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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州区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甘民初字第164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肃民勤县人,住(略),无业。

委托代理人汤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肃民勤县人,住(略),系张掖市昆仑生化有限责任公司工人,系原告儿子。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肃武威市人,住(略),系张掖市七九六矿退休职工。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为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7月31日上午7时左右原告打扫楼道卫生时,被告以原告挡了其去路为由,对原告拳脚相加,又将原告从五楼拖至一楼后扬长而去。原告经110送往张掖市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急性颅脑损伤、头面部损伤、后腰背部及四肢处软组织挫伤,现诉讼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医药费2057.75元、误工费121.26元、护理费180元、营养费60元、鉴定费350元,合计2769.01元。

被告辩称,2005年7月31日上午8点左右我下楼时,原告用干拖把在楼道里拖楼梯,并将灰尘往我身上扫,我与原告发生争吵,原告不让我下楼,我将原告推了一把就下楼了,我下到一楼,原告也跟着下到一楼,并用鞋砸我,我没有管就走了。原告多次与我找事,经常发生争执,现我赔偿原告50%的责任,但要求原告给我写书面道歉书。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楼上、楼下邻居,原告在502居住,被告在X室居住。2005年7月31日早上8时左右,原告打扫楼道卫生时被告下楼,双方发生争吵并撕打到一楼,到楼门口外面碰到张掖市七九六矿保安科工作人员庄立民,被告便走了。庄立民向110报警,“110”工作人员赶到后拨打“120”,“120”来后将原告送到张掖市医院治疗,经门诊、住院治疗,原告花费医药费2057.75元。2005年8月11日,原告申请甘州区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室对其伤势程度做出鉴定,法医鉴定认为:①被鉴人李某某受钝性暴力打击,导致其头面部软组织挫伤,腰背部及四肢多处软组织损伤;②伤后一周视为暂时丧失生活能力,伤后二周视为暂时丧失劳动能力;③经审查其用药未发现自费及不合理用药。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申请调取110出警单及其他书证证明,并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原、被告做为同楼邻居本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但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争议,并引发了2005年7月31日早上的打架事件,原告应负一定责任。被告遇事不能冷静,不能正确处理邻里关系,而为琐事殴打原告,致伤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对于被告提出没有殴打原告的辩称,根据110出警单的记录及法医鉴定书,足以证明原告的伤势不是自残,而是受钝性暴力打击所致,故其辩称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诉讼要求的医疗费2057.75元,鉴定费350元,误工费121.26元、护理费180元属于合理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营养费60元,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李某某的医药费2057.75元、误工费121.26元、护理费180元、鉴定费350元,共计2709.01元,原告李某某自己承担813(2709元×30%),被告赔偿1896.01元(2709元×70%),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1元,其他诉讼费97元,合计218元,

原告李某某负担76.3元,被告负担14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为光

二00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陈丽

注: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并按规定交纳申请执行费。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法官寄语:

俗语说“远亲不如近邻,近邻不如对门”,邻里之间,每天抬头不见低头见的,能有什么尖锐的利益冲突为什么一些鸡毛蒜皮的事,一定要争个脸红脖子粗,鱼死网破,兵戎相见呢

“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现在生活越来越好了,不能让钢筋水泥隔断大家的邻里之情,不能有“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情景,试想,万一有一天家中有事,邻里都袖手旁观,那时候后悔平时没有和邻里搞好和睦关系,不就为时晚矣

“千里修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长城万里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这是清代中期当朝宰相张英劝告家人要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的至理名言,至今仍警示我们。人世间的许多事情都是这样:争一争,行不通;让一让,六尺巷。让一步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希望所有的邻居能凡事多多沟通,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哪些事影响邻居就不要去做,哪些事不利于邻里和睦就不要去干。只有“爱人者人恒爱之,敬人者人恒敬之”。

邻里需要和睦,邻里需要往来,邻里需要相帮,只要大家都献出一点点爱心,许多问题就会迎刃而解。让我们共同为构建和谐社会添一份热,增一份力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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