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曹某甲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时间:2003-02-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乌中刑初字第2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3)乌中刑初某第X号

公诉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于山东省招远县,大专文化,原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监狱(下称昌吉监狱)监狱长、政委,住(略)。2002年3月12日因本案被拘留,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看守所。

辩护人曹某甲,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以乌市检刑诉字(2003)第X号起诉书某控被告人曹某甲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2003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胡晓兵、冯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甲及辩护人曹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受贿的事实:

一、2001年10月,曹某甲利用担任昌吉监狱政委的职务之便,收受孙某乙(新疆天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美元(略)元,应孙某乙的要求,于2001年12月将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一监狱警犬所罪犯刘某己健调入昌吉监狱服刑。12月21日,罪犯刘某己健在曹某甲的安排下请假出监并违规去了上海。曹某甲将收受的美元(略)元和孙某乙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其司机李某丁,让李某孙某乙的名字存入中国银行乌鲁木齐解放路支行。后被告人曹某甲将该存单隐藏在亲戚刘某己处。案发后,刘某己将存单交给曹某庚(曹某甲之子),曹某庚将该存单遗失。

二、2000年12月,杨某辛(中国水利水电总公司驻疆办公室主任)找到曹某甲,希望帮忙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罪犯张某壬调入昌吉监狱服刑。2001年1月,罪犯张某壬在曹某甲的安排下调入昌吉监狱。不久,又给张某壬办理请假回上海过年的事宜。同年3月,杨某辛为表示感谢及为以后便于办理张某壬保外就医事宜,在曹某甲家中,将人民币(略)元送给曹某甲,曹某甲将该款和从杨某辛处索要的身份证交给潘某戊(昌吉监狱财务科科长)以杨某辛的名字分三笔存入昌吉市银通城市信用社。2002年1月,潘某戊在曹某甲的授意下将该款提现后交给初某癸(曹某甲之妻)。

三、2000年5月,孙某某(山东省成武县银翔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为在与昌吉监狱轧花厂加工棉花等事宜上得到曹某甲同意,到曹某甲家中送给初某癸人民币(略)元。后初某癸将此事告诉了曹某甲。

四、2000年10月,与孙某某合伙经营的柯某某为单独承包昌吉监狱轧花厂的事情上得到曹某甲同意,到曹某甲家中送给初某癸人民币(略)元。后初某癸将此事告诉了曹某甲。

2001年初,孙某某、柯某某为了在昌吉监狱轧花厂经营等事情上继续得到曹某甲帮助,柯某某带着初某癸、初某某(初某某妹妹)、曹某甲英(曹某甲的姐姐)、曹某某(曹某甲的姐姐)、孙某某(昌吉监狱干部)乘飞机到山东等地游玩。为曹某甲亲属支付往返飞机票和机场建设费人民币(略)元。

2001年8-9月,曹某甲向柯某某索要一部移动电话,柯某某将人民币3300元交给曹某甲司机李某丁。后李某丁将用该款购买的摩托罗拉6188型移动电话交给曹某甲。

五、1998年至2000年,马某某(昌吉监狱十二中队副队长)为感谢曹某甲帮助调动工作和提拔,到曹某甲家中,先后给初某癸人民币(略)元。初某癸事后告诉了曹某甲。

六、1998年9-10月,昌吉监狱罪犯薛某某购买一部日产JVC摄像机交给曹某某(昌吉监狱供销科科长),由曹某某送给曹某甲。后曹某甲夫妇将摄像机放在乌苏市的初某某家中。经鉴某摄像机价值人民币5600元。

七、1998年7-8月间,个体户蔡某某为了在昌吉监狱工作的儿子蔡某炎得到曹某甲的关照,送给曹某甲猫眼戒指一枚和整体浴室一部。经鉴某猫眼戒指价值人民币6000元、整体浴室价值人民币9500元。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事实: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此案过程中,扣押、冻结、查获曹某甲现金、存单、股票、房屋及贵重物品等财产共计价值人民币(略).77元,现已查明其财产中有受贿财产人民币(略)元,能说明来源合法及支出的人民币(略).32元,尚有人民币(略).45元的财产曹某甲不能说明来源合法。

公诉机关认为,证实上列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某、鉴某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被告人曹某甲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财物价值人民币(略)元和美元(略)元,且有人民币(略)。45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合法,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曹某甲辩称:1、孙某乙送给他的美元(略)元,他并不想占有。2、收受杨某辛的人民币(略)元在案发前已退还杨某辛。3、初某癸收受孙某某、柯某某、马某某人民币(略)元后并未告诉他。4、李某丁没有给过他摩托罗拉6188型移动电话。5、曹某某将摄像机给他时,他付了8000元。6、蔡某某欠他人民币(略)元,猫眼戒指和整体浴室是蔡某某用来折抵欠款的。7、对他家庭财产价值计算过高,且对他做生意的许某合法收入未认定,认为家庭合法财产应为(略)元至(略)元。综上所述,公诉机关对其指控不成立。

辩护人认为:1、收受杨某辛的人民币(略)元,曹某甲已退还杨某辛,不应认定为受贿犯罪。2、初某癸收受孙某某、柯某某、马某某人民币(略)元后并未告诉曹某甲,初某某证言是孤证,认定曹某甲受贿的证据不足;此外,马某某送给初某某人民币(略)元中有(略)元是给曹某庚结婚送的礼金,不属受贿犯罪。3、指控曹某甲收受摄像机一起中,谁是行贿人、要谋取什么利益的事实不清。4、曹某甲收受蔡某某财物的行为属朋友间的经济往来,不属受贿犯罪。5、公诉机关对曹某甲合法财产的计算有重大出入,导致对差额财产计算过高。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曹某甲受贿犯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的部分事实有误。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的事实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甲应孙某乙的要求,在将罪犯刘某己健调监并违规批准其请假出监过程中收受贿赂美元(略)元的事实正确,认定该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孙某乙证实,通过杨某辛认识的曹某甲。2001年10月,为了将刘某丙调入昌吉监狱及出监等事宜,他到曹某甲在昌吉监狱的办公室给曹某甲元(略)元。送钱后二、三天,曹某甲向他要了身份证复印件。后来刘某丙被调入昌吉监狱并请假出监去了上海。曹某甲从未将美元(略)元退还给他。

(2)证人张洪杰(新疆天泰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的证言、交通银行太平洋卡取现单证实,2001年10月,孙某乙用人民币(略)元兑换美元(略)元。

(3)证人徐某(昌吉监狱副政委)、张宏远(昌吉监狱干部)、张国江(昌吉监狱十三中队副队长)的证言、书某罪犯调入登记簿、请假报告等证实,2001年12月12日在曹某甲的安排下,刘某丙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一监狱警犬所调入昌吉监狱。当月21日,经曹某甲同意,刘某丙被批准请假出监去上海。

(4)证人刘某丙证实,他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一监狱警犬所调入昌吉监狱并请假出监去上海的情况。

(5)证人李某丁的证言、书某中国银行储蓄存款凭条证实,曹某甲给他美元(略)元和孙某乙的身份证复印件,2001年10月25日,他按照曹某甲的要求,以孙某乙名字存入银行。中国银行出具的证明证实不排除客户用身份证复印件存款的情况。

(6)证人潘某戊证实,2001年秋,曹某甲曾给她一张中国银行的(略)美元存单,户名姓孙,让她将钱取出,后来她没有取,又将该存单退给曹某甲。

(7)证人刘某己证实,2001年天冷时,曹某甲交她一张户名为孙某乙的(略)美元存单,并告诉她不要给别人说。曹某甲出事后,她将存单交给曹某庚。

(8)证人曹某庚证实,他父亲曹某甲案发后约20天,刘某己交给他一张存单,说是曹某甲的,后来他将存单丢了。

(9)被告人曹某甲供述,2001年10月,他收受孙某乙美元(略)元后应孙某乙的要求,将罪犯刘某己健调入昌吉监狱服刑并批准其请假出监去了上海。他将收受的美元(略)元和孙某乙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其司机李某丁,让李某孙某乙的名字存入银行。后他将存单交给潘某戊,没多久又要回。

(10)书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劳改局《关于重申坚决禁止干警随意擅自给犯人准假的通知》证实,刘某丙不符合请假的条件,也没有按规定的程序审批。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曹某甲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孙某乙美元(略)元,且应孙某乙请托,为行贿人一方谋取非法利益。虽然该存单以孙某乙的名字存入银行,但持有存单才能向银行主张权利,该存单始终在曹某甲的控制范某,孙某乙在客观上不可能对该存单主张权利。故曹某甲提出不想占有孙某乙所送美元(略)元的理由不成立。

(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甲应杨某辛的要求,在将罪犯张某壬调监并违规批准其请假出监过程中收受贿赂人民币(略)元的事实正确,认定该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杨某辛证实,2000年7月,通过朋友介绍认识曹某甲。同年12月,他找到曹某甲希望帮忙将张某壬调入昌吉监狱服刑。2001年1月,张某壬在曹某甲的安排下调入昌吉监狱并被批准请假出监回上海过年。同年3月,他为表示感谢及为以后办理张某壬保外就医事宜,在曹某甲家中,将人民币(略)元送给曹某甲。曹某甲曾借过他身份证。他给曹某甲的钱是张某壬回上海时交给他的。曹某甲从未将人民币(略)元退还给他。

(2)证人张某壬证实,他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调入昌吉监狱并请假出监去上海的经过。同时证实,2001年2月7日,他在上海给杨某辛人民币(略)元办理他保外就医的有关事宜。

(3)证人徐某、马某(昌吉监狱办公室副主任)的证言、书某罪犯调入登记簿、罪犯请假审批表等证实,2001年1月4日,在曹某甲的安排下,张某壬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调入昌吉监狱。当月21日,经曹某甲同意,张某壬被批准请假出监去上海。

(4)证人潘某戊、张志豪(昌吉市银通城市信用社主任)的证言、昌吉市银通城市信用社存单、存款凭条、利息清单各三张等证实,2001年3月,曹某甲将杨某辛行贿的人民币(略)元交给潘某戊让其存入银行,后又将杨某辛的身份证给她。3月18日,潘某戊按照曹某甲的要求,将该款以杨某辛的名字在昌吉市银通城市信用社存成三张存单(金额(略)元的二张、金额(略)元的一张)。潘某戊将存单交给曹某甲,曹某甲潘某戊保管。2002年1月16日,潘某戊按照曹某甲的安排将上述款项取出交给曹某甲,曹某甲时未要。后过了一、二天,潘某戊按照曹某甲安排,到曹某甲家中将钱交给初某癸。

(5)证人初某癸证实,潘某戊却曾给过她一包钱,她将钱交给曹某甲了。

(6)书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劳改局《关于重申坚决禁止干警随意擅自给犯人准假的通知》证实,张某壬不符合请假的条件,也没有按规定的程序审批。

关于曹某甲及辩护人提出曹某甲已将人民币(略)元退还给杨某辛的事实,经查:曹某甲2002年4月28日供述,2001年夏天,他让潘某戊将以杨某辛名字存入银行的人民币(略)元从银行取出,在昌吉的家中将钱还给杨某辛。但对潘某戊在没有杨某辛的身份证的情况下,如何会从银行将钱取出无法解释。2002年7月25日供述,2001年5、6月份,他从银行取了(略)元加上自己身上的(略)元,凑了(略)元在昌吉的家中将钱还给杨某辛;后来到了2001年12月或者2002年1月,钟建新给他(略)元盖房子,刚好在那时,杨某辛找他借钱,他就将这(略)元借给杨某辛了,杨某辛还打了借条。2002年8月6日供述,他将杨某辛的(略)元还了,又给杨某辛借了(略)元,两件事各是各的事情。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又供述,2002年1月,他让潘某戊将杨某辛的(略)元从银行取出,还给杨某辛了,并未再给杨某辛借款(略)元。从曹某甲的四次供述可以看出,曹某甲对什么时间给杨某辛还的钱、还钱的来源、是否给杨某辛借过钱等重要情节说法不一,与本案其他证据亦不能印证,故其所述已将钱还给杨某辛的事实不具有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

合议庭认为,根据以上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足以证实,曹某甲主观上有受贿的故意,客观上利用职务之便,应行贿人的请托,已为行贿人一方谋取非法利益,并且收受巨额贿赂,具备了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即使曹某甲事后将贿赂款退回对本案定性亦无影响,而且从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曹某甲已将款退回。

(三)、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甲在监狱轧花厂与孙某某所在公司加工棉花合作事宜过程中收受贿赂人民币(略)元的事实正确,认定该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孙某某证实,2000年5月,他为在与昌吉监狱轧花厂加工棉花等事宜上得到曹某甲同意,到曹某甲家中送给初某癸人民币(略)元。同时证实,曹某甲曾打电话说要将钱退给他,但一直未退。后来在收购棉花、加工棉花等事宜上确实得到曹某甲的关照。

(2)证人初某癸证实,孙某某到她家给她人民币(略)元。她将此事告诉曹某甲。曹某甲告诉她孙某某送钱的目的是想在下巴湖监狱(现为昌吉监狱)收购棉花。后来孙某某确实也收购上棉花了。

(3)证人柯某某证实,2000年5月,孙某某到呼图壁县工商银行取钱,之后孙某某先去了曹某甲办公室,晚上又去了曹某甲家,他想肯定是去送钱。

(4)昌吉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写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紧急报告证实,2000年8月,下巴湖监狱监狱长曹某甲与孙某某所在公司就加工棉花等事宜达成口头协议且已履行。

(5)承租合同证实,2001年8月20日,昌吉监狱与山东省成武县银翔纺织有限公司就棉花加工厂承租、加工等事项达成协议。曹某甲作为昌吉监狱法定代表人在上面签字。

以上证据足以证实,行贿人有具体的请托事项,在客观上曹某甲也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一方谋取了利益,且对初某癸收受他人财物是知情的,曹某甲及辩护人提出曹某甲不知初某癸收受他人财物的事实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成立。

四、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甲收受柯某某贿赂财物价值人民币(略)元的事实正确,认定该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柯某某证实:

2000年10月,他到曹某甲家中送给初某癸人民币(略)元,告诉初某癸他想单独承包昌吉监狱轧花厂。

2001年初,为了与昌吉监狱轧花厂继续合作得到曹某甲帮助,他带着初某癸、初某某、曹某甲英、曹某某、孙某某乘飞机到山东、北京等地游玩。由他与银翔公司分担了所有费用。

2001年8-9月,曹某甲让他买一部移动电话,后他将钱交给李某丁,让李某己去买。孙某某证实柯某某告诉他给曹某甲送了一部移动电话,后钱在帐上报销了。

(2)证人初某癸证实:

柯某某到她家给她人民币(略)元,柯某某告诉她想单独承包昌吉监狱轧花厂,将孙某某赶走。后她将此事告诉曹某甲。

2001年春节前,她、初某某、曹某甲英、曹某某、孙某某乘飞机到山东、北京等地游玩,所有费用都是柯某某出的,是曹某甲让她们去的。证人孙某某证言与之印证。

(3)证人李某丁证实,2001年9月,柯某某给他人民币3300元,后他将用该款购买一部摩托罗拉6188型移动电话交给曹某甲。

(4)新疆航空票价表证实,柯某某为曹某甲亲属支付往返飞机票和机场建设费人民币(略)元。

(5)搜查扣押清单、物证证实,从曹某甲办公室搜出摩托罗拉6188型移动电话的包装盒。

(6)昌吉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写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紧急报告证实,2000年8月,下巴湖监狱监狱长曹某甲与孙某某所在公司就加工棉花等事宜达成口头协议且已履行。

(7)承租合同证实,2001年8月20日,昌吉监狱与山东省成武县银翔纺织有限公司就棉花加工厂承租、加工等事项达成协议。曹某甲作为昌吉监狱法定代表人在上面签字。

以上证据足以证实,行贿人有具体的请托事项,在客观上曹某甲也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一方谋取了利益,不仅自己收受财物,且对初某癸收受他人财物是知情的,曹某甲及辩护人提出曹某甲不知初某癸收受他人财物的事实和未收受移动电话的事实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成立。

五、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甲收受马某某贿赂人民币(略)元一起中,本院对其中人民币(略)元属受贿的事实予以确认,认定该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马某某证实,1999年11月,他到曹某甲家,送给初某癸人民币(略)元,目的是为了感谢曹某甲将他调到昌吉监狱,并提拔他当中队长。还证实,没有曹某甲他当不了中队长,因为他文化程度浅薄、工作能力差,很多人对他当中队长不满。

(2)证人初某癸证实,马某某为了感谢曹某甲将他调入昌吉监狱,并提拔他当中队长,曾到她家送给她人民币(略)元,后她将此事告诉了曹某甲。

(3)书某关于同意马某某同志调入的批复、工人调动登记表、国家公务员录用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任职通知证实,1997年8月8日,马某某以工人身份由乌苏市调入昌吉监狱,12月25日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1998年7月27日被提任监狱十二中队副队长。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曹某甲及辩护人提出不知初某癸收受马某某人民币(略)元的事实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成立。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甲收受马某某贿赂人民币(略)元中(略)元的事实,经查,马某某证实,1999年还是2000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曹某甲的长子曹某庚结婚,他送礼金(略)元交给初某癸。合议庭评议认为,根据习惯,礼金的馈赠对象应为结婚者即曹某庚,父母收取礼金后一般也转交给子女。本案中,礼金既不是由曹某甲直接收取,也不是送与曹某甲,而且马某某也无具体的请托事项,因此虽然礼金数额大,但不宜以受贿犯罪论处。辩护人提出(略)元是给曹某庚结婚送的礼金,不属受贿犯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甲收受薛某某贿赂价值人民币5600元的JVC摄像机的事实正确,认定该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薛某某证实,1998年9-10月,他与曹某某到珠海卖甜瓜,在回来前曹某某让他给曹某甲买一部JVC摄像机。回到乌鲁木齐市后,路过昌吉监狱曹某甲家门口,曹某某将摄像机送到曹某甲家。

(2)证人曹某某证实,他将罪犯薛某某买的JVC摄像机送给了曹某甲。目的是为了让曹某甲对薛某某予以关照。

(3)证人初某癸、初某某证实,2001年7-8月,初某癸与曹某甲将JVC摄像机藏匿于在乌苏市的初某某家中。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在初某某家高低柜中发现JVC摄像机。

(5)涉案物品估价鉴某结论证实,JVC摄像机价值人民币5600元。

以上证据证实,服刑罪犯薛某某与曹某甲之间存在请托事项,曹某甲可以为其谋取利益,且已收受贿赂财物,曹某甲提出已付给曹某某8000元的事实和辩护人提出收受摄像机一起中,谁是行贿人、要谋取什么利益的事实不清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七)、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甲收受蔡某某贿赂猫眼戒指和整体浴室的事实,经查,根据证人蔡某某的证言和曹某甲的供述,二人在关系恶化以前并非普通朋友关系,也确有经济往来。在二人对双方经济往来说法不一的情况下,认定曹某甲收到蔡某某的猫眼戒指和整体浴室属受贿犯罪显然证据不足。辩护人就此起事实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事实

侦查机关在本案侦查过程中,扣押、冻结、查获曹某甲现金、存单、股票、房屋及贵重物品等财产共计价值人民币(略).77元。

曹某甲、初某癸薪金收入(略).1元、暂存曹某某购房款(略)元、开酱油醋作坊赢利(略)元、卖车赢利(略)元、卖房赢利(略)元。另曹某甲收受孙某某、柯某某、马某某贿赂人民币(略)元、薛某某贿赂财物价值人民币5600元、收到马某某礼金人民币(略)元、蔡某某财物价值人民币(略)元。

曹某甲、初某癸家庭生活消费支出人民币(略).78元。

曹某甲对其中(略)。45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公诉机关对已查明来源的JVC摄像机、猫眼戒指、整体浴室的价值未在曹某甲家庭总财产中扣除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实曹某甲家庭财产共计价值人民币(略).77元的证据有:(1)银行存单、曹某甲的供述、证人初某癸、初某某、杨某某、刘某己、刘某某的证言等证实曹某甲家庭存款人民币(略)元。(2)物证首饰、家俱、家电、曹某甲的供述、证人初某癸、初某某、杨某某证言、涉案物品估价鉴某结论证实,曹某甲家庭所有首饰、家俱、家电、房屋装修共计价值(略).65元。(3)银行查询单据、股票帐户对帐单、曹某甲的供述、证人初某某证言等证实,曹某甲建设银行龙卡余额为(略).52元,初某癸股票帐户投入资金(略)元。(5)借条、收据、曹某甲的供述、证人初某癸、黄某某、吴某、蒋某某、范某某的证言等证实曹某甲对外享有债权(略)元、投资(略)元。(6)财务收据、曹某甲的供述、证人李某丁的证言等证实曹某甲交住房款(略)元。(7)银行存单、曹某甲的供述、证人潘某某证言等证实曹某甲在潘某戊处暂存(略)元。(8)中北汽车贸易公司证明及有关单据、曹某甲的供述、证人赵某某、潘某戊、张某某证言证实曹某甲购买二辆东风自卸车付款(略).6元。(9)曹某甲的供述、证人李某丁、曹某庚的证言证实,曹某甲在李某丁处暂存(略)元。(10)曹某甲的供述、证人初某某证言、收据等证实曹某甲为儿子曹某甲评交住房集资款(略)元。

2、证实曹某甲家庭合法和非法收入的证据有:(1)工资奖金明细表等证实曹某甲、初某癸薪金收入(略).1元。(2)曹某甲的供述、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证实暂存曹某某购房款(略)元。(3)证人初某某证言、鉴某结论证实开酱油醋作坊赢利(略)元。(4)曹某甲的供述、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卖车赢利(略)元。(5)曹某甲的供述、证人周某某、李某某、许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卖房赢利(略)元。(6)另曹某甲收受孙某某、柯某某、马某某贿赂人民币(略)元、薛某某贿赂财物价值人民币5600元、收到马某某礼金人民币(略)元、蔡某某财物价值人民币(略)元的证据有本院认定受贿事实部分的有关证据证实。

3、根据国家统计局新疆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出具的年平均消费支出复函计算,曹某甲、初某癸家庭生活消费支出人民币(略).78元。

为证实曹某甲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要件,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曹某甲的干部履历表、任免表、转干通知、任免职通知等,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身为监狱领导,在违规批准罪犯请假出监、与他人在加工棉花等合作事宜、提拔、录用干部过程中,非法受收他人贿赂财物合计人民币(略)元和美元(略)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曹某甲第一、二、三、四、六起受贿犯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曹某甲第五起受贿犯罪的指控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曹某甲第七起受贿犯罪的指控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曹某甲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财产人民币(略).45元,本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又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甲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及主要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某甲及辩护人提出的部分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某甲一人犯两罪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某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O二年三月十二日起至二O一八年三月十一日止)。

二、对被告人曹某甲受贿所得人民币(略)元、美元(略)元及价值人民币(略)元的财物予以没收。

三、对被告人曹某甲价值人民币(略)。45元的差额财产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某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某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国荣

审判员袁勤

代理审判员刘某己涛

二00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某员赵某玲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4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