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巴东县水布垭广播电视文化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站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冯某,巴东县广播电视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巴东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某某,男,36岁,土家族,下岗职工,住(略)。
上诉人巴东县水布垭广播电视文化服务中心为与被上诉人巴东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纠纷一案,不服巴东县人民法院(2002)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某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1999年12月29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其待建的广播电视综合楼承包给被上诉人建设施工。双方约定,该工程按包工、包料、包基础工程、包装饰安装的承包方式,总价款为人民币95万元,工程期限定于2000年9月15日竣工交付使用。合同还约定了其它相关事项。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下属陈某某项目部即进行建筑施工,但工程没有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竣工。2001年6月,陈某某项目部做完工程的主体及部分装饰工程后,因与上诉人发生纠纷,将尾期工程搁置。由于上诉人急于用房,便自行购置材料组织施工,完成尾期工程。原审过程中,上诉人向某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被上诉人先行交付房屋使用。2003年6月19日,巴东县人民法院下发(2002)巴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被上诉人将其承建的水布垭电视综合楼交付上诉人使用。之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协商确定由恩施唯实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有限公司对诉争工程进行造价鉴定。2004年1月12日,恩施唯实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鉴定咨询报告书,确认双方诉争工程量的总造价为x.06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鉴定估价均无异议。
另查明,上诉人巴东县水布垭广播电视文化服务中心已向某上诉人巴东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x.41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巴东县水布垭广播电视文化服务中心给付被上诉人巴东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工程款人民币x.65元。以上款项定于2005年9月30日前给付x元;2005年12月31日前给付x元;2006年6月30日前给付x.65元。
二、一审案件诉讼费及鉴定费共计x元,由被上诉人巴东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987.60元,其他诉讼费3820.40元,合计x元,由上诉人巴东县水布垭广播电视文化服务中心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廖学贵
审判员陈某
代理审判员汪清淮
二OO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吴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