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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与被上诉人王某丙、原审被告李某丁、王某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恩州中民终字第1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某甲,又名李某生,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退休职工,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宣恩县沙道民族中学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田某某,女,(略)村民,系李某乙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原审被告李某丁,男,又名李某文,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沙道沟镇龙潭小学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田某某,女,(略)村民,系李某丁之母。

原审被告王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宣恩县X镇龙潭小学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杨某某,女,(略)村民,系王某戊王某。

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为与被上诉人王某丙、原审被告李某丁、王某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宣恩县人民法院(2003)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漆祖国、彭东洋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宣恩县人民法院(2003)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宣恩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奎

审判员漆祖国

审判员彭东洋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龙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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