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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非税收入管理局与海南振忠房地产开发公司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岳阳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公务员,岳阳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征管二科科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爱,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行人海南振忠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伟,北京市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7)岳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中,于2008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调解书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共计x元,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归还了借款x元,余款x至今未付。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海南振忠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在海南自力投资公司享有购房债权x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海南振忠房地产开发公司依照(2007)岳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于2008年4月25日在《工人日报》登载债权转让公告,将海南振忠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在海南自力投资公司享有的上述债权中的x元转让给申请执行人岳阳市非税收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海南振忠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海南自力投资公司享有的债权x元予以冻结。

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徐大兵

审判员杨喜红

审判员刘某一

二00九年八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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