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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等与付某戊等人山林使用权转让协议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赣中民一终字第3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略)(原三组)。

诉讼代表人傅某甲(又名付某生),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该村X组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略)(原二组)。

诉讼代表人傅某乙(又名付某峰),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该村X组长。

委托代理人李岳、钟某某,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定南县X镇X村上格农场村X组。

诉讼代表人黄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该村X组长。

上诉人(略)和定南县X镇X村上格农场村X组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傅某乙,(略)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某戊,男,成年,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某己(又名付某禄),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庚,男,成年,汉族,农民,住(略)。

原审第三人付某辛,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审第三人定南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黄某壬,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上诉人(略)、(略)和定南县X镇X村上格农场村X组因山林使用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定南县人民法院(2007)定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三上诉人于2007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三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略)、(略)和定南县X镇X村上格农场村X组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略)、(略)和定南县X镇X村上格农场村X组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曾军

审判员袁海

代理审判员胡碧华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赖淇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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