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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故意杀人案

时间:2001-07-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晋刑一复字第11号

山西省高某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1)晋刑一复字第X号

公诉机关: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又名李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山西省柳林县X村人,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略)。2000年4月18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汾阳市看守所。

吕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吕梁分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二OOO年九月二十八日以(2000)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吕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审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被告人李某与郝某甲元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吵嘴打架。郝某甲元常醉酒后胡乱骂人。2000年3月10日晚,郝某甲元醉酒后被人送回家中,又胡乱骂人,不久入睡。被告人李某忍受不了郝某甲元的所做所为,便产生杀死郝某甲歹念。当晚12时许,被告人李某趁郝某甲元入睡之际,用腰布将郝某甲手反绑住,用一红带子缠绕在郝某甲脖子上将郝某甲元勒死,后将郝某甲尸体转移到其脑畔上的一个菜窑内藏匿。经法医鉴定,郝某甲元系被勒死。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郝某甲元(被害人哥哥)报案称:2000年4月15日下午6时许,郝某甲元在郝某甲元家脑畔上的菜窑内发现郝某甲元的尸体。

2、证人证言。

陈蕾肥(军渡村小学生)证言证实,4月15日我与张云飞、郝某甲、郝某甲等人在军渡村的山上玩耍,当走过一个菜窑时我在口子上看了一下,见里边有衣服,郝某甲过来看说是个死人。

郝某乙(被害人叔伯哥)证言证实:15日下午6时许,我与郝某甲元之妻子六奴到发现死人的菜窑跟前,我看见象候元,后我们就报案了。

证人刘某、高某、郝某甲、张某、郝某乙等人证言。主要证明,郝某甲元酒性不好,经常醉酒后,胡乱骂人,与李某经常吵嘴打架,把家里的大衣柜、锅、碗等砸烂。

3、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

现场位于郝某甲元家脑畔的一菜窑内。菜窑内有一具男性尸体,已开始腐败。衣着整齐,呈侧卧位,头向西侧,脚朝北偏东,体屈。左手臂压在身底,右手在胸前地上,右手上有一根红腰带,从手背到手心绕一匝。右手指弯曲,握住腰带的一端,腰带从尸体脖子前绕脖一圈,后颈交叉,另一端在肩上搭着。对李某家勘查发现,其家尿盆上有一根红色带子与移尸现场郝某甲元尸体上的红色腰带粗细一样,质量相同。

4、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证实,死者郝某甲元颈部有三条索沟,其对应部位皮下肌肉明显出血,说明生前其颈部被勒过。另据死者双眼球、睑结膜出血、双上肢甲床呈紫色、会阴部精液溢出等征象,说明其系机械性窒息死亡。

5、物证:现场提取的腰布、红带子。

6、被告人李某供述。

主要内容是:2000年农历2月初5晚上7时许,刘某把喝酒的郝某甲元送回家,郝某甲里胡乱骂人,连父母也骂,睡觉时,李某给其子郝某甲脱衣服,郝某甲元在郝某甲腿上打了一拳,又掐了一指,李某郝某甲手抓住,郝某甲元用另一只手在李某的乳房上捣了两拳,同时骂李……李某把郝某甲双手握住,在炕上寻的腰布把郝某甲双手在背后绑住,又寻的郝某甲的秋裤把郝某甲脚绑住,用红带子把郝某甲元的脖子勒住,使劲勒了有十几分钟,才把带子松开,后把郝某甲元的尸体扛到脑畔上的菜窑内。

因为郝某甲元生活作风不好,脾气暴躁,懒的不动弹,经常喝酒后骂人,往烂砸家里的东西,经常打骂她。她忍受不了郝某甲元的这些所做所为,才产生杀害郝某甲想法。

上述证据经一审开庭查证属实,能证明被告人李某用带子勒死其夫郝某甲元的基本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目无国法,胆大妄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最高某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吕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0)吕刑初字第X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晓云

代理审判员王晓庆

代理审判员李某懿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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