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甲,男,成年,汉族,居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乙,女,成年,汉族,居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某某,男,成年,汉族,居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丙,女,成年,汉族,居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戊,女,五十一岁,汉族,居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己,男,成年,汉族,居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庚,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辛,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女,成年,汉族,居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壬,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癸,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赖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缪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一九七0年九月十二日生,汉族,居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某某,女,一九七0年五月十三日生,汉族,居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住(略)。
以上26位上诉人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刘某某,男,成年,汉族,居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成年,汉族,居民,住(略)。
上述27位上诉人以下简称上诉人黄某甲、刘某某等27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户,住(略)(原自来水厂家属房)。
委托代理人沈坤勇,江西全民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黄某某,女,成年,汉族,居民,住(略)。
原审被告黄某某,女,成年,汉族,居民,住(略)。
上诉人黄某甲、刘某某等27人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全南县人民法院(2006)全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甲、刘某某等27人于200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甲、刘某某等27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某甲、刘某某等27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上诉人黄某甲、刘某某等27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曾某
代理审判员郭某平
代理审判员陈某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宋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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