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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未某某与上诉人鹤壁雪天龙服饰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鹤民一终字第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未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申请执行。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鹤壁雪天龙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

上诉人未某某与上诉人鹤壁雪天龙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天龙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未某某于2008年4月23日向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雪天龙公司支付工程余款x.78元,并支付从2007年10月19日开始至给付之日的利息。雪天龙公司于2008年5月19日提起反诉,请求判令未某某赔偿雪天龙公司工程及产品材料存在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具体数额以鉴定为准)。淇滨区X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于2008年11月17日作出(2008)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未某某和雪天龙公司均不服,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未某某和雪天龙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鹤壁雪天龙服饰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未某某x元;

二、就本案争执的诉讼请求,双方互不追究;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鉴定费、反诉费等费用5157元,由鹤壁雪天龙服饰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未某某负担215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52元,减半收取676元,鹤壁雪天龙服饰有限公司、未某某各负担338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协议已由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3月25日签字并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波

审判员任春燕

代审判员骆慧杰

二ОО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某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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