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业务部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某某,该公司工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胡瑜,巴东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巴东县人民法院(2004)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给被上诉人给付保险金x元(含已支付的4000元)。此款于2005年1月31日前一次付清。
二、被上诉人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3878元,其他诉讼费2064元,由被上诉人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878元,其他诉讼费2064元,由上诉人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廖学贵
审判员朱某忠
代理审判员汪清淮
二OO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韩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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