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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牛某某、郑某某犯遗弃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人郑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郑某某犯遗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牛某某、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15日凌晨,被告人牛某某伙同母亲郑某某将自己刚出生一天的残疾女儿抱至许昌县X乡X村代庄自然村烟地里遗弃,当日7时许,当地群众发现报警,许昌县公安局艾庄派出所干警将该女婴送至许昌市福利院,2010年5月19日,该女婴因患心脏病死亡。

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某某、郑某某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万某某、袁某某、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住院记录、报案证明、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郑某某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婴儿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遗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牛某某、郑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某某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郑某某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潘晓燕

二0一0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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