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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鞠某某与被上诉人肖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恩州中民终字第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鞠某某,男,生于1972年1月9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个体医疗工作者,住(略)。

委托代理人冉启安,湖北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某,男,生于1963年9月8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36岁,利川市南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鞠某某为与被上诉人肖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利川市人民法院(2003)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漆祖国、彭东洋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利川市人民法院(2003)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利川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奎

审判员漆祖国

审判员彭东洋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龙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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