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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兴飞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石某某、刘某某、北京圆梦园老年康乐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郑州兴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汝彬,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志明,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44岁。

被告石某某,女,44岁。

被告刘某某,男,51岁。

被告北京圆梦园老年康乐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中心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兴飞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石某某、刘某某、北京圆梦园老年康乐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州兴飞实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某某、石某某、刘某某、北京圆梦园老年康乐中心5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兴飞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王某某、石某某、刘某某、北京圆梦园老年康乐中心银行存款五百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李叙明

审判员李洁

代理审判员刘某

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董祥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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