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红庙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红庙经济开发区上官田。
负责人宋某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曾某某,中国农业银行红庙开发区支行债权清收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王某,中国农业银行红庙开发区支行职员。
被告利川市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该局局长。
被告利川市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建萍,湖北圣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罗某某,利川市财政局办公室主任。
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红庙开发区支行诉利川市建设局、利川市财政局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于2004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红庙开发区支行以利川市建设局主动到中国农业银行红庙开发区支行协商还款事宜,双方已达成共识,签定了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或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红庙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6715元,其他诉讼费用5654元均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红庙开发区支行承担。
审判长廖学贵
审判员刘昌福
审判员朱华忠
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崔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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