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闫某诉被告朱某、赵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原告闫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振先,开封市金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朱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告赵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嘉然,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赵某,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闫某诉被告朱某、赵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7月19日来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艳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振先,被告朱某及其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嘉然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豫x号出租车车主,2008年6、7月份,被告朱某主动找原告协商租赁该车,经协商,被告朱某开夜班,每天夜班后朱某应当将车完好无损的交给原告。2008年12月29日晚,朱某开夜班车时被刘蒙恩抢劫,将车弄坏,无法营运。为了防止营运损失及其他损失的扩大,原告花费x元将车修好。该车因修理停运26天,每天损失300元,共损失7800元。因该债务系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起诉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车辆损失x元、营运损失7800元,共计x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被告辩称:原告起诉选择的案由为租赁合同纠纷,赵某并非合同当事人,列赵某为被告不符合相关程序;原告的车辆未按规定安装防劫安全设施,与罪犯抢劫形成有密切关系,被告朱某因遭遇罪犯抢劫已落下终生残疾,且在伤残损失未获赔偿情况下,将司法救助的5000元交于原告,即使原告损失存在,亦应由原告与罪犯承担,并应将5000元返还于被告朱某。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1份,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合同、车辆登记信息单及开封市京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证明各1份,证明豫x号出租车车主为原告;3、汴(2009)金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汴价鉴认字(2009)X号价格认证结论书各1份,发票X组、光盘1张,证明原告修车损失x元;4、收入证明及开封市飞达汽车修理厂证明和(2008)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各1份,证明停运26天,每天营运损失300元。

被告朱某向本院提交收条3份,证明其已给原告的5000元应予返还。

根据庭审及原被告双方所提交的证据,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8年10月初,原告将其所有的豫x号出租车租给被告朱某,被告朱某于当月3日交给原告租车押金1000元。2008年12月29日晚上,未成年人刘蒙恩在开封市儿童医院附近租乘被告朱某驾驶的该出租车,当车行至河南大学新校区东门外的土路上时,刘蒙恩用铁丝靳住被告朱某的脖子,出租车撞到路边的电线杆上,致使被告朱某受伤,出租车损坏。后经鉴定,被告朱某右下肢损伤评定为五级伤残,豫x号出租车直接损失为x元。2009年5月11日,本院(2009)汴金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刘蒙恩犯抢劫罪,判处五年零六个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玉民、叶乾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医疗费x.40元、误工费6040.16元、护理费1957.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80元、营养费1120元、交通费460元、鉴定费1200元、车辆损失费x元,共计x.32元。在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开封市金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王东艳和原告共同作为被告朱某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后原告向被告朱某主张其损失,因协商未果,原告以租赁合同为案由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朱某与其妻子被告赵某连带赔偿其损失共计x元。

另查明,被告朱某分别于2009年7月8日和2009年9月24日支付原告各2000元,共计4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所有的豫x号出租车虽在被告朱某承

租期间损坏,但该损坏的发生系第三方刘蒙恩的犯罪行为即抢劫所致,被告朱某也因该抢劫致使右下肢损伤为五级伤残,且原告并未提交被告朱某在该事件中存在过错的证据,该抢劫事件的发生为意外,故对原告以租赁合同为案由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请,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但因原告系豫x号出租车的实际车主,原告可在被告朱某获得刑事附带民事相应赔偿后,另行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闫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闫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付艳宇

二0一0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高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7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