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A与何B定金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A。

委托代理人应C。

被告何B。

原告王A与被告何B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崔艺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A及其委托代理人应C,被告何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A诉称,被告于2007年11月15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2007年12月17日,被告拟将本市杨浦区D路X弄X号前后三层阁的使用权出售给原告,双方约定先前的借款30,000元即作为定金。之后,因该房列入动拆迁范围,停止办理买卖手续,被告表示愿意退还原告30,000元定金,但一直未退。2008年4月,原告获悉被告又将上述房屋的使用权转让他人,并收取了保证金60,000元。原告即向被告索款,被告称无力偿还。现要求被告退还定金30,000元。

被告何B辩称,本人原来将本市杨浦区D路X弄X号前后三层阁的使用权转让给原告,以借款的形式收取了原告定金30,000元。后因无法办理转让手续,本人就通过一个叫“吴E”的人将房子出售给他人,得到60,000元。吴E将其中的30,000元代本人退还给了原告。故被告已将定金退还原告。不同意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15日,何B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王A人民币叁万元整(用途做生意),定于2008年5月15日归还。”2007年12月17日,何B、王A签订《住房转让协议书》,约定何B将本市杨浦区D路X弄X号前后三层阁房屋使用权以250,000元的价格有偿转让给王A。协议书签订后,双方约定2007年11月15日的借款30,000元即转化为原告应当支付的购房定金。2008年4月2日,何B和案外人王F又签订《住房转让协议书》一份,约定何B将上述房屋的使用权以250,000元的价格有偿转让给王F,并收取王F60,000元作为预付款。后王A向何B要求退还定金30,000元未果。2008年1月,王A具状来院,要求判如诉请。经本院主持当事人调解,因双方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2009年3月4日,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诉请。

本院认为,被告将系争房屋的使用权有偿转让给原告,并收取了原告定金,现原、被告因故已达成解除转让协议的合意,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定金,被告亦表同意,故被告收取的定金应当退还原告。现被告无确凿证据证明其已退还原告定金30,000元,故原告诉请,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何B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王A定金人民币30,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被告何B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崔艺萍

书记员陈洁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合同 定金 纠纷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