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淇县项目经理部。
负责人尹某某。
委托代理人曾梦卿,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洪玉,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军生,律师。
原审被告尹某某。
上诉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淇县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淇县项目部)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原审被告尹某某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张某某于2008年7月21日向淇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x.41元。淇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0日作出(2008)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淇县项目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淇县项目经理部给付张某某劳务费x元,于调解书送达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其它互无争议。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3200元,由张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38元,由上诉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淇县项目经理部负担。
上述协议,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琳
审判员范秀贤
审判员郑月娟
二ОО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利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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