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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谭某某与被上诉人谭某村委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恩中民终字第1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某某,女,生于1965年11月12日,土家族,湖北省巴东县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巴东县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谭某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谭某村委会主任。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谭某某为与被上诉人谭某村委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巴东县人民法院(2005)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0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判令被上诉人谭某村委会履行原房屋租赁合同,与上诉人谭某某续签房屋租赁合同。本院于2005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2003年11月19日,上诉人谭某某以其丈夫张应交的名义与被上诉人谭某村委会签订门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上诉人谭某村委会将位于318国道与巴鹤公路交界处的房屋1间租赁给上诉人谭某某经营使用,年租金为1500元,租赁期间为2003年11月19日至2004年11月19日,上诉人谭某某承租期满若需继续承租,在价格另议的前提下能达成一致意见,优先考虑上诉人谭某某继续承租,但上诉人谭某某必须提前一个月与被上诉人谭某村委会签订下一期租赁合同。双方还对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作了约定。上诉人谭某某、被上诉人谭某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在合同上签了名,并加盖了被上诉人单位印章。2004年10月8日,被上诉人谭某村委会张贴书面通知,要求2004年度所有租房户均在合同约定期间届满之日中止合同,待整修后另行出租。同年11月10日,被上诉人谭某村委会再次张贴到期收回房屋的通知,告知租房户务必在合同约定之日搬出房屋不误。11月22日,被上诉人给上诉人谭某某送达书面《最后通知》,该通知载明:“你所承租我村的房屋依照合同书已于2004年11月19日到期,未再续签合同,我村现需收回房屋整修,不再出租,我们先后于2004年10月8日张贴了第一次通知,于2004年11月10日张贴了第二次通知,又于2004年11月20日当面口头通知你,至今你已逾期未搬,我们再次最后书面通知你,请你于2004年11月25日必须搬出交房,以便村整修房屋,若逾期,我们将诉至法庭,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均由你承担。”上诉人谭某某在合同期间届满后既未与被上诉人谭某村委会续签合同,也未续交租金,亦未按期腾退承租房屋。被上诉人谭某村委会诉至法院,请求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谭某某对谭某村委会整体出租的房屋享有优先承租权;

二、优先承租权以竞租的方式实现;

三、谭某村委会允许承租人对承租的房屋进行转租;

四、谭某某在收到本调解书后十五日内将原承租的房屋腾空交谭某村委会维修,谭某村委会自接收房屋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房屋维修完毕;

五、谭某村委会在房屋维修完毕后十五日内竞租完毕,签订租赁合同;

六、谭某村委会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确定,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370元,由被上诉人谭某村委会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其他诉讼费160元,合计230元,由上诉人谭某某承担。

本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廖学贵

审判员朱华忠

代理审判员汪清淮

二OO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韩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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