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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肖某乙、肖某丙与张某丁普通合伙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赣中民四终字第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男,1963年1月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乙,男,1973年1月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丙,男,1958年7月生,汉族,住(略)。

上列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杨任菁,江西江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丁,男,1974年6月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戊,男,成年,汉族,住(略),系张某丁之父。

上诉人张某甲、肖某乙、肖某丙因普通合伙纠纷一案,不服信丰县人民法院(2008)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6年7月14日,张小龙贷款x元,自筹7000元,与张某甲、肖某乙、肖某丙合伙开办永利门业厂,张某甲之妻肖某英一直在该厂做工。2007年3月28日,张某丁之父张某戊代笔书写《退股协议》,协议约定,张某丁退股,张某甲、肖某乙、肖某丙在一个月内退还张某丁股金x元,最迟两个月内必须退还,如未按期退还,张某甲、肖某乙、肖某丙应承担自2007年5月1日起的利息。张某丁、肖某乙、肖某丙在协议上签名,张某甲则由其妻肖某英代签。2007年7月1日,肖某乙为张某丁偿还了其在信丰县X村信用合作社的贷款本金x元,同日,肖某丙为张某丁支付了2007年5月和6月的贷款利息868.49元。

原审认为,张某甲之妻肖某英一直在永利门业厂做工,有理由相信张某甲知道并认可其妻代其在《退股协议》上签名,张某甲未在一年内对退股协议行使撤销权,肖某乙、肖某丙部份履行了《退股协议》,因此,《退股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张某甲、肖某乙、肖某明不履行《退股协议》约定的义务,应承担本案纠纷的全部责任。原审据此判决:张某甲、肖某丙、肖某乙归还张某丁人民币x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07年8月1日起至还款日止,利随本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张某甲、肖某丙、肖某乙负担。

张某甲、肖某丙、肖某乙上诉称,张某甲未在《退股协议》上签名,该协议对张某甲没有约束力,肖某英一直未将其在《退股协议》上签名的事告诉张某甲,因此张某甲主张《退股协议》无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肖某乙、肖某丙是被迫在《退股协议》上签名和还款;即使被上诉人坚持退伙也应承担合伙亏损。一审民事诉状并非张某丁本人签名,他人未经授权无权以张某丁名义提起诉讼;张某丁应承担其扩大诉讼标的的诉讼费用。综上,请求依法判决。

被上诉人张某丁答辩称,是张某甲授权肖某英在退股协议上签名的;肖某乙、肖某丙是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退股协议上签名并自愿还款;答辩人退伙时永利门业厂没有亏损。一审的相关诉讼事项是答辩人委托父亲及律师办理的。

在本院二审期间,被上诉人张某丁陈述,一审民事诉状及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而是委托其父及律师办理的。

另查明,肖某乙、肖某丙、肖某英是同胞兄弟姐妹,上述三人与张某甲均在永利门业厂工作,张某丁在永利门业厂从事销售工作,签订《退股协议》后张某丁即不在该厂工作。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张某丁作为永利门业厂的股东在该厂从事销售工作,在签订《退股协议》后即离开该厂,张某甲在知道张某丁要求退出合伙并离开永利门业厂的情况下,对张某丁是否退出合伙一事不闻不问是不符合常理的,肖某英对张某甲隐瞒其在《退股协议》上签名的事实同样与常理不符,因此,可以相信张某甲是知道并认可其妻代其在《退股协议》上签名的,且张某甲未在一年内对《退股协议》行使撤销权,故《退股协议》对张某甲具有约束力。肖某乙、肖某丙主张他们是被迫在《退股协议》上签名和还款,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在本院二审期间,张某丁陈述本案一审的相关事项系委托其父及律师办理的,因此,提起本案诉讼是张某丁的真实意思表示,上诉人关于他人未经授权无权以张某丁名义提起诉讼的上诉理由也不能成立。关于永利门业厂是否亏损、张某丁是否应承担亏损的问题,该问题属另一法律关系,上诉人亦未在法定期间提起反诉,上诉人可另行主张权利,本院对此不予审理,上诉人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但张某丁在提起本案诉讼时扩大诉讼标的,应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3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元,合计2700元,由上诉人张某甲、肖某乙、肖某丙承担1750元,被上诉人张某丁承担9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曾位礼

审判员温雪岩

审判员易志胜

二○○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夏涵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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