元,尚欠本金x元,提成600元。

(489)被害人孙智英证实,2007年4月通过其女儿韩东芮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淑贤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25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提成1500元。

(490)被害人王洪英证实,2007年7月通过李惠香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翟聚向海诺公司投入3600元,购买2单产品,尚欠本金3600元。

(491)被害人宋东泽证实,2007年7月通过孙淑敏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孙淑敏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0单产品,得到返利3800元,尚欠本金x元,提成600元。其还证实曾介绍过李惠香买了28单。

(492)被害人邵文莲证实,2007年7月通过吴春芝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王秀欣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9000元,购买5单产品,尚欠本金9000元。

(493)被害人王功香证实,2007年5月通过王丁臣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王丁臣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7120元,购买4单产品,得到返利4800元,尚欠本金2320元。

(494)被害人王振秋证实,2007年5月通过王丁臣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王丁臣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26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提成600元。

(495)被害人韩彦证实,2007年6月通过高秀英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淑贤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5340元,购买3单产品,得到返利2280元,尚欠本金3060元。

(496)被害人郭有先证实,2007年7月通过其妻郭荣华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王秀欣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6单产品,得到返利2280元,尚欠本金8400元,提成360元。

(497)被害人郭荣华证实,2007年5月通过杨秋花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王秀欣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54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提成2340元。其还证实曾介绍过其夫郭有先买过6单,其妹郭翠华买过12单。

(498)被害人郭翠花证实,2007年5月通过郭荣华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王秀欣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2单产品,得到返利8820元,尚欠本金x元,提成720元。

(499)被害人孙立文证实,2007年5月通过宿丁新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宿丁新、刘淑贤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35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提成7800元。

(500)被害人刘永聚证实,2007年7月通过王丁臣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王丁臣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20单产品,得到返利7600元,尚欠本金x元,提成1200元。

(501)被害人王以青证实,2007年7月通过王丁臣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王丁臣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20单产品,得到返利7600元,尚欠本金x元,提成1200元。

(502)被害人吴书章证实,2007年5月通过王秀欣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王秀欣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69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提成3540元。

(503)被害人刘洪岩证实,2007年3月通过刘建章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马艳松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82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提成2640元。其还证实曾介绍吴淑青购买了39单。

(504)被害人王云福证实,2007年6月通过吴淑青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马艳松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60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提成2700元。

(505)被害人王太霞证实,2007年7月通过姜连琴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马艳松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7180元,购买4单产品,得到返利380元,尚欠本金6800元,提成60元。

(506)被害人潘秉梅证实,2007年7月通过潘春晓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马艳松向海诺公司投入3560元,购买2单产品,得到返利760元,尚欠本金2800元。

(507)被害人吴秋芹证实,2007年7月通过潘春晓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马艳松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8单产品,得到返利3040元,尚欠本金x元。

(508)被害人王丙君证实,2007年4月通过宿丁新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宿丁新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63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提成2580元。

(509)被害人王学明证实,2007年6月通过孙淑敏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翟聚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7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提成420元。其还证实曾介绍过段文萍买单。

(510)被害人段文萍证实,2007年6月通过王学明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孙淑敏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0单产品,得到返利7600元,尚欠本金x元。其还证实曾介绍孙兴艳买单了3单。

(511)被害人孙兴艳证实,2007年7月通过段文萍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孙淑敏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5400元,购买3单产品,尚欠本金5400元。

(512)被害人孙淑敏证实,2007年4月通过翟聚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翟聚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65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提成x元。其还证实曾到海诺公司考察过,介绍过陶秀梅、王培英、刘建善、王华芳、宋东泽、张某某、陈国华、刘晓英、杜建玉、王学明买单。

(513)被害人张椿岑证实,2007年7月通过孙淑敏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孙淑敏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28单产品,尚欠本金x元。其还证实曾用其女儿杨凯迪的名字买过28单。

(514)被害人李惠香证实,2007年6月通过宋东泽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翟聚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36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其还证实曾介绍过张万琴买单,曾用其夫于叔文的名字买过单。

(515)被害人王惠云证实,2007年6月通过翟聚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翟聚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4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提成820元。

(516)被害人赵淑花证实,2007年7月通过刘淑娟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淑贤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7120元,购买4单产品,得到返利1500元,尚欠本金5620元。

(517)被害人姜玉英证实,2007年7月通过刘淑贤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淑贤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8900元,购买5单产品,得到返利1900元,尚欠本金7000元。

(518)被害人吴春芝证实,2007年5月通过杨秋花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王秀欣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20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提成900元。其还证实曾介绍过邵文莲买单。

(519)被害人张建勋证实,2007年6月通过李玲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王秀欣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9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提成540元。

(520)被害人王吉伦证实,2007年7月通过高秀英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高秀英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34单产品,得到返利3800元,尚欠本金x元。其还证实其买了34单中有22单是用其夫王功江的名字买的。

(521)被害人杨丽丽证实,2007年7月通过高秀英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高秀英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30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

(522)被害人姜兆义证实,2007年1月通过宿丁新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淑贤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52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提成2040元。其还证实曾参加过东营海诺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组织的活动,且介绍韩英锡、姜东雪、姜森、方开松、高雪芹、郭加胜、林志平、张培江、姜旭玲、刘国娟、武其栋、姜叔芳、戴希寿买过单。

(523)被害人郭加胜证实,2007年5月通过姜兆义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淑贤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24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其中有13单是以其妻张靖敏的名字买的,4单是用其外甥李元欣的名字买的。

(524)被害人李爱红证实,2007年7月通过王香梅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王秀欣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0单产品,得到返利3800元,尚欠本金x元。

(525)被害人芦爱民证实,2007年5月通过王洪盛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淑贤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20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提成5400元。并证实曾介绍过生良杰、王春平买单。

(526)被害人吴世菊证实,2007年7月通过姜均花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马艳松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6单产品,尚欠本金x元。

(527)被害人方开松证实,2007年5月通过其岳父姜兆义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王丁臣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1单产品,得到返利9240元,尚欠本金x元。

(528)被害人姜森证实,2007年4月通过其父亲姜兆义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淑贤、王丁臣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57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

(529)被害人吕华证实,2007年5月通过王丁臣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王丁臣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8单产品,得到返利9760元,尚欠本金4480元。

(530)被害人姜淑芳证实,2007年6月通过其兄姜兆义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王丁臣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9单产品,得到返利7220元,尚欠本金x元。

(531)被害人王永臣证实,2007年6月通过王云福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马艳松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20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提成1020元。

(532)被害人邓浩证实,2007年7月通过由恩香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由恩香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0单产品,得到返利3800元,尚欠本金x元。

(533)被害人戚福琴证实,2007年5月通过宋元信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马艳松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83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

(534)被害人宋洪敏证实,2007年6月通过鞠会兰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翟聚向海诺公司投入3560元,购买2单产品,得到返利1520元,尚欠本金2040元。提成120元。

(535)被害人张淑芝证实,2007年6月通过高香令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初秀香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0单产品,得到返利9000元,尚欠本金8800元。

(536)被害人于淑莉证实,2007年5月通过韩东芮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韩东芮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7单产品,得到返利5860元,尚欠本金6600元。

(537)被害人高香令证实,2006年12月通过张淑香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马艳松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37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提成款1860元。其还证实介绍过王学勤、张淑芝、于国云买单。

(538)被害人王艳丽证实,2007年7月通过韩东芮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淑贤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7单产品,得到返利2660元,尚欠本金9800元。提成款1200元。

(539)被害人董滋业证实,2007年7月通过韩东芮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韩东芮向海诺公司投入5400元,购买3单产品,尚欠本金5400元。

(540)被害人张淑杰证实,2007年5月通过翟聚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翟聚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80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提成款4500元。

(541)被害人李盛国证实,2007年5月通过翟聚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翟聚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10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提成款6000元。

(542)被害人周玉美证实,2007年5月通过翟聚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翟聚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36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其还证实曾介绍毛秋菊买了10单。

(543)被害人李志珍证实,2007年5月通过刘淑贤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淑贤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0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5800元。

(544)被害人王秀美证实2007年5月,通过刘淑贤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淑贤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0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5800元。

(545)被害人韩淑莲证实,2007年2月通过刘淑贤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淑贤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25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3900元。提成款1200元。其还证实曾介绍姜冬丽买了5单。

(546)被害人姜冬丽证实,2007年5月通过韩淑莲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淑贤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8900元,购买5单产品,得到返利1900元,尚欠本金7000元。

(547)被害人王妍证实,2007年5月通过韩某某芮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淑贤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66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其还证实曾介绍林秀梅买了10单。

(548)被害人王毅证实,2007年4月通过其母韩秀英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淑贤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72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其还证实她买的单都是以她母亲韩秀英的名义买的。

(549)被害人王延叶证实,2007年7月通过周洁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周洁向海诺公司投入3560元,购买2单产品,得到返利760元,尚欠本金2800元。

(550)被害人孔凡友证实,2007年4月通过王瑞生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王瑞生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20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

(551)被害人林秀梅证实,2007年6月通过王妍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淑贤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0单产品,得到返利3800元,尚欠本金x元。

(552)被害人杨再霞证实,2007年7月通过刘淑贤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淑贤向海诺公司投入8900元,购买5单产品,得到返利1900元,尚欠本金7000元。

(553)被害人王建春证实,2007年5月通过刘淑贤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淑贤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0单产品,得到返利3800元,尚欠本金x元。

(554)被害人姜淑英证实,2007年6月通过刘淑娟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淑贤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20单产品,得到返利7600元,尚欠本金x元。提成1200元。

(555)被害人盛淑芳证实,2007年6月通过徐凤仙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施华敏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6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

(556)被害人盛悦通证实,2007年6月通过盛文山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施华敏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0单产品,得到返利9000元,尚欠本金8800元。

(557)被害人徐凤仙证实,2007年6月通过刘仲秋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施华敏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29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其还证实曾介绍盛淑芳、盛文山、盛淑华、原淑娟、王宁买过单。

(558)被害人张忠霞证实,2007年6月通过王兴芳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施华敏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3560元,购买2单产品,得到返利1140元,尚欠本金2420元。

(559)被害人徐爱平通证实,2007年4月通过王兴芳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施华敏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6单产品,得到返利6600元,尚欠本金4080元。

(560)被害人朱配庆证实,2007年5月通过郝孟顺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郝孟顺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6单产品,得到返利7200元,尚欠本金3480元。

(561)被害人王志乐证实,2007年7月通过于天华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于天华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0单产品,尚欠本金x元。

(562)被害人刘彦会证实,2007年7月通过王丁臣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王丁臣向海诺公司投入1780元,购买1单产品,得到返利380元,尚欠本金1400元。

(563)被害人张万琴证实,2007年7月通过李惠香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翟聚向海诺公司投入3600元,购买2单产品,尚欠本金3600元。

(564)被害人高雪芹证实,2007年4月通过张培江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淑贤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87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其证实曾用高雪云的名字买过60单。

(565)被害人王会萍证实,2007年7月通过吴淑青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马艳松向海诺公司投入3560元,购买2单产品,得到返利760元,尚欠本金8800元。

(566)被害人吴桂兰证实,2007年2月通过王兆胜介绍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淑贤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0单产品,得到返利9040元,尚欠本金8760元。

(567)被害人王学翠证实,2007年7月通过赵伟华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赵伟华向海诺公司投入1780元,购买1单产品,得到返利380元,尚欠本金1400元。

(568)被害人张晋玲证实,2007年6月通过刘淑贤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淑贤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7单产品,得到返利7600元,尚欠本金x元。其还证实曾到东营海诺公司考察过,当时接待她的是刘英。且其买单中有1单是以其女儿朋友杨向飞的名字买的,有2单是以其女儿张翠霞的名字买的,有1单是以温晓娜的名字买的。

(569)被害人刘瑛证实,2006年年底通过刘淑贤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淑贤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386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其还证实曾到东营海诺公司考察过,当时接待他的是高某辛和方某,亦参加过海诺公司组织的活动。

(570)被害人李一平证实,2006年12月通过刘淑贤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淑贤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20单产品,尚欠本金x余元。

(571)被害人刘志伟证实,2007年5月通过张玉泉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淑贤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7120元,购买4单产品,得到返利3240元,尚欠本金3880元。

(572)被害人杨文海证实,2007年5月通过张玉泉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张玉泉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6单产品,得到返利4800元,尚欠本金240元。

(573)被害人战仲斌证实,2007年6月通过宿丁新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宿丁新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40单产品,得到返利x,尚欠本金x元。

(574)被害人朱其增证实,2007年7月通过潘彬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宿丁新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5400元,购买3单产品,尚欠本金5400元。

(575)被害人周聚芳证实,2007年4月通过宿丁新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淑贤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269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其还证实到海诺公司考察过,曾介绍张金兰买过单。

(576)被害人林洪美证实,2007年3月通过王学春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施华敏、初秀香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3单产品,得到返利9600元,尚欠本金x元。曾证实介绍过刘洪国、李振波买单。

(577)被害人潘彬证实,2007年5月通过宿丁新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宿丁新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27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其还证实曾介绍过孙玉秀、王炳君、徐建堂、郝秀芹、陈文山、朱其增、赵桂买单。

(578)被害人王宁证实,2007年6月通过徐凤仙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施华敏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40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

(579)被害人徐建堂证实,2007年4月通过潘彬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淑贤、宿丁新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2单产品,得到返利9620元,尚欠本金x元。

(580)被害人刘淑芳证实,2007年3月通过张玉泉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淑贤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8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提成款1140元。其还证实曾介绍徐淑香、赵岩、刘淑丽、徐文娥、周凤英、董淑云、尹淑菊买单。

(581)被害人周凤英证实,2007年5月通过刘淑芳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淑贤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46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

(582)被害人徐文娥证实,2007年5月通过刘淑芳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淑贤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20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

(583)被害人杨卫萍证实,2007年5月通过高淑欣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马艳松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32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其证实杨国芝曾用其名字买过30单。

(584)被害人赵维玲证实,2007年6月通过李培艳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翟聚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7单产品,得到返利4740元,尚欠本金7740元。提成420元。

(585)被害人姜连琴证实,2007年6月通过吴淑青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马艳松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23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提成900元。曾介绍过姜莲秀、王太霞、戚增南、姜之琴买单。

(586)被害人戚增南证实,2007年7月通过姜连琴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马艳松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7200元,购买4单产品,尚欠本金7200元。

(587)被害人姜莲秀证实,2007年6月通过姜连琴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马艳松向海诺公司投入3560元,购买2单产品,得到返利1520元,尚欠本金2040元。提成60元。

(588)被害人姜芝琴证实,2007年7月通过姜连琴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马艳松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37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提成1740元。

(589)被害人吴淑青证实,2007年6月通过刘洪岩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马艳松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39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提成1860元。曾介绍过王云福、潘春晓、姜连琴、王会萍买单。

(590)被害人王海燕证实,2007年6月通过杨丽霞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马艳松向海诺公司投入3560元,购买2单产品,得到返利1520元,尚欠本金2040元。

(591)被害人王学勤证实,2007年5月通过高香令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马艳松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53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提成1980元。

(592)被害人鞠会兰证实,2007年6月通过郭淑丽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李培艳向海诺公司投入3560元,购买2单产品,得到返利1800元,尚欠本金1760元。提成120元。曾介绍过宋洪敏买单。

(593)被害人于国云证实,2007年5月通过高香令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马艳松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1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8720元,提成300元。

(594)被害人刘丽双证实,2007年6月通过李玲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王秀欣向海诺公司投入3560元,购买2单产品,得到返利1800元,尚欠本金1760元。提成60元。

(595)被害人张伟芝证实,2007年5月通过孙秉池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初秀香向海诺公司投入1780元,购买1单产品,得到返利1200元,尚欠本金580元。

(596)被害人阮惠敏证实,2007年5月通过孙秉池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初秀香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3560元,购买2单产品,得到返利2400元,尚欠本金1160元。提成120元。

(597)被害人董小萌证实,2007年7月通过孙秉池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马艳松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3600元,购买2单产品,尚欠本金3600元。并证实其中有1单系用董小鹏名字买单。

(598)被害人孙全寿证实,2007年5月通过初秀香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马艳松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3560元,购买2单产品,得到返利2400元,尚欠本金1160元。

(599)被害人原玉华证实,2007年5月通过孙秉池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初秀香向海诺公司投入1780元,购买1单产品,得到返利1200元,尚欠本金580元。

(600)被害人王伟平证实,2007年6月通过初秀香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马艳松、初秀香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26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提成1200元。曾介绍过姜莲秀、王太霞、戚增南、姜之琴买单。

(601)被害人滕岩秋证实,2007年5月通过施华敏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施华敏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90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提成4800元。曾介绍过姜莲秀、王太霞、戚增南、姜之琴买单。

(602)被害人王连萍证实,2007年7月通过刘美艳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施华敏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7单产品,得到返利6300元,尚欠本金6160元。

(603)被害人刘瑞杰证实,2007年7月通过刘花兰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花兰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6单品,得到返利2280元,尚欠本金8400元。

(604)被害人张淑香证实,2007年6月通过王兴芳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王兴芳向海诺公司投入5340元,购买3单产品,得到返利2700元,尚欠本金2640元。

(605)被害人毛舰敏证实,2007年6月通过马艳松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马艳松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65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提成5400元。

(606)被害人代国华证实,2007年6月通过李培艳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翟聚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6单产品,得到返利5260元,尚欠本金5420元。

(607)被害人尹瑞杰证实,2007年5月通过王磊娟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王磊娟、施华敏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5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8400元。提成300元。

(608)被害人王磊娟证实,2007年5月通过王兴芳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施华敏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23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提成780元。曾介绍过王连祥、原嘉波、尹瑞杰、王玉珍买单。

(609)被害人王秀花证实,2007年7月通过徐玉芳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徐玉芳向海诺公司投入1780元,购买1单产品,得到返利380元,尚欠本金1400元。提成1200元。

(610)被害人陈秀英证实,2007年春节期间通过王丁臣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淑贤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7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9600元。提成480元。曾介绍过冯惠利买单。

(611)被害人冯惠利证实,2007年5月通过陈秀英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淑贤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0单产品,得到返利2280元,尚欠本金x元。提成360元。

(612)被害人王雪平证实,2007年6月通过唐云波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施华敏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3560元,购买2单产品,得到返利1800元,尚欠本金1760元。

(613)被害人盛桂兰证实,2007年6月通过李召霞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施华敏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20单产品,得到返利7600元,尚欠本金x元。提成600元。

(614)被害人王淑芳证实,2007年6月通过王秀萍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王丁臣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5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

(615)被害人李淑敏证实,其通过王秀萍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马艳松、初秀香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0单产品,得到返利9000元,尚欠本金8800元。

(616)被害人陈丽证实,2007年6月通过王淑芳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王淑芳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6单产品,得到返利5400元,尚欠本金5280元。

下列(617)-(652)组证据证实山东烟台姜翠芬(张媛媛)A19店买单情况

(617)被害人李岩证实,2007年10月通过姜翠芬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姜翠芬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20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介绍王建秋11单。提成660元。曾到海诺公司参观和参加活动。介绍吴光梅用曹金果的名字买单。曾用冀学信的名字买10单。

(618)被害人赵传香证实,2006年10月通过姜翠芬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姜翠芬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23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介绍赵传林用王伟的名字买3单。曾到海诺公司参观和参加其组织的活动。

(619)被害人宋晓波证实,2007年5、6月通过王孟会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姜翠芬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8900元,购买5单产品,得到返利4500元,尚欠本金4400元。

(620)被害人姜少花证实,2007年春天通过王承柱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王孟会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0单产品,得到返利240元,尚欠本金x元。

(621)被害人左晓燕证实,2007年2、3月通过王孟会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姜翠芬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63单产品,尚欠本金x元。

(622)被害人王涛证实,2007年6月通过王孟会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王孟会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0单产品,得到返利1200元,尚欠本金x元。

(623)被害人贺旭杰证实,2007年2月通过姜翠芬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姜翠芬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20单产品。

(624)被害人王波会证实,2007年6月通过姜翠芬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姜翠芬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70单产品,尚欠本金x元。

(625)被害人王承柱证实,2007年1月通过王孟会、姜翠芬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王孟会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79单产品,尚欠本金x元。曾到东营海诺公司参加活动。曾以王玉梅的名字买过10单。

(626)被害人刘风花证实,2007年7月其丈夫黄成文通过王承柱、姜翠芬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姜翠芬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5单产品,尚欠本金x元。

(627)被害人姜淑玲证实,2006年12月通过姜翠芬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姜翠芬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20单产品,尚欠本金9000余元。曾参加东营海诺公司组织的活动。

(628)被害人刘翠伍证实,2007年5月通过王克兰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王克兰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1780元,购买1单产品,得到返利300元,尚欠本金1480元。

(629)被害人刘宝芬证实,2007年2月通过王克兰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王克兰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52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

(630)被害人刘云涛证实,2006年年底通过王克兰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王克兰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27单产品,尚欠本金x元。尚欠本金x元。介绍赵传林用王伟的名字买3单。曾到海诺公司参观和参加其组织的活动。

(631)被害人孙宝芹证实,2006年10月通过王克兰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王克兰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3580元,购买2单产品,得到返利380元,尚欠本金3200元。

(632)被害人肖洪周证实,2006年10月通过王克兰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王克兰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9000元,购买5单产品,尚欠本金9000元。曾到海诺公司参观。

(633)被害人赵秀梅证实,2006年9月通过王克兰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王克兰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34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多少本金不清楚。介绍其侄女买3过单。曾到海诺公司参观和参加其组织的活动。

(634)被害人付忠风证实,2007年5月通过王克兰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王克兰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1780元,购买1单产品,得到返利1500元,尚欠本金280元。

(635)被害人曲华香证实,2007年6月通过王克兰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王克兰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0单产品,得到返利3800元,尚欠本金x元。

(636)被害人丛玉玲证实,2006年10月通过王克兰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王克兰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50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曾到海诺公司参观。

(637)被害人李悦香证实,2007年7月通过王克兰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王克兰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3600元,购买2单产品,尚欠本金3600元。介绍秦建英买过10单。

(638)被害人秦建英证实,2006年10月通过李悦香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王克兰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0单产品,尚欠本金x元。

(639)被害人孙秀云证实,2007年7月通过王克兰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王克兰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1780元,购买1单产品,得到返利380元,尚欠本金1400元。

(640)被害人杜瑞云证实,2007年5月通过王克兰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王克兰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90单产品,得到返利x余元,尚欠本金x余元。曾到海诺公司参观和参加其组织的活动。

(641)被害人王立荣证实,2006年冬天通过王克兰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王克兰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86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曾以刘倩的名字买2单、以王贞先的名字买6单。亦曾到海诺公司参观。

(642)被害人孙国俊证实,2006年年底通过王克兰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王克兰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40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曾到海诺公司参观和参加其组织的活动。

(643)被害人杜宝华证实,2007年7月通过王克兰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王克兰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1800元,购买1单产品,得到返利380元,尚欠本金1420元。

(644)被害人赵言霞证实,2007年2月通过赵秀梅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赵秀梅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6单产品,得到返利5340元和一个月的返利。

(645)被害人姜淑芹证实,2007年夏天通过王克兰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王克兰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21单产品,得到的返利数额记不清楚。

(646)被害人张卫青证实,2007年2月通过王克兰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王克兰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20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

(647)被害人唐艳证实,2007年3月通过王克兰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王克兰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3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5400元。

(648)被害人刘美欣证实,2006年9月通过王克兰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王克兰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6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4680元。曾到海诺公司考察。

(649)被害人王春芳证实,2007年6月通过王克兰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王克兰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1780元,购买1单产品,得到返利760元,尚欠本金1020元。

(650)被害人付君华证实,2006年最后一季度通过王克兰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王克兰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06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曾到海诺公司考察和参加活动。

(651)被害人刘元照证实,2007年7月通过刘美兰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美兰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80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

(652)被害人宋秀兰证实,2007年3月通过刘美兰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姜翠芬、刘美兰、耿桂杰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8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曾去海诺公司考察,亦曾用高冬梅的名字买过6单。

下列(653)-(696)组证据证实山东威海汤某某A23店买单情况

(653)被害人张琦证实,2007年6月通过汤某某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汤某某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45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介绍王建秋11单,提成660元。

(654)被害人张义芳证实,2007年5月通过汤某某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汤某某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43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介绍张燕10单,侯秀华11单,提成款1260元。2007年6月8日到东营海诺公司参加活动。曾用王秀丽的名字买过10单。

(655)被害人王某某证实,2007年5月通过汤某某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汤某某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89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提成款300元,介绍周翠香134单。2007年5月28日到东营海诺公司参加活动,并证实殷秀芹用“王某某”的名字买了14单。

(656)被害人周翠香证实,2007年5月通过汤某某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汤某某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34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2007年5月28日到东营海诺公司参加活动。

(657)被害人苏彩华证实,2007年5月通过汤某某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汤某某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32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介绍王某某10单,提成600元。2007年5月28日到东营海诺公司参加活动,曾以王丽平的名字买了2单。

(658)被害人林淑燕证实,2007年5月通过汤某某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汤某某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26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2007年5月26日到东营海诺公司参加活动。

(659)被害人赵秀敏证实,2006年年底通过汤某某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汤某某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10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介绍邱志永50单,于炜玮20单,栾贵娥10单,张国利10单。2007年4月28日到东营海诺公司参加活动,曾以慕林翰的名字买过203单。

(660)被害人盛秋好证实,2007年3月通过汤某某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汤某某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0单产品,得到返利9000元,尚欠本金8800元。

(661)被害人李用海证实,2007年6月通过汤某某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汤某某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9000元,购买5单产品,尚欠本金9000元。

(662)被害人宋爱芹证实,2007年5月通过汤某某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汤某某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略)元,购买118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介绍张承富58单,2007年6月26日到东营海诺公司参加活动。曾以王文元的名字买过36单。

(663)被害人孙茂亭证实,2007年5月通过汤某某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汤某某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31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曾参加东营海诺公司组织的活动。

(664)被害人宋修杰证实,2007年5月通过汤某某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汤某某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96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曾参加东营海诺公司组织的活动。

(665)被害人王淑凤证实,2007年6月通过王某某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汤某某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18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曾参加东营海诺公司组织的活动。

(666)被害人周翠香证实,2007年6月通过汤某某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汤某某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34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2007年5月28日到东营海诺公司参加活动。

(667)被害人于翠乾证实,2007年5月通过汤某某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汤某某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96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曾参加东营海诺公司组织的活动。

(668)被害人高忠芳证实,2007年6月通过汤某某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汤某某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6单产品,得到返利3800元,尚欠本金x元。

(669)被害人王立平证实,2007年6月通过姜学英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汤金超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0单产品,得到返利3800元,尚欠本金x元。2007年5月28日到东营海诺公司参加活动。

(670)被害人姜学英证实,2007年6月通过盛秋好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盛秋好、汤某某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0单产品,得到返利9000元,尚欠本金8800元。介绍王立平10单。

(671)被害人侯秀华证实,2007年6月通过汤某某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汤某某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9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

(672)被害人田淑清证实,2007年6月通过汤某某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汤某某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32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2007年5月28日到东营海诺公司参加活动。

(673)被害人张燕证实,2007年6月通过张义芳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张义芳、汤某某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6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

(674)被害人鞠茂玉证实,2007年8月通过赵秀敏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赵秀敏、汤某某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0单产品,得到返利6000元,尚欠本金x元。

(675)被害人肖瑞模证实,2007年5月通过于绍光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汤某某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30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

(676)被害人卞进德证实,2007年5月通过汤某某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汤某某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234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曾参加东营市X组织的活动。曾用于红的名字买80单,用于莉的名字买93单。

(677)被害人宋美琴证实,2007年4月通过汤某某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汤某某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70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

(678)被害人李某某证实,2007年8月通过汤某某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汤某某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24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

(679)被害人于德科证实,2007年2、3月通过孙启均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孙启均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30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

(680)被害人于洪兰证实,2007年5月通过孙启均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赵秀敏、汤某某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0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

(681)被害人王凯证实,2007年4月通过孙启均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赵秀敏、汤某某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5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

(682)被害人方玉凤证实,2007年4月通过方建霞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孙启均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3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5240元。

(683)被害人王立芝证实,2007年4月通过孙启均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孙启均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1单产品,得到返利9000元,尚欠本金x元。

(684)被害人孙传瑜证实,2007年6月通过孙启均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孙启均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0单产品,得到返利7600元,尚欠本金x元。

(685)被害人郐占喜证实,2007年8月通过马丰英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马丰英、孙启均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05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曾用于静的名字买过单。

(686)被害人马丰芹证实,2007年7月通过孙启均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孙启均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20单产品,得到返利6000元,尚欠本金x元。

(687)被害人赵卫东证实,2007年6、7月通过孙启均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孙启均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20单产品,得到返利6000元,尚欠本金x元。

(688)被害人苘爱红证实,2007年6月通过孙启均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赵秀敏、汤某某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0单产品,尚欠本金x元。

(689)被害人曲显娥证实,2007年6月通过汤某某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孙启均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3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

(690)被害人马丰英证实,2006年8、9月通过汤某某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汤金超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20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曾经去海诺公司考察。

(691)被害人程康友证实,2007年4月通过汤金超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汤金超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5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曾经去海诺公司考察。

(692)被害人林秀娟证实,2007年3月通过马丰英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马丰英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8900元,购买5单产品,得到返利7500元,尚欠本金1400元。

(693)被害人毕务青证实,2007年5月通过孙均启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孙均启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60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

(694)被害人李玉丽证实,2007年3月通过马凤英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马凤英、孙均启先后向海诺公司买单,尚欠本金x余元。

(695)被害人王强证实,2007年6月通过王召尧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汤某某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3单产品,得到返利2200元,尚欠本金x元。介绍李金华买过10单。

(696)被害人李金华证实,2007年5月通过唐翠华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汤某某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0单产品,尚欠本金x元。

下列(697)组证据证实河北唐山高玉芝A130、刘习文A121店买单情况

(697)被害人马秀珍证实,2006年12月通过谷连荣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谷连荣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余元,购买产品,得到返利记不清了,提成1200元,介绍王建秋11单,提成660元。另介绍6人买单。谷连荣曾参加海诺公司组织的活动。

下列(698)-(716)组证据证实山东济宁赵卫清A157店买单情况

(698)被害人苏长富证实,2007年5月通过同事赵卫清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赵卫清向海诺公司先后投入x元,购买产品12单,得到返利7000元,尚欠本金x元。

(699)被害人王守峰证实,2007年5月通过赵卫清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赵卫清向海诺公司先后投入x元,购买产品8单,得到返利4980元,尚欠本金9260元。

(700)被害人王素平证实,2007年5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赵卫清向海诺公司先后投入x元,购买产品8单。

(701)被害人张家荣证实,2007年5月通过赵卫清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赵卫清向海诺公司投入5340元,购买产品3单,未得到返利,尚欠本金5340元。

(702)被害人刘某某建证实,2007年5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赵卫清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产品10单,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2800元。

(703)被害人郭长清证实,2007年5月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赵卫清以李某丙香的名字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产品6单,得到返利7500元,尚欠本金3180元。

(704)被害人彭孝军证实,2007年5月通过同学赵卫清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赵卫清向海诺公司先后投入x元,购买产品11单,得到返利6000元,尚欠本金x元。

(705)被害人赵瑞平证实,2007年5月通过朋友刘素芹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刘素芹向海诺公司先后投入4000元,得到返利一、二千元,尚欠本金两千元左右。

(706)被害人史利芹证实,2007年4月通过其对象的姐姐陈永俊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赵卫清以她女儿陈增的名字向海诺公司先后投入x元,购买产品7单,未得到返利,尚欠本金x元。

(707)被害人张玉敏证实,2007年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赵卫清向海诺公司先后投入x元,购买产品11单,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1600元。

(708)被害人马根生证实,2007年通过赵卫清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赵卫清向海诺公司投入1780元,购买产品1单。

(709)被害人王为存证实,2007年7月通过赵卫清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赵卫清向海诺公司先后投入x元,购买产品264单,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

(710)被害人赵桂芹证实,2007年通过赵卫清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赵卫清向海诺公司先后投入x余元,购买产品10单。

(711)被害人李继军证实,2006年通过赵卫清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赵卫清向海诺公司投入1780元,购买产品1单。

(712)被害人闫运文证实,2006年8月通过贾树泉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向海诺公司投入1780元,购买产品1单,得到返利1200元,尚欠本金500余元。

(713)被害人孟新丽证实,2006年底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她用自己的名字以及董容秀、常林颖、赵某某、陈海民的名字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

(714)被害人贾红伟证实,2006年其朋友孟新丽为其购买了一单产品,花费1700余元,返利多少不清楚。

(715)被害人颜世海证实,2007年4月份通过赵卫清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赵卫清向海诺公司投入5800元,与其女儿颜玉镜共同投单。

(716)被害人张云侠证实,2007年4月通过赵卫清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赵卫清于2007年4月29日向海诺公司投入1780元,后来又在赵卫清一再强调承诺担保风险情况下,于6月13日投入30单x元,6月29日返了9900元,在赵卫清的劝说下,将此9900元又投入到6单中计x元,7月14日返了x元,又将此x元投了6单x元,7月31日返了x元,赵卫清又劝其投入7单x,8月4日又投入了最后一单1800元。并证实曾参加过海诺公司组织的活动,以其女儿水畅的名字买过单。

下列是(717)组证据证实山东济南程某某A48店买单情况

(717)被害人陈路证实,2007年7月通过程某某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程某某用其孩子李浩辰的名字向海诺公司先后投入x元,购买产品10单,未得到返利,尚欠本金x元。

下列(718)-(722)组证据证实河北邢台黄某壬A21店买单情况

(718)被害人郝某某证实,大约在2007年3月份黄某壬给他讲了买单投资的事情,投资1780元购买海诺公司的保健品,公司产生红利后,给投资者返钱,1780元算1单。他于2007年4月份开始投资买单,前后共投资买单94期,2007年5月15日买8单,投x元,返利x元,同年5月30日买2单,投资3560元,返利2400元,同年7月15日,买64单,投入x元,返利x元,同年7月30日,买20单,投入本金x元,未返利。至今尚未返回本金,他是从黄某壬处买单,将款打入黄某壬指定的帐号,如果是现金就直接给黄某壬,他在农业银行办了一农行卡,返还资金直接打到他的农行卡上,他留有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在买单过程中得到过东营海诺生物工程公司的螺旋藻、铁锌钙、深海鱼油等产品,买单的目的是为了挣钱。

(719)被害人王清军证实,2006年8月份他听河北邢台地区总监黄某壬说在海诺公司只要花1780元就可购买一单"产品",既能得到产品又可得到高额返利,黄某壬还告诉他按照当时公司规定,每花1780元可购买一单,共返6个月,每半个月返一次钱,每次返300元,前3个月返本,后3个月返利,他是从同年8月26日开始买单,先后共买100余单,共投了约13万元左右,返了12万左右,还有1万元未返。他是通过马振书的A95店买单,邢台地区的总监是黄某壬,A95店也归黄某壬领导,买单时直接将钱给马振书,马振书给他开收据,先后共获得过海诺公司100余瓶产品,07年8月中旬黄某壬曾在邢台给他们开过会,买单的目的是为了挣钱,他也以别人的名字(王晓燕、张山、王海舟)的名字投过单,但具体买了多少,返了多少记不清楚了。

(720)被害人席春生证实,2007年4月份他听朋友赵中南说海诺公司投单,不仅可获保健品而且还能挣钱,于是赵中南带他到了陈某某家中,陈某某给他看了与海诺公司的协议书,并介绍了产品和返利方式,当时他就买了3单,陈某某给他开了收据。他从2007年4月26日开始买单共投资x元,截止案发共返还x元,还有x元未返还。他听说黄某壬是邢台地区总监,邢台的好多店长都归黄某壬管理。他没有到东营参加过公司活动,但参加过陈某某组织的2次店中会议,有一次黄某壬还到会讲话,鼓励他们买单投资。

(721)被害人徐王群证实,2007年4月份他听朋友刘二兵说东营有个公司很好,买单投资不仅可获产品而且还能高额返利,他从2007年4月份开始买单,共32单,都是通过王书英的店购买,他将钱给了王书英后,王书英给他开具收据,返还资金由公司直接打入他的帐户。黄某壬是邢台地区总监,他在的A142店即是黄某壬领导。

(722)被害人张喜秀证实,2007年3月份她听朋友孟兰芬说东营有个海诺公司很好,只要花1780元就可购买一单"产品",既能得到产品又可得到高额返利,孟兰芬还告诉她按照当时公司规定,每花1780元可购买一单,共返6个月,每半个月返一次钱,每次返300元,前3个月返本,后3个月返利,孟兰芬是她的店长,黄某壬是她的上一级。她共买108单,投入资金x元,返了x元,她将现金直接给了孟兰芬,孟兰芬给她开具收据。资金是通过银行返还。

下列(723)-(729)组证据证实天津宋某某A118店买单情况

(723)被害人宋富强证实,2007年7月份他朋友时宝对他说东营有个海诺公司很好,可以买单返利,买一单1780元,每半个月返300元,共返三个月,他当时不太相信,时莹又说海诺有厂房,有实体,于是同年7月15日他就买了150单,买了以后到7月底他到东营由时莹介绍见到了方某,听他介绍了公司情况和发展前景,然后工作人员,带领他们参观了厂房和公司,回到天津后,他又投了4000余元,都是以现金形式交到时莹的帐户上,时莹是店长,另外他自已还介绍了张桂媛、王某某、王某某、崔某某、刘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等人买单。

(724)被害人李艳萍证实,大约在2006年10月份她听王婷介绍海诺公司的情况后,就和两个朋友去王婷那儿买了一单,因返款及时,就加大投资并介绍其他朋友买单。大约在07年3月30日,王婷有一次没有给她钱,她就去找王婷,公司就将钱分到了刘桂萍店里,至案发还有x元没有返回。她于07年8月3日汇到刘桂萍帐号上x元钱,怀疑刘桂萍没有上交公司。

(725)被害人杨素卿证实,王婷向她介绍了海诺公司的情况后,她亲戚借了10多万元,于2007年6月30日将x元(60单)打入王婷给她的蔡永利的帐号(蔡永利系王婷之夫),王婷还告诉她返利的事情都由她办理。投资后共返利一次,金额x元,但返给她的钱王婷没有给她,后来海诺公司就出事了。

(726)被害人李梅证实,2006年底宋某某在天津保山一户住宅楼里宣讲海诺公司市场部买单返利的事,宋某某介绍的很好,加上以后她到东营听陈瑜教授的讲课后,于2007年5月30日她以父亲李玉明的名字从宋某某那里买了30单,买单款x元是也从天津农业银行转入宋某某帐户内的。返本付利的钱均用于转单。

(727)被害人汪小燕证实,2007年5月份张慧新的母亲给她母亲讲了海诺公司买单返利的事情,当晚她母亲带着她到张慧新家,张慧新的外甥王某某给她讲了买单返利好处,她就买了10单,后又买了30单。到2007年7月30日共返了一次,以后就听说出事了,再没返过。

(728)被害人王建凤证实,2007年4月底她听到海诺公司的事情后,询问了宋延虹,宋延虹也给她讲了买单返利的事情,她就通过宋延虹买了3单产品,后又买了2单,共收到了5260元的返款,同年9月10日宋延虹给了她一份协议书,并告诉她公司尚欠她3640元。

(729)被害人路祥荣证实,2007年7月下旬的一天,宋延虹到她们所在的车间讲海诺公司产品的好处,不赔本还能挣钱,她就买了2份,给了宋延虹3600元钱。

下列(730)-(746)组证据证实山东济南路某某A86店买单情况

(730)被害人张乃珍证实,2007年4月份她朋友张清泉对她说东营有个海诺公司很好,只要花1780元就可购买一单产品,既能得到产品又可得到高额返利,并告诉她按当时公司规定,每花1780元可购买一单,共返6个月,每半个月返一次钱,前3个月每半个月返300元,后3个月返利,利润很高。她从2007年7月30日开始买单,共买了26单,共投入本金x元,她是通过路某某的店买的单,买单时直接将现金交给路某某店里的会计孙某某了,孙某某给其开具了收据。2007年7月中旬在路某某带领下到东营参加了一次会议,会后到星光科技园进行了参观。

(731)被害人刘秀英证实,2007年5月份她通过朋友李迎春认识了路某某,路某某说海诺公司经营、效益都很好,并给她提供了一些材料,并自称是济南的代理商,只要花1780元就可购买一单产品,既能得到产品又可得到高额返利,每花1780元可购买一份产品,以后每半个月返一次利,每次返300元,6个月为周期,她总共通过路某某买单投资x元。

(732)被害人韩宝云证实,2007年6月7日她同事王荣英带她听了路某某的讲座,路某某讲海诺公司有产品,是个合法的公司,并讲投资海诺公司1单产品是1780元,三个月返本,后三个月返息,每半个月返一次,一次180元,她就买了3单,共计5340元。已返2700元。只要花1780元就可购买一单产品,既能得到产品又可得到高额返利,并告诉她按当时公司规定,每花1780元可购买一单,共返6个月,每半个月返一次钱,前3个月每半个月返300元,后3个月返利,利润很高。她从2007年7月30日开始买单,共买了26单,共投入本金x元,她是通过路某某的店买的单,买单时直接将现金交给路某某店里的会计孙某某了,孙某某给其开具了收据。2007年7月中旬在路某某带领下到东营参加了一次会议,会后到星光科技园进行了参观。

(733)被害人李宁宁证实,2006年12月13日她听朋友杨涛说东营有个海诺公司很好,只要花1780元就可购买一单产品,每半个月返一次,一次返300元,共返13次,后来改为返6个月,她从2006年12月14日开始从路某某的店里买单,共投入本金x元,返回x元,另外杨春华、孟凡兵、张芹以她的名字买了27单。

(734)被害人谭静芳证实,2007年2月份她朋友杨涛说东营有个海诺公司很好,只要花1780元就可购买一单产品,就可定期得到返利,利息比银行高,并且还能得到产品,她看到利润很高,就从路某某的店里买单,从2007年2月28日至2007年8月,前后共投入资金x元,返还x元,公司尚欠本金x元,从路某某的店里买单都是将现金交给会计孙某某,孙某某给她开具收据,返款也是从孙某某那里拿现金。

(735)被害人李心华证实,2007年2月份她亲戚李宁宁说东营有个海诺公司很好,只要花1780元就可购买一单产品,可定期得到返利,利息比银行高,并且还能得到产品,她看到利润很高,就动心了,后来李宁宁领着她到了路某某的店里,路某某让她放心,对她说是经过国家允许的,路某某已赚了很多钱,公司一直按时返钱,于是她就从路某某的店里买单,从2007年2月27日至2007年6月26,前后共投入资金x元,买了21单,返还了x元,公司尚欠本金x元,从路某某的店里买单都是将现金交给会计孙某某,孙某某给她开具收据,返款也是从孙某某那里拿现金。2007年6月11日孙某某开具收据时将她的名字写成了李新华。

(736)被害人许乃荣证实,2006年11月份她听同事魏爱华说东营有个海诺公司很好,只要花1780元就可获得丰厚回报,每半个月返款一次,每次返300元,连返6个月。于是她就从2006年12月21日开始在路某某的店里买单,从2006年12月21日至2007年7月29日,前后共投入资金x元,返还x元,公司尚欠她x元,从路某某的店里买单都是将现金交给会计孙某某,孙某某给她开具收据,返款也是从孙某某那里拿现金。2006年12月底,她用许春生的名字买过8单。也存在别人以她的名字买单的情况。

(737)被害人娄茂华证实,2007年2月27日她听其婶说海诺公司通过买单的形式卖保健品,她于同年2月28日找到了济南的店长路某某买了11单,随后继续买单,总共投入105万元,但海诺公司没有返还现金。买单时将现金交给路某某的会计孙某某,由孙某某开具收据。

(738)被害人郑传东证实,2007年2月份他通过其妹介绍认识了路某某,听路忠介绍了海诺公司的情况,然后他到路某某的店里看了情况,路某某说海诺公司的产品是直销,是为了少交税,买产品是以买单的形式,一单是1780元,买单以后前三个月每半月返一次,一次返300元,三个月内全部返回本金,后三个月每半月返一次,一次返180元,共返1080元的利润,他抱着试试看的态度,买了20单,到期都按时返利了,到了四月份,路X组织他们五十多人到东营海诺公司参观,然后又开了会,回到济南后路某某召集开会,然后他加大了投资,又陆续投了50多万元,他总共买了400多单,到了8月15日方某到济南召集他们开了会,说改成一个月返一次款,但到了月底就不返了。

(739)被害人李德玲证实,2007年5月份开始通过路某某的店先后共买48单,投入x元,已返本利x元,尚有本金x元未返。每次买单都是将现金交给会计孙某某。

(740)被害人冯蕰泉证实,2007年6月份,他朋友候春云给他说东营有个海诺公司不错,只要花1780元购买一单产品,就可定期返利,他从2007年6月11日开始买单,共投入本金x元,返还x元,买单都是将款交给侯春云,后来知道侯春云是在路某某的店里买的单。

(741)被害人李增顺证实,2006年12月份她朋友石广平对她说东营有个海诺公司不错,只要花1780元购买一单产品,就可定期返利,利息比银行高得多,并且还能得到产品,后来石广平将她领到路某某的店,路某某对她讲,按公司规定1780元可购买一单,共返6个月,每半个月返一次,每次返300元,他从2007年1月份开始买单,一共投入本金x元,已返x元,尚欠9900元,买单时她将款交给路某某的会计孙某某,由孙某某开具收据。

(742)被害人张峰亮证实,2007年2月份他听说东营有个海诺公司不错,只要花1780元购买一单产品,既能得到产品,又可得到返利,并且返利的利润很高,并听说文西路上有代理点,店长路某某,店号A86,1780元可购买一单,共返6个月,每半个月返一次,每次返300元,他从2007年4月份开始买单,一共投入本金x元,已返x元,尚欠x元,买单时她将现金交到路某某的店里,然后开具收据。

(743)被害人李成兰证实,2006年12月份他听朋友石桂宜介绍说东营有个海诺公司不错,投资赚钱不少,而且是每半月返一次,风险小,后来她跟着李成立到了路某某的店里,开始买单,一共投入本金(略)元,返利也都转单。

(744)被害人王景信证实,大约在2006年11月中旬他朋友张兴孝告诉他有一个地方集资,利息很高,他就跟着朋友到了路某某那里,路某某让他放心投资,投资买单按100%返还利息,于是他从2006年11月中旬开始从路某某店里买单,共约投资78万元。

(745)被害人刘杰证实,她听朋友刘洪敏讲海诺公司正在集资,投一单是1780元,每半个月返一次,一次返300元,半年后翻番。他从2007年1月15日开始从路某某的店里买单,现每次买单都是将现金交给路某某的会计孙某某,总共投资x元,返利x元。

(746)被害人孟祥秋证实他通过路某某的店买单,共投入本金x元,获利x元,实际共损失x元。

下列(747)-(761)组证据证实山东济南安某某A36店买单情况

(747)被害人张国栋证实,2007年5月份安某某和周志军告诉了他海诺公司买单返利的事情,花1780元购买一单产品,每半个月返300元,半年连本带利共返3600元,还送鱼油、维生素E、蜂胶、螺旋藻等产品,他自2007年5月15日购买10单,2007年7月15日购买20单,是从周志军和安某某的店里买单,第一次将现金交给周志军、第二次交给了安某某。另外他还编造了于海峰、赵洪胜、于青青、李玉江、李飞等假名投资买单。总共投入本金x元,已返回x元。

(748)被害人李淑芸证实,2007年4月份安某某对她讲海诺公司买单返利的事情,说只要1780元购买一单产品,就可定期得到返利,利息比银行高得多,并且还能得到产品,同时讲公司已经运行很长时间了,一直很平稳,劝她买单,于是她从2007年5月28日从安某某店开始买单,共买了72单,投入x元,公司返了x元,2007年6月,安某某组织她到东营开了联欢会,会议主要内容是让鼓励买单,杨某乙、方某让她们加大投资,说公司很安全,公司的经营模式也是国家允许的。

(749)被害人张秋贵证实,2007年6月份他一朋友(姓名不详)对她讲东营有个海诺公司很好,只要花1780元购买一单产品,就可定期得到返利,利息比银行高得多,并且还能得到产品,后来她就打听到了安某某店,安某某对她讲公司很好,按公司规定1780元可购买一单,共返3个月,每半个月返一次,每次返380元,当时她看到利润较高,就从2007年6月28日从安某某店开始买单,共买了3单,投入5340元,公司返了2460元,安某某在向公司报单时,将她的名字写成了张秋桂。

(750)被害人赵士燕证实,2007年5月份安某某对她讲东营有个海诺公司很好,只要花1780元购买一单产品,就可定期得到返利,利息比银行高得多,并且还能得到产品,并说公司这样运行已经很长时间了,一直很平稳,并劝她买单,当时她看到利润较高,就从2007年5月30日从安某某店开始买单,共买了23单,投入x元,公司返了x元,安某某将她的名字写成了赵世红。另外她还用刘景爱的名字买了1单。

(751)被害人朱丽琴证实,2007年5月份她同事张慧明对她讲东营有个海诺公司很好,只要花1780元购买一单产品,就可定期得到返利,利息比银行高得多,并且还能得到产品,她从2007年6月30日从安某某店开始买单,共买了10单,投入x元,公司返了7600元。

(752)被害人秦万明证实,2007年6月份她同事张慧明对他讲东营有个海诺公司是新建单位,由于资金紧张,高息入股,对企业投资者都有好处,所以他就参加入股,店长是安某某,他从2007年6月30日开始买单,共买了30单,投入x元,公司返了7600元。

(753)被害人宋妍证实,2007年7月份他听朋友安某某讲了海诺公司买单返利的事情,说只要花1800元购买一单,就可定期得到返利。利息比银行高,并且还能得到产品,她当时还说按公司规定1800元可购买一单,共返3个月,每半个月返一次,每次返380元,她看到利润很高,于是就从2007年7月30日在安某某店内开始买单,共买了5单,投入900元,一分钱也没有返还。

(754)被害人孙国云证实,2007年2月份她听朋友安某某讲了海诺公司买单返利的事情,说只要花1800元购买一单,就可定期得到返利。利息比银行高,并且还能得到产品,她当时还说按公司规定1800元可购买一单,共返6个月,每半个月返一次,每次返300元,她看到利润很高,于是就从2007年5月30日在安某某店内用她女儿张玉秀的名字买单,共投入x元,公司返了6560元。

(755)被害人周宪忠证实,他从2007年7月15日从安某某店开始买单,共买10单,本金x元,已返3800元。

(756)被害人刘文证实,他经过同事孙永生介绍从2007年6月15日开始从安某某店开始买单,共投入本金x元,返利转了3单,另外他还介绍同事吴长霞买了3单,路冠军买了5单。

(757)被害人马玉珍证实,2007年5月份她听同事宋丽介绍海诺公司的保健品很好,由于公司刚成立,资金紧张,向公司交每单1780元,每半个月返300元,半年返3600元,还送鱼油、维生素E、蜂胶、螺旋藻等,宋丽还说亲自到海诺公司考察过,没有风险,于是她自2007年5月30日开始买单,因她与宋丽都是安某某发展的,每次都将现金交给安某某,共买了65单,投入x元,共返回x元。

(758)被害人刘瑞兰证实,2007年4月份她在济南英雄山爬山时听一个姓解的讲海诺公司情况,按照姓解的人告诉的地址找到了安某某店里详细咨询了一下,过了几天,安某某带她到东营考察海诺公司,方某介绍了公司的情况,并带她参观了海诺公司的厂房和企业。她看到海诺公司证件齐全,企业挺好,就买了5单,从2007年4月15日至6月30日共买148单,投入x元,共返回x元。海诺公司在登记名字时写成了刘润兰。

(759)被害人陈多美证实,2006年6月份她听安某某说海诺公司很好,只要花1780元就可购买一单产品,既能得到产品又可得到高额利润,共返6个月,每半个月返一次钱,前3个月每半个月返300元,后3个月返利,于是她从2007年6月15日开始从安某某的店内买单,共投入本金x元,返还9000元,尚欠8800元。

(760)被害人冯海鑫证实,2007年4月份他母亲梁勇对他说东营有个海诺公司很好,只要1780元购买一单"产品",就可得到返利,利息比银行高得多,同年6月12日,他母亲领着他到了安某某店里买单,共买了32单,花了x元,已返x元,尚欠本金x元。

(761)被害人张豪证实,她听朱秀贞介绍海诺公司证件齐全、保健品销路好,从该公司买单比银行利息高几倍,每单1780元,前三个月返本,后三个月返息1100元,她于2007年6月15日开始从安某某店里买单,将现金交给店长安某某。先后共买10单,投入x元,已返6540元,还有本金9500元未返。

下列(762)-(781)组证据证实江苏常州姚瑶A18店买单情况

(762)被害人褚某某证实,2006年的一天上午她一个人到新闸街道理发,认识了理发师娟娟,2007年5月13日娟娟带她去了翠竹新村,向一个叫海诺公司的交了x元钱,到同年6月27日,娟娟又让她汇去x元,这次娟娟对她说可半月返一次利了,到同年8月12日,娟娟又让她汇钱,她又汇去人民币x元,后来娟娟对她讲,对方公司经理生病了,无能力返钱,她便报案了。

(763)被害人王崔娴证实,2006年6月份她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住在翠竹新村的姚某某,姚某某是海诺公司在常州的代理,姚某某对她讲,只要买那里生物产品,1780元算一单,到六个月后,所购产品的价值都可以退还,她从2007年6月15日买了10单,价值x元,她把钞票汇到姚某某公司的江春红帐户上,但以后没有收到任何商品,后来听东营海诺公司出事了,姚某某也跑了。

(764)被害人姚某某证实,今年2007年7月初她到她单位医务室听黄某某在电话里谈报单的事情,从而得知了海诺公司的买单返利的事情,同年7月14日黄某某带她去了翠竹新村一个店内,江春红接待了她,江春红讲的与黄某某讲的一样,于是她开始买单,共买37单,现在公司尚欠她x元。

(765)被害人常某某证实,朱某某告诉她海诺公司买单返利的事情,说海诺公司很正规,保健品也很好,投资买产品可以在三个月内返本,还在后三个月内分红,2007年7月15日她就找到了江春红和姚某某开始买单,姚某某、江春红介绍说海诺公司很好,实力很强,把胜利油田的炼油厂收购了,如果她投资买单,三个月就能收回成本,后三个月可得利润,她觉得挺好,当场买了30单。到6月9日又买了10单,7月28日姚某某组织30多人到东营海诺公司听陈瑜和国家工商局的人讲课,听完课回来后,她与周纪国、盛琴风又投了单,其中周纪国投了50单,花了x元,盛琴风投了80单,她亦投了80单。她买单时用过常德富、顾浩全、毛燕的名字。

(766)被害人黄某某证实,2006年12月份常州龙虎塘镇的高听娣打电话给她,说东营有个公司很好,生产保健品,是当地政府保护的企业,如果在这个公司投单买产品,可以在三个月内把投单的钱全部返回,往后三个月返100%的利润。她还说她已经考察过了,并且已经报了单,现在已经开始发还了,于是她将钱给了高听娣,让她报了10单,后来常某某用她女儿的名字给她报过单,她本人也报过单,她自已报单时有时是将现金交给江春红,有时是汇款到江春红的银行卡上。

(767)被害人朱某某证实,2006年底的一天他到徐小英的服装店去玩,说到他的高血压问题时,徐小英跟他说现在有一种保健品很好,是海诺生物制品,纯中药做的,在常州翠竹新村有卖的,并说买这种药品的钱三个月内就能把买药的钱的返回来,后三个月还能赚到利润,他当时不相信,等到过了年二月份,徐小英说钱都返还了,他即相信并由徐小英领着到了常州翠竹新村X-X幢X室,一个叫姚某某的人接待,姚某某介绍说产品是东营海诺公司生产的,投一单产品1780元,如果报一单,可以拿到4盒产品,并且三个月内海诺公司还能给1780元的利润,他一听当时就买了10单,后来在2007年4月22日投了30单,同年6月30日投了60单,7月13日投了30单,7月11日投了15单,7月31日投了15单。往他的农行卡上打返款的是姚某某和江春红。

(768)被害人刘某某证实,2007年4月份张某某向她介绍山东东营海诺的保健品很好,吃了保健品身体好还能赚到钱,三个月内将本金全部返回,往后还有利润可赚,她听完感觉很好,就按张某某说的到常州翠竹新村去报单买保健品,店里一个叫江春红的接待的她,当时江春红向她介绍了产品的功效以及投单返本付利的一些条件,与张某某向她说的一样,当时她就买了10单,以后又陆续买了7次,每次买单都是将现金交给江春红,共买78单,投入x元,共返还了x元。返款时江春红将款打到她的农行卡上。

(769)被害人刘某某证实,2007年4月份张某某向她介绍山东东营海诺的保健品很好,吃了保健品身体好还能赚到钱,三个月内将本金全部返回,往后还有利润可赚,她听完感觉很好,就按张某某说的到常州翠竹新村去报单买保健品,店里一个叫江春红的接待的她,当时江春红向她介绍了产品的功效以及投单返本付利的一些条件,与张某某向她说的一样,当时她就买了10单,以后又陆续买了7次,每次买单都是将现金交给江春红,共买78单,投入x元,共返还了x元。返款时江春红将款打到她的农行卡上。

(770)被害人张某某证实,2007年4月份溪玉芳向她介绍一种保健品,买了保健品后可以返本,当时她不信,过了几天,溪玉芳打电话说买的单已经开始返本了,她就跟曹某某、杨某某、刘某某到了常州翠竹新村一个店里,当时姚某某与江春红都在,俩人向她介绍东营海诺公司的实力很大,让她们别怕,还给她们介绍报单买产品后,每半个月返一部分本金,三个月内返还全部本金,然后再返利,能返60%的利,她觉得很好,就决定报单买产品,共报了8次单,每次报单都是用的现金,返款的一部分用于了转单。

(771)被害人顾某某证实,她听其姑徐某某讲翠竹新村有一个店卖保健品有助于睡眠,因为她经常晚上睡不好觉,于是2007年5月到翠竹新村海诺生物保健品销售店买单,先后共买单4次,第一次买了23单,第二次花了x元,第三次买了17单,第四次买了18单。前二次是以现金形式将款交给江春红的,姚某某也在现场,并劝她多投单,后二次是前二次的获利转单。第一次入的单因包失窃一并丢失了,后来她怕入的钱找不回来,她给江春红打电话想退单,接电话的是姚某某,姚某某告诉她海诺公司是大企业,资信良好,姚某某可以保证,并劝她再报一些单,她没有再听信姚某某。

(772)被害人殷某某证实,张某某经常对她讲东营海诺公司的情况,说海诺公司资信好,收益快,并劝她多投一些单,2007年4月份,经不住张某某劝说,就将买房款20多万元交给张某某,由张某某为她操办,当时店在那里也不清楚,事后她曾开车去过一次,再后来返的钱也是张某某代办转单了。投资的x元没有返还。

(773)被害人曹某某证实,2007年4月底她朋友让她到翠竹新村的海诺公司看看,那里的人介绍说交押金可以拿到保健品吃,押金过六个月返还,她于2007年4月30日至2007年7月30日之间共付了x元押金,款都是付给姚某某的,也拿了产品吃,后来到8月份公司的常州负责人姚某某逃掉了,店也关了,她才知道出了问题。

(774)被害人杨某某证实,2007年5月份她朋友对她说翠竹新村海诺公司的保健品对身体有好处,只要交押金可以吃产品,于是她就跟着去了翠竹新村的公司看,她看到一单货是1780元,本金可以六个月内退还,于是她就从2007年5月27日买单,买单时将款交给姚某某,到8月份,常州的姚某某逃跑了。

(775)被害人朱某某证实,2007年7月份她陪朋友到翠竹新村的海诺公司买东西,看见产品可以免费吃,只要交押金就可,一单是1780元,于是她也买了5单,付了8900元押金,直接交给了姚某某,后来到8月份姚某某逃掉了。

(776)被害人姚某某证实,2007年7月份她经朋友介绍,认识了翠竹新村的姚某某,她是海诺公司的常州总代理,姚某某对她讲,山东东营海诺产品不错,只要交押金就可返本金,产品可以用着,她于2007年7月13日在姚某某处买了x元的单,同年8月30日又买了5单,款是交给江春红的,到同年8月底姚某某跑了,没有返还本。

(777)被害人王某某证实,2007年5月份她开始到翠竹新村的海诺公司买保健品,当时公司的人说交押金在六个月内可以返还,一单产品是1780元,共花了x元,将款交给江春红,中间返了3万余元,到同年8月份公司关门,老板姚某某跑掉。

(778)被害人刘某某证实,在2007年4、5月份她通过江苏淮安地区的沈琳知道海诺公司投资买单的事情,然后就开始买单,共投入资金x元,款是直接打入杨某乙帐户,没有任何返回,其子张某某也以她的名字买过单。

(779)被害人陈某某证实,在2007年初她通过张某某知道了海诺公司投资买单的事情,然后就从2007年6月13日开始通过X号店开始买单,共投入资金x元,返还了x元,X号店在常州,店长姓姚,她也用过别人的名字买单。

(780)被害人唐某某证实,在2007年初她通过张某某知道了海诺公司投资买单的事情,然后就从2007年3月份开始买单,共投入资金1780元,已返还了900元,买单时将款交给张某某,由张某某具体办理。

(781)被害人王某某证实,在2007年初她通过江苏涟水沈玲介绍知道了海诺公司投资买单的事情,然后就从2007年6月17日开始通过常州的AX号店买单,款直接打到杨某乙帐户,先后共投入资金x元,已返还了6526元。

下列(782)-(783)组证据证实河北石家庄李静A135店买单情况

(782)被害人吕四德证实,2007年5月通过朋友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李静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75单产品,得到返利x元,尚欠本金x元。

(783)被害人高景霞证实,2006年10月通过孙友珍得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进行返利,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高丽荣、李静先后向海诺公司投入x元,购买10单产品,得到返利3800元,尚欠本金x元。曾用李琳的名字买10单。曾到海诺公司参观和参加其组织的活动。

下列(784)-(789)组证据证实江苏徐州尹某某A42店买单情况

(784)被害人张丽证实,2007年4月尹某某与赵新建向她介绍海诺公司,称只要花1780元买一单可获赠3瓶保健品,公司每半月返利300元,6个月返完,她于2007年7月15日从银行汇款8900元给赵新建,在尹某某店购买50单,尹给她开了收据,返款x元,到8月份后就未再返款,未返金额x元。

(785)被害人赵红霞证实,2007年7月下旬她经朋友赵新建介绍得知,在海诺公司只要花1800元投一单,公司赠送3瓶保健品,既能得到产品,又可得到高额返利,公司每半月返利380元,三个月返完,可盈利27%。2007年7月28日,尹某某带领三十余名客户来到东营宾馆参加公司会议,7月29日从东营返回后便以x元购买100单,未返款。

(786)被害人范瑞芬证实,2007年4月份她经人介绍得知在海诺公司只要花1780元即可购买一单产品,又可得到高额返利,共返6个月,每半月300元,前三个月返本,后三个月返利,后多次从尹某某处买单,共计买单金额x元,返款金额x元,未返金额x元。

(787)被害人王娟证实,2007年5月份她从尹某某处知道在海诺公司花1780元可购买一单产品,可得到高额返利,每半月返300元,共返6个月,前三个月返本,后三个月返利,她遂于2007年6月10日开始通过尹某某在其店内先后购买42单,共计买单金额x元,返款金额9000元,未返金额x元。

(788)被害人阎文萍证实,2007年7月她经柴凤岐介绍到海诺公司徐州分店,尹某某向其介绍每花1800元购买一单后每半月返380元,共返三个月。她遂于尹某某店先后买单x元,未予返款,未得到产品。

(789)被害人李某丙清证实,2007年1月24日她在朋友处结识尹某某,尹称在海诺公司购买保健品可返利,花1780元买一单,可每半月返利300元,共返6个月。遂先后在尹某某店向海诺公司买单x元,返款金额x元,未返金额x元。

下列(790)-(801)组证据证实山东济南张某某A29店买单情况

(790)被害人李继娟证实,2006年8月她通过其姐姐认识张某某后听说海诺公司的事情,张称每单1780元,每半月返300元,共返8个月,后改为返6个月。后自2006年8月份在张某某处从海诺公司买单至2007年7月底,合计购买35单金额x元,返款x元,到8月初又以x元购买47单,未予返款。其间存在"转单"的情况,买单的过程中每单金额及返利标准曾做过调整,前期她将钱打到张某某的卡上,后期将钱直接给张某某,返还的资金一开始打到她的帐号上,后来直接给现金。刚开始买单的时候给过十瓶产品,以后再也未给产品。她买单的目的是为获利挣钱。

(791)被害人杨玉玲证实,2007年4月份她通过别人介绍得知海诺公司的情况,便主动找到海诺公司在济南的代理商张某某,张向其宣传海诺公司效益很好,交纳"销售押金"承诺给予高额回报、高额利息形式,以"买单"形式进行集资,一般不给货物。张称公司为扩大市场,面向公众吸收资金,交纳钱越多,回报更多。"买单"是指:向海诺公司交上一定的"销售押金"后,每半月一单返还300元,每单1780元,连续返利3个月,第四个月开始连续三月返利180元/月,满6个月一单合同终止。关于买单返利无书面协议,只是口头承诺。5月30日她与张某某签订了"产品销售合同",张称这些只是名义上的销售产品,实际上就是集资返利,并且承诺无任何风险、绝对安全。她先后七次"买单"向海诺公司投资265.38万元,其中本金161.97万元,其余为公司承诺返回的利润又再次投资,她只拿回本金及所谓回报35万元。仅第一次给了2箱产品,张称要不要产品没什么意思,挣钱是目的,"产品""销售押金"都是对外的表面形式而已。后期公司不能返款后,她自2007年8月15日开始向张某某索要利息,张以私人借款形式从海诺公司给她打款35万元,再要时张称没有,她便于8月24日来到东营经济开发区工商分局反映,杨某乙于8月27日与其签订了还款协议,承诺10天内返还全部本金,并于当天支付15万元,但后期未给,亦联系不上杨。

(792)被害人周建军证实,2007年4月底她听人介绍知道海诺公司后,便到海诺公司济南代理商张某某处了解情况,张向她及与她同去的杨玉玲介绍海诺公司的产品,称一大盒为1780元,并介绍如何返还现金,称海诺公司在2007年4月28日要建化妆品厂,让其去公司了解情况,后她与杨玉玲在张某某的带领下于4月28日到达海诺公司考察,考察后便开始买单,她于2007年4月30日至7月30日以其丈夫刘承祝的名义先后购买600单,合计买单金额(略)元,自己实际投入x元,海诺公司每半月返还的钱她都又再次投入公司,只有2007年7月15日她未投资,拿回了公司返款x元。

(793)被害人李英春证实,2006年7月初张某某的姐姐张岱玲向其宣传,海诺公司以"买单"的形式向公众卖保健品,1780元一单,"买单"后三个月返还本金,再三个月返还全部本金的60%,并称其妹张某某是海诺公司在济南的代理,可直接向张某某的农行卡中汇款,她便于7月2日向张某某卡中汇款8900元购买五单,并打电话告知张某某,2007年1月海诺公司共返还x元。同年6月15日,她又向张某某卡中汇款x元,后分三次共返还x元,7月15日她又汇款x元,7月30日返款4500元后,8月份就再未返款,亦无法联系张某某。

(794)被害人刘桂香证实,2007年6月在股市玩时认识了张某某,她告诉其东营海诺公司很好,只要花1780元购买一单产品,即可得到产品又能得到高额返利,每半月返一次钱,共返6个月。她遂于2007年6月12日从张某某店以7120元购买4单,返款3600元,返款是让别人给其捎的现金,未得到过产品。

(795)被害人刘传友证实,2006年12月份他在股市上听张某某讲海诺公司买单返利的事情,张称每花1780元购买一单"产品",即可定期得到返利,利息比银行高很多,同时还能得到产品,每购一单,每半月返300元,共返6个月,他见利润很高便自2006年12月30日至2007年7月30日先后六次从张某某处买单,合计买单金额x元,返款金额x元,公司仍欠他本金x元。买单过程中每单金额及返利多次做过调整。买单时他将现金交给张,张未给他开收据,公司返款时他到张家取现金,共得到产品100瓶。2006年12月28日、2007年3月份,张某某曾两次领他到海诺公司考察、参加讲座。

(796)被害人冯东禧证实,他2007年夏从邻居处得知,向海诺公司以1800元投一单,每半月返380元,三个月本息返清,感觉不错便于同年7月29日以x元从张某某店购买6单,张给其开具了收据,公司未返款,他亦未得到产品。买单的目的是为了挣钱。

(797)被害人李建芳证实,2007年8月她与张某某一起吃饭时,张称海诺公司很好,每花1800元购买一单"产品",可定期得到返利,且能得到产品,每半月返380元,共返三个月,她看利润很高便于2007年8月10日从张某某处以现金x元购买10单,张给其开具了收据,公司未返款,其未得到产品,买单的目的是为了获利挣钱。

(798)被害人何桂香证实,2007年1月她通过朋友李继娟得知海诺公司很好,只要花1780元购买一单"产品"即能得到高额返利,前三个月每半月返300元,后三个月返利,她便于2007年5月13日将现金8900元交给李继娟购买5单,李再将钱交给张某某,返款7500元,公司仍欠她1400元,她未得到产品,买单的目的是为了获利挣钱。

(799)被害人董庆钢证实,2007年7月份他通过朋友李继娟得知在海诺公司花1780元购买一单"产品",每半月返300元,共返六个月,她感觉利润比较高便于2007年7月30日将现金9000元交给李继娟购买5单,李再将钱交给张某某,未予返款,公司欠他9000元,未给他产品,他买单的目的是为了获利挣钱。

(800)被害人王丛贞证实,2007年6月中旬她在股市遇到张某某,张向其介绍称以1800元向海诺公司投一单,每半月返380元,三个月本息返清,她觉得很好,便于2007年6月30日、7月15日从张某某店里先后购买2单,合计买单金额3560元,返款金额1100元,未返金额2480元。每次买单她均将现金交给张某某,张给其开具收据,她未得到产品,买单的目是为了挣钱。

(801)被害人于素萍证实,2007年4月中旬她经人介绍认识店长张某某,张称海诺公司很好,董事长杨某乙讲诚信,1780元一单,每半月返300元,三个月返本,得到2瓶产品。她于2007年4月30日起先后购买2期13单,投入x元,已返9200元,得到提成600元,仍有本金x元未返还。她买单过程中返利标准曾做过调整。她买单的目的是为了挣钱。

下列(802)-(811)组证据证实河北石家庄李静A135店、河北衡水刘新英A173店买单情况

(802)被害人李成林证实,2006年11月份左右他听说李静在石家市销售海诺公司的产品,投资购买可以赚钱,只要预交1780元,便可盈利1100元,产品押金分期返还。于是他到李静店内了解情况,他看到投资购买能赚钱,于是开始陆续购买海诺公司的产品。自2006年10月至2007年6月共计购买66单,每单均为1780元。他还以分别以妻子刘玉彩、女儿刘圆圆、儿媳李燕的名义购买120单,未得到任何产品。2007年7月初李静组织60余人到海诺公司考察,他参加了。

(803)被害人吴爱勤证实,2006年9月份她通过别人认识了一名叫张某某的女子,其向她介绍了海诺公司正在搞扩大规模建设,可以先购买产品,算是为公司销售产品,也可以算是公司员工入了股份,可以得到高额回报,于是她向张某某详细了解了分红情况。张与李静是合伙的,二人向其宣传,只要投入就有高额回报。她于2006年9月30日到李静、张某某处以x元购买10单,因她本意即为分红,故未要求李静、张某某提供产品。二人对她称前三个月返本,每单半月返还300元,后再返5个月,每单半月返200元,公司一直如数返利,至2007年5月份她连本带利得到x元。后至2007年7月份,她又多次以其本人及他人名义买单,有的获得部分返款,有的未予返款。

(804)被害人刘某某证实,李静系海诺公司在石家庄市的店长,他自2007年3月2日至2007年7月13日先后通过李静向海诺公司买了154单,共计投入x元,公司所给的返利都又购买了产品,他曾介绍过他人买单。他只要了一套产品,以后购买时未再要产品。他曾到东营海诺公司去考察过,在海诺公司听过陈瑜的课。

(805)被害人刘某某证实,2006年12月份她从朋友赵桂珍处听说海诺公司正在搞扩大规模建设,可以先购买公司生产的产品算是入股,后可以返利,遂于2006年12月25日至7月31日先后多次在A135李静店以其本人及"王菲"的名义买单。她买单仅获得一次公司提供的产品,她实际上只为投资挣钱而不是买公司的产品。

(806)被害人李兰果证实,2006年12月份,李某某对其称东营的海诺公司很好,只要花1780元即可购买一单产品,既能得到产品又可得到高额返利,其遂于当月上旬、2007年先后三次购买共计21单,合计投入本金x元,返款x元。她将钱交给刘新英,其他的就不管了,返款直接打到她的银行卡上。

(807)被害人马保芹证实,2007年6月27日她认识了石家庄市的张某某,张向其推销"乐安康"牌系列保健品,称消费还能挣钱分红,她被说动后,于2007年6月30日按张某某指定的地址、向杨某乙的账号内汇入x元,后又于7月14日、7月31日两次向该账户内汇款,共计x元,得到分红x元。张某某对其讲每单1800元三瓶保健品,但需一月后方能给,故她未得到过产品。

(808)被害人耿淑丽证实,2007年4月份,她听亲戚刘新英说海诺公司正在举行消费投资理财活动,1780元一单,公司每半月返300元,共返12次。后其从173店先后购买38单计x元,她将钱给刘新英,刘为其办理买单事宜。

(809)被害人张新芳证实,2007年4、5月份,她听亲戚刘新英说海诺公司正在举行消费投资理财活动,1780元一单,公司每半月返300元,共返12次,并发给公司生产的保健品。后其从173店先后购买18单计x元,她将钱给刘新英,刘为其办理买单事宜。她没有要产品。其买单的目的是为了挣钱。

(810)被害人史佳平证实,2007年初他通过刘新生知道海诺投资买单的事情,刘对其讲1780元一单,半月返一次,每单返300元,共返12次。他将钱交给刘新英,由其帮助买单,先后共买了40单,得到过3瓶产品。

(811)被害人李东来证实,2006年11月份左右他认识了刘新英,她称海诺公司生产保健品,购买后可以算投资然后分期返利。他当时抱着试一下的心理以x元购买了30单,他将钱交给刘新英,刘未给他开收据,后他在农行开了个帐号,公司向里面返钱。当时刘新英是该处的店长。刘对其讲半月返一次,一单返300元。后来他发现返利情况不错就又用其他人的名义多次买单。他是边返利边投入,共计投入14万余元。

下列(812)-(870)组证据证实山东招远张媛媛A19店中涉及王某某A35店买单情况

(812)被害人吕志波证实,他通过吴英姿知道栖霞有人从事海诺公司的直销活动,他去后感觉不错就从吴英姿处买单。他从吴英姿处领表格填写完后交给吴,并将钱给吴,由吴将钱打到公司帐户上。共得到3瓶产品,买单的目的是为了挣钱。买单情况:2007年7月14日以1780元购买1单,返款380元。

(813)被害人柳巧燕证实,她通过朋友郝玉兰知道栖霞有人从事海诺公司的直销活动,她去后认识了王某某,王系海诺公司莱西的分店长,到栖霞开展业务,后她从王某某处买单。她从王某某处领表格填写完后交给王,再到农业银行将款打到公司帐户上。共得到60瓶产品,买单的目的是为了挣钱。买单情况:2007年7月14日以x元购买10单,7月31日以x元购买10单,合计买单金额x元,返款金额3800元。

(814)被害人吕巧英证实,她通过姜瑞凤知道栖霞有人从事海诺公司的直销活动,她去后认识了王某某,王系海诺公司在莱西的分店长,到栖霞开展业务,后便从王某某处买单。她从王某某处领表格填写完后交给王,将钱交给姜瑞凤,姜再到农业银行将款打到公司杨某乙帐户上。共得到6瓶产品,买单的目的是为了挣钱。买单情况:2007年7月31日以1800元购买1单,未予返款。

(815)被害人路月卿证实,她通过姜瑞凤知道海诺公司投资买单的事情,她买单均是将钱交给姜瑞凤,由姜替其买单,具体情况不清楚,她将款汇入杨某乙的帐户。共得到90瓶产品。买单的目的为了挣钱。买单情况:第一期2007年6月29日以x元购买27单,第二期用返利的钱于7月14日购买5单,投入资金8900元,第三期用返利的钱于7月30日购买6单,投入资金x元。合计买单金额x元,返利x元。其中存在转单的情况。

(816)被害人徐庆芝证实,她通过姜瑞凤知道栖霞有人从事海诺公司的直销活动,她去后认识了王某某,王系海诺公司在莱西的分店长,到栖霞开展业务,后便从王某某处买单。她从王某某处领表格填写完后交给王,将钱交给姜瑞凤,姜再到农业银行将款打到公司杨某乙帐户上。共得到36瓶产品,买单的目的是为了挣钱。买单情况:2007年7月14日以x元购买10单,返利3800元,7月29日她将返利中的3600元转了2单,合计买单金额x元,返款3800元。

(817)被害人崔永成证实,他通过姜瑞凤知道栖霞有人从事海诺公司的直销活动,他去后感觉不错便从姜瑞凤处买单。他从姜瑞凤处领表格填写完后交给姜,并将钱交给姜,姜再到农业银行将款打到公司杨某乙帐户上。他共得到30瓶产品,买单的目的是为了挣钱。买单情况:2007年7月14日以x元购买10单,返利3800元,7月29日她将返利中的3600元转了2单,合计买单金额x元,返款3800元。其中存在转单的情况。

(818)被害人刘彩英证实,她通过姜瑞凤知道栖霞有人从事海诺公司的直销活动,她去后认识了王某某,王系海诺公司在莱西的分店长,到栖霞开展业务,后便从王某某处买单。她从王某某处领表格填写完后交给王,将钱交给姜瑞凤,姜再到农业银行将款打到公司杨某乙帐户上。她共得到3瓶产品,买单的目的是为了挣钱。买单情况:2007年6月27日以3560元购买2单,返利760元。

(819)被害人史本广证实,他通过吴英姿知道栖霞有人从事海诺公司的直销活动,他去后认识了王某某,王系海诺公司在莱西的分店长,到栖霞开展业务,后其从王某某处买单。他从王某某处领表格填写完后交给王,再到农业银行将款打到公司杨某乙帐户上。他共得到120瓶产品,买单的目的是为了挣钱。王某某曾领他到海诺公司开过会,会上陈瑜称其仅代言海诺公司的产品。买单情况:2007年5月30日以x元购买20单,返利x元,6月13日以x元(其中包括返利5988元)购买20单。其中存在转单的情况,亦包括他以其妻子杨洪青的名义购买的30单。

(820)被害人娄艳霞证实,她通过荆岩艳知道栖霞有人从事海诺公司的直销活动,并通过荆认识了王某某。她从王某某处领表格填写完后交给王,再到农业银行将款打到公司杨某乙帐户上。她共得到216瓶产品,买单的目的是为了挣钱。买单情况:2007年6月13日以x元购买10单,6月28日以x元购买50单,7月14日以x元购买12单,合计买单金额x元,返款金额x元,其中7月14日的买单系荆岩艳未经她本人同意予以转单,她获得买单提成3720元,仍有x元未予返还。其买单过程中存在转单的情况。

(821)被害人潘玉玲证实,她通过刘志美知道栖霞有人从事海诺公司的直销活动,她去后感觉挺好就从姜瑞凤处买单。她从姜处领表格填写完后交给姜,并将钱交给姜,姜再到农业银行将款打到公司杨某乙帐户上。她共得到18瓶产品,买单的目的是为了挣钱。买单情况:2007年7月30日以x元购买6单,未予返款。

(822)被害人慕永玲证实,她通过姜瑞凤知道栖霞有人从事海诺公司的直销活动,她去后感觉不错便从姜瑞凤处买单。她从姜瑞凤处领表格填写完后交给姜,将钱交给姜瑞凤,姜再到农业银行将款打到公司杨某乙帐户上。她共得到15瓶产品,买单的目的是为了挣钱。买单情况:2007年7月18日以8900元购买5单,返利1800元,于7月31日直接转1单,合计买单金额x元,返款金额1800元,未返金额8900元。

(823)被害人孙嘉勇证实,他通过姜瑞凤知道栖霞有人从事海诺公司的直销活动,他去后感觉不错便从姜瑞凤处买单。他从姜瑞凤处领表格填写完后交给姜,将钱交给姜瑞凤,姜再到农业银行将款打到公司杨某乙帐户上。他共得到9瓶产品,买单的目的是为了挣钱。买单情况:2007年6月30日以3560元购买2单,7月31日以1800元购买1单,合计买单金额5360元,返款金额1520元,未返金额3840元。

(824)被害人王志芹证实,她通过郝玉兰知道栖霞有人从事海诺公司的直销活动,她去后感觉不错便开始买单。她从郝玉兰处领表格填写完后交给郝,将钱交给吴英姿,吴再到农业银行将款打到公司杨某乙帐户上。她共得到30瓶产品,买单的目的是为了挣钱。买单情况:2007年7月14日以x元购买10单,返款3800元,未返金额x元。

(825)被害人牟香青证实,她通过姜瑞凤知道栖霞有人从事海诺公司的直销活动,她去后认识了王某某,王系海诺公司在莱西的分店长,到栖霞开展业务,后其从王某某处买单。她从姜瑞凤处领表格填写完后交给王,将钱交给姜瑞凤,姜再到农业银行将款打到公司杨某乙帐户上。她共得到60瓶产品,买单的目的是为了挣钱。买单情况:2007年6月27日以x元购买10单,6月30日以x元购买10单,合计买单金额x元,返款金额x元,买单提成600元,未返金额x元。

(826)被害人谢沅容证实,他通过姜瑞凤知道栖霞有人从事海诺公司的直销活动,他去后认识了王某某,王系海诺公司在莱西的分店长,到栖霞开展业务,后便从王某某处买单。他从王某某处领表格填写完后交给王,将钱交给姜瑞凤,姜再到农业银行将款打到公司杨某乙帐户上。他共得到18瓶产品,买单的目的是为了挣钱。王某某领其到公司开过会,会上陈瑜称其仅代言海诺公司的产品。买单情况:2007年7月31日以x元购买6单,未予返款。

(827)被害人刘志美证实,她通过姜瑞凤知道栖霞有人从事海诺公司的直销活动,她去后感觉不错便从姜瑞凤处买单。她从姜瑞凤处领表格填写完后交给姜,将钱交给姜瑞凤,姜再到农业银行将款打到公司杨某乙帐户上。她共得到30瓶产品,买单的目的是为了挣钱。买单情况:2007年6月14日以x元购买10单,返利9000元,未返金额8800元。

(828)被害人李培松证实,他通过吴英姿知道栖霞有人从事海诺公司的直销活动,她去后认识了王某某,王系海诺公司在莱西的分店长,到栖霞开展业务,后便从王某某处买单。他从王某某处领表格填写完后交给王,再到农业银行将款打到公司杨某乙帐户上。他共得到30瓶产品,买单的目的是为了挣钱。买单情况:2007年6月13日以x元购买10单。

(829)被害人李小梅证实,她通过吴英姿知道栖霞有人从事海诺公司的直销活动,她去后认识了王某某王系海诺公司在莱西的分店长,到栖霞开展业务。她感觉挺好便从王某某处买单。她从王某某处领一张表格,按要求填写后交给王,再到农业银行按照表上的银行帐号,根据自己所买的单数,将款打到公司杨某乙的帐户上,其通过买单共得到15瓶产品,买单的目的是了为赚钱。买单情况:2007年7月14日以1780元购买1单,返款380元,7月29日以7200元购买4单,未予返款,合计买单金额8980元,返款金额380元,未返金额8600元。

(830)被害人米珍玉证实,她通过邹美玲知道栖霞有人从事海诺公司的直销活动,她去后认识了王某某,王系海诺公司在莱西的分店长,到栖霞开展业务。她感觉挺好便从王某某处买单,她通过买单得到50瓶产品,买单的目的是为了赚钱。买单情况:2007年7月30日以x元购买20单,未予返款。

(831)被害人杨守国证实,他与吴英芝系前后楼邻居,吴向其介绍栖霞有人从事海诺公司的直销活动,让其听听,他去听后从吴英芝处买单,他将钱交给吴,由吴负责为其办理。他共得到117瓶产品,每单3瓶,买单的目的是挣钱。买单情况:2007年6月13日以5340元购买3单,6月14日以x元购买24单,6月27日以7120元购买4单,7月14日以x元购买8单,合计买单金额x元,返款金额x元,买单提成1740元,未返金额x元。

(832)被害人徐红林证实,吴英姿向他介绍栖霞有人从事海诺公司的直销活动,让其听听,他去听后从吴英姿处买单,他从吴处领一张表格,填写完后交给王某某,再将钱打到农业银行杨某乙帐户内。他共得到30瓶产品。买单的目的是挣钱。王某某曾领他到海诺公司开会。买单情况:2007年6月30日以x元购买10单,每单1780元,7月30日以x元购买19单,每单1800元,合计买单金额x元,返款金额3800元,未返金额x元。

(833)被害人刘少翠证实,她通过邻居邢淑玉知道海诺公司,后从吴英姿处买单,买单时由吴英姿为其填写表格,再到农业银行将钱打到杨某乙的帐户。返款资金打入公司为其在农业银行开设的帐户。具体买单情况:2007年6月30日以x元购买16单,每单1780元,7月13日以x元购买16单,合计买单金额x元,返款金额x元,未返金额x元。

(834)被害人邢淑玉证实,她通过朋友吴英姿知道海诺公司,吴向她介绍栖霞有人从事海诺公司的直销活动,让其听听,她去后认识了王某某,王系海诺公司莱西的分店长,到栖霞开展业务,买单时她从吴英姿处领一张表格,填写完后交给王,再到农业银行按其买单数将钱打到杨某乙的帐户。她共得到198瓶产品,买单的目的是为了挣钱,吴英姿曾领她到海诺公司开过会。买单情况:2007年6月29日以x元购买26单,6月30日以x元购买100单,7月13日以x元购买49单,7月30日以5400元购买3单,合计买单金额x元,返款金额x元,未返金额x元。其中存在转单的情形,本人投入资金x元。

(835)被害人张建龙证实,他从邢淑玉处知道栖霞有人从事海诺公司的直销活动,他去后认识了王某某,王系海诺公司莱西的分店长,到栖霞开展业务,后便从王某某处买单。买单时他从邢淑玉处领一张表格,填写完后交给王,再到农业银行按买单数将钱打到杨某乙的帐户。他未得到产品,买单的目的是为了挣钱。买单情况:2007年6月30日以5340元购买3单,7月30日以x元购买7单,合计买单金额x元,返款金额1140元,提成180元,未返金额x元。

(836)被害人邹美玲证实,她通过朋友李进兰知道栖霞有人从事海诺公司的直销活动,他去后认识了王某某,王系海诺公司莱西的分店长,到栖霞开展业务,后便从王某某处买单。王某某领他到海诺公司开过两次会,第二次会上陈瑜教授称其只给海诺公司代言。他曾推荐过米珍玉购买20单。买单时他从王某某处领一张表格,填写完后交给王,再到农业银行按买单数将钱打到杨某乙的帐户。他共得到30单产品,买单的目的是为了挣钱。买单情况:2007年7月15日以x元购买10单,返利3800元。

(837)被害人郝玉兰证实,她通过姜瑞凤知道栖霞有人从事海诺公司的直销活动,她去后认识了王某某,王系海诺公司莱西的分店长,到栖霞开展业务,后其从王某某处买单。她共得到36瓶产品,买单目的是为了挣钱,并介绍王志芹、李华文买单。买单情况:2007年6月30日以x元购买10单,7月14日以3560元购买2单,合计买单金额x元,返款4600元。

(838)被害人吴英姿证实,2007年5月13日她通过姜瑞凤知道栖霞有人从事海诺公司的直销活动,她去后认识了王某某,王对她称东营海诺公司以"买单"形式卖保健品,每单1780元,每月一单返600元,共返6个月。王系海诺公司莱西的分店长,到栖霞开展业务。5月14日,姜瑞凤来东营看了看回去对她说公司挺好,她便从王某某处买单。她共得到93瓶产品,王某某曾领她到海诺公司开会,会上陈瑜教授称其只代言海诺公司的产品,并介绍过8人买单。买单情况:2007年6月13日以x元购买10单,6月27日以8900元购买5单,7月14日以x元购买10单,7月30日以x元购买6单,合计买单金额x元,返款2100元。其中存在转单的情况。

(839)被害人王琪(王学周)证实,她通过于彩珍知道栖霞有人从事海诺公司的直销活动,她去后感觉不错便从吴英姿处买单。买单时她从吴英姿处领表格填写完后交给吴,并将钱给吴,由吴将钱打到公司帐户上。她得到3瓶产品,买单的目的是为了挣钱。买单情况:2007年7月14日以1780元购买1单,返款380元。

(840)被害人衣玉芬证实,她通过李进兰知道栖霞有人从事海诺公司的直销活动,她去后感觉不错便从吴英姿处买单。买单时她从吴英姿处领表格填写完后交给吴,并将钱给吴,由吴将钱打到公司帐户上。她得到3瓶产品,买单的目的是为了挣钱。买单情况:2007年6月30日以1780元购买1单,返款760元。

(841)被害人刘桂兰证实,她通过李进兰知道栖霞有人从事海诺公司的直销活动,劝其也从事,后她从吴英姿处买单。买单时她其从吴英姿处领表格填写完后交给吴,并将钱给吴,由吴将钱打到公司帐户上。她共得到9瓶产品,买单的目的是为了挣钱。买单情况:2007年7月14日以5340元购买3单,返款1140元。

(842)被害人姜瑞风证实,她认识王某某后得知王是海诺公司在莱西的分店长,在栖霞从事海诺公司的直销活动,王向她介绍了公司经营情况,劝其亦参加,她觉得公司政策很好,遂从王某某处买单。王称每单1780元,分六个月返利,前三个月每半月返300元,后三个月每半月返180元,共返2880元。到了7月29日改为1800元,分三个月返还,每半月返380元,其中16单是用返的红利买的。其每次买单都是将钱打到杨某乙的帐户里,返利直接返到她在农行的帐号上。买单时,她从王某某处领表格填写完后交给王,再到农业银行按其买单数将钱打到公司杨某乙的帐户上。她共得到115瓶产品,买单的目的是为了挣钱,并介绍12人买单。王某某领她到公司开过会,会上陈瑜称其仅代言海诺公司的产品。买单情况:2007年5月14日以x元购买10单,6月13日以x元购买25单,6月27日以x元购买6单,7月14日以7120元购买4单,7月29日以x元购买6单返款1140元,合计买单金额x元,返款金额x元,其中本人投入x元。其中存在转单的情况。

(843)被害人荆岩艳证实,她通过姜瑞凤知道栖霞有人从事海诺公司的直销活动,去后认识了王某某,王系海诺公司在莱西的分店长,在栖霞开展业务,后便从王某某处买单。她共得到93瓶产品,买单的目的是为了挣钱,并介绍过一人买单。王某某领她到公司开过会,会上陈瑜称其仅代言海诺公司的产品。买单情况:2007年5月14日以x元购买20单,6月13日以x元购买14单,6月27日以x元购买返款14单,7月12日以x元购买13单,7月29日以x元购买15单,7月31日以x元购买15单,合计买单金额x元,返款6000元,买单提成4620元,未返金额x元。其中存在转单的情况。

(844)被害人李进兰证实,她通过姜瑞凤知道栖霞有人从事海诺公司的直销活动,去后认识了王某某,王系海诺公司在莱西的分店长,在栖霞开展业务,后便从王某某处买单。她共计得到73瓶产品,买单的目的是为了挣钱,并介绍过3人买单。王某某领她到公司开过会,会上陈瑜称其仅代言海诺公司的产品。买单情况:2007年5月30日以1780元购买1单,6月13日以8900元购买5单,6月27日以7120元购买4单,7月14日以x元购买11单,7月31日以7200元购买4单,合计买单金额x元,返款2100元,买单提成900元,未返金额x元。其中存在转单的情况。

(845)被害人邢海证实,他通过朋友王宝芝得知栖霞有人从事海诺公司的直销活动,去后认识了王某某,王系海诺公司在莱西的分店长,在栖霞开展业务,后便从王某某处买单。他共得到300瓶产品,买单的目的是为了挣钱。王某某领他到公司开过会,会上陈瑜称其仅代言海诺公司的产品,王还组织过栖霞的人员到公司参加晚会。买单情况:2007年7月14日以x元购买86单,7月31日以x元购买20单,合计买单金额x元,返款x元,买单提成4560元,未返金额x元。其中存在转单的情况。

(846)被害人王宝芝证实,她通过李进兰得知栖霞有人从事海诺公司的直销活动,去后感觉不错遂将钱交给李进兰开始买单,后几期将钱交给了吴英姿。买单时她从李进兰处领一张表格,填写完毕后交给李,再到农业银行根据其买单数,将款打到公司杨某乙的帐户上。她共得到81瓶产品,买单的目的是为了挣钱。王某某组织栖霞的人到公司参加过晚会,会上陈瑜介绍了公司情况。买单情况:2007年6月13日以1780元购买1单,6月27日以1780元购买1单,7月12日以x元购买20单,7月18日以8900元购买5单,7月31日以9000元购买5单,合计买单金额x元,返款x元,买单提成1020元,未返金额x元,其本人投入本金x元。其中存在转单的情况。

(847)被害人衣德彩证实,她通过李进兰得知栖霞有人从事海诺公司的直销活动,去后认识王某某,王系海诺公司在莱西的分店长,到栖霞开展业务,后从王某某买单。她共得到50瓶产品,买单的目的是为了挣钱。王某某领其到公司考察过。买单情况:2007年7月18日以8900元购买5单,返款1900元,7月31日以1800元购买1单,合计买单金额x元,返款金额1900元。其中存在转单的情况。

(848)被害人杜承芝证实,2007年8月份左右她通过朋友王辉认识一王姓男子,王辉称该男子系东营海诺公司在烟台地区的店长,海诺公司为建立该企业的工业园实行"买单"制度,回报投资人37%的利润,她感觉不错遂同意。王店长说1800元一单,购买十单才可享受利润,她遂将x元交与王店长购买十单,得到30盒产品,未予返款。她和王辉一起去海诺公司考察过,王店长接待的,只是去开了个会,公司的杨董事长介绍了公司的情况。

(849)被害人孙世娥证实,2007年8月份左右她通过朋友王辉认识一王姓男子,王辉称该男子系海诺公司在烟台地区的店长,海诺公司为建立该企业的工业园实行"买单"制度,回报投资人37%的利润,她感觉不错遂同意。王店长说1800元一单,购买十单才可享受利润,她遂将x元交与王店长购买十单,得到30盒产品,未予返款。王辉带她去海诺公司考察过,只是去开了个会,公司的杨董事长介绍了公司的情况。

(850)被害人董桂娟证实,2007年3月份她和依美玲知道海诺公司分店店长王某某在莱阳市三星宾馆讲课,她们听课时知道海诺公司投资买单的事情,后来王某某经常到依美玲家去动员,她也跟着听,后来就开始买单了。每次买单都是王某某到她家将钱拿走并打到公司老总杨某乙的帐户上。她共得到144瓶产品。2007年7月28日她到海诺公司参加过一次大型会议,王某某接待的她,称公司很好,让她"买单"投资。她2007年6月28日以x元购买10单,7月6日以x元购买30单,7月31日以x元购买8单,合计买单金额x元,返款金额x元,返款均再次买单,未返金额x元。

(851)被害人修伟证实,2007年6月份莱西王某某到莱阳给别人办理买单业务,她知道这件事后,王某某动员她买单,称海诺公司实力大,国家允许,最低投10单,每单1780元,一年以后保证挣到100多万元,保证发大财,在王的动员下她同意了。2007年6月29日他以x元购买10单,7月14日公司返款3560元直接在公司转单,8月15日公司返款4560元,仍损失x元。买单时她将钱交给王某某,王通过农行将钱打到公司杨某乙的帐户上,公司返钱时打到她的卡上。共计得到30瓶产品。并替其姐夫温克礼于2007年7月14日以x元购买10单,8月31日公司返款3800元。(有海诺生物销售报表为证。)

(852)被害人姜丕美证实,2007年7月13日前后她到邻居吴丽华家玩碰上莱西一叫王某某的介绍到海诺公司买单的事,王自称系海诺公司莱西店店长,东营海诺公司投资买单高利润返还,北京有一叫陈俞的教授发表新观点,投资可以让消费者变成资本家,每一单1800元,买单后每半月返利380元,六个月本利全部返清,报一单赠送三瓶保健品。她于2007年7月31日以x元购买10单,她在邻居家把现金给了王某某,并填写表格,王某某当场给她出具了一张收款收据,盖有海诺公司的章及王某某的签名。未得到任何返款,得到30瓶产品,买单的目的是为了挣钱。

(853)被害人吴丽华证实,2007年6月初的一天中午她与朋友依美玲一起吃饭时钟君、王某某均在场,王在饭桌上宣传海诺公司的好处,称一单为1780元,每半月返款300元,共返六个月。饭后她与王某某互留电话。同年6月14日下午,王某某到莱阳后电话联系她称买单时间到了,买单越早越好,她遂在莱阳工商银行取了x元在王某某的带领下到莱阳农业银行打到了海诺公司杨某乙的帐户上,共计买了10单,返利3000元转入第二次买单,2007年7月14日以8900元购买5单,返利4900元,共计买单金额x元,返款金额7900元,未返金额x元。

(854)被害人山长芝证实,2007年7月5、X号李淑珍到她家称有一家公司吸收投资并给返利,几天后叫她一起到一姓董的家里听课,讲得是向海诺公司投资返利的详细情况,由王某某讲课,王称最少以x元购买10单,半月后返利3800元,分三个月六次返完。几天后李淑珍又劝其投资,她便借了x元给了李淑珍,三、四天后李给了她了一张海诺生物销售报表,共计得到30瓶产品,合计买单金额x元,返款金额3800元,未返金额x元。

(855)被害人钟君证实,2007年5月上旬依美玲向他介绍称海诺公司可以投资买单,高利润返还,一单1780元,每半月返300元,六个月本利全部返清,并根据买单数量赠送所要求的保健品。后他在办公室将钱交给王某某,王将钱打入银行帐户,买单的目的是为了挣钱。2007年5月23日以x元购买10单,返款金额x元,未返金额5800元。

(856)被害人依美玲证实,以前认识的王某某给其打电话称要到莱阳市三星宾馆,她到后王某某告诉她海诺公司投资买单的事情,称只要投资买单保证发财,并介绍了公司的实力,劝其投资,她被王说动了就同意买单。2007年7月份以前,每入一单,前三个月返本,每半月返300元,后三个月返利,每半月返180元,利润是60%,2007年7月以后,每单本利一起返,3个月6次返完,半月返一次,每次返380元。王某某系海诺公司A35店店长。2007年5月23日她以x元购买12单,6月28日以x元购买12单,7月14日以x元购买6单,合计买单金额x元,返款金额x元,未返金额x元。其中存在转单的情况。买单时,她把现金直接交给王某某,王将几人的钱凑起来通过农业银行将款打到杨某乙的帐户上,然后再给她打款的复印件,公司给她一张海诺公司销售报表,上面有她们的详细情况。共得到90瓶产品。2007年7月份东营海诺公司开了一次大型会议,王某某接待了她,并领她参加了工业园、生产基地,并鼓励她投资,会上杨某乙讲了话。她介绍董桂娟、女儿刘艺买单,但没有提成。刘艺于2007年5月28日以x元购买10单,共计返利x元,损失本金5800元。

(857)被害人李淑珍证实,2007年6月上旬她通过依美玲介绍知道可以到海诺公司投资买单,依向其介绍称东营海诺公司可以投资买单,高利润返还,一单1780元,每次至少买十单,公司给30瓶保健品,并承诺半月返本和利,三个月全部返还本利,即返利28%,保健品等于是免费赠送。2007年7月13日以x元购买10单,返款3800元,未返金额x元。她是在董桂娟家将x元交给王某某,王给她开了海诺公司的收据,公司将返款打到她开设的农业银行帐户上。共得到30瓶产品。2007年7月28日东营海诺公司组织联谊会,王某某接待的她。买单的目的是为了挣钱。曾介绍山长芝买单。

(858)被害人姜培天证实,2007年7月份他通过莱西市王某某介绍知道东营公司投资买单一事,同年7月14日他将钱直接打到王某某告知的一个农行帐号,王再将钱汇到海诺公司杨某乙的个人帐户,王给他报单,他共买了50单,共计x元,买单后每个月返利2次,返利时间为每月X号、X号,每单返利380元,共返六次。他共买了50单,返利当月已转单。

(859)被害人刘晓燕证实,2007年5、6月份她的同事徐建武对她称海诺公司"买单"可以挣钱,让她去公司看看,她遂于6月份到海诺公司去考察,由高总监接待。她感觉能挣钱便开始买单。同年7月14日,在徐建武的带领下,她在农业银行办了一张信用卡,将x元存到海诺公司法人杨某乙在农业银行的个人帐户内,徐建武给她填写了海诺生物销售报表,报表上店铺号为AX号,负责人是王某某。她共买了10单,投入本金x元,返款3次,共计9000元。她共得到30瓶产品,买单的目的是为了挣钱。

(860)被害人王春芳证实,2007年6月份她朋友于萍对其称到海诺公司"买单"可以挣钱,于已到公司看过,并给她看了公司的照片,她感觉能挣钱遂买单。2007年6月15日,她在于萍、徐建武的带领下,拿着其在农业银行办理的信用卡,将x元转到海诺公司法人杨某乙的个人帐户内,并填写了海诺生物销售报表,报表上店铺号为AX号,负责人是王某某。2007年6月15日以x元购买25单,7月15日返款x元,自己又加了2800元共x元转了10单,后返款3800元,合计买单金额x元,返款金额x元,共得到105瓶产品。她买单的目的是为了挣钱。

(861)被害人王辉证实,2007年7月份她朋友徐建武对其称到海诺公司"买单"可以挣钱,她感觉能挣钱遂买单。她于2007年7月9日在王某某的带领下到农业银行将x元存到海诺公司法人杨某乙的个人银行帐户内,购买50单,王给她填写了海诺生物销售报表,报表上的店铺号为AX号,负责人是王某某。同日她还以王江利的名义,用8900元购买5单。7月31日王对其称公司财政紧张,暂时发不下钱来要其转单,她就将返款x元转买了10单,她以王江利的名义买单的返款1800元她亦转单。她买单时王某某告诉她称每半月返一次,每单每次返本300元,返利80元。8月初,王某某通知她所有返利改成一月一返利,每次每单返还本金600元,利润每单160元。她共得到165瓶产品,曾介绍他人买单,买单的目的是为了挣钱。

(862)被害人商景福证实,2007年7月份他通过朋友王辉知道海诺公司"买单"可以挣钱,同年7月9日他在王辉的带领下,拿着其在农业银行办理的信用卡,将x元存到海诺公司法人杨某乙的个人帐户内,徐建武为其填写了海诺生物销售报表,报表上店铺号为AX号,负责人是王某某。7月9日购买的10单共返款3800元,7月31日王某某称公司财政紧张,要他将返还的钱再转单,他又转了2单,计3600元。他共得到30瓶产品。2007年7月份王某某曾带他到公司考察过,是宋主任接待的买单金额x元,返款金额3800元。

(863)被害人高荆大证实,2007年5、6月份他的同事徐建武称海诺公司"买单"可以挣钱,让他去公司看看,他遂于6月份到海诺公司去考察,见到了公司法人杨某乙。他感觉能挣钱便买了单。2007年6月30日,他在徐建武的带领下,在农业银行办了一张信用卡,将3560元转到海诺公司法人杨某乙在农业银行的个人帐户内,徐建武给他填写了海诺生物销售报表,报表上店铺号为AX号,负责人是王某某。该2单返款1520元。2007年8月15日他将1800元转入杨某乙的帐号内。他共得到6瓶产品,买单的目的是为了挣钱。

(864)被害人刘艺自述,2007年5月28日她向海诺公司入股x元,共计返款x元。

(865)被害人徐茂福证实,他与王某某以前就认识2007年4月,王对其称东营有家生物工程公司需要资金,可投资入股,每单1780元,期限6个月,前三个月还本,后三个月按投资额的百分之六十付利息,六个月还清全部本息。王称保证百分之百安全,如有问题可拿工厂抵押。4月14日王某某领他到东营考察,4月15日他以x元购买10单,他把钱给了王某某,王又汇给杨某乙。4月30日他以x元加上返利3000元共计x元购买10单,王给其打了收条。8月15日未按时返利,王某某称等30日两次并作一次发。30日王某某与姜翠芬在新明星宾馆给他们开会要求他们把应该返的本利都转单,他们不同意,此后就再也找不到王某某。

(866)被害人孙桂芬证实,2000年她通过做生意认识了王某某,后王某某给其打电话称他在东营投资一个公司效益很好,问其是否愿意投资,第二天王带着姜翠芬到其家中,称海诺公司的投资方式是以"单"为单位,每单1780元,投10单公司奖励一套花花公子西装,如果投单多并能多发展下线人员参加投资,还可以到泰国旅游,并承诺每投资一个单公司给27%的提成,每半月分一次。她便以x元投了十单,她将钱直接给了王某某,二人一起到一农行储蓄所,王将钱汇给了杨某乙,王某某又给其办了一个银行卡,前后共计五次买了40单,共计x元,她多次找王某某要返利钱,王答应8月15日给,到8月30日王某某与姜翠芬在莱西新明星宾馆给他们开会答应给返利的钱,但一直未给。

(867)被害人陈桂玲证实,2007年2月她到孙桂芬家玩认识了沽河办事处牛溪埠村的王某某,王和孙称东营有个公司需要资金,劝其投资,同年3月她以孙桂芬的名义买了2单,计款3560元,期限6个月,王某某承诺前三个月全额返本,后三个月按投资额的百分之百的比例付息。三、四、五月已经把本还给她了,6月29日两次返利1200元,她又投入2360元,共计3560元购买2单,该次王承诺三个月还清本利,每月付利百分之九,三个月付利百分之二十七,一单三个月还本利2280元,即每半月付380元。这2单她是以孙桂芬的名义买的。7月12日她又买18单计x元,这次王某某领她到农业银行将钱汇到他指定的帐户,同时给她办了一张卡,7月30日她又以x元购买10单,8月15日王某某给她打电话称等30日一并返利,30日王某某与姜翠芬在莱西新明星宾馆开会,要求他们将应该返的本利都转单,他们不同意,此后便找不到王某某了。合计投入x元,其中2单已还本,共返利x元。

(868)被害人周永建证实,2007年6月王某某找到他称东营有个公司需要资金,1780元为一单,三个月还本利2280元,最少一单,多者不限,每半月付本息百分之四点五,即月付380元,他买了45单计x元,一次性给了王某某,7月30日付给他x元后就再也见不到人,其给王某某打电话,王称公司上项目建工业园,资金周转不过来,等下月一块发。后一直未发钱也未找到王某某。

(869)被害人高淑珍证实,2007年7月份她在孙桂芬家中认识王某某,王劝其到海诺公司投资,一单1780元,每单返利500元,每半月返一次,分三月连本带利全部返完。王拿出公司的一些材料和其他人投的单给她看,她相信了,于2007年7月18日以x元购买10单,到8月2日以x元投6单,9月1日后再也未见到王某某,钱也未返。

(870)被害人秦明辉证实,他在朋友介绍下认识了王某某,7月1日王找到他称海诺公司很挣钱,需要大家共同集资发大财,1780元一单,分三个月返本,一个月挣500元,并承诺公司诚信经营,99%的安全,只有1%的风险,后于7月10日到东营海诺公司考察,看到公司一片大好景象,回来后7月15日他和王某某一起到农业银行将他卡上的x元转到王某某的卡上,后7月30日察看到资表上有4560元的"工资",到8月15日时王某某称公司已改盘,工资改为一月一发,等到月底也未发。

3、书证

(1)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帐单。证实李某某持有的卡号为(略),收入部分客户买单的数额和支出返利的情况。

(2)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凭证。证实被告人杨某乙所持有的卡号为(略),现金的收入和支出情况。

(3)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凭证。证实汤某某持有的卡号为(略),收入客户资金及支出的情况。

(4)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凭证。证实韩双利持有的卡号为(略),收入客户资金及支出的情况。

(5)私营公司设立登记情况。证实海诺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10日,经营期限至2019年3月9日,核准日期至2007年6月5日,法定代表人杨某乙。经营类别为食品生产业。

下列(6)-(7)组证据证实山东济南华有富A67店买单情况

(6)海诺公司买单人员登记表及买单人自述买单经过证明。证实自2007年1月至2007年7月被害人魏云芝、王向群、晋继利、赵长芹、马坤、金秀华、张某某常、李锦华、王桂红、牟伟、靳利发、闫建波、李绍华、孙燕、王经花、张桂香、薛零霞、闫建群、周超、傅筱荣、张萍、王秀玉、李琼、杨盛霞、王萍、吕竞、于晓珺、陈秀兰、张晶波、吴兰新、唐乔、张世莲、徐孟淑、徐红、张道臣、刘克让、邵明梁、桂彩风、李慧、刘峰、孙传鹿、扈金升、薛风茹、许胜国、赵雪丽、李淑珍、赵文敏、石秀云、陈玉华、李涛、刘春红、张锦风、曹桂云、李某丙富、李淑芳、左珀、周召燕、张健、谷斌、宋萍、于鹏、徐立明、范庆春、郎素美、郑吉奎、杨飞、郭海英、张波、姜华、陈建英、公立宏、赵永艳、武玉芬、孟庆华、薛秀云、薛秀莉、谢保禄、杨永芹、刘海英、郭兴宴、吴江娟、霍明丽、李永星、赵心、王兆范、赵全厚、盖鑫、陈战峰、李秀芬、苗建华、刘瑽、冯元丽、王宝华、荀建兴、石洪芳、毛俊义、王梅、王雁、荀梅、张玉杰、崔连华、董建峰、崔雪春、齐燕、何平、鲍广生、吴涛、杜会芹、孟宪芬、栾克英、王瑛、王洪德、王金铭、王世娥、封元英、张善雨、纪玉玲、许玉香、张兴禹、姚建、刘长英、徐桂荣、张德燕、张德芝、张涛、高义华、候俊雯、司燕丽、滕俊英、李廼莲、李福香、黄华、谭宁、朱琳、房敏、甄克刚、马翠珍、杨月华、王俊明、盖继文、李建敏、程军、孙玲、孙文芳、刘欣、杨起翠、杨锡兰、葛秀菊、王永梅、张洁、张慧、杨建国、王桂美、周文花、李和平、张美云、张璇、聂华、陈德项、尹萌、贾延梅、宋淑梅、姬长勇、王立霞、贾延霞、刘玉芳、倪俊美、姚军、刘军、刘玉华、刘爽、王明泉、尹桂荣、程嘉珍、姚珊珊、陈秋颖、张文石、周衍贞、薛静、田丽君、顾永敏、党金兰、姜荣、高含芝、张早曌、于锡芹、刘玉兰、刘秀英、张志英、董长兰、洒荣英、商继香、尤庆生、李艳红、蒋娟娟、张金辉、尹芬兰、周彦茹、周衍恩、张金柱、刘少正、赵德美、赵德菊、袁坤、张国森、高巧莉、孙秀玲、孙梅生、孙惠玲、周桂香、周桂娟、刘岩、张秀华、郭前孔、吴云芝、张秀芳、程富霞、张梦红、赵玉琴、佘磊、谷珍庆、李延美、栾丽、张兰朋、吴文蒌、窦殿娥、刘晓艳、狄寿琴、孙斌荣、苏希文、展延玲、孙超、田珍、赵丽云、张延茂、刘文芳、梅淑云、范宝萍、施玉香、程俊刚、王京平、高济群、周振凯、尤金生、王逵、王建彬、姜华、刘秀英、程然、李杰、刘玉梅、崔国光、李香兰、李玉美、尹桂香、赵刚、刘桂华、韩家美、赵宪洁、于娟、甄玉霞、梁风云、孙照娣、孙秀芝、孙琛、战佰莉、杜春楠、刘丽华、周敏、宋保明、杨同明、石新民、陈秀兰、于凤琴、邢丽荣、汪海、火蔼英、丁惠秋、魏俊洲、吕磊、石满莉、胡伟祥、李某某、王传凤、沈文静、许德连、梁明刚、许爱莲、张桂英、芦家英、王宝、李曰晶、金燕、王德华、逮文娥、廖建华、沈金凤、马琍、吴晶、石华、张秀芝、董永芳、张荣亭、王建光、候兆兰、石宏伟、郝丽华、王静、赵玉梅、谭金慧、孔令霞、李光莹、郑秀卿、王桂兰、季金秀、李庆伟、陈健群、段娜、赵玉青、赵某某、赵春霞、赵寿娥、唐保琴、樊仁红、刘德兰、杜鸿、祝海英、韩雪玲、刘某某珠、王秀华、刘小梅、杲立芹、刘仁贞、徐兆芳、王昊、苑玲、韩吉玉、朱玉生、高吉芹、赵桂芬、闫凤香、蔡立群、李风、张万萍、赵广华、阎莉、部婷、孙新春、郑霞、孔冬冬、王伟、冯桂玉、赵桂芝、荣恩民、徐建平、李波、房玉华、李凤英、李风芝、潘正义、顾芙云、田永德、刘惠兰、张月荣、籍岩、鞠连月、王儒珍、高凤莲、邢志琴、郝振勇、王震、关征、梁天星、王英华、邢某某、李振祥、李凤林、苏玉祥、孔桂莲、周宪忠、张爱华、辛书安、程金华、王加兰、石新英、杨成亮、裴淑萍、田玉玲、秦英、杨萍、潘月丽、邢苏惠、井维桐、李书彦、马希俊、刘文玉、耿吉春、李成泉、马书利、李振祥、马书明、刘文、李秀莉、路冠军、孙乃婧、吴长霞、井文海、武爱丽、李某某莲、刘某某、张美、李玲、张从波、邢秉治、苏崇红、王成云、杨桐森、马书俊、韩吉彬、马桂喜、耿吉英、仇立美、刘玉萍、邢文东、马玉珍、刘瑞兰、邢某某、马希河共计428人从济南华有富的A67店购买产品的单数、金额、返利金额、尚未返款情况。

(7)海诺公司收款收据。证实客户买单的数量和金额。

下列(8)-(9)组证据证实山东济南马晋志A42店买单情况

(8)海诺公司买单人员登记表及买单人自述买单经过证明。证实自2006年12月至2007年8月被害人张循萍、刘雪云、张辉、刘载霭、隗娜、刘彤、徐莲红、朱秀芹、隗笑、高林、孙同霞、刘艺、赵忠华、刘颖、赵秀莲、林启铭、马桂梅、赵立珍、赵立敏、罗洪洁、张顺利、刘成福、顾镇生、才凤芝、才凤春、刘淑俊、王建华、谢照江、商广美、初明吉、王钢生、刘庆芸、周爱菊、李在华、孙立珍、刘成梅、赵培章、杨钦艳、尚庆兰、高峰、靳杰、张大军、詹斌、陈彬彬、甘玉莲、李雪、詹军、孙国晓、肖磊、韩云风、孙寅、田秀金共计52人从济南马晋志的A42店购买产品的单数、金额、返利金额、尚未返款情况。

(9)海诺公司收款收据。证实客户买单的数量和金额。

下列(10)-(11)组证据证实山东滨州徐莉A125店买单情况

(10)海诺公司买单人员登记表及买单人自述买单经过证明。证实自2006年9月至2007年8月被害人步红梅、李某某、王章亮、丁丽珠、王敏、马丽东、刘培杰、张务先、高芹、靳向华、孙波娥、徐凤芝、赵艳芳、郭尤华、肖华英、王爱华、李恒兰、高炳英、杨霞、任碧清、郭盛芳、宋兰芳、唐卫、牛淑芳、孙艳华、姜立忠、邱爱民、蒋庆宝、张建华、蒋庆英、朱星泉、李泉杰、缪风云、王世年、杨爱娟、向锡康、寇炳臻、王秀珍、王爱荣、刘玉香、朱钦苗、朱长安、韩景军、张建波、张建民、张玉兰、马立莉、刘凤兰、陈洪瑞、王爱学、师秀花、商海虹、曹玉萍、蔡京荣、王玉琴、张景芳、赵守礼、黄泽芬、申海、寇民贤、常爱兰、陈某某、史秀荣、李玉萍、汪虹、刘相荣、朱健、焦美云、李梅、姜丽萍、龚福兰、张秀芹、吕盈盈、王静、舒玉梅、华宝乾、魏金成、龚桂珍、姜仁英、胡淑芬、刘香霞、朱建华、陈哲华、张海军、吴守仁、于文都、牛爱云、成跃英、彭玉美、王云春、陈玉珍、刘荣玉、翟金凤、曹菊萍、曹桂萍、田晓燕、朱万祥、付丽霞、曹凤萍、王春淑、王桂兰、于会珍、张丽萍、丁宇、黄洪英、王毅、张永玲、吴贻华、王淑俊、张卫华、朱勇、刘仲刚、吴贻华、艾惠玲、王艳梅、郭秀华、孟艳平、吕振婷、刘学梅、杨玉韩、张国山、周玉静、李忠和、李萍、杨红军、张国华、李秀芝、崔汝涛、邵玉美、耿玉荣、苏霞、赵玉芹、杨可青、靳玉梅、高建玲、孟莉莉、张树生、薛素萍、秦玉玲、张燕、马玉香、李淑兰、曾晓萍、张玉梅、郭临芳、肖莉莉、高莉、季萍、季新德、刘慧玲、刘金芝、谷玉、朱信民、王绍华、尹士文、张少勇、杨红梅、王雪梅、贾晓红、杨吉岚、李光英、庞立文、高淑兰、王学武、李清尧、周景美、王洪生、王桂兰、盖春兰、吕汉亮、丁义民、张维英、赵成刚、陈洪英、李小芹、王立业、刘佩英、张连英、李兴芬、李玲、李翠芳、刘文波、于景义、邓淑贞、李淑英、张金华(张宝儒)、王瑞荣、张文英、李书琴、方清香、李华、牛学悟、马玉凤、叶兰荣、彭东联、李永功、罗玉赞共计197人从济南徐莉的A125店购买产品的单数、金额、返利金额、尚未返款情况。

(11)海诺公司收款收据。证实客户买单的数量和金额。

下列(12)-(13)组证据证实山东滨州贾树泉A129店买单情况

(12)海诺公司买单人员登记表及买单人自述买单经过证明。证实自2007年4月至2007年8月被害人孙丽、刘长蕊、李玉玲、张增元、司春美、曾淑兰、欧明英、孙大梅、刘荣富、王义新、王立琼、邹小红、张增民、张娜、毕庆兰、薛曰信、周景美、孝庆冉、王尔启、张累、刘子庆、沈全碧、赵培金、左加芳、田兆梅、赵天碧、史翠华、徐永辉、苏风莲、肖翠风、周光杰、李瑞珍、孔祥波、李亚杰、杨永明、杜维学、朱春华、刘素艳、屈武、朱振清、宋长峰、聂春花、韩云秀、黄春妹、张梅英、赵清忠、李崇富、马绪滨、王光花、王利年、庞小红、刘玉双、路希庆、王文常、杨寿红、董素珍、刘会明、王宗兰、马秀华、王炳云、马金秀、王双奎、李先翠、王金英、柏丽、姜金花、鹿奉美、张霞、张红梅、王文燕、王克辉、李金凤、靳秀芬、张长青、严胜友、唐素芬、张茂德、陈桂芳、王兴志、陈玉娥、朱春福、倪兰芳、冯菊梅、徐良彩、徐芳、梁桂芹、邱成财、苏良英、舒世伦、王娜、杨国芳共计91人从滨州贾树泉的A129店购买产品的单数、金额、返利金额、尚未返款情况。

(13)海诺公司收款收据。证实客户买单的数量和金额。

下列(14)-(15)组证据证实山东济南周志军(王桂兰)A22店买单情况

(14)海诺公司买单人员登记表及买单人自述买单经过证明。证实自2007年3月至2007年8月被害人李顺山、李征、于淑嫒、赵秀云、刘庆喜、冯桂苓、辛玲、李华、许友法、李建秋、陈风美、吴秀美、李东方、李建春、程艳美、贺连生、王瑞民、徐勇、房世明、蒋迎、候艳艳、房世亮、邱风琴、杨秀红、李某某、王瑞香、李风辉、李风平、李风刚、李兴君、李华、桑岐隆、周姣、侯继东、马新、戴金美、刘素娟、李鸿举、李根、明庆福、高峰、肖传芝、王秀英、姜纪兰、张立华、李良、时红喜、姜广惠、程伟秋、徐桂林、付长霞、朱永美、李金琴、宋洪英、袁玉生、罗树新、刘桂珍、林莺、王杏泉、刘浩、李廷德、栾新民、马东生、张云、张光洲、王子奇、殷金凤、孙凤、郭淑莹、宋洪英、张玲、刘宝荣、郑军、刘和萍、秦爱贞、陈兴凤、屠强、马均、张君林、郇芙霞、许静静、孙宝珠、孔慧龄、白丽萍、张丽、毕光伟、张振淮、郑虎、刘保真、张勇、李佳淇、徐贵萍、刘韶玮、辛希贞、秦紧毅、张波、赵建国、刘素华、金伟、耿继云、赵英英、陈建丽、王玲、司庆军、刘秀萍、朱惠兰、刘绪和、吴志芳、王静、袁孝菊、陈玉兰、王颖、李克红、王伟、陈雅丽、邓元利、聂元芳、陈元銮、纪泉、李风军、房荣云、郭桂芝、张艺凡、吴俭财、王桂云、邵惠、程小云、马家风、李静、童新、杨丽萍、刘帮胜、朱丽宣、时永涛、张金芝、李秋华、张某某、姚玉春、王泉丽、傅玉蓉、万海芹、王宏图、李盈满、万继德、薛春晔、周雪霞、姜光兰、周长柄、董翠苓、张迺文、白连静、高业会、高业钧、商和平、蒋家瑞、张平共计157人从济南周志军的A22店购买产品的单数、金额、返利金额、尚未返款情况。

(15)海诺公司收款收据。证实客户买单的数量和金额。

下列(16)-(17)组证据证实山东青岛徐某某A80店买单情况

(16)海诺公司买单人员登记表及买单人自述买单经过证明。证实自2007年3月至2007年8月被害人徐某某、陈某某、穆某某、李玉娟、徐新民、郝爱华、姚爱林、程云、崔秀英、张慧文、赵某某、徐圣民、管国强、任某某、张深原、赵令宝、徐久顺、焦磊、耿丽娜、张晶、娄秀凤、单玉华、曹淑敏、姜玉珍、徐文燕、孙岩、丁冲、彭繁、姜秋荣、刘玉英、刘崴、李林堂、刘巧玲、康丽萍、于兴洪、刘贤斌、黄启芳、王永玉、娄秀玲、李恩宝、孙某某、徐恩民、杨培仁、王厚玉共计44人从青岛徐某某的A80店购买产品的单数、金额、返利金额、尚未返款情况。

(17)海诺生物销售报表及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证实客户买单的数量和金额及向杨某乙持有的帐户汇款的情况。

下列(18)-(20)组证据证实山东烟台刘淑贤A117店买单情况

(18)海诺公司买单人员登记表及买单人自述买单经过证明。证实自2007年1月至2007年7月被害人鲍秀梅、邵丽华、王巧芳、孙秀玉、楚桂珍、张秀芳、孙清芳、王志芳、由恩丰、李振波、刘洪国、陈文山、郝秀芹、张奎香、盛菊芳、王淑波、姜冬雪、林志苹、刘常瑞、王香梅、宫军平、王淑杰、刘颖华、李波、王秀平、段文雪、张文杰、王瑞云、张建军、张国芳、李召霞、唐云波、彭焕春、林玉宏、张雪芬、张文国、仲崇兰、王毓窕、吴慧英、盛慧、刘桂兰、盛文山、李秋波、王玉英、原秋娟、王瑞刚、孙秉池、高伯茂、李东美、赵旭、贾忠敏、许汝波、王红伟、张培江、潘春晓、盛秀玲、唐旭玲、邓石茶、邓石菊、吴东兰、潘海华、徐玉芳、徐丰芹、吴松涛、王文涛、王秀华、王功茶、吴淑芳、徐伟好、王连祥、原嘉波、郭淑丽、王成波、王玉珍、张淑杰、刘花兰、吴冠珍、任专志、任培伦、邓秀芝、夏洪强、贾素婷、王玉芬、苏振胜、苏振清、张清芹、赵伟华、金美菊、鲁聪荣、潘桂荣、杨正芹、方桂欣、葛兰君、纪丽娟、王邦才、梁国令、张某某、戴希寿、武其栋、姜旭玲、刘东川、施伟丽、赵银玲、李培艳、安秀丽、李娜、安桂花、王吉延、李玲、刘彩萍、宋玉萍、王修芹、原旭召、侯瑞、刘美艳、盛俊山、徐文浩、盛金花、仲肇山、苗秀花、苗爱丽、苗秀艳、黄卓妮、白均华、朱吉伟、张美波、李培丽、宋静兆、杜涧玉、杨成训、刘建善、周淑艳、王培英、王华芳、张某某、胡玉连、王莉、孙海燕、孙智英、王洪英、宋东泽、邵文莲、王功香、王振秋、韩彦、郭有先、郭荣华、郭翠花、孙立文、刘永聚、王以青、吴书章、刘洪岩、王云福、王太霞、潘秉梅、吴秋芹、王炳君、宋平良、曲春琦、藤文华、姚春美、高洪华、陈秀荣、姜洪芹、张秀香、张书旭、鲍秀琳、王玉华、王克俊、李峰、于天华、程刚、曲恩香、张伟、梅玉波、任培祺、李吉海、张桂英、赵天寿、曲效兰、孙梅、楚秀贞、周秋香、盛秀伦、柳秋霞、李永平、宋东卫、董文义、朱其茂、焦菊花、王肖丽、刘宪永、韩国祥、杨贤发、刘爱秀、李国芝、李光辉、翟学尧、程绍琦、王万成、邓茂岩、吕占芝、王桂霞、王秀兰、生良生、王泓盛、刘伟华、吴俊平、张曰乾、刘连敏、张松春、宋永华、张云福、杨荣来、王明章、董占义、孙爱萍、瞿仁德、李廷香、盛仙珍、赵桂伍、戚娜、孙洪益、孙成福、刘安华、崔凤英、方梅玲、王兆胜、孙玉秀、尹立群、徐淑香、董淑云、仁淑菊、孟显慧、李明岐、宿丁新、陈树泉、宿丁芝、汤玉芬、张玉泉、潘云广、徐守山、王学明、段文萍、孙兴艳、孙淑敏、张椿苓、李惠香、王惠云、赵书花、姜玉英、吴春芝、张建勋、王吉伦、杨丽丽、姜兆义、郭加胜、李爱红、芦爱民、吴世菊、方开松、姜森、吕华、姜淑芳、王永臣、邓诺、戚福琴、宋洪敏、张淑芝、于淑莉、高香令、郭福庆、王艳丽、董滋业、张淑杰、李盛国、周玉美、李志珍、王秀美、韩淑莲、姜冬丽、王妍、王毅、王延叶、孔凡有、林秀梅、杨再霞、王建春、姜淑英、盛淑芳、盛悦通、徐风仙、张忠霞、徐爱平、朱配庆、王志乐、刘彦令、张万琴、高雪芹、王会萍、吴桂兰、施华敏、邓国栋、施丽燕、施元顺、王学翠、张晋玲、刘瑛、李一平、刘志伟、杨文海、战仲彬、朱其增、周聚芳、林洪美、潘彬、王宁、徐建堂、刘淑芳、周凤英、徐文娥、杨卫萍、赵维玲、姜连琴、戚增南、姜莲秀、姜芝琴、吴淑青、王海燕、王学勤、菊会兰、于国云、刘丽双、张伟芝、阮惠敏、董小萌、孙全寿、原玉华、王伟平、滕岩秋、王连萍、刘瑞杰、张淑香、毛舰敏、代国华、尹瑞杰、王磊娟、王秀花、陈秀英、冯惠利、王雪平、盛桂兰、王淑芳、刘淑敏、陈丽共计356人从烟台刘淑贤的A117店购买产品的单数、金额、返利金额、尚未返款情况。

(19)海诺公司收款收据及出库单。证实客户买单的数量和金额。

(20)银行存款回单。证实客户买单的数量和金额。

下列(21)-(22)组证据证实山东威海汤某某A23店买单情况

(21)海诺公司买单人员登记表。证实自2006年11月至2007年8月被害人张琦、王建秋、张义芳、王某某、周翠香、苏彩华、林淑燕、赵秀敏、慕林翰、梁志永、盂炜玮、张国利、盛秋好、李用海、宋爱芹、张承富、孙茂亭、宋修杰、王淑凤、于翠乾、邹晓丽、于靖、高忠芳、王立平、姜学英、侯秀华、田淑清、张燕、鞠茂玉、肖瑞模、卞进德、于红、宋美琴、李某某、于德科、于洪兰、王凯、方玉风、方建霞、王立芝、孙传瑜、郐占喜、马丰芹、赵卫东、苘爱红、曲显娥、马丰英、程康友、林秀娟、毕务青、李玉丽、张某某、王强、李金华共计54人从威海汤某某A23店购买产品的单数、金额、返利金额、尚未返款情况。

(22)海诺公司收款收据。证实客户买单的数量和金额。

下列(23)-(24)组证据证实山东淄博王德功A26店买单情况

(23)海诺公司买单人员登记表及买单人自述买单经过证明。证实自2007年4月至2007年7月被害人任振香、梁越、王春华、董琪、路铁荣、李立明、徐秉毅、朱乐居、李玉锦、边伯莲、钱琦、张素芳、明玉美、郭炳符、翟秀华、常承亮、张维平、苏清连、齐秀爱、孙即芬、齐心美、王秀梅、刘淑莲、苗萍、周恒水、赵建义、郭玲、庞秀芬、路铁兰、梁瑛、赵淑娟、李新春、李青、孙国光、郑校玉、叶春玲、刘克宽、田承芬、郭兰芳、于长松、张秀云、翟慎芳、陈玉芹、王彩华、齐云裳、孙凤云、孙翠香、田承现、田承菊、田承荣、王冠俭共计52人从淄博王德功A26店购买产品的单数、金额、返利金额、尚未返款情况。

(24)海诺公司收款收据。证实客户买单的数量和金额。

下列(25)-(26)组证据证实山东济宁赵卫清A157店买单情况

(25)海诺公司买单人员登记表及买单人自述买单经过证明。证实自2006年至2007年8月被害人苏长富、王守峰、王素平、张家荣、刘某某建、李某丙香、彭孝军、赵瑞平、史利芹、张玉敏、马根生、王为存、赵桂芹、闫运文、孟新丽、贾红伟、颜世海、张云侠、常林颖、苏秀花、孙晶、刘和平、方灿、刘爱玲、顾爱梅、梁玉晶、任淑荣、杨其党、赵继秀、孙庆臣、翟乃民、杨锡君、候淑华、刘涛、李绪水、郑立国、张秀珍、张花荣、张凤玲、张新英、刘桂英、张凤芹、常广征、王素平、杨健民、孙佰芹、刘德福、赵玉贵、王玉杰、吴永茂共计50人从济宁赵卫清A157店购买产品的单数、金额、返利金额、尚未返款情况。

(26)海诺公司收款收据。证实客户买单的数量和金额。

下列(27)-(28)组证据证实山东济南程某某A48店买单情况

(27)海诺公司买单人员登记表及买单人自述买单经过证明。证实自2006年8月至2007年8月被害人邱玲、赵洪兰、韩加华、许富贵、闰书玉、郭玉兰、张克云、李宗云、程延禄、周振慧、孙宪英、楼建华、李明庆、候贵平、王宝章、寇传云、刘圣儒、丁淑华、胡广梅、李全仁、李全仁、李浩辰、陈璐共计23人从济南程某某A48店购买产品的单数、金额、返利金额、尚未返款情况。

(28)海诺公司收款收据。证实客户买单的数量和金额。

下列(29)-(30)组证据证实河北邢台黄某壬A21店买单情况

(29)海诺公司买单人员登记表证实:2006年8月至2007年8月期间,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陈某某、何某某、郭某某、曹某某、陈某某、董某某、陈某某、刘某某、霍某某、尹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文某某、于某某、郝某某、郝某某、董某某、张某某、范某某、范某某、郝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李某某、郝某某、马某某、张某某、孙某某、郝某某、刘某某、李某某、李某某、郝某某、姚某某、樊某某、甄某某、梁某某、杨某某、郭某某、郭某某、杨某某、张某某、郎某某、王某某、侯某某、王某某、姚某某、师某某、王某某、陈某某、马某某、韩某某、马某某、李某某、李某某、范某某、杨某某、魏某某、张某某、樊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孙某某、金某某、焦某某、王某某、曹某某、郝某某、于某某、韩某某、李某某、高某某、韩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史某某、郭某某、崔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刘某某、苑某某、张某某、赵某某、于某某、陈某某、杨某某、郭某某、杨某某、郑某某、尹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张某某、郑某某、朱某某、顾某某、赵某某等通过河北邢台AX号店(店长:黄某壬)进行过买单返利或买单活动。

2006年10月至2007年8月期间,被害人李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马某某、方聪、宋某某、程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杨某某、肖某某、程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曲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尚某某、王某某、齐某某、尚某某、刘某某、李某某、赵某某、王某某、赵某某、郭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孔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等通过河北邢台AX号店(店长:刘某某)进行过买单返利或买单活动。

2006年11月至2007年8月期间,被害人张玉珍、张某某、梁洁、吕香磊、袁秀果、李增来、丁秀琴、张嘉齐、张林雪、张林双、马永霞、刘丽君、刘俊杰、李凤梅、席景梅、刘志敏、王景哲、王树芝、吉志敏、曹凤芹、马玉珍、陶贵苹、罗浩玉、陈雪、黄瑞君、刘兰英、李保焕、解海英、周秀珍、闫新、张恒勋、刘爱菊、游全保、杨跃辉、韩进申、韩卫霞、高向丽、杨彬儒、张晓敏、李俊妮、程静宜、王爱华、刘存娥、王志新、张敬辉、刘某某、陶贵雪、方聚英、彭素珠、陈美瑛、骆银书、张彐敏、贾佩兰、邵积玉、张秋娥、陈显梅、刘宝芹、刘桂贞、耿宝方、王金卫、宋献英、张殿云、武桂坤、王艳芹、杨云娥、李继英、郭庆姐、张青素、李春杰、尹涛、王向纯、曹兰兰、祁爱书、王文秀、胡信、胡爱民、张兆丽、路志敏、王朋林、王当的、龙顺宽、姚书刚、王某某魁、刘建荣、张金花、张密果、瞿卫超、韩延平、张兰惠、张大平、黄运各、马伟娜、尹淑英、曹建勋、王金荣、张艳芹、樊迎军、柴书英、阎月珍、王金平、陈霞、王秀平、徐英荣、王林立、李书芹、杨英杰、周春红、连书芹、贾爱敏、杨杏珠、张双喜、巩孟棉、李锁铃、肖建平、马福英、孙学勤、袁立果、逯敏霞、白双群、李振英、邵杰英、阎会荣、冯喜秀、于振江、王爽、李金凤、朱建英、贾金文、刘海风、鲁新顺、王强、沈建芳、胡少平、梁爱明、李海印通过河北邢台AX号店(店长:张玉珍)进行过买单返利或买单活动。

2006年11月至2007年8月期间,被害人连领云、李书芹、邢佳奇、顾红俊、马吉华、张志峰、刘海英、王生喜、岳竹叶、赵和平、胡省云、崔秀霞、陈占学、田成群、赵秀香、魏秀省、张会杰、张风霄、陈自存、王桂菊、郭风芹、展秀兰、冯连英、韩志芳、马书平、陈淑敏、郭爱萍、郝香萍、魏银旺、刘玉晶、陈玉环、陈尚珍、陈海芹、王增秀、郭付海、田秋美、陈春花、柏艳春、滑文花、赵桂芬、张忠奇、王静、侯金平、霍向红、宋春贞、闻丽、张林双、吉生霞、胡启明、吴长平、胡启珍、冯保良、梁明堂、刘振年、张秀胜、宋国忠、张春丙、李全玲、赵保荣、张瑞环、豆庆尧、闫国慧、刘玉华、赵霞立、逯忠平、李某某丽、郝香枝、魏广菊、邢桂芬、李少军、郝英玲、张东芬、李欣欣、郭连军、韩桂珍、侯芳买、黄月玲、侯香连、王文霞、宫丽香、张桂芹、张世昌、杨云、刘立权、李改换、王汉武、霍爱军、李风芹、王建军、秦彦房、冯世杰、郭彦军、张敬芬、任宝军、许秋文、马娜、翟合义、刘志敏、贾翠英、郭社军、连建刚、史洪义、丁民昌、杨书琴、张冬、翟强、李淑梅、崔霞、董素芬、贾海燕、史素花、杨杏珠、王某某、魏连花、张素芬、赵小红、张东芹、荆兰英、程丽霞、桑平军、于纪芳、马俊明、郭永安、李勇、蒋保荣、周世刚、尹学莲、乔生有、郭艺伟、李晓明、王聚有、侯风臣、梁梅妮、赵瑞云、孙淑群、吴鑫、孙军帅、秦月亭、赵焕芹、陈俊环、赵红良、段志超、刘霞、刘换召、姚广超、郝杰义、王玉萍、田连焕、刘山群、郭江书、王富鲜、刘增静、吴立辉、宋国脉、孟丽、于青、王爱玲、赵红叶、韩秋分、张玉平、秦计生、王春玲、徐冬秀、吴秀芳、陈石墩、刘业平、王桂霞、林燕群、左王斌、白丽英、郭英芳、张春远、夏文革、张谓、高兰平、孟建海、徐瑞杰、冯金河、王合增、王利峰、王利梅、吕香平、贾淑芹、景志思、李楠、常修生、赵广民、郝风云、孙东灿、鞠焕民、董永芳、尚艳玲、孙树兴、肖福玲、贺金荣、闫晓曼、王玉英、曹海涛、李晋祥、杨东旭、刘立稳、曹长春、李哲、肖会英、刘振林、强卫娜、邢献相、李强、滑小英、武枝格、李长奎、郭建芹、李桂花、于喜英、齐桂芹、孔兴民、赵彩芹、梁秀海、梁媛媛、周增琦、李秋文、赵书梅、刘某某、马相兴、李玉霞、李俊鹏、霍林平、尹智康、王芳、田昆棉、乔花延、刘东兴、高旭方、张春风、黄俊兰、张桂琴、马志敏、马志强、张换英、赵秀文通过河北邢台AX号店(店长:李某某)进行过买单返利或买单活动。

2006年10月至2007年8月期间,被害人张某某、马建芳、魏秀山、胡爱菊、裴秀君、孟海云、张焕生、张燕、张立芳、王俊兰、马立杰、程利波、武旭周、李长河、左利苹、张丽英、张凤、赵志坤、刘彬、李兰月、谢立新、郭军巧、赵树民、杜建英、滑淑芬、卫洁、任清端、徐跃会、国成申、国敬格、侯明玉、高进印、赵建国、王焕英、陈青、仙风鸣、张改群、李建军、杨风弟、顾艳霞、王爱平、李付荣、王彪、许永珍、董素芬、张秋娜、赵俊峰、郭枝娟、李桂英、乔玉敏、刘琳、张茂轩、陈平香、吴立伟、孟桂龙、宋洪喜、宋海宁、关双月、孙会敏、关丽平、李九梅、陈蓉、马风英、刘寅庚、于磊、王爱全、贾秀东、熊书芳、赵兴寿、霍秀萍、赵广印、董海平、董淑恩、张向红、沈喜莲、苏玉南、张谦、马红欣、张月平、史丽燕、高国生、赵瑞馨、杨振国、宋彦欣、成焕民、孟爱云、韩小林、杨威猛、徐增民、豆晓果、闫兆英、杨兰平、于磊、王喜秀、冯立新、张洪起、黄永辉、刘秀珍、张随军、张素菊、邢红芹、路玲云、苏景芝、田领弟、张华、施春风、王月花、路庆坤、王晓辉、王迎春、张文荣、张淑连通过河北邢台AX号店(店长:张某某)进行过买单返利或买单活动。

2007年1月至2007年8月期间,被害人石少辉、崔俊英、石胡群、刘尤兰、李秋菊、肖丽华、贾军利、牛同增、王桂芬、李海生、李强、李万杰、邢丽娟、徐桂英、单丽、刘清双、郭会芳、张某某、王志强、聂菏辉、司仓花、李全明、孙绍玲、孙绍丽、王凤英、王瑛、宋丽萍、张辉、刘文海、赵秋花、李青田、于永红、穆叶平、穆文霞、于文华、魏清、崔淑珍、田雪智、王彬华、梁新伟、田勤、刘云龙、霍秋梅、郭须芝、沙华云、任秀国、刘保娣、连中心、尹保安、张存聚、陈学礼、徐永梅、王某某学、康英连、张喜存、陈俊丽、田锁宾、沈焕香、王坤英、付玉兰、姜丙印、徐淑梅、于信、杨小军、张会娣、于爱、张远方、石丽霞、闫玉英、任爱芹、刘文强、田振通过河北邢台AX号店(店长:张喜存)进行过买单返利或买单活动。

2007年2月至2007年8月期间,被害人国书廷、纪慧华、王秀枝、杨秀兰、李秀堂、韩红磊、曹明华、韩秀英、陈锡琴、刘凤琢、王秀妮、张永庄、张振明、王俊华、郝小琴、曹建平、温秀芳、张龙安、薛宝珠、刘志生、刘振霞、薛伟、薛少杰、刘某某通过河北邢台AX号店(店长:刘某某)进行过买单返利或买单活动。

2007年2月至2007年8月期间,被害人张成柱、尚秀粉、尹浩、赵茜、王少坤、刘立英、张黑胜、刘小五、王桂芬、孙建生、贾小丽、王秀忠、赵一、白云娟、张仁信、龚厚均、陈邢金、马素玲、刘凤其、赵桂忠、宁格、李恒、霍曲荷、高爱芳、丁元宝、杨井的、胡运江、郭崇信、尹俊贞、刘贵英、李春现、范书梅、郭香丽、王红林、张振军、齐霞、高爱芳、岳淑敏、靳晓敏、王谦、陈立静、牛爱的、谢爱英、李志强、尹学军、赵建方、程玉飞、郭继格、于晓阳、郭献华、于小英、陈文华、初丽萍、杨素彩、马藏举、王永军、国艳霞、刘云霞通过河北邢台AX号店(店长:邵志华)进行过买单返利或买单活动。

2007年1月至2007年8月期间,被害人李燕、李晓华、岳素玲、刘伟华、靳海军、贾秀兰、贾秀荣、贾秀珍、孔淑芹、武英英、陈书敏、李秋真、刘雪、李善计、吴兆华、尹满贵、吴跃胜、谢淑芳、赵洪帅、闫邢云、王新巍、李建勇、赵红彬、韩小五、贾淑英、苏爱军、王建英、吕宗涛、杨建华、邵艳菊、李荣枝、李延霞、邴合、王焕芝、张某某花、侯艳春、吴兰香、张春婷、杨素华、姜海英、崔风格、张俊梅、宋杏格、赵风琴、马金奎、巴晓辉、钱淑连、张静、张景斌、霍秀云、尚德祥、陈村梅、田建军、牛俊改、张彩霞、袁宝珍、马小凡、朱军丽、张振国、张书林、白万军、王婷、刘东群、贾建丰、周玉文、王保元、范全生、刘俊燕、陈建军、郭秀丽、康巍、马建立、李涛通过河北邢台AX号店(店长:李秋真)进行过买单返利或买单活动。

2007年2月至2007年8月期间,被害人王清兰、王晓燕、王海舟、张山、司爱梅、王孟芹、吴俊爱、田奎英、武连恩、王玉华、张梅芝、李朝臣、陈安普、陈新海、邢连池、王丽娟、翟全玉、刘风领、孙福波、孙兰廷、蒋志国、李国英、马卫民、冯祥为、姜长明、杜之河、马宏录、周红海、马振峰、李志玲、宁同蕊、刘兰风、柴某某、翁丽、赵新霞、马建国、马电印、李朝宏、郭庆兴、吕海楠、郭荣强、郭书峰、张爱欣、孙夫珍、安文峰、姜志园、李彦娥、马振书通过河北邢台AX号店(店长:马振书)进行过买单返利或买单活动。

2006年12月至2007年8月期间,被害人张桂芳、郭香玲、张亚萍、盖建刚、孟秀芹、王丽晓、张彦华、孟秀英、刘梅、苗自香、刘彩更、常香梅、常社民、施亮、单群珠、单以庆、李粉荣、闫晓欢、许荣梅、燕粉书、王成海、张宇、教清华、张陆军、薛菊芳、吕宗环、张光荣、李保群、王玉坤、起敬芳、曹书章、马翔瑜、岳海滨、王子建、孙宝辉、石家肃、李月、武士芹、马培功、单秀芳、单志英、宋爱池、侯丽华、游丽萍、靳锡林、张美芳、王茂立、闫翠芹、李捧鱼、王丽英、陈红科、关国强、常庄强、韩淑霞、李命兰、邢风芹、李昊、李须枝、张清枝、刘密芹、张新英、乔艳萍、韩年枝、李素英、张生林、路宏秀、乔粉秀、杨静、常英、杨民、杨素敏、陈爱玲、谭节印、王茂振、扬周、李素玲、李静、季丽敏、赵就芹、刘喜风、连修申、刘玉印、沃守芹、范永霞、张景海、武会芳、赵伟波、李振华、王运兴、陈玉芹、巍姣娥、魏继仁、赵志香、程红英、蔡建华、袁美玲、孟强、吴香梅、薛芳勇、吕社成、罗志平、吝芳莲、王春英、李瑞新、范改改、刘振平、申秀兰、史成军、杨小红、孟庆河、李某某梅、李海燕、史红梅、赵喜英、程红丽通过河北邢台AX号店(店长:李银环)进行过买单返利或买单活动。

2006年11月至2007年8月期间,被害人蒋某某、韩某某、张某某、石某某、段某某、李某某、孙某某、妙某某、何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焦某某、霍某某、杨某某、郭某某、陈某某、霍某某、霍某某、霍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苏某某、刘某某、褚某某、邢某某、李某某、苏某某、王某某、霍某某、何某某、范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张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冯某某、冯某某、赵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董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安某某、邢某某、王某某、冯某某、裴某某、薛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石某某、李某某、吕某某、刘某某、柴某某、李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罗某某、刘某某、王某某、郑某某、妙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王某某、蒋某某、李某某、曹某某、郭某某、孙某某、郭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石某某、妙某某、李某某、郭某某、张某某、石某某、荣某某、江某某、马某某、李某某、郭某某、朱某某、张某某、张某某、潘某某、苏某某、刘某某、孟某某、栗某某、吴某某、任某某、吕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赵某某、薛某某、杜某某、郎某某、李某某等通过河北邢台AX号店(店长:蒋某某)进行过买单返利或买单活动。

2006年8月至2007年7月期间,被害人张宝芹、君景学、黄红玲、张雪冰、金志红、王建国、张现存、和淑萍、李其辰、路芳、赵艳平、高建英、战洪芬、王云全、赵春华、李彩磊、赵瑞生、王兰芹、荣桂珍、李秀兰、安银秀、关兰英、张然、于金果、李炳双、李印娟、邢天刚、王国强、王秋云、周春霞、刘玉平、曹淑君、曹淑珍、霍桂兰、王秀格、曹淑亚、栗海燕、栗政焕、栗海莉、张朋秀、安喜梅、张立萍、孙景玉、杨桂芹、崔生芬、郑雪珍、张蕴宝、张爱明、张立奇、王海荣、周爱珍、吴志宏、刘军凤、甄运巧、郭立霞、葛利英、张爱敏、张会兴、张某某、郭各顺、梁万芬、张会金、马秀元、翟明兰、左永芳、刘江果、马元生、郝志军、郝证伟、胡振兴、翟银凤、张兰英、王四妮、尚政平、袁雪芹、吴小静、吴淑光、葛巧云、葛利民、冀利芬、闫焕芳、吴志珍、王云素、王慧、张晓东、范路英、王连凤、曹风兰、王连民、崔书平、张喜连、王玉玲、苏秀云、卢藏果、时秀珠、杨丽珍、张桂芹、杨桂兰、高传美、贺景真、刘志彬、冯九菊、朱秀风、何丽军、王二妮、邱玉英、耿秀芹、施虹宇、赵明真、赫计强、张风秀、王惠荣、张巧兰、孟德新、李秀芳、李建华、李东慧、崔雪玲、贾秀英、雷春丽、张树义、徐恩成、黑振安、张焕芹、张建英、张桂芳、李增来、魏仁德、郑春梅、郭玉红、张如芹、刘彦军、朱建民、李冬红、林志印、李民、曹爱敏、赵新岐通过河北邢台AX号店(店长:杨丽珍)进行过买单返利或买单活动。

2006年9月至2007年8月期间,被害人谷新贞、张拥纲、张爱书、刘淑芹、苗素梅、李莉、张朝辉、文美玉、赵玉萍、甄付修、马爱丽、张秀花、王会志、刘惠荣、张素华、冯海淑、车俊花、李福民、席春生、文霞、郭长勤、宋敬珍、张智、张宏格、钱九荣、李某某、焦风祥、王法岑、王现魁、胡秀敏、程贵荣、王爱华、周兰申、李艳华、徐素娟、张合敏、冯兰爱、田冬珍、张静、赵丽焕、贾凤林、张林、许焕朝、范慧芝、桑建祥、赵秀兰、赵中南、关云、万彩霞、焦丽华、郭巧巧、焦晓双、陈武士、原部华、刘金玲、夏志敏、陈某某、郭建国、刘坤林、王秀芹、李静、崔保义、赵盈海、范吉林、杨某某、李月林、赵晓翊、周玉善、古彦芳、陈朋莲、霍入军、焦连增、焦新春、焦凤岭、戎动书、彭聚朝、董敏、魏广菊、张连菊、代秀清、冯月红、史书田、巩兰会、杨利萍、赵凤女、贺仕明、刘玉芬、刘士伟、周文霞、曾志明、赵凤兰、王明路、刘德国、张小果、吴琳、张书阁、王永杰、芦治兴、武自许、冯焕平、薛秋珍、董保收、师长锁、王保车、王春秀、贾凤云、罗仁良、邓永根、张凤莲、郝勇、范芹梅、李爱芹、张兰英、刘书霞、苏俊英、夏桂平、霍增梅、马芳莲、王景贤、范芷田、谭会敏、赵某某、宁立军、耿淑珍、齐胜巧、刘连云、檀涛、李继英、周惠玲、张静、兰付兰、高灵芬、张爱香、孙长和、董梅君、付玉航、李秀菊、范红霞、马卉、王桂珠、靳玉梅、安桂珍、唐四梅、刘金玉、郭立君、李丽晓、李保友、张保山、杨桂保、赵克明、李兰坤、王丑妮、田玉荣、刘巧廷、俞钟萍、李永俊、石增玉、张海芬、孙某某、李某某、张凤珍、范竹英、谢利、梁京丽、刘辉、张书平、赵江平通过河北邢台AX号店(店长:陈某某)进行过买单返利或买单活动。

2007年5月至2007年8月期间,被害人王辉、于恒达、何朝军、杨俊生、王俊杰、高士平、石丽群、吕士清、魏立双、袁风秋、王尚平、王建国、杨兰巧、侯聪聪、霍建洲、马新喜、毛银玲、刘占杰、魏润霞、陈继平、马子杰、毛银玲、陈军立、孟润全、陈兰生、刘爱停、陈素霞、战东、孙素洁、侯居林、井学礼、陈俊燕、赵博、袁晓明、张桂兰、高世平、赵博、李汉威、济其涛、刘小玉、刘桂珍、胡秀芹、范素英、刘森磊、翟林飞、石子强、石宏仁、房永海、石丽敏、范伟景、吴凤廷、尚景秀、赵玉红、赵延祥、左立双、范林峰、李亚军通过河北邢台AX号店(店长:张玉平)进行过买单返利或买单活动。

2006年9月至2007年7月期间,被害人程素霞、和爱芝、付金秀、胡瑞军、王孟芹、张书连、任丽芬、赵连梅、罗玉玲、赵素珍、刘如奎、邢保华、郭瑞平、刘翠廷、刘某某才、杨书林、崔良俊、刘通文、栾广中、王续芝、张颖、刘冠斌、任士魁、姚红娟、吕淑芹、刘化龙、姜文双、柴某某、王继堂、孙涛、陈云生、孙文典、王桂芳、李洪超、张栋臣、魏瑞飞、王贵生、李修芝、刘英蕊、闫桂丰、任爱梅、刘奎奇、张秀云、张海春、常平平、袁国伟、胡春廷、郭思庄、范相栋、孙桂真、李明玲、朱焕荣、柴纪荣、陶桂平、刘玉英、李化波、刘中洋、张多姿、曾庆生、赵玉祥、戚贵芬、兰振竹、石录峰、妙某某、贾瑞峰、王美莉、马云涛、刘竹梅、胡书芝、王奎真、张英辉、胡奎伟、张秀彦、杨景春、胡夫贞、刘立永、焦桂生、贺书红通过河北邢台AX号店(店长:王桂芳)进行过买单返利或买单活动。

2007年4月至2007年8月期间,被害人候继静、李会玲、智密田、岳文秀、任全贵、时新平、张小平、张仁书、毕振红、郭海森、赵宏斌、刘扎根、周安祥、赵秀梅、刘霞、赵梅志、刘文臣、阴秋生、霍二卫、李书珍、陈风明、薛香菊、刘斌燕、殷旭辉、崔治新、李树岐、梁二海、霍海勤、李海平、李风连、刘某某、王俊英、赵素江、周现礼、赵庆军、石雪永、安爱林、安仁妮、李栓群、田利梅、樊力格、林秋芸、郝志苹、申志英、郝志芳、王秀珍、尹书芬、李中魁、石秋霞、戎香芬、梁国英、赵顺卿、张香菊、郝山立、石建华、姚海伟、刘东升、范胜军、范丽平、赵志强、和平良、郭书珍、王如霞、刘秀英、王舍住、郝平妮、米秀英、安春书、桑仁平、刘二口、李书仁、王津粉、霍春霞、刘书堂、李金翠、陈津梅、张贵金、李伍生、王惠森、郝和平、姚海军、温志杰、李某丙贵、李二文、李某某军、马金梅、马俊缺、郝未未、韩青山、赵什彬、王舍太、张庆亮、李秀霞、于某某林、张立斌、邓春霞、赵桂花、安桂珍、安桂芳、苏三妮、刘海什、刘志强、郝保兴、赵秀令、翟书琴、刘志军、张伟荣、梁风格、王舍伟、梁风岐、王翠娥、李立霞、郝艳红、狄志金、滑巨田、刘素英、李金平、王海秀、霍江红、郭利花、苏丽红、靳江平、郝书英、姚海江、李仁须、张立敏、刘二兵、王大兵、牛庆珂、郭荣巧、刘巧珍、程根堂、李保文、徐王群、马雪芬、陈花青、杨建华、王吉山、张山书、师秀丽、师秀斌、闫荣晓、董喜荣、房建勇、刘志芬、安喜生、张海梅、郝大琨、郝维生、程好强、韩改成、冯红霞、王玉振、任钧、王仁书、李雪霞、刘德成、程张廷、刘俊霞、毕凤斋、童云青、胡恩延、申振华、邰玉梅、王腊景、解冬梅、赵丽平、赵丽民、刘桂珍、蔡玉荣、王鹏、梁灿、王远洁、徐石英、刘海棠、王华军、刘某某、孙爱芳、李月霞、吴军延、郭书平、牛金栋、张子博、刘玉梅、周文霞、刘祥恩、王淑芳、姚胜敏、闫非英、高进印、贾增鉴、何星火、王凤先、李建华、肖杰、左桂荣、李元元、李志胜、王焕忠、李海荣、郑五章、王风山、马存亮、梁秀珍、李庆兰、孟兴发、王朴、刘尚志、金红霞、唐朝虎、王俊巧、左志强、豆晓果通过河北邢台AX号店(店长:王书英)进行过买单返利或买单活动。

2006年11月至2007年8月期间,被害人苗某某、王某某、苗某某、任某某、王某某、荣某某、朱某某、曹某某、杨某某、赵某某、任某某、任某某、李某某、路某某、苏某某、张某某、张某某、高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闫某、王某某、李某某、徐某某、安某某、樊某某、郝某某、刘某某、郝某某、王某某、肖某某、郝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姚某某、王某某、尹某某、吴某某、刘某某、黑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康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尹某某、刘某某、胥某某、林某某、吴某某、李某某、马某某、陈某某、马某某、林某某、张某某、石某某、余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宋某某、刘某某、郝某某、武某某、李某某、郑某某、郝某某、路某某、茹某某、郭某某、吝某某、王某某、徐某某、韩某某、邢某某、张某某、于某某、田某某、王某某、石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夏某某、霍某某、范某某、华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杨某某、贾某某、史某某、丁某某、华某某、张某某、范某某、郭某某、邢某某、于某某、连某某、张某某、陈某某、许某某、魏某某、温某某、李某某、郗某某、马某某、高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汪某某、贾某某、李某某、高某某、张某某、魏某某、姬某某、李某某、高某某、吴某某、郗某某、刘某某、郑某某、薄某某、朱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刘某某、石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牛某某、李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曹某某、刘某某、陆某某、丁某某、韩某某等通过河北邢台AX号店(店长:张某某)进行过买单返利或买单活动。

2006年10月至2007年7月期间,被害人马国辉、赵会杰、肖克玉、陈文军、赵忠莉、贾明明、贾翠平、张香芹、毛小苹、张某戊、梁纪苹、曹建明、王伟英、邓婧玮、张淑兰、王秋英、张风廷、王春利、王春燕、王春平、济瑞林、孟宪华、赵志红、文俊贵、陈宝生、孙焕荣、马玉红、冯少南、王素芳、杜巧枝、滑林霞、战桂芹、王玉新、孙仁通、白立顺、赵某某、张振平、韩雪英、庄晓台、商瑞斌、孔海珍、孔令福、孔海燕、孔海香、孔海凤、孔海军、刘红梅、李杰、赵连英、于艳英、芦果平、王素芳、罗敬花、尹国宁、芦玉珍、习振乔、韩淑媛、穆爱书、宋凤仙、魏少东、赵志芳、张书萍、贾金瑛、曹丽霞、郭苏平、武庆霞、吴永芬、吴永梅、吴丽霞、郑明明、徐书文、樊梅菊、吴明振、郭海叶、尹苏英、周胜兰、靳秀锁、张计锁、高小金、`路军涛、郑志华、范群友、刘某某芳、陈宁、刘秀彩、马彦岭、范增计、牛国云、路双云、赵香田、赵玉秀、吕姗姗、焦丽文、马桂英、张海发、文淑敏、刘风山、刘宝兰、甄国芹、贾延敏、赵金月、刘雯、杜莉、王志军、王连生、尹景秀、石翠兰、连领云、戈月华、边英武、郭海亮、郑治国、高玉琴、夏继红、辛秀菊、吕景海、苏咏梅、肖爱君、田玉荣、田东升、张庆华、孙春梅、张秀英、叶宝风、黄丽平、黄立军、韩英乔、张香梅、贾卫英、李锡印、董仁湘、张骞、王云华、李玉霞、王明芬、高维新、马俊花、刘华晋、李金泉、刘淑琴、吕文、张贵全、王灵芹、王秀英、杨桂平、刘玲妮、郑月梅、黄中秋、冯玉贞、王月彩、梁桂梅、曹路梅、王玉杰、梁栋、王平、鞠金梅、张桂云、姚奎群、魏俊娟、许淑娟、王宝珍、张新福、张春生、安少梅、贾爱平、丁民昌、王保文、张辉、侯金平、崔蜜霞、路海菊、郭风英、王保元、白海云、崔香芹、马延敏、吴燕霞、王燕、翟晨英、康军霞、王婧、王薇、郝立果、贾秀景、杨书秀、苏芬华通过河北邢台AX号店(店长:王明芬)进行过买单返利或买单活动。

(30)股份经营合同书。证实海诺公司用非法吸收的存款投资51%,河北客户投资49%,在河北邢台开办海诺时代购物超市。

下列(31)-(32)组证据证实天津宋某某A118店买单情况

(31)海诺公司买单人员登记表证实:2007年2月至2007年8月期间,被害人刘刚、王臣、王保英、苗雄厚、尹秀芬、李亚婕、张玉柱、哈国胜、张玉成、王春铭、王颖、张桂敏、任思思、姜连翠、牟静波、牟静、刘红梅、郑瑛、李英斌、门艳玲、李俊玉、高蓓、郑香艳、牟静秋、王金花、王德芳、韩淑芹、吴占节、于桂枝、郭军花、赵妮娜、张莹、张文、刘清江、孙伟丽、庞淑兰、田凤平、许文荣、左丽君、王月华、魏志贤、张润红、董文利、王兵新、杨宗月、李锦、陈惠坤、阎文梅、管蓬兰、刘玉芝、郭建伟、刘兆芬、杨玉玲、胡润英、柳振江、张云瑞、李某某、杜秀敏、张桂荣、张桂玲、张玉艳、宋杏芝、尹秀峰、张云芬、贾菊、赵平、王秋妹、任新玉、廉凤英、张浩、杨柳、王英、王松俊、王月好、徐俊英、宋富强、曾繁馨、马学军、吴成举、史文娟、苗延玲、刘广秋、张某某、李静、马涛、李金友、杜方、马静、王某某、鞠雯君、韩娟、齐成智、王志刚、贾治平、梁锐、刘涛、贾朋兰、毕景芝、宋功、王淑惠、刘英、杨晓冬、邵霞、刘美莲、张玉珍、刘军、李丽、王砚晨、金振佳、郭洋、周淑英通过天津AX号店(店长:时莹)进行过买单返利或买单活动。

2007年5月至2007年8月期间,被害人冯兆敏、张风霞、孙学稳、孙维慧、冯怀全、柳彩芹、刘会峰、李玉龙、孙家云、孙汝春、孙维云、李树青、张学荣、冯怀建、陈玉芳、丁玉辉、张东玲、王炳青、张同怀、区连云、李风琴、崔吉哲、孙子明、陈静、孙巨芬、黄成新、刘书珍、孙希林、陈学珍、刘洪柳、王炳松、孙维才、王洪船、孙志刚、李金胜、李树宏、孙国坤、冯兆龙、王春妹、王振江、孙子洲、翠凤枝、周亮、孙维智、周俊青、李艳萍、杨素卿、张兰双、布爱英通过天津AX号店(店长:王婷)进行过买单返利或买单活动。

2007年5月至2007年7月期间,被害人张作敏、刘千成、王美红、刘千英、宋西苓、张世全、王冬梅、侯庆芝、游义珍、郭付莉、黄莉、黄伟、王庆跃、刘万番、王秀云、卢军、李某某、孙汝芝、孙希俊、侯春玲、李国香、张权来、刘万顺、张霞、孙敏惠、井春丽、钱鉴、陈公荣、王爱棣、刘玉琴、王春、冯文芳、孙艳霞、赵晓青、崔金娥、李艳萍通过天津刘桂萍店(店长:刘桂萍)进行过买单返利或买单活动。

2007年2月至2007年8月期间,被害人冯某某、李梅、周颖、赵玉凤、沈素英、孙兆香、赵迎新、张美梅、杨潭、高同意、孙家桐、贾秀娟、倪爱稳、王玉国、邢建华、段宝树、王玉增、韩颖、杜胜勇、张建国、王婷、刘某某坤、邢媛、张广敏、史昆、张锦、张国兴、杜金良、林金蓉、孔祥钰、杨桂平、窦连珍、张金凤、张智杰、曹京丽、李玉霞、刘丹蕊、哈洪芳、曹学敏、韩琴、韩响来、王某某、刘志凤、苗德利、苗骥、于传云、张善萍、王会、刘淑芹、刘云慧、姚淑凤、王勤、李淑敏、宋淑文、李学芳、刘建靖、张金桐、刑媛媛、朱永磊、王玉红、韩玉茹通过天津宋某某店(店长:宋某某)进行过买单返利或买单活动。

2007年5月至2007年7月期间,被害人范秀俊、王云、祁宗霞、王娟、汪小燕、王某某、宋延虹、王建凤、路祥荣通过天津张慧新店(店长:张慧新)进行过买单返利或买单活动。

2007年6月至2007年7月期间,被害人张金英、刘晓临、郭敏华通过天津赵迎新店(店长:赵迎新)进行过买单返利或买单活动。

(32)海诺公司返还货款计划。证实海诺公司对2007年5月15日至2007年7月30日订货款的返还制订了详细的计划。

下列(33)组证据证实山东济南路某某A86店买单情况

(33)海诺公司买单人员登记表证实:2006年10月至2007年8月期间,被害人杨桂霞、李某丙珍、郑桂英、赵传才、齐慧、李月、李光玉、杜萍、张顺英、张乃珍、刘秀英、沈元成、韩宝云、姜云敏、李宁宁、王树魁、王煜、杨兰、杨胜春、刘炳秀、孙某某、谭静芳、李心华、渠苏、丁莹、杨士兰、苗红莉、吴杰、张京花、刘燕、王承勇、祝立、柴红、李育红、李伟、聂新民、李婷、丁义明、王连胜、田富玲、田昌玲、田春英、田新正、王田园、鲁雪、刘红、张旭萍、李业平、孙继珍、许乃荣、张建、高庆萍、侯春云、吕志远、苏继平、倪娟、张清水、陆向军、孙立云、杨胜春、王荣霞、金爱荣、孙秀芹、陈启婕、许树英、李建红、娄茂华、胡玉琴、史宝琳、张清泉、解丽云、郑传华、侯春兰、安凤琴、米娜、李霞、秦芳芳、周学敏、迟宾、周丽云、张琴、韩玲、张艳、孟文珠、孙玉民、王红、张树芹、张在红、房静、付柄银、李艳、季道英、杨萍、郑东可、郑传东、张乐军、李德玲、纪胜松、田庆华、房秀英、刘桂荣、王海英、梁志莲、冯蕴泉、张书华、狄春贵、石桂芝、金淑兰、王延英、魏爱华、齐保田、李增顺、董月梅、高明堂、石德杰、吴春霞、李建华、任天牧、王秀琴、李兆林、崔建国、王秀芳、孙霞、张峰亮、张晶、卜茜、崔洁、李成兰、姜传丽、李成石、牟其娟、徐建华、张爱华、周继红、陈琳、刘世超、杜玉亭、刘东宝、姜冬梅、杜建宝、王景信、王秋玲、王成绪、张玉华、刘杰、陈安格、孟庆莲、李中华、董林杰、张玉珍、孟祥秋、魏竞英、高玉民、李某某、李凤泉、党洁、王荣英、陈素琴、周家秀、王树魁、王煜、于泳、孟天玥、杨宏、徐登福通过山东济南AX号店(店长:陆忠民)进行过买单返利或买单活动。

下列(34)组证据证实山东济南安某某A36店买单情况

(34)海诺公司买单人员登记表证实:2006年10月至2007年8月期间,被害人邢某某、李振祥、李凤林、苏玉祥、孔桂莲、周宪忠、张爱华、辛书安、程金华、王加兰、石新英、杨成亮、裴淑萍、田玉玲、秦英、杨萍、潘月丽、邢苏惠、陈清、周桂琴、权梅、段伟华、姜新生、谭莉、薛传玲、刘淑珍、卞宗英、王新元、刘美玲、权美、周鹰、刘润家、王保荣、王爱芹、刘玉玲、李萍、李书彦、马希俊、刘文玉、耿吉春、李成泉、马书利、李振祥、马书明、刘文、李秀莉、路冠军、孙乃婧、吴长霞、井文海、武爱丽、李某某莲、刘某某、井维桐、张英、史继荣、韩丽萍、韩丽嫣、李明娟、刘鲁云、张殿华、张玉秀、韩志伟、崔锋、崔玉芝、张某某、刘杨、张霞、王秀珍、杨树霞、王从云、张美、李玲、张从波、邢秉治、苏崇红、王成云、杨桐森、马书俊、韩吉彬、马桂喜、耿吉英、仇立美、刘玉萍、邢文东、马玉珍、刘瑞兰、邢某某、马希河、刘淑英、刘永宏、于桂芝、于贵芝、武爱丽、张志农、邢苏惠、张某某、刘淑艳、齐跃华、李爱东、周子兰、李庆祺、宋丽、程金华、吴德润、张国栋、杨兰、梁宝劲、李淑芸、张秋贵、隗寿俊、赵士燕、左利红、张殿华、郑书珍、丛本忠、朱丽琴、司桂琴、秦万明、李清、董冬、党福兰、王子芳、章建宁、孙永生、宋妍、张元芬、孙永安、朱秀贞、张元焕、孙国云、范希玲、韩相伟、李明娟、李庆祺、李卫东、周子兰、齐跃华、李洁、李伟、赵继臣、李建美、吴德润、徐天岭、王新元、刘美琴、赵秋英、李秀杰、史继荣、黄晓鹏、孙敏、丛丽、周玲、李桂儒、宋丽、李延翠、孙为军、赵晏平、胡阿美、徐海燕、武庆华、路洪利、李美、刘淑艳、张某某、白云霞、王爱芹、王保荣、张英、刘淑珍、李萍、孙红伟、李立杰、张莹、孙兴莲、阎保玉、王桂兰、韩登峰、沈玲、姜诚、徐丽君、赵承兰、赵艳萍、陈虹、胡霞、陈多美、史衍华、张同凤、李静、吴秀芝、李广娥、高瑞梅、彭梅珍、董淑惠、阎季堂、李小荣、冯桂英、张惠明、冯海鑫、张豪、冷美莉、冷朋、王秀珍、翟娟、怀务升、孙建堂、张凤云、侯丽军、张玉荣、王秀兰、狄聚贞、李芳、郑陆妹、董翔宇通过山东济南AX号店(店长:安某某)进行过买单返利或买单活动。

下列(35)组证据证实江苏常州姚瑶A18店买单情况

(35)海诺公司买单人员登记表证实:2006年8月至2007年8月期间,被害人褚某某、王某某、汪某某、许某某、朱某某、姚某某、常某某、黄某某、朱某某、刘某某、张某某、顾某某、殷某某、曹某某、杨某某、朱某某、徐某某、蒋某某、汤某某、郭某某、徐某某、阮某某、姚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刘某某、陈某某、潘某某、王某某、唐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马某某等通过江苏常州AX号店(店长:姚瑶)进行过买单返利或买单活动。

下列(36)组证据证实河北石家庄李静A135店买单情况

(36)海诺公司买单人员登记表证实自2006年10月至2007年7月被害人马秀平、程荟霖、张世艳、陈玉君、宋志欣、宋志娟、黄香彬、魏淑娟、徐凤英、王建会、田桂兰、张洪、史红金、周五红、李和平、徐凤霞、蔡洪波、刘新娜、王雪琴、蔡荣琪、彭美玲、姚伟、渠某某、齐现义、齐菊全、刘大章、张玉录、宋多积、李玉芹、宁乱昌、雷亮、谢存、郭兰珍、姜莉、魏聚延、赵凤英、贾玉华、郭艳荣、宋明芹、王彦霞、杜振岭、李海霞、郭永丰、王佐臣、邢林林、赵会琴、陈志玲、韩会彬、段爱华、富志清、张丹丹、王会革、李凤霞、贾荣晓、王秀英、李二妮、何明霞、赵玉哲、刘三卒、谭金芳、赵富群、张凤云、于光现、赵玉珍、刘淑珍、傅秀春、赵桂珍、葛润秀、王翠平、左俐民、焦占位、曹小年、苏文秀、傅树信、贾丽霞、翟玉梅、聂惠珍、刘红茹、吕四德、吕占平、雷梅双、鲁淑秀、赵淑英、宁芳、李娜、李秀平、郭爱棠、韩国伟、焦振芳、邱玉珍、吴占娥、刘丽芳、梁雪花、邢凤翠、张红燕、王兰花、张桂兰、牛竹校、段滨海、姚伟、马素利、尚付英、杨俊英、李成林、刘玉彩、刘圆圆、李燕、靳宝山、刘金华、左莲莲、冯小彦、张会、鲍秀华、胡克君、吴兵、金海燕、郭秀梅、邓树花、邓素玲、张宪菊、王宪敏、翟会敏、全丽莎、郭立红、张建娥、王荣群、范文棉、李献亮、聂振平、吴北辰、吴卫辰、戎秀庭、武计广、李来刁、李建素、李素珍、王富美、李秀霞、李秀花、谢江花、王秋芳、张志德、陈会生、赵小华、张斌、张锡荣、刘占英、刘彤夏、刘柯、刘向英、邓宝香、高志堂、高素琴、李新华、王东会、贾群贞、黄卫东、李玲玲、王会芳、杨学元、袁国智、吴兰英、张淑敏、崔建文、马龙琴、王志平、黄凤英、许科峰、许凤改、梁秀亭、王建如、李华清、许万民、邓秀雨、赵素香、李俊玲、李宁、杜芸田、刘印生、高梦花、史曰爱、魏会琴、王生艮、盖秀明、许淑会、梁凤兰、魏凤菊、田秀英、杜素敏、梁亚惠、邓秀荣、梁秀珍、许淑芳、杜余辉、陈永芳、杜月霞、王素芳、安春艳、刘玉梅、魏富珍、刘金林、许凤兰、王秀珍、许艳超、梁春桃、王风敏、杨秀英、王明明、陶世单、陶彦良、孙秉香、宋占喜、毕风良、次俊玲、魏月梅、史淑分、李素芹、魏平姐、史风书、王某某、邓润平、解艾玲、张金桃、校苗、张某某、张计明、刘四妮、校树民、熊梅风、王小会、邓雪丰、邓风勤、耿喜丽、郭飞、邓卫娜、刘新太、高凤菊、刘瑞霞、董建伟、朱秀珍、许新月、许俊丽、杜慧芝、徐翠香、位志芹、邓成、高利英、高瑞丽、云俊建、李兰菊、王平乔、许秀娥、刘会勤、赵某某民、许志华、李竹花、许佳、何伟、李明灿、何玉梅、李根莲、金有余、李义书、刘瑞国、刘某某、王荣翠、任建峰、宋拴住、毕地动、吴伟霞、王亚莉、崔景香、李风仙、刘清军、马秀琴、高景霞、李琳、马秀玲、种明顺、谢云飞、李茜、刘朋、孙友江、聂晶、孙友珍、倪惠颖、赵泽远、王伟斌、刘风娥通过河北石家庄A135店(店长:李静)进行过买单返利或买单活动。

下列(37)-(38)组证据证实江苏徐州尹某某A132店买单情况

(37)海诺公司买单人员登记表及买单人自述买单经过证实被害人朱桂华、王来成、陈素梅、朱效玲、隽永玲、陈月梅、高翔、张远、李常兰、王燕、宋玉琴、王猛、孙灵芝、刘伟、李高峰、李普月、张吉军、吴庆梅、夏敬民、周吉根、朱庆庆、刘运泽、尹玉、周生华、杨冬梅、赵秀英、赵玉英、樊玲玉、赵转运、刘尚燕、董伟、李玉珍、王振平、李伟、张翩、杜发玲、李建平、李占梅、李春梅、刘善和、王淑澄、薛梅、刘玉柱、朱红、杜媛媛、许飞、张爱霞、孙统芳、李林、王洪英、王晶、高庆荣、张辉、薛启建、徐宝莲、刘满意、席时明、杨金芝、葛孝萍、郭爱莉、申建侠、高桂芝、赵文霞、赵会民、刘树丽、张光辉、马元珠、杨萍、王青、居超英、夏淑琴、喻新生、马芬、张霞、王维盈、张启运、居有成、张敏、丁蓓雯、王秀珍、钱晖、张广秀、亓翠英、王玲、韩继存、韦平、叶宜茂、邓增明、徐淑苹、李新华、孔德荣、韩美玲、赵军、武子忠、常洪贞、翟桂英、常洪云、姚桂荣、王克珍、海建国、冀芳生、张世民、赵焕秋、赵安平、黄亚新、郭来明、孙忠玲、孙晋孝、束庆德、丁美琴、付义成、孙学津、王仁英、秦淑贞、曾庆娟、刘家法、彭孝国、颜景玲、苏景凤、宋炳荣、陆静、杨学良、李衍贵、卢玉雪、韩勇、韩馨逸、岳芳、杜红卫、朱明、夏敬民、杨东、张岩、李某某萍、樊玲玉、高鲁平、甘庆、闫春苓、李杰、闫春兰、王颖、朱苏逸、赵玉英、翟成钢、俞桂琴、黄龙赞、魏益美、黄静、贾桂英、刘淑英、李丽、谢海燕、赵军、张学芝、李爱民、谢莉兰、薛卫平、张艳红、张兰华、赵秀英、曹建玲、赵转运、蒋正美、庄怀俊、杜凤英、胡培、朱瑜、刘福琴、郭维东、龚东方、赵峰、李桂花、董秀英、曹召辉、费传华、刘昭英、盛启兰、李荣、张秀美、刘成明、刘宝侠、尹玉荣、张玉民、魏成凤、王凤英、许伟、陈雪侠、唐梅、王静、王双龙、王凤兰、张翠、李金梅、夏喜平、尹建惠、张友谊、谢俊秀、何亚军、茅霞、魏云峰、关步安、王广林、贾永艳、郝克玲、杨后荣、徐爱芝、刘莉、苗彩云、赵新娟、韩玉兰、罗玉玲、李雅琼、贾永娜、李昭民、苗淑云、蒋洪芝、曹玉玲、赵新建、曹玉霞、吴庆梅、周富生、祁亚、穆福侠、张乐民、陈桂兰、刘军泽自2006年12月至2007年8月共计225人从江苏徐州尹某某店购买产品的单数、金额、返利金额、尚未返款情况。

(38)海诺公司收款收据。证实客户买单的数量和金额。

下列(39)-(40)组证据证实山东济南张某某A29店买单情况

(39)海诺公司"买单"人员登记表及买单人自述证实2006年9月至2007年8月被害人李继娟、杨玉玲、周建军、李英春、刘莹、房云水、杨丽萍、刘长立、张伟、王咏梅、王春敏、杨凤琴、耿枫婷、崔淑云、于世捷、郭洐群、吴桂兰、王翠红、范梅、耿荣香、郑延涛、徐娈、张丽、杜国丰、孟宪惠、吴霞、张静贤、彭京涛、张金芝、崔淑兰、刘桂香、刘传友、冯东禧、李建芳、霍秀华、黑晶、康昇霞、丁爱真、杨洪银、徐湘云、于政、庄桂芝、宋炳美、张曰芬、王式丽、张华、徐勇、张铭、徐玉麟、赵逸、王文萍、马荃、宁新建、李继花、米荣、马茵、何桂香、董庆钢、王丛贞、于素萍、唐燕、辛建国、李桂芳、赵平玉、周国锋、常子平、刘桂英、李品高、耿芳芸、孙虹、傅秀满、李某某、徐万明、徐茂柏、张古干、杨慧、井永安、马孝明、马孝娣、赵贵丽、王树华共81人在张某某店(AX号店)内向海诺买单,获得部分返利或未得返款,目前仍有本金未予返还。

(40)海诺公司收款收据。证实客户买单的数量和金额。

下列(41)组证据证实河北石家庄李静A135店、河北衡水刘新英A173店买单情况

(41)海诺公司买单人员登记表及买单人自述证实2006年10月至2007年7月被害人李兰果、马保芹、王玉江、李某丙辉、程双彬、耿淑丽、张新芳、史佳平、李东来、郎振芳、康宁、安秀书、耿佩琛、刘灵改、党利君、武淑红、党存丽、贾志霞、贾中芬、齐欣共20人从刘新英店(AX号店)购买产品的单数、金额、返利金额、尚未返款情况。

下列(42)-(43)组证据证实山东招远张媛媛A19店中涉及王某某A35店买单情况

(42)海诺生物销售报表、银行存款回执证实王某某为海诺公司AX号店的负责人,亦证实王维林2007年7月17日以x元购买7单,栾丕林2007年6月28日以x元购买10单,7月12日以x元购买15单,7月31日投入x元,王玉海2007年7月14日以x元购买30单,邢大明2007年7月14日以x元购买86单,郭福泉2007年7月31日以9000元购买5单,李国刚2007年7月31日以3600元购买2单。

(43)买单人员登记表、银行存款回执证实刘志丽2007年7月30日以x元购买10单,未予返款;杜崇辉2007年4月3日以x元购买60单,返款金额x元,任翠玉2007年6月29日以5340元购买3单,返款金额2280元,未返金额3060元;王恩国2007年6月15日以x元购买15单,返款金额x元,未返金额x元;李泰宏2007年6月15日以8900元购买5单,返款金额4500元,未返金额4400元;程绍秋2007年5月29日以x元购买10单,返款金额x元,未返金额5800元;张双田2007年5月15日以x元购买6单,5月30日以x元购买60单,以1780元购买1单,6月15日以1780元购买1单,7月30日以x元购买10单,合计买单金额x元,返款金额x元,买单提成4080元,未返金额x元;崔英华2007年5月30日以x元购买10单,返款金额x元,未返金额5800元;王斌2007年6月15日以8900元购买5单,6月30日以5340元购买3单,合计买单金额x元,返款金额6780元,买单提成180元,未返金额7280元;李视田2007年5月30日以x元购买16单,返款金额x元,未返金额9280元;李视高2007年4月30日以x元购买37单,5月30日以x元购买6单,7月15日以x元购买30单,合计买单金额x元,返款金额x元,买单提成2160元,未返金额x元;李新林2007年6月15日以x元购买10单,7月14日以x元购买10单。

4、同案人供述

(1)汤某某供称,她任海诺公司威海地区市场总监、威海总店A23店长,公司规定投入1780元可购买一单,共返15个月,同时可得到公司每半月返利一次,共返15个月,随着公司多次调整,返利的具体数额和期限也多次变更,每地区的客户向公司投一单,公司给总监35元总监费,给店长80元店补,给推荐者100元的推荐费,到2007年推荐费降为60元,在她的店下的分店长有文登的马丰英、孙启均合伙的店、牡丹江宋彩霞两个分店,东营的魏俊荣、周秀翠、济南的王利民下面的客户也从她的店报单。

(2)同案人王婷供称,她在海诺公司天津总监宋某某名下担任店长,店号X号,大约在2006年10月成立并开始经营,当时没有聘书。主要是负责给客户报单,发放产品,整个天津市只要有人找她都可以报单。按照公司给她讲的然后向客户宣传,给客户讲不但能吃到产品还能返还买产品的钱,并能获得返利,买一单1780元,三个月返还本金,每半个月返一次,一次返三百元,本金返还完之后再返三个月。客户买单的时候有的给她现金,有的把钱汇到她的帐号里,给现金的她就开具收款凭证,汇到帐号的就统一再汇到杨某乙的帐户上。她的帐号是(略)。总共大约有100人左右通过她的店买单,共买了一万单左右,其中包括转单。她手下有十三个分店长,但都没有与公司签协议。

(3)同案人刘桂萍供称,她是海诺公司A152店下的分店长。至2007年8月,她共介绍30多人从海诺公司买单,以至于造成损失。2006年11月X号,她从王婷那里买了10单,然后就自然成为王婷的分店长了,但是公司没有给她店号。她手下有30多人,共购买大约有2000单,她从海诺公司获违法所得7万余元。

(4)同案人时莹供称,2006年7月她认识了宋某某,大约9月份,宋某某向她介绍海诺产品,9月12日她以8900元从宋某某处买了海诺5单产品,9月28日跟宋某某到东营海诺公司,见到宋某庚,宋某庚向她介绍成为店长的条件及政策。9月29日她回到天津后,又买了11单,共计x元,宋某某在10月份让她在店长合作书上签字,店号为A140,并于10月15日通过宋某某得到第一笔店补880元,她先后投入本金约36万元,她的店有两个分店长,一个是塘沽的李英斌,一个是北辰的刘玉芝,她从海诺公司获利约27万元。

(5)同案人张慧新供称,她与宋某某在2006年9月份的一次交谈中,宋某某给她说山东东营有个公司叫海诺很好,可以免费吃保健品,并且能够定期返钱,于是她就买了10单。2006年10月底,在宋某某的带领下,她和时莹还有一个男的,到东营海诺公司进行考察,当时杨某乙、方某、高某辛、宋某庚接待了她,宋某庚还给她与时莹各一个店号,她的店号是A138,时莹的她不记得。她手下有5个分店,都没有店号。她介绍了大约20多人,加上分店长介绍的大约有120人,买单者一共买了大约有7000多单。

(6)同案人李静供称,2006年9月28日她与张某某到海诺公司进行了考察,发现公司还行,于是直接在此公司市场部韩某某处买了十单,每单1780元。2006年10月30日,韩某某任命她为A135店店长,并下了任命书。她与张某某原来共同经营A135店,当时只有店号没有店铺,后于2007年5月在石家庄开了一个店。通过她与张某某的朋友互相宣传返还政策,并给其保健品,发展员工2700人左右。2007年4月份,她与张某某分成两个店。另外孙一民还有一个店,孙退出公司以后,店长亦换人,公司让她干了总监,负责A135店和孙一民的店。公司根据制度,给她发总监费、店补和推荐费。她购买10单成为店长,张某某成为总监。公司每单给她们30元总监费(应为35元,韩某某扣去5元)、80元店补、100元的推荐费(2007年1月1日降为60元)。总监费用由她和张某某每人15元,店补中她拿出70元或5元发给客户,剩余的店补归她所有,推荐奖发给推荐人和投资者。她和张某某分开后,她提她店的总监费30元(韩某某提5元),店补和推荐费还和以前一样分,但2007年7月30日就没有发放总监费。客户投资买单公司给过产品,自2007年5月以后,公司称生产不出来,就未再给过产品。她经营的店有代理协议、合同,张某某有总监聘书。8月20日公司给她发了一个区域经理的工作证。她店的会计平时不记账,平时的报单表和公司的工资表也都弄丢了。发钱时,也没有找客户签字。她将店补分给吴爱琴、王某某、邓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尉某某、渠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刘某某、赵某某、贾某某等人,具体多少钱已记不清。海诺公司市场部要求她们开的账户只限农业银行,她未使用过其他的银行账号。员工办理买单手续时可直接将现金交给她或向上述账号上打款,她将把公司允许使用的收据开予对方,其上盖有海诺公司的章,有时也不给对方开收据;还可将现金直接汇至杨某乙的账号上,具体账号她记不清了。她干店长时,起初允许员工个人开立农业银行账号,后根据合同规定向海诺公司汇钱,公司向员工们的账号上汇返款。2006年12月份左右,公司允许店主代发返款,她再将剩余的钱上交。因为返的都是现金,员工领钱没有任何记录。刘某某、吴爱琴、李敬明、邓秀雨、贾荣晓、刘某某、赵桂珍、陈会生、李成林、王采会、赵素青、郭树保系其店中"员工"。

(7)同案人刘新英供称,大约在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她去石家庄省二院走亲戚,遇见一叫张某某的男人,他与其姨李某某认识。张介绍称在东营海诺公司可购买一种产品,半月返利一次,称为"买单"返利,并称公司因为贷款不好贷,算是集资。她将电话号码留给张,不久,张给她打电话称让她先买30单,一单是1780元,合计x元,张还称他曾考察过,没问题,让她快去买,否则返利可能会降低。她认为张与其姨认识,不可能骗她,便将x元现金交给张,以李瑞琴的名义购买30单。张未给她开任何手续,又让她在中国农业银行衡水分行城中支行营业厅开了一个帐号,称以后就往这个帐号上返钱。没过几天,张又给她打电话称可以店长的身份去东营海诺公司考察。去公司时车上人很多,她只认识李静。到海诺公司待了两三天后她自己坐火车回家了。回来后觉得公司规模不小,想再投资,过了两个月,她见向公司投入的钱返利不少,于是她又买了一些单。就这样她一共买了三四次。到2007年7月份,东营海诺公司不知何故不返利了。她的A173店店长是张某某口头任命的。她用李瑞珍、李某某、李某某等人名字买过单,并曾发展李东来、李瑞芳、李某某、张新芳、耿淑丽、王春喻、刘藏根、耿淑同、史佳平、李某某、李瑞荣等10余人买单。A173店是她与李某某合伙开的,李负责发展石家庄的人,同时张某某参与了A173店的经营。公司汇来的店补、推荐费是由李某某转给她一部分,约有8万元左右。公司规定的店补是买一单补给店长60元,推荐费是一个人购买店长50元。她直接收取购买者的钱后汇入李某某给她的帐号里。

5、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杨某乙供称,2006年4月在延吉保健品博览会上与张某戊相识。同年5月张某戊带方某来到东营,与他商谈销售蜂蛟螺旋藻等保健品的合作经营事宜,商定由张某戊带人负责市场营销。他负责供货。同年6月,张某戊又找来宋某庚、高某辛一同开发市场,海诺公司市场部成立时,方某任总经理,张某戊任副总经理。5月底开始,方某、张某戊开始联系客户,以每组X元卖出,一组给客户按380元/次,每月返利2次,计返15个月的标准的承诺,并以提成、奖励吸引客户,开发市场,至7月期间,他与张某戊等人为供货关系。因客户越来越多,加之张某戊等人一直使用他公司的发货单,于是找方某欲中止合作关系,此时张向他承诺,每收一次客户款,返一次利后按余款的25%给他公司利润,到8月底9月初,客户越来越多,每月均进几十万元,他担心方某、张某戊将钱卷走,提出公司成立市场部进行运营,由方某负责,主要成员为宋某庚、高某辛、韩某某,此间张某戊在9月以前已离开,带走5万元现金和笔记本电脑,于是9月开始,他所在公司就正式与方某等人以公司市场部的名义进行经营。在8月份调整了几次返利情况,2006年9月成立市场部后调整为每组X元,一次返利380元,每月2次返8个月,到2007年初调整为返利6个月,到2007年4月后调整为按本金27%返利,3个月6次返完。当客户来公司考察时,一般由高某辛、宋某庚接待,客户问公司的状况和投资用途时,她称公司扩大生产规模,经营房地产开发。客户问公司如何创造这么高的利润支付给客户时,她介绍称只靠企业产品的增值不会产生大的利润,要靠企业生产的增值来产生利润,公司在2007年6月9日和7月28日分别召开了大规模会议,参会人员很多,请教授讲消费资本论,经销商和客户更加深信消费返利方式。2007年7月15日一次亏损2000多万,7月30日又亏2000多万元,业务无法进行下去,8月15日,公司市场部到公司传统业务财务部借款600万元来堵这个洞。到8月20日不断有客户到公司闹,到8月29日公司停业整顿。

要成为代理商,必须先期购买10单以上,可以建个人经销店,可从公司直接进货外卖,由公司市场部与代理商签订代理合同,加盖公司公章,利润上每单给代理商80元提成,60元奖励,市场部运作模式,“客户买单”后,以当月15日或30日后的第二天再到15日或30日为一期,即每半月为一期,到下期给客户返利,一期的收入为客户买单所上交公司的现金,支出为当期返给客户的现金及总监、店长引荐人提成,市场部人员工资、支付公司人员的成本,以每期买单收入的现金扣减当期支出后的现金、余额即为每期沉淀利润。市场部在各地有市场总监共16人,店长不是很清楚,约有40多人。

各地区的市场总监是由全国市场总监介绍发展起来,由海诺公司聘任、负责各地区市场、店长的管理。前期,也就是去年八九月份成立的店长,有的市场做的大,业绩较好,发展的人员很多,自己管理不了。就自己发展几个分店长,这些分店长受到总店长管理。也就是说第一批店长都是总店长。有的有分店,有的没有分店。市场部每期的收入、支出由该部会计赵某某向他汇报,并报表一份,表中有各地区发放奖金的数额,列出当期的收支情况及剩余,收入就是客户“买单”向公司投入的钱,每期市场部算出应付的返利数额,由李某某到银行打入经销商或客户的帐户内,同时将奖励支付给店长。用此种方式一是可销售货物,使产品销量上去;二是可集中社会上的资金,利用此资金来发展自己的公司,同时用资金于2006年10月花3880万元购买了威尔士服装公司的办公楼,2007年7月购买了二辆奥迪A6用了120万余元。

(2)被告人方某供称,海诺公司是2003年由杨某乙、李某某共同出资50万元注册成立的,主要生产保健产品,杨某乙为法人代表,下设海诺生物、海诺时代购物、星光科技和市场部四个经营主体,市场部是2006年6月成立,主要是以“直销”返利的方式吸引社会资金,为单独核算,市场部共计10人,他任经理,负责全面工作,另外有宋某庚、高某辛、韩某某、李某某等人,由高某辛、宋某庚出去跑业务,市场部在全国设有16个市场总监,市场总监下设总店长共52人,总店长下设分店长,具体数量不清楚,这些人都可以推荐客户向公司“买单”,客户也可以引荐其他的人向公司“买单”,每单公司拿出155元进行奖励,其中总监补助15元/单,店长补80元/单,推荐奖60元/单。客户“买单”时,由总店长、分店长传真或电子邮件向市场部报单,再将钱存入公司指定的杨某乙、李某某的个人帐户,到每月的X号月底将155元的奖金,分别打入总监或总店长、分店长的个人帐户。返钱一般由李某某将钱打给各地的总店长,然后发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告知他们要返给每个客户的钱,由总店长再往下分,少数直接向公司投资的就直接把钱打入他们的帐户上,市场部成立时由他任经理,张某戊任副经理,分管财务。市场部在2006年6月28日刚成立时,杨某乙、张某戊、宋某庚、高某辛商定,每单1780元,每月返利2次,每次返利600元,8个月结束,这样运行两期以后,2006年8月15日,张某戊走了,他和杨某乙、宋某庚、高某辛商定将返利金额降至300元,运转到9月15日,他、杨某乙、宋某庚、高某辛、黄某壬等几个总监商定将返利金额降至200元,运行到2007年2月,他、杨某乙、宋某庚、高某辛和各地总监开会商量又将返利方式改为1780元/单,分6个月返利,前3个月,每半月返300元,后3个月每半个月返180元,到2007年3月,他、杨某乙、宋某庚、高某辛及各地市场总监、总店长商议决定将返利周期改为3个月,每半月返380元,后又将每单1780元改为1800元,返利方式一直持续到现今,返利制度先后变更5次,总监、店长推荐消费者,由总监或店长向市场部用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报单,同进将款打入杨某乙规定的个人帐户,赵某某、李某某审核、报单与银行存款回执小票是否相符,后二人与孙某某计算出当期的返利名单和数额,用当期收的钱进行返利付款,由李某某到银行将返利存入店长或消费者的帐户。返利完成后,赵某某、李某某、孙某某核算这一期收入、支出、余额,由赵某某将核算结果书面报给杨某乙,并通知他。收客户的款都向客户开收据,店长或总监开收据时,填写的是保健品,市场部刚运营时,1单1780元,每单10瓶保健品,价值约150元,到2007年2月,公司改为每单3瓶,价值约45元的保健品,之后许多客户买单时,不要产品,实际上产品的买卖只是幌子,目的是为了“卖单”收钱,客户“买单”是为了返利。因如没有产品交易单纯收钱就成了融资、集资,借助买卖“保健品的幌子看起来是正常的直销,实际是为了给海诺公司集资。市场部自2006年6月以来,共收多少钱财务上也有记录,财务上都用威尔士四楼财务室的电脑记帐,每次都是各店长将买单人数、人名报办公室,然后财务的人就到办公室把名单及单数情况拿回给赵某某,赵某某统计完后就和李某某往微机里录入。杨某乙应该也清楚。他只知道大约有2亿多元,这些钱其中支付总监、店长的提成和客户的返利用了1-2万多元,海诺购买维尔士办公楼用了四、五登记万元、购买二辆奥迪A6用了100万,购买星光科技土地花了不少钱,建海诺购物广场投了不少钱,他在职期间,杨某乙承诺给他利润的5%,但实际未实行,一年多他共得60余万元,7月份借给公司40万元,剩余都花了。在2007年8月底,因业绩不好他与杨某乙商量将电脑的数据拷出来,后把电脑里的数据销毁,他将这件事安排给李某某了。

他与张某戊于2005年在吉林相识,2006年4月张某戊在延吉保健品展销会上与杨某乙相识,同年6月他跟着张某戊到了东营海诺公司,刚开始杨某乙只提供办公室和保健品,不参与他们的业务,但到2006年7月,杨某乙见他、张某戊赚了钱,就想将他们的业务揽过去,但张某戊不同意,当月张某戊离开,就由他负责,他把业务交到海诺公司。在2006年3月,张某戊来东营时将宋某庚、高某辛找来做此工作,公司的市场总监、总店长、分店长均有登记,但分店长登记的不是很准确。

(3)被告人张某戊供称,2005年8月他通过他人与方某相识,并一同在“绿德儿”公司搞直销,不久均离开。2006年4月,方某让他前往吉林延吉市参加一保健品展览会,在会上与杨某乙相识,并将杨的情况告知了方某,方与他商量找一家有生产线、有实力的保健品公司合作搞直销,于是方某与杨某乙取得联系,方即派他到海诺公司进行考察。之后,他、方某就来到东营,方某与杨某乙进行谈判,但具体如何谈的他不清楚。杨某乙安排他们在海诺公司一楼一大办公室里办公并成立了市场部搞直销,方某任市场部经理,他任副经理,同时二人各自找原来搞直销的朋友。刚开始时,他们不知用什么模式经营,于是方某到了外地一趟,回来称到北京找了教授研究了一个销售返利的经营方案。2006年6月中旬,高某辛经他介绍到海诺公司考察,同高一起来的有宋某庚,后决定与海诺公司合作,由杨某乙提供产品和办公场所,他、方某、高某辛、宋某庚负责经营。当天,方某就将经营制度告知他、高、宋,一同商量,商定后方某将此经营模式又告知了杨某乙,经营模式为公司规定价格的产品1780元为“一单”,每半个月公司向客户返利一次,每次返600元,连续返15个月,同时还规定只要一次购买“十单”以上的人都可以成为店长。于是决定召开开盘会议,高某辛、宋某庚联系她们搞直销的朋友30多人,在黄河大酒店召开了市场部起动大会,下发了载明销售管理方式和如何参与公司投资入股分红的《海诺公司股东入股分红方案》,杨某乙介绍公司产品和公司的发展前景,方某讲了公司以这种销售方式的前景和公司给予聘用的大区经理的承诺,他、高某辛、宋某庚也分别作了介绍,会议确定宋某庚、高某辛为全国市场总监负责市场管理。高锡泉、黄某壬、姜某某、汤某某、姚某某、张某某等人提任“地区总监”负责各地区市场开拓、管理。公司按照各地区销售量给大区经理发放提成,并规定一次投资x元可成为店长,可以代理销售产品,公司给予店长补助。会后,不断有客户向公司买单投资,有的成为店长。这样市场部在各地有了地区总监、店长组成的销售网络,市场部开始正常运转了,市场部送宋某庚、高某辛每人一个店长,在当地发展市场。他在公司期间,市场部的返利政策没有变化,他在海诺公司时,市场部有他、方某、宋某庚、高某辛、李某某、郭英英、李某某等七人,后韩某某和汤某某的女儿到公司市场部,由方某任总经理,负责市场部的各项事务,他为副总经理,负责接待、介绍产品,宋某庚、高某辛是全国市场总监,负责市场开发,即从全国各地找人买单,发展客户及地区总监、店长等。韩某某也任市场部副总,李某某、郭英英、李某某负责报单及返利核算。他在2006年8月离开海诺公司市场部,一共从海诺获利实际为43万元左右,另外他离开海诺公司时带走了二台笔记本电脑。

(4)被告人宋某庚供称,2006年4月中旬经高某辛介绍她到海诺公司结识了任市场部经理的张某戊和方某,2006年6月,她正式到市场部工作,开始与方某、张某戊、高某辛操作启动市场部,决定采用“投资入股”方式销售产品,具体方式是客户投入公司1780元为“一股”,可获公司规定价格的产品,公司每半月给客户返一次钱,每次返600元,连续返还15个月后出局。因当时市场部只有方某、张某戊、高某辛和她四人,为尽早打开市场,他们就推荐搞直销的一些朋友参与海诺公司的销售,并在黄河大酒店召开起动大会,她介绍济南高锡泉,高锡泉带来了张某某、安某某、周志军、姜翠芬、汤翠翠,高某辛介绍黄某壬、孙一民,方某介绍张某某、高玉芝等共二十多人参加会议,会议宣布市场部成立,下发载明销售管理方式和如何参与公司投资入股分红的《海诺公司股东入股分红方案》,杨某乙介绍了公司的产品和公司发展的前景,方某讲了公司以这种销售方式的前景和公司给予聘用的大区经理的承诺,张某戊也在会上激励大家参与公司销售,他、高某辛作了自我介绍,会后,济南、邢台、河南、江苏等地的参会人员陆续到市场部买单投资。到6月底,公司又在黄河大酒店召开了第二次会议,参加会议的有第一次参会人员,还有他们介绍的一些新客户,有天津的宋某某、莱州的刘淑贤、济南的华有富,常州的姚某某等共计30余人,确定她、高某辛为全国市场总监,负责市场管理,高锡泉、黄某壬、姜某某、姚某某、张某某、徐莉7人担任“大区经理”,负责本地区市场开拓、管理,公司按照各地区销售量给“大区经理”发放提成,并规定二次投资10股可成为店长,就可以代理销售产品,公司给予店长补助。会后不断有客户向公司买单投资,有的成为店长,这样公司市场部就在各地有了“大区经理”、店长组成的销售网络,市场部也就开始正常运转了,张某戊送给她一个店号A18在常州发展客户,她就用姚瑶的名字报了店长,在常州发展客户买单投资。市场部成立时,规定1780元/股,可购买公司规定价格分别为178元/瓶,267元/瓶,356元/瓶的保健品,后来改为每股3瓶保健品,公司每半月为一个销售期,从下期开始,每半月给客户返一次钱,返钱数额、期限、方式多次调整,刚起动时,1780元/股,每次给客户返600元,连续返还15个月,2006年8月,改为每期返300元,2006年9月改为前3个月每次返300元,后几个月每次返200元,2007年1月,为每期返还300元,连续返还6个月,2007年3月,改为前3个月每期返300元,后3个月每期返180元,2007年6月,改为每期返380元,每月2期,3个月出局;2007年7月,改为1800元/单,每期返380元,3个月出局。市场部由方某任总经理,他、高某辛为市场总监,负责开拓市场,贾树泉任市场部经理助理,负责管理淄博、滨州市场,韩某某任市场部副经理,负责管理河北省衡水刘新英店、石家庄李静店。汤某某任市场部办公室主任,还有赵晓晓、李某某、李某某3人,市场部将每期给“投资买单”客户返的钱称为工资。公司在各地先后设立大区经理20个,总店长、分店长共100多个,地区总监有黄某壬、宋某某、尹某某、姚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等20人,公司从每年收入中拿出215元,后降为175元用于对地区总监、店长进行奖励,其中总监费35元,店长补80元,推荐奖100元,后降为60元,分店发展业务,总店长提10元店补,她大约领取了100万左右,还有100万元左右直接转成“单”,即为填写《报单表》,杨某乙签字后,交给李春迎,后财务就算成她的“买单”,分别用本人、姚某某、姚瑶、宋春林、彭英、杨月飞、赵秀珍、李保荣、汪修亭、李磊的名字。2007年7月底,公司规定大区经理和店长必须自己买200单,把大区经理和店长挣的钱又收回公司了,海诺公司用这种“消费返利”的方式,利用社会资金发展自己的企业,企业壮大了慢慢的还给客户。

(5)被告人高某辛供称,2006年6月张某戊电话联系她称海诺公司发展业务要她来东营,6月中旬,她约宋某庚一同来到海诺公司,张某戊接待了她们,第二天,杨某乙、方某在海诺公司与她、宋某庚见了面,杨某乙讲了公司生产的产品、公司前景,方某、张某戊讲让她、宋某庚来公司任全国总监,负责开拓市场、开展业务。宋某庚主要职责是发展地区总监,再由地区总监发展店长,店长发展“买单”人或业务员,她根据海诺公司市场部制定的返本返利政策向地区总监进行宣传,她发展了邢台的黄某壬为地区总监。2006年7月、8月二个月每买一单,她、宋某庚各提100元,7月份她共得7、8万元,8月她得15万元,9月至11月,每个月她得30万元,12月她得10或20万元,2007年1月,得10万,2月2万,3月5万,4月10万,5、6月份记不清楚,7月份得20万元,共计得款最少约169万元,是以“市场开拓费”的名义得到的,也就是说是工资的提成,这些钱是从海诺公司市场部利润中得到的,所谓利润就是这一期“买单”的钱,返完前一期后剩余的钱。她开拓市场、开展业务就是通过熟人、朋友介绍,向他们介绍公司产品,买单即能赚钱又能销售产品,刚开始公司规定每单1780元,每期返300元,返8个月。以后改为返利6个月,每期返300元,2007年3月后改为前3个月返本,每半个月返300元,后3个月返利,分6次。每次返利180元。2007年6月后改为返利27%,这次返本返利的政策是公司市场部制定的,由她、宋某庚向地区总监、店长、“买单”人介绍传达,她、宋某庚主要管理地区总监,地区总监有14-15名,济南地区华有富、马晋志、路某某、安某某、周志军、张某某,天津地区宋某某、江苏常州姚某某,河北唐山高玉芝、河北大成张丽,山东莱州刘淑娴,江苏徐州尹某某等。通过她介绍买单的有10多人,买了有300多单,她得提成3万余元。海诺公司发展吸收“买单”的目的是发展企业,共同赚钱吸引更多投资者发展企业,并许以一定的利润。2007年7月底,她个人买了近300单,计50多万元,这些钱是她提成取得的。

(6)被告人黄某壬供称,2006年6月28日高某辛对他说了海诺公司消费返利的事情,说只要花1780元就可购买一单,可以获得公司指定价格的10瓶产品,同时可以得到利润。得到的利润返15个月,每半个月为1期,其中前3个月返本,每半个月返300元,后12个月返利,每半个月返200元,同时只要一次购买10单以上就可以成为店长,享受店补。2006年6月份,高某辛对他说在东营的海诺公司要开盘,让他去应聘总监,于是他就于2006年6月28日到公司应聘总监了,当时他与张玉珍合伙买了10单,按照公司当时的规定,只要购买10单以上就可以成为店长,于是他就自然成了店长了,然后公司给了他一个店号A21,当天,方某代表公司任命他为邢台地区总监。总监的职能是对公司政策上传下达,开拓市场,召集更多的人买单,如果某个店出现了问题,则去帮助解决问题。他下面大约有12个分店,分别是王明芬、张某某、陈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邢台各个店里大约有3000多人,他从下面的客户买单行为中得到过总监费,开始时每单提成35元,2007年4月份变为每单提成15元,他一共得到总监费大约164万多元,此外他还从A21的店补中得到每单10块钱的店补,其余70元钱的店补都发下去了,总共获得店补1万余元;推荐费忘记得了多少。报单的财务资料因害怕工商局查,所以均烧毁了。刚开始买单时都是直接往杨某乙的农行卡里打,然后公司直接往每个买单者的帐户里打钱,后来就变为与公司采取差额核算的方式进行,即邢台地区的店长先把钱都打到他的三个农行卡上,后来他怕以后出事又以唐瑞丽的身份证办了一个农行卡,卡号记不住了,然后他直接把买单情况报给公司,然后公司会计再进行核算,看应该往邢台地区发多少钱,如果收上来的钱多于公司应该发的钱,他就把多的钱打到公司,然后根据公司发过来的明细给买单者发钱,如果收上来的钱少于公司应该发的钱,公司就把少的那部分钱打到他的帐户上(户名唐瑞丽),然后他再根据公司给他的明细给买单者发钱,他发钱时都是采取打卡的方式进行。公司的返利政策刚开始时1780元/单,连返15个月,每半个月返一次,每次返300元,后来变为1780元/单,连返6个月,每半个月返一次,每次返300元,后来变为1780元/单,连返6个月,前三个月返本,每半个月返一次,每次返300元,后三个月返利,每半个月返一次,每次返180元,后来变为1780元/单,连返3个月,每半个月返一次,每次返380元,最后变为1800元/单,连返3个月,每半个月返一次,每次返380元。他到公司参加过很多活动,公司里所有的活动他都参加,2006年8月份,公司开了个表彰大会,主要是表彰业绩做的好的人,在那次表彰大会上,他发了言,主要是说公司好,号召大家多买单,在会上,公司还奖给他一辆QQ车,此外公司乔迁新址大会,联欢会等各种活动他都参加了。他买单获利、总监费、店补等共约181万余元。这些钱在邢台买了三套房子,花了50万左右,在邢台市X街买了一套(119平米),X单元X楼,花去24万余元,这套房子是用他儿子黄瑞瑞的名字买的。其中在邢台市桥西区X路博客公社订购了两套房子,房子现在尚未动工,他已支付了全部房款,其中一套15万余元,另一套11万余元,这两套是以他妻子王某某的名字买的,海诺公司出事以后他怕公安机关追查资产,让他弟弟将这两套房子办理了过户手续,户名改为黄海山。到泰国和马来西亚去旅游花了7万元左右;此外投资e购公司13万元,投资烟台一家公司(名称忘记)1万余元,投资安徽亳州880公司1万8千余元,投资青岛金华海公司1万2千元,投资保定一家公司(名字忘记)3万多元,以上投资款全部被骗,一分钱没返,公司出事后,他用自己的钱支付公司欠的本金约45万元,给了"小利"200多单的本金,约40万元(其中给了王进军10单的本金,约x元),此外他还给了郝书云5万元。因怕公安机关把他的钱冻结了,所以就用邢淑萍的名字办了银行卡。卡号(略),户名邢淑萍,此外他办了一张假身份证,名字黄少锋,他用这个身份证办了一张邮政的储蓄卡,卡号(略),这个卡是为了验证他办的那个假身份证是否能用。这两个卡内的资金都是从海诺公司得到的。此外为了便于公司返钱,用唐瑞丽的名字在农行开户,唐瑞丽不知道这事,这张卡主要是往公司打钱,公司返的钱也往这张卡上打,后期买单者也把买单的钱往这个卡上打。他收到的买单者的买单款已经全部交到公司。邢台海诺时代购物超市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是他,但该超市由海诺公司一个姓马的经理负责。公司为了缴税方便,用他的名字注册。该超市由海诺公司投资51%,邢台买单人投资49%。主要经营日用百货,另外黄某壬还供述他还以王某某的名字买过单,数额记不清了。

(7)被告人宋某某供称,2006年6月28日高某辛给她讲了海诺公司的经营模式,并让她加入。2006年8月28日,在高某辛的要求下,她到东营海诺公司参加会议,同时考察"新的经营模式"。高某辛对她讲,海诺公司的经营模式是"以销定产"。即客户先买单。然后公司再根据订单生产产品。"单"是指"产品",一单1780元,可以获得公司10瓶产品。然后每半个月返300元。这样本钱就返回来了。前三个月返完后再返12个月的利。每半个月返200元。同年8月29日,她买了10单产品。当时她是直接把钱打到杨某乙的卡上,然后杨某乙把她的报单以及银行给的汇款凭证传真到了公司。公司收到后,汤某某就打电话给她说根据公司的规定(一次购买10单即可成为店长),她即成了公司的店长,店号A118。公司的返利政策刚开始是返15个月,前三个月,每半个月返300元。后12个月,每半月返200元。到2006年12月份,变成返6个月,每半月返300元,到2007年3月份,又变为前三个月每半月返300元,后三个月每半月返180元,共返6个月;到2007年6月份,又变为每半个月返380元,共返3个月。2006年11月她成为天津地区的市场总监。下面有三个店,张慧新的店号是A138,时莹是A118,还有王婷的店号她记不住,王婷、张慧新、时莹都是通过她购买十单以上的产品成为店长的。王婷、张慧新、时莹手下都有分店。但是数量她不清楚。她只知道A118店下有一个韩琴,她与公司没有签合同。但是每月她都给她店补。作为总监,她发展每单公司给她提成35元。每次报单刚开始是每个客户往杨某乙的帐户上打。后来都通过店长打。也有的是她推荐的。返钱刚开始时是公司直接往每个客户的帐号上打,后来都是公司直接往店长的卡上打款,然后店长再往下分。通过她的买单数她记不准了。不过最后一次有805单。由于她的利润每次都转单,只提出很少的一部分。现在绝大部分的款还在公司里放着。累计提出现金约70万元,有27万用于炒股,有12万用于到泰国旅游(2万用于报团,5万元购买两个黄色宝石。5万元用于购买一个佛像)。16万元投入了"eg"非法基金帐户,4万元购买一辆夏利车(车牌号最后四位为1600)。4万元购买了一辆吉利车。公司欠她手下的客户大约380万元。店长的职责主要是拉拢客户买单。总监的职责是开拓市场以及对公司精神的上传下达,对公司政策的解释。

(8)被告人路某某供称,2006年6、7月份她听说东营市海诺公司投资回报率很高,于是便到海诺公司了解投资情况。当时她是与该公司老板杨某乙谈的,也与方某谈了,方说公司以"买单"的方式进行投资,每单1780元,买十单算一店,每单附带一些公司的产品,三个月返本,每半月返300元,后三个月是利,利也是每半月300元,可以说投入1780元半年后就成了3560元。另外还有产品。再买单还有每单返140元,其中60元给买主,80元给介绍人(店长)。于是她便回去集了x元钱买了十单,成了店长,成为店长后客户通过她买的单,每单可以从中提成80元钱。于是她便去亲戚朋友间介绍海诺的事情,鼓励他们投资。刚开始投资买单的人比较少,后来发现海诺比较守信用,都能按开始的约定办事,于是买的人越来越多,在这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她发展了有十多个下线(业务员),通过下线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她亦能从中得到更多的提成。同时她也把提成的一部分分给下线,来奖励他们突出的业绩。通过她直接或间接投资买单的有二百人左右。每人买的多少不一,有的买一单,有的买一百多万元的。现在海诺公司还欠这些人7000单左右,大约折合人民币1200多万元。她从自己家里共拿出约六十万左右,加上她返的利,以及海诺公司给她的提成,现在算起来海诺公司还欠她近二百万元,其中有她的本钱六十万元左右,返利近五六十万,还有她的提成六十万左右。通过她发展的客户买单都经过她。有时候她把买单的钱通过杨某乙的账户打入,有时直接将钱拿到海诺公司市场部交给财务人员。她通过不断发展,有十多名业务员(下线)给她跑业务,有的是亲自投资后再发展其他人投资,有的是以从事直销业为生,本身自己不投资买单,就是靠发展其他人买单,从她这里拿提成,业务员有杨玲,孟元玲,娄文华,刘世涛,李玉美,李玲,郑传剑,曹敏,张少波等人。她平时就在她文化西路X-X号二楼的办公室内,有投资就去找她,每月的15、30日到她办公室领提成及客户的返利。她从开始到2006年10月份成为与海诺公司有协议的店长,到2007年6月份与公司签订代理商协议,现在是代理商也是店长。济南有五六个店长,有马晋志、张某某(女)、一个姓周的(男的)等人,具体姓名联系方式她不清楚。刚开始时,是6个月返利100%,后来变成了60%的返利,今年5、6月份变成返利27%,是4个月返完。2007年8月30日左右,由于该公司无法返还买单者的资金,公司给她们店长发了通知,公司准备订一份还款(本钱)协议,上面有返还本金的期限。内容是:8月份买单的要在今年11月份还本,7月份的要到12月份还本,6月份的要到明年1月份还本,这段期间公司整顿。买单投资者大部分都同意,也有一部分亲自到公司里签了协议书,但也有人不理解还有人找到她办公室,摔坏她的东西。店长上面应该是市场总监,但济南的市场总监被公司辞退了,济南店长直接与公司联系,客户都是自愿掏钱买的,通过她的介绍,有些人还亲自到该公司考察过。回去后再在她的介绍及带领下买单,只要客户买单她就有提成。另外,路某某当庭供述她以张璐、张宝宝的名字买过单。

(9)被告人安某某供称,2006年6月份的一天,她与张某某、周志军出门办事一起坐公交车,在车上碰到一个叫高树泉的人介绍了海诺公司的情况,两天后高树泉给她们三个买了火车票,到了东营。方某和张某戊接待了她们。她一看都是东北人就不太相信,后来杨某乙又来见她们,说公司和企业都是杨某乙的,回济南后她就买了一单,海诺公司都按时返钱,她就开始和周志军合伙干。到了2007年4月份,她和周志军因为账目不清产生了矛盾就到东营在方某的主持下分伙。从2007年5月份开始她成立了X号店开始独立经营。客户们联系公司,公司让来找她。客户买单不但可以吃到产品,还可以挣钱。一单1780元,公司前三个月给客户返回本钱,每半个月返一次,一次返300元,后三个月公司再给客户返60%的利润。期间返利政策亦进行过调整,在2007年2月份到3月份之间,公司把返利的利润改为100%返利,过了3月份又改到60%。从2007年7月份开始,又改为返利共返三个月,三个月返本的同时再返27%的利润。她的客户买单的时候都是交现金,她给客户出具收据。客户每买一单,公司奖给店长共140元钱,店长留下80元当做费用,剩下的60元返还给客户。大约有200多人在她店买单,现在本金没有完全返还的有197人,从2007年5月份开始买单的大约有800单左右。通过客户买单,她的店共收到人民币一千多万,全部交给海诺公司了。公司共给她店返利八十多万,她自己留下五十万左右当费用,剩下的三十多万返还给客户了。还有九百多万(含转单)人民币没有收回。公司一共给她八十多万奖励和补助。有三十多万她返给客户,剩下的五十多万她一部分当了费用,还有一部分她都买单了。她本人每期买20单或40单不等,大约共买了370单。公司现在还欠她五十九万多人民币。共得五十多万左右的奖励,这些钱在2007年7月30日那期她又买单了。2007年7月份公司还给她过一台电脑。2007年6月份去泰国旅游五天。她担任海诺公司AX号店长后没有设店铺,用她原来住的房子发货,地点在济南市槐荫区X街X号。她负责客户买单以及给客户发货物,没有固定的区域,整个济南都有。公司后来指派高某辛和宋某庚、方某直接对她管理。平时就是打电话知道工作,催促她买单,报单。2007年8月底她收到公司停业整顿以及要求签订还款协议的通知后,与每个客户都签订了还款的协议。

(10)被告人姚某某供称,他自2006年8月至2007年8月在常州开办东营公司的专卖店(即X号店),是用他女儿姚瑶的名字登记的店长。有200多人,共买了约500多万元的单,这些款都是财务江春红通过银行打到海诺公司财务帐户上的,返的不多,7月30日入的单都没有返。他提了约十几万。有的提成直接转单了。他女儿在常州银河湾星苑X号的房产,首付30万是他的钱支付的,他女儿买白色思域车时他拿了10万元钱。这些钱都是在常州做店长提成的钱和补助的钱。银河湾星苑的房子登记的所有人是姚瑶,汽车所有人登记的是姚瑶男友黄桦。

(11)被告人尹某某供称,宋某庚原欠她x元,2006年8月宋以她的名义向海诺公司投了十单,至同年9月初、9月15日,公司给她发了两次钱,每次3000元。宋又给她打电话让其参加海诺公司9月份的大会,她遂于9月20日来到东营,第二天在黄河大酒店参加会议,9月23日公司任命她为徐州地区的店长和总监,并给她一个店号为X号,让她在徐州开拓市场。回家后,高某辛帮她向徐州的朋友介绍公司、产品、返利制度,开始发展客户,逐渐市场做大。在向客户介绍时,她先介绍公司的规模、效益、销售范围、产品质量及公司老总的能力,再介绍陈瑜教授的消费资本论,最后介绍公司的返利制度,客户往往看重公司的可观返利而投单。

公司的返利制度是:向公司投入1780元可购买一单,可获得公司指定价格的10瓶产品(后改为3瓶),同时可得到公司15个月30次返利,每半月为一期返利一次,其中前3个月返本,每半月返300元,后12个月返利,每半月返200元。客户每向公司投一单,公司给总监35元总监费,给店长80元店补,给推荐者100元推荐费。后返利制度多次变更,2007年1月改为每期返300元,连返6个月,同年3月改为前3个月每期返300元,后3个月每期返180元,同年6月改为每期380元,每月2期,3个月出局,同年7月改为1800元/单,每期返380元,3个月出局。推荐费自2007年1月降为60元,总监费从2007年7月降为15元。

2006年10月17日公司与店长签订店长合同,2007年3月公司与她签订了总代理合同。后期公司不允许总监兼任店长后,32店店长改为杜发雷,10元的总店店补也随之转给杜,她与杜并无详细分工,杜只是她的帮手。徐州地区总共有400多人向海诺公司买单,有一部分是通过她直接介绍的,大部分是她发展的分店店长或客户介绍的。她下面有三个分店,但都没有店号,店长分别为赵新建、周家志、高鲁平,他们都享受70元的店补,分店的报单都是她的店里报。报单时,根据公司的制式表格填写报单表并传真到公司,公司根据当期的报单和应发工资、奖金计算差额,然后只把差额存入杨某乙的农行账号。2007年5月以后,她们把收到的报单款扣除奖金后全部上交公司。2007年5月以前由她店里发工资,5月后公司把返利的钱直接打到买单者的账户里。她的店自成立以来买单者一共购买了大约x多单,合计1900多万元。她用她自己的名字及她丈夫肖益勤及儿子肖成浩的名字投的单,大约770单约137万元,公司返回39万元,还差95万元本金没有返回。

她从公司获得总监费、店补、推荐奖共计30多万元,她将店补80元中的70元给分店长,自己只留10元。海诺公司组织的活动她基本都参加了。2007年8月她的店中还有客户买单,但她没有交到公司,均退还了客户。

(12)被告人张某某供称,2006年6月26日高锡泉带着她和安某某、周志军从济南来到东营海诺公司,方某、张某戊、宋某庚接待了他们,宋某庚自称系全国市场总监,后海诺公司杨某乙总经理又接待了他们并介绍公司情况。2006年6月29日她第一次在海诺公司买单,至同年9月上旬,她买的单数达到十单,方某就给了她一个店号为X号,遂成为店长,任店长没有聘书和任命书。济南有六个店长:路某某、张晋志、华有福、周苏军、安某某。店长上面是地区总代理,济南地区的总代理起初是高锡泉,后为路某某,地区总代理上面是全国市场总监宋某庚,全国市场总监上面是市场部经理方某,方某上面是杨某乙。起初是她的朋友通过她买单,后来越传越多,就有很多人主动来找她。通过她买单的人大约有180人。大部分买单者都是把钱给她,也有人把钱存到她的账户上,她再往公司交钱,也有一部分人以她的名字直接往公司账户上面存钱。公司的账户号她记不清了,账号的名字起初是方某,后来换成杨某乙,最后是乔某某,都是农行的卡。

买单的具体情况:开始是1780元一单,一个半月返本,后六个月返利,后又改成1780元一单,三个月返本,后三个月返利,共返六个月。2007年6月时改为1780元一单,三个月返本返利,7月X号左右改成1800元一单,三个月返本返利。当时公司规定,客户每买一单,公司给店补80元,与她关系好的她都给了他们自己不留。海诺公司发店补刚开始是她自己到公司拿,后来是公司直接存到她的账户上面。买单除了返利的外,每单公司给客户60元钱,都是公司给她后她再直接发给客户。有时每半个月的买单款够发给客户的返利的钱,她就直接给客户发了,多的钱再交公司,若钱不够公司再给她补。

客户通过她买单起初是有记录的,2007年3月份公司给她发短信说不用原来的表记账了,让她们把帐都除掉,换别的方式。她就把帐都扔了。后来也就不记录,记一次,用完就扔了。客户从她那里买单,她都是以客户买保健品的名义开出库单,后来自2007年某时起,每次买单的时候都要签协议,内容是公司无论出现什么风险,都保证还客户货款,货物退回。客户买单每次都有产品,但有的客户不要。客户通过她买单的钱具体有多少她也不知道,最后公司发的表上以她的名字的大约700万元。她有时也在公司买单,但不是每期都买。

自做店长,她从公司赚了大约四十万,公司还欠她47万元,其中有42万是她最后在公司买的单。公司除了店补外,还组织过旅游,业绩好的店长可以带两个客户,奖励过业绩好的店长汽车。

她的下面有分店,店长是杨玉玲,是杨玉玲自己向她要求的,但是公司不知道。公司里面不知道杨玉玲的具体情况,只知道是客户。但她是以店长的身份给杨钱,每一单给杨玉玲100元钱。杨是从2007年7月15日开始拿店长的钱的,杨玉玲买了多少单她记不清了,杨买单花了161万元,公司给了杨玉玲50万元。

(13)被告人张某某供称,1998年他认识了韩延光,2006年10月份,当时担任海诺公司副总经理的韩延光(韩某某)给他打电话让他到海诺公司考察,他便和李静去了海诺公司,韩告诉二人买单投资即可获利,介绍他人还能提成,韩让二人开发石家庄市场,并于2006年10月份任命他和李静分别为石家庄市B市场和A市场总监,没有任命书。此时他从海诺公司买了1单产品,回石家庄后他就去打工,并没有参与海诺公司的经营。2006年12月或2007年1月份,李静又介绍他买了海诺公司20单产品,后他又继续打工去了。直到2007年6月份,韩延光又打电话称海诺公司前景很好,投资海诺公司肯定能赚钱,让他继续开发石家庄市场,他又去了海诺公司一趟,回石家庄后便介绍他人购买海诺公司的产品,2007年6月12日左右,他介绍程双彬、冯俊英到海诺进行考察,回去后两人均购买30单产品,他们便以分店名义介绍他人购买公司产品,得到每单80元的店补。同年6月15日左右,他介绍马宝清到海诺公司考察一次,回来后马一次性购买30单,她即可开店经营了。他底下共设三个分店,即上述三人,三个店共从海诺公司购买了500单产品。每购买一单产品,他可获得30元总监奖,三个店500单共计x元,另外他还通过底下的分店购买了50余单产品,海诺公司给分店的店补他也拿了,每单产品店补80元,50单店补是4000元。客户投资买单时,分店长把客户的款统一收集起来,然后将买单款打入海诺公司的帐户内,海诺公司返利时把返利款集中打到分店店长的银行卡内,再由分店长将返利款分给投资买单者。他自己一共买了71单。

(14)被告人王某某供称,2006年9月东营市海诺公司的姜翠芬给他打电话称海诺公司很好,让其以入股形式投资,三个月还本,三个月返利,他便到东营市X路进行了实地考察,看到这家公司有生产厂房,超市、办公楼,还在东营市开发区建了一个工业园,占地300多亩,海诺公司的宋某庚对他讲可以买单的形式入股投资,每单1780元,分六个月返还,前三个月每半个月返还300元,后三个月每半个月返还180元。后他又带了孙桂芬和城阳区的郝文芳一同到东营实地考察。2006年12月20日他投了10单,每单1780元,共x元,当时约定前三个月返本,后三个月返利60%,后规定三个月内返本,付利息27%,三个月内本息付清。他一共投入10万元左右的本金,不过均未收回。他到海诺公司买单投资,一方面是感觉海诺公司效益不错,另一方面海诺公司也是拿他们的本金来扩大生产规模后挣更多的钱返还给他们。

2007年1月他动员孙桂芬入了股,孙桂芬购买10单,他提感恩费每单60元,共600元,2007年4月15日他动员徐茂福购买10单,她提感恩费600元,2007年1月,城阳区郝文芳购买10单,他提成600元,共提感恩费1800元。每介绍一人入股,如果不到10单,按实有单数每单提60元,如超过10单,按10单提感恩费,且仅能提一次。有十多人通过他介绍向海诺买单。2007年7月15日左右他成为店长,编号A35,自当店长后,他从中提成1800元。姜翠芬是他的市场总监,负责莱西市场,姜总监可能拿公司里给的工资。在他店中买单的有十余人左右,具体多少人已不清楚,他只介绍了徐茂福、孙桂芬、郝文芳三个人买单,其他的人都是他们三人介绍的。

买单的流程是:一般每个月X号之前买单的,在当月的X号之前返还,X号之前买单的,在下月X号之前返还。买单的人通过银行将买单的钱汇到海诺公司杨某乙的账号里,填好报单表,报单表上有时间、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单数、钱数,将汇款的回执附在报单表上,通过传真发到海诺公司办公室。到了该返钱的时候,公司会把钱打到每个人的账户里。买单时,起初公司不给开收据,他手里只有汇款回执和报单表,到2007年7月15日左右,海诺公司给了他统一的收据,如果买单的人需要就给他们开收据,如果不要就算了,上面一般都写产品数量、总共多少钱,并盖有海诺公司财务章。买单有产品,每单三瓶,可以任选三样,其实最主要的是看重高额的回报,产品公司有时给,有时不给。2007年6月9日,海诺公司召集买单的人在东营宾馆开过一次会,当时到场的有800人左右,主要是一叫陈瑜的教授讲《消费资本论》,7月28日又在东营宾馆开了会,到场的有1500人左右,公司领导主要针对国家打击传销讲了一些对策,这两次会议海诺公司的杨某乙和方某以及公司市场部的一些人都参加了。海诺公司开这两次会的目的就是让广大的投资者放心投资,国家不会限制海诺公司的发展,也不会对未来的返利产生什么影响。

5、综合证据

(1)U盘电子资料。证实海诺公司市场部下设46个店的客户名单及市场部根据每名客户买单的数量所计算的返利情况。

(2)抓获经过、案件办理说明。证实东营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于2007年9月1日接受害人控告海诺公司涉嫌集资诈骗,经审查于当日立案,并电话传唤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乙到案接受调查,杨某乙称在外地待回东营后前往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后公安机关多次与杨某乙电话联系,杨某乙一直未到案,为防止外逃,公安机关在技侦部门和济南警方的配合下,于同年9月7日在济南水利宾馆将杨某乙抓获,同时抓获方某、路某某。2007年9月24日青岛市莱西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将王某某移交东营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2007年10月21日在河北石家庄市公安局的配合下,在河北晋州市X路X街X-X-X将高某辛抓获。2007年10月16日在天津公安局虹桥分局的配合下,在天津虹桥区X村佳园里将宋某某抓获。2007年10月24日在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城北派出所的配合下,在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阳光花园X号楼X室将宋某庚抓获。2007年11月6日在郑州市金水公安分局石桥派出所的配合下,在郑州市将张某戊抓获。2007年11月13日公安人员在济南天桥区将张某某、安某某抓获。2007年11月14日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安郑派出所在对辖区进行例行检查时将网上在逃人员姚某某抓获。2007年12月16日公安人员得到线索前往石家庄市华文小区X栋X单元X室将张某某抓获。2008年1月29日公安人员在河北省大城县职教中心将黄某壬抓获。2008年5月7日16时许徐州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公安人员在滁州至南京的列车X号车箱内进行检查时将公安部网上逃犯尹某某抓获。

(3)扣押物品清单。2007年10月13日公安机关从李某某处扣押跳鼠王U盘一个。10月15日从赵某某处扣押跳鼠王U盘一个、清华紫光U盘一个,并详细记载了U盘内文件的类别、内容、格式、应用长度等情况。

2007年9月、2008年3月查封被告单位海诺公司超市,扣押鲁x北斗星车辆一辆、鲁x白色时代轻卡厢式货车一辆,冻结海诺公司存款4015.231元,星光科技投资259.2万元。

2007年9月7日从杨某乙处扣押现金x.1元、鲁x黑色奥迪A62.0T轿车一辆、鲁x黑色奥迪A63.2轿车一辆,冻结存款(略).12元,查封位于东三路X号下的901、902、903、904、905、907房产。2007年9月6日从方某处扣押现金2222元。从张某戊处扣押黑x黑色速腾轿车一辆。从高某辛处扣押现金x.62元,查封位于荣成石岛凯旋山海颐园36#-2-X室、威海蔚蓝御景X号楼-X室房产。从宋某某处扣押现金x元、津x银灰色夏利车一辆。从黄某壬处扣押现金4500元、冀x红色QQ轿车一辆,查封位于河北中鼎房地产二处,系博客公社X-X-X号、X-X-X号。从路某某处扣押现金x元。从姚某某处查封位于荣成石岛凯旋山海颐园41#-2-X室房产一处。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庭审中被告单位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海诺公司返还货款计划,用以证实海诺公司在无法返款的情况下,于2007年8月31日向各地经销商承诺分期返款。以认证被告单位有积极承担债务的表现。该证据经庭审质证,与各被告人的供述、书证相互印证,可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东营市海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采取向社会公众销售保健品,承诺高额回报的手段,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略)元,返款(略)元,致使众多人财产遭受损失,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杨某乙、方某、张某戊、宋某庚、高某辛决策指挥公司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黄某壬、宋某某、路某某、安某某、姚某某、尹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在公司的安排下,在各地具体实施公司的营销活动,属直接责任人,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被告人张某戊在2006年7月底离开海诺公司市场部,在此期间被告单位吸收公众存款(略)元,作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张某戊涉案数额应以此认定。被告人黄某壬、宋某某、路某某、安某某、姚某某、尹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王某某虽系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但并未参与公司营销方案的制订,只在本地区按公司的安排具体实施营销活动,因此,上述被告人的涉案数额应以其本人实施营销活动所吸收的数额认定。被告人黄某壬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略)元,被告人宋某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略)元,被告人路某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略)元,被告人安某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略)元,被告人姚某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略)元,被告人尹某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略)元,被告人张某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略)元,被告人张某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略)元,被告人王某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略)元,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认定的数额不当,应予更正。

公诉机关起诉书中认定市场部于2006年8月纳入海诺公司管理,但指控的单位犯罪数额是从市场部2006年6月成立后直至案发,其指控与认定的事实相互矛盾。经审理认为,2006年6月被告人方某、张某戊与被告人杨某乙联系以销售海诺公司生产的螺旋藻等产品的形式向客户承诺高额回报,吸收资金,后市场部开始启动,制定了营销方案。虽然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杨某乙在市场部启动之初参与营销方案的制定,但其对方某等人制定、执行该营销方案并以海诺公司市场部的名义进行宣传销售是明知和认可的,且同案人张某戊、宋某庚、高某辛亦证实杨某乙参与了市场部的启动。因此被告单位的犯罪时间应认定为2006年6月,认定的涉案数额也应自2006年6月起计算。被告单位的辩护人提出“2006年8月31日前市场部独立于海诺公司,在此之前的涉案金额不应认定为海诺公司涉案数额”的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单位海诺公司为筹集资金,未经批准,采取销售产品给予高额回报的手段,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客户买单返利的营销方式是其为达到吸收公众存款的一种手段,被告单位的涉案数额应以其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认定,产品的成本、利润与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并无关联,故不应予以扣除。关于转单是否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的问题,审理认为,转单的方式是客户将前期购买产品后公司给予的返款再次投入公司,其实质即是客户再次向海诺公司买单,与其现金买单并无本质区别,只是其资金来源于前期买单的应得返款,海诺公司从其转单行为中亦吸收了资金,且U盘中电子文件不能证实有用返款数额进行买单(即转单)的记载,故不应将转单金额从涉案数额中扣除。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观点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案发前海诺公司市场部财务人员赵某某、李某某将2006年6月至2007年7月底各地区客户购买产品后,依据每个时间段的返利模式,计算出每名客户的返款数额,存入电脑帐目中,后电脑帐目拷入U盘保存。公安机关在李某某、赵某某到案接受调查时,分别于2007年10月13日、10月15日即时依法对二人持有的U盘予以扣押,并对U盘记载文件的类别、格式、应用长度等进行了记录,从各文件的属性标签上可以反映各文件的修改时间均在案发前,且庭审中被告人对此亦无异议,因此可以确定在扣押后未进行任何改动,U盘中的内容是客观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故各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单位的辩护人提出“案发前海诺公司已停止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并作出还款承诺,与客户签订还款协议书,应认定为犯罪中止”,被告人杨某乙的辩护人提出“2007年8月底海诺公司在发现问题时,主动停业整顿,采取措施,挽回影响,应属犯罪中止”的辩护观点,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采取承诺给予高额回报的手段吸取了大量资金,在发现无法返款的情况下停业,采取补救措施,但此时犯罪已经完成,后果已经产生,不符合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的构成条件。因此二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杨某乙的辩护人提出“本案不特定公众不包括家人、亲友、本单位职工等有特定关系的人”、被告单位的辩护人提出“亲友、同学等购买海诺公司产品的金额应该从涉案数额中扣除”的观点。审理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指向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虽然各被告人是通过相互之间介绍,通过家人、亲友等向他人推销产品以吸收资金,亦有亲友参与购买产品获得返利的情况,但相对于海诺公司而言,人数庞大,人员并非固定,系不特定的公众。因此涉案数额中不应扣除此类人员购买产品的数额,故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杨某乙、方某辩称“在公司出现无法返款的情况下,二人积极筹措资金,并不具有逃跑的行为表现,应系自首”、杨某乙辩护人、方某辩护人提出“二人系自首”、被告单位的辩护人提出“杨某乙行为构成自首,且其系海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海诺公司亦构成自首”、被告人路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路某某系自首”的观点。审理认为,公安机关查破经过证实,2007年9月1日公安机关接举报立案侦查并电话传唤杨某乙接受调查,杨称在外地允诺回来接受调查,但却迟迟未到案,亦未告知公安机关其所处方位,直至9月7日11时公安机关根据技侦手段,查明被告人杨某乙、方某、路某某所处的方位而将三人抓获,因此杨某乙、方某、路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不应认定为自首,故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解、辩护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方某的辩护人提出“投资者遭受的损失应由海诺公司负主要责任,方某不是海诺公司的主管人员,亦无证据证明营销活动系市X组织,因此应负次要责任,系从犯”的观点。审理认为,本案指控系单位犯罪,其犯罪行为是通过单位内部的有关人员代表单位实施,证据显示同案被告人及方某的自供均可确认,被告人方某系市场部经理,负责市场部的运作,对市场部的经营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具有共同实施单位犯罪的故意和共同实施单位犯罪的行为,系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因此应对被告人方某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故辩护人提出的辩护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高某辛辩称“其仅为销售人员,并非主要责任人”、高某辛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高某辛没有参与海诺公司市场部买单返利经营模式的制定和修改,没有决策权和指挥权,海诺公司市场部吸收的公众存款数额与被告人高某辛没有必然联系,不应将其列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观点。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辛经被告人张某戊介绍到市场部后,与杨某乙、宋某庚、张某戊等人共同商定运营模式,组织召开大规模会议,启动运作市场部,吸取公众大量资金,并与宋某庚前往全国各地开拓市场,虽然宋某庚、张某戊在庭审中否认参与决策和组织,但几人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较为稳定,且能相互印证,被告人杨某乙、方某对此均予供认,本案的其他涉案人员亦予以印证,因此该辩解及辩护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张某戊辩称“没有参与公司的决策,不是主要负责人员”、被告人张某戊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戊离开市场部的时间应为2006年7月3日左右,因此认定张某戊涉案的数额不准确,且被告人张某戊未起决策指挥作用”的观点。审理认为,庭审中被告人张某戊供述其离开市场部的时间为2006年7月2日,但其在公安机关的二次供述均称离开时间为2006年8月,对此被告人方某在庭审中亦予以证实。综合分析认为,被告人张某戊离开的时间应为2006年8月初,故其涉案数额应计算至2006年7月底。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解及辩护观点不能成立,不予采纳。2006年6月市场部成立之初,被告人张某戊参与了市场部的运作,商定经营模式,组织市场部启动,起到主要决策作用,对此同案人的供述可予印证,因此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杨某乙提出“在羁押期间向看守所检举三起案件,属立功”、被告人方某辩称“在羁押期间积极检举二起犯罪,属立功”、被告人张某戊辩称“在羁押期间积极检举二起犯罪,属立功”的辩解。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戊于2008年10月22日所检举的犯罪,广饶县公安局在2007年10月已立案侦查,并已掌握了所检举的犯罪事实,并将犯罪嫌疑人上网追逃。检举揭发的另一起盗窃案件和强奸幼女案件,公安机关证实均无法查实。被告人杨某乙及方某所检举的案件,公安机关亦证实无法查实。因此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立功表现,其辩解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宋某庚提出“曾以杨月飞的名义买单”的辩解,经查证认为,宋某庚曾在杨月飞经营的店铺以个人的名义向海诺公司投单,该店铺报单表中体现杨月飞个人亦曾向海诺公司投单,但杨月飞投单数额中是否包含宋某庚以杨的名义投单的情况,仅有被告人宋某庚的自供,而其自供对以杨月飞的名字投单的数量、金额均无供称,亦无杨月飞的证言印证。因此,无法确定杨月飞的投单数额中宋某庚的具体投单数量,杨月飞的投单数额不应从宋某庚的犯罪数额中扣减,故被告人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黄某壬提出“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转单的数额应从7.8亿数额中扣除”、被告人宋某某提出“其非公司的主要责任人,王婷和张津村虽家住天津,她们到外省市联络的买单数额计入其犯罪数额不当”、被告人路某某提出“其非直接责任人”、被告人姚某某提出“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安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安某某犯罪的证据达不到刑诉法规定的确实充分的标准,不能据此定罪量刑”、黄某壬的辩护人提出“黄某壬参与邢台地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略)元的事实不清”的辩解及观点。审理认为,海诺公司买单人员登记表清楚地记载了买单人员的买单时间、店号、店长、金额,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能够证实买单人员在得知海诺公司买单返利的模式后,不同程度地受到高额返利的诱惑,分别通过所在地区总监或店长投资买单,证人李某某、赵某某的证言,清楚地证实海诺公司财务人员对各地市场总监或店长、分店长发展客户买单及买单数量、金额、返利数额进行了详细登记,当庭出示的U盘资料对此予以印证。上述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证实被告人黄某壬、宋某某、路某某、安某某、姚某某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经过,事实清楚,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上述辩解及辩护观点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路某某、黄某壬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壬、路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辅助作用,系从犯”的观点及被告人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小,没有实际履行总监职责,非直接责任人员”的观点。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壬是邢台地区总监、宋某某是天津地区总监,路某某是A86店店长,在本地区介绍产品、宣传公司、发展客户,均直接对公司负责,虽不是海诺公司营销返利方案的制定人,却是积极的实施者,在海诺公司的营销体系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不可或缺,故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尹某某提出“具有自首情情节,其行为是根据公司的代理合同实施的,主观上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的辩解。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作为海诺公司徐州地区市场总监及店长,按公司规定的制度先后吸收四百余人向海诺公司买单,作为直接责任人,主观故意明显,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尹某某系网上逃犯,于2008年5月7日在列车上被铁路乘警抓获,因此上述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某不是海诺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非本案的直接责任人员,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不准确,张某某曾向司法机关检举他人犯罪”的辩解及辩护观点。审理认为,被害人陈述可以证实,有的被害人直接自张某某处得知海诺公司买单返利之事,有的被害人系通过他人介绍在张某某店内买单,均系由张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并由其统一向公司报单,传达公司买单返利政策,公司亦依据客户买单数为其发放店补,被告人张某某作为海诺公司济南地区A29店店长,按公司规定的制度吸收公众向海诺公司买单,作为直接责任人,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关于其向司法机关检举他人犯罪,经本院查证,其检举内容并非涉及他人犯罪,因此上述辩解及辩护观点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张某某未参与海诺公司经营,起次要辅助作用,仅应对其介绍的三人买单数额负责,且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解及辩护观点。审理认为,根据同案人李静、刘新英的供述,证人赵某某、李某某的证言,海诺公司“买单”人员登记表可以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作为石家庄地区市场总监,实际参与了李静店、刘新英店的经营活动,且对刘新英店进行管理,按公司规定的制度先后吸收多人向海诺公司买单,作为直接责任人,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抓获经过证实公安人员得到线索于2007年12月16日在石家庄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上述辩解及辩护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王某某提出“其非店长,亦非负责人,仅介绍了孙桂芬、徐茂福购买海诺公司的产品,未向公众吸收存款,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审理认为,在王某某店内买单人员的陈述可以证实,王某某直接或间接介绍多人向海诺公司买单,并进行过鼓动宣传,自称海诺公司A35店店长,被害人均从其店向海诺公司买单,作为直接责任人,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此上述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尹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数额不准确”、被告人张某某提出“以‘赵海伟’之名买单应予扣减”、被告人张某某提出“其以自己的名义先后购买71单应予扣减”的辩解及辩护观点。审理认为,涉案数额是公安机关依据证人赵某某、李某某的U盘中存储的费用表中记载的返利情况,结合不同时间段的返款模式予以计算得出的,费用表真实地反映了客户在各店返利的情况,据此对客户的买单情况进行的推算亦是真实的,但指控的数额中未扣减被告人本人及其以亲属名义买单的数额,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不准确,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解及辩护观点成立,应予采纳。但公安机关扣押的U盘记载的工资表中未找到“赵海伟”之名,故张某某对此的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工资表中显示,被告人张某某仅在2006年9月下旬、12月上旬分别购买1单、24单,而非张某某所辩称的71单,因此应将25单确认其个人买单数额,并从其犯罪数额中扣减。

关于被告人王某某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不当”的辩解。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数额系根据被害人陈述、“买单”人员登记表、销售报表、银行汇款回执进行计算,经质证,其中存在重复计算,故应将重复部分予以扣减,被告人对此提出的辩解成立,本院应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王某某提出“以‘郝文芳’之名买单应予扣减”的辩解。审理认为,依证据材料印证,公安机关扣押的优盘记载的工资表中未找到“郝文芳”之名,故其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单位东营市海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对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应依法追缴返还被害人。各被告人在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个人所得也为非法收入,应依法追缴返还被害人。被告人路某某案发后向检察机关积极退缴赃款,被告人杨某乙、高某辛亦表示将公安机关扣押的财物全部返还被害人,对此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东营市海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杨某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9月7日起至2015年9月6日止)。

被告人方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9月7日起至2016年9月6日止)。

被告人张某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1月6日起至2011年11月5日止)。

被告人宋某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0月24日起至2014年10月23日止)。

被告人高某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0月21日起至2014年4月20日止)。

被告人黄某壬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月29日起至2014年1月28日止)。

被告人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0月16日起至2013年4月15日止)。

被告人路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告人安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1月13日起至2012年5月12日止)。

被告人姚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1月14日起至2012年5月13日止)。

被告人尹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5月7日起至2012年5月6日止)。

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1月13日起至2011年11月12日止)。

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2月16日起至2011年6月15日止)。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9月24日起至2010年9月23日止)。

上述十四名被告人所判处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涉案财物(见本判决书附件)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彬

代理审判员许晓芳

代理审判员纪鹏辉

二00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明梅

陈辉

常双

附件判决追缴的涉案财产

涉案财物所有人

存款4015.231元

东营市海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鲁x蓝色北斗星车辆一辆

鲁x白色时代轻卡厢式货车一辆

东营海诺超市物品钻石手链2条,钻石女戒2个,钻石吊坠3条、钻石链牌1条,手机19部,数码相机7部,摄像机2部,眼镜57个,内存卡9个,钢笔6支

查封的东营沂河路x房产一处

现金2222元方某

鲁x奔腾轿车一辆

鲁x黑色奥迪A62.0T轿车一辆

杨某乙

鲁x黑色奥迪A63.2轿车一辆

星光科技投资权益259.2万元

现金x.1元

冻结存款(略).12元

在本院退缴现金30万元

黑x黑色速腾轿车一辆张某戊

现金x.62元高某辛

现金x元宋某某

津x银灰色夏利轿车一辆

现金4500元黄某壬

冀x红色QQ轿车一辆

现金x元路某某

在检察机关退缴赃款50万元

查封的荣成石岛凯旋山海颐园41#-2-404房产一处姚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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