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自诉人穆某某诉被告人顾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并赔偿经济损失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南刑二终字第124号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穆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姚某,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穆某某诉被告人顾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并赔偿经济损失一案,于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三日作出(2007)宛龙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顾某某、原审自诉人穆某某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询问原审自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2年10月17日晚,被告人顾某某之父顾某保因患病住进南阳铁路医院外科治疗,自诉人穆某某系该科主任,经查顾某某之父系患急性肠梗阻须手术治疗,在征得病人亲属同意并签字后于次日凌晨4时进入手术室,但因麻醉意外,于同年10月19日凌晨经抢救无效死亡。参加抢救的副院长毕立志及穆某某将病人家属叫至医生办公室告知病人死亡时,顾某某即照穆某某头部猛打一拳,造成穆某某外伤性左耳耳膜穿孔,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有现场目击证人李××、符××、胡××、芦××、段××、杨××等人的证言,均证明看到一穿警服的人照穆某某左耳部打了一拳等行为,并有李××、符××、胡××在原一审时曾出庭作证予以肯定,有自诉人穆某某的住院诊断证明及法医鉴定等证据为证,经法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关于附带民事部分,自诉人穆某某受伤后在南阳铁路医院住院治疗,其基本合理费用为x.26元(以一日清单的票据及南阳溯源司法鉴定所对此所作出的文证审查为基本依据),护理费可考虑为6个月,按1人每天20元,计3600元;住院生活补助费以每天10元,按6个月计1800元;营养费可考虑为3个月,以每天10元,计900元;另有交通费200元;依照南阳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的文件,穆某某为五官科伤残10级,穆某某如此的伤残程度及部位并没有丧失劳动能力和减少收入,因此,并不能支持全额的伤残赔偿金,可考虑该项全额的50%,即9810元,以上共计款x.26元,予以支持。

原审认为,自诉人穆某某作为病人的主治医生,被告人顾某某作为死者的重要亲属,二者的医患利害关系相互知晓、穆某某的伤情后果是客观事实。穆某某把致害人直接指向顾某某是明确的,而现场目击证人又证明是穿警服之人打了穆某某,顾某某又确系一名警察,本案的发生因果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确定顾某某是致害人,因此被告人顾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自诉人穆某某对被告人顾某某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顾某某所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能排除本案双方当事人利害关系及客观事实的存在,更不能足以推翻自诉人穆某某所提供的证据。因此其辩解理由及辩护人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但由于顾某某之父确因麻醉意外而死亡在医院,作为死者亲属的顾某某又暂时不能够明知真正的原因而无法接受现实的噩耗,一时情绪激动而做出的过激伤害行为。根据上述事实证据,原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顾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六个月;二、被告人顾某某赔偿自诉人穆某某经济损失x.26元,限本判决发生效力后一个月之内付清;三、文证审查费1000元,由被告人顾某某支付(因该款已由卧龙区人民法院先行垫付,故应由顾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之内归还卧龙区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穆某某上诉称:一、一审对被告人顾某某量刑畸轻,应在幅度内从重处罚;二、应改判顾某某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x.26元。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顾某某上诉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不能认定上诉人顾某某构成犯罪,附带民事部分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二审查明的事实证据同一审一致。证据且经一审当庭宣读、出示、质证,控辩双方均未提出实质性异议,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本案在二审期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顾某某带领其表弟宋××来到我院,宋××称案发当晚其到医院看望其表姨父顾某保,因只穿毛衣外套当晚较冷,别人劝后他就把放在病床上的警服外套穿上,听医生说他表姨父抢救无效死亡后,愤怒之下,就上去打那个医生一耳光,后被人拉走了,到门口看到顾某某晕倒了。办完其表姨父丧事后就外出打工,一直未与其表姨家联系,直到前不久又来到其表姨家,才知道那个医生在告他表哥顾某某打他了,于是就来法院说明情况。因证人宋××的证言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且与本案其他证据不能相互印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穆某某上诉称“一审量刑畸轻,应从重处罚,民事部分赔偿应为x.26元”的理由,经查,本案起因系双方医患纠纷引起,顾某某因一时情绪激动而做出过激行为,可酌定从轻处罚,一审民事赔偿部分处理适当,故穆某某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顾某某上诉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不能认定上诉人顾某某构成犯罪,附带民事部分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经查,认定本案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穆某某陈述(并证实其认识顾某某)、现场目击证人李××、符××、胡××、芦××、段××、杨××等人的证言,均证明看到一穿警服的人照穆某某左耳部打了一拳等行为,且李××、符××、胡××在原一审时曾出庭作证予以证实。故顾某某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原审自诉人)穆某某诉顾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由于顾某某的犯罪行为给自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穆某某、顾某某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及民事赔偿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人(原审自诉人)穆某某、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顾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建淮

审判员王干祥

代理审判员马景琦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贺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0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