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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代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原告代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村民,小学文化,住(略)。

被告陈某某,女,1965年9月生,汉族,村民,住(略)。

原告代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代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83年12月8日举行典礼开始共同生活,婚后有三个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两人常因琐事吵打,因子女幼小,我们吵吵闹闹生活到现在;2005年,我在江苏因交通事故被判刑,我入狱后,被告便离我而去;2009年,我被提前释放,但我多处寻找被告,可被告始终不与我见面。我认为,我们的婚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依法起诉要求离婚,儿子代某喜我抚养,不让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陈某某未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原告代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于1983年12月8日结婚,陈某某于1985年2月生长女代某艳,于1987年4月生次女代某莹,于1991年11月生儿子代某喜(现就读于某高校),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和,常因家务琐事等发生吵打;2005年,原告因犯罪被判入狱,被告从此离家外出,2008年12月原告被释放出狱后四处寻找被告,被告在外仅与原告及子女通电话,就是不告知自己具体地址,也不回家,后在原告及子女的多次央求下,被告陈某某才于2008年农历腊月23日回家一次,春节后不久便又再次离家出走,从此以后,原告及其子女只能与其电话联系,却不知其具体住处,从此后被告再也未回过家,致使原、被告夫妻长期分居,子女十分伤心。

本院认为,原告代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常因性格不和及家务琐事发生吵打,特别是原告入狱后,被告独自外出,不与原告联系,原告出狱后,被告仍然在外,常年不归,只知音讯,不告知下落,夫妻长期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依法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代某喜现就读于高校,且已成人,被告下落不明,代某喜暂由代某某负责监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依法准予原告代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等均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五份,并予交二审诉讼费5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鸿

审判员刘子明

人民陪审员付青海

二O一O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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