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旷某某因与被告桂某某、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雁民一初字第49号

原告旷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阳市电线电缆厂工程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钟某某(系旷某某丈夫),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阳恒飞电缆有限公司干部,住(略)。

被告桂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银行衡阳分行职员,住(略)。

被告莫某某(系桂某某妻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城南支行内退职员,住(略)。

原告旷某某因与被告桂某某、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马战营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易湘华、代理审判员李阳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段水源担任记录。原告旷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钟某某,被告桂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莫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旷某某诉称,2008年4月30日,桂某某从旷某某处借款25.8万元,具条承诺在一个月内归还,过期每月支付违约金3万元。桂某某借款后仅偿还5万元。同年9月13日,桂某某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一星期内还5万元,余款在2008年12月30日前还清。但未还款。2008年10月14日,桂某某、莫某某又具条承诺,借款如不归还,以工商银行城南支行的集资房抵偿,其后仍以各种理由拖欠至今。请求判令桂某某、莫某某偿还借款20.8万元及利息损失x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桂某某庭审中口头辩称,对旷某某起诉的事实没有异议,因做钨矿生意亏损,故未按约还款。

被告莫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30日,桂某某因经营钨矿需要资金,向旷某某借款25.8万元,约定2008年5月31日前归还。过期旷某某每月收取违约金3万元。借款期满后,桂某某仅偿还5万元。并于2008年9月13日出具承诺书,承诺在同月20日前还款5万元,余款于2008年12月30日前还清。但承诺期限过后桂某某仍未还款。2008年10月14日,桂某某、莫某某又具条承诺,如不归还全部借款,以其在工商银行城南支行的集资房抵押,并将其从洪小英处购买的位于衡阳市X路X号B栋X房(建筑面积144.19平方米)住宅房屋产权证交给了旷某某。后经旷某某多次催讨,桂某某、莫某某仍未还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旷某某提交的借条、承诺书、调查笔录、证明和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旷某某与桂某某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发生的借贷关系,未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强制规定,借贷行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旷某某按约支付了借款,期满有权收回,且主张的利息损失未超出约定的违约金额度和法定的贷款利率指数,故其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桂某某、莫某某无免责事由,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违背了诚信原则,应当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桂某某、莫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旷某某借款20.8万元及利息9.1728万元。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0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邮政专递费100元,合计7020元,由被告桂某某、莫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战营

审判员易湘华

代理审判员李阳

二00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段水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