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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思达奇实业有限公司与恩施市民贸物资外贸行业办公室等35个单位和个人返还参展费纠纷案

时间:2005-03-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恩中民终字第62号

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恩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思达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区X路福建大厦BX室。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宪忠,广东正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卢明,广东正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恩施市民贸物资外贸行业办公室等35个单位和个人(名单附后)。

诉讼代表人刘某,恩施市民贸物资外贸行业办公室主任。

诉讼代表人秦某,男,生于1962年10月3日,土家族,高中文化,湖北省恩施市人,私营业主,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纯习,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恩施自治州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法定代表人肖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某,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商务局法规科科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某,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商务局涉外事务科科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因返还参展费纠纷一案,不服恩施市人民法院(2004)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恩施市人民法院(2004)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恩施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廖学贵

审判员陈明

代理审判员汪清淮

二OO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吴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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